
孟德斯鸠的名言“一切权力不受约束,必将腐败 ”还是“一切权利不受约束,必将腐败”
不受约束的权然腐败“一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这是出身的法国人斯鸠早在几百年前就得出的正确结论。
没权力的人,谁会没事找事给你送好处,想贪腐连门都没有;有权力者即使不伸手要好处,为得到权力关照的好处也会前赴后继地找上门,人性在足够强的诱惑力冲击下,没有几个权力者能够坚守贞洁;有权力且不受监督,可以为所欲为时,拒绝好处的清高者甚至很难或者根本就不可能得到这个权力;这应该是权力型社会的真实写照。
根据这一结论,对中国改革开放后存在的前赴后继、叹为观止的贪污问题,只有二种解释,首先,当下中国还是一个权力型社会,即人们在若干方面要想得到某方面的利益,得通过相应的权力关卡,而打通关卡的捷径就是给权力者好处,否则很难通过权力关卡获得利益。
其次是对权力的约束效果显然不是太好。
贪腐问题是让任何执政者都感到头痛的问题,没有那个执政者乐意眼见贪腐横行而不加管束的。
当下中国的执政党为防止贪腐设下的关卡之多,我相信没有那一国家、那一个朝代能与之相比;但贪腐仍一浪高过一浪。
原因可能是权力型社会约束权力,如同左手约束右手有着相当的难度。
中国的贪腐现象,在媒体、特别在网络上,是一种让人义愤填膺,深恶痛绝的现象。
但在现实中老百姓对此现象已经有了很强的免疫力,到了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程度。
对于贪腐被逮个正着的权力者,流行的看法甚至是:太笨(方法不对头),太过(不能见好就收),没有过硬的后台,或站错了队,或得罪了人。
由此可见贪腐现象在时下中国的严重程度。
凡是有权力的地方都存在贪腐,只是贪腐的程度不同而已,大权大贪,小权小贪。
媒体曝光的贪腐多是案底较大的官员,加上没曝光的贪腐实在普遍,除党政机关外,凡有权力的部门,公安、司法、税务、银行、学校、医院,以及国企内的权力者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贪腐现象,普遍到反贪部门实在管不了的程度。
甚至在一些被称为清水衙门的地方,权力者都会想方设法拿其权力范围内的属下开刀,或叫属下陪打双方心知肚明的送钱麻将,或变着法地让属下给自己送贺礼。
不陪麻将,不送贺礼,就得具备穿小鞋看嘴脸的超强耐受力。
中国的权力贪腐问题已经成了改革继续向前推进的一个大障碍,甚至有可能导致改革的失败。
权力贪腐让力主改革的人痛心、发怵、尴尬、抓狂;让反对改革以及因改革不完善受到伤害的人有理、有据、有气、有力地痛斥改革、反对改革。
反对改革者错误地认为只要回到公有制,就可以消除贪腐。
其实贪腐与社会财富的公有还是私有无必然联系,而是与权力必然相关。
如果某私营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是家用电饭锅,即使能请出市长来当形像代言人也没用,既然没用,私营业主凭什么要给市长送好处。
如果某国营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是另一个城市市长管辖下的另一国营企业的生产原料,那这个国企厂长为自己的前途着想,最佳方法是带着有足够诱惑力的好处去找市长(我在过国企谙熟此道)。
再者公有制需要靠高度集中且无处不在的权力才能确保运转正常。
这种高度集中的权力加公有制,除了历史证明的低效率外,无处不在的权力形成了另一种形式的腐败——无处不在的特权阶层,这不正是导致公有制苏联崩溃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个国家实行改革显然是问题已经多到不改革没出路才为之的举措,改革的目的,一是为了效率,因为只有效率国家这才不会落后于人类社会不断前行的步伐;二是为了公平,因为只有实现社会公平,才会获得国家的长治久安,长治久安也才能确保社会效率。
权力贪腐会给社会的某个体带来效率,但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效率。
权力贪腐则会直接破坏了公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最终将从根本上影响社会效率。
权力贪腐绝对不是改革的产物,而是权力不受约束的必然。
权力贪腐是社会毒瘤,它既是改革的天敌,也是改革的目的之一。
下列可以代替“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名言是( )
『三月教育解析』A。
题干中“无救济,即无权利”强调只有当权利被侵害时能够获得足够、及时、公正的法律救济和赔偿,权利才真正成为权利。
A项“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也强调权利侵害时要有救济机制,通过救济来对已经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补偿、赔偿,与题干意思相符,当选。
B项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
C项体现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D项表明权利处分的范围是有限的。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这句话是出自谁的名言
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1832-1902):“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原句是:Power tends to corruption,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约翰·爱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克顿,第一代阿克顿男爵,KCVO(英语:John Emerich Edward Dalberg-Acton, 1st Baron Acton,1834年1月10日-1902年6月19日),英国剑桥大学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家,理论政治家。
19世纪英国知识界和政治生活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著名的自由主义大师。
英文常简称Lord Acton。
自由主义名言“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
”出自他写的书《自由与权力》。
作为政治哲学家,他对个人自由以及促进与威胁个人自由的力量的有力分析,深刻影响了20世纪思想史。
有关法律的古代名言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卢梭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亚里士多德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贝卡利亚
道德受到什么条件的约束
(200-300字左右,要有总结概括)谢啦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
离娄上》)这是中国古代儒家“德法兼用”、“德主法(刑)辅”思想的简明概括。
现在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又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这固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不妨借鉴先秦儒家“德治”的某些合理因素。
其中一个重要思想是:德治的主要锋芒,是要求执政者“为政以德”,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权力,规范掌权者的行为。
本文拟就儒家的德治思想试作新探,并由此论及道德也可以成为一种权力,即社会权力,在一定范围与程度上,可以起到约束国家权力的辅助作用。
〔1〕 孔孟的“德治”旨在约束为政者 通常,人们在阐释先秦儒家倡导的“德治”时,多是援引孔子的一句名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
为政》)以此说明儒家的德治,旨在以德化民,以德治民。
诚然,孔孟言论中确有此意,但不能说明这是他们主张德治的主导思想。
只要我们全面考察一下孔孟关于德、礼、仁、义等大量言论,就不难发现,他们讲德治,主要是针对统治者的。
孔子要求“为政以德”(《论语。
为政》),下引皆出《论语》,不另注)“为国以礼”(《先进》)。
他讲“克己复礼,天下归仁”(《颜渊》),“修己以安百姓”(《宪问》,“约之礼”则“可以弗畔”(《颜渊》),“礼让为国”,则无往不顺(《里仁》),上好礼、义、信,则民莫改不敬服、不用情,如是则四方之民来归(《子路》),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政者正也”(《颜渊》),“苟其身正矣,于从政乎何有
”(《子路》)“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子路》)……凡此等等,无不是对为政者而言的。
孟子强调“以德行仁者王”(《孟子。
公孙丑上》)。
他把孔子的德治思想发展为讲“王道”、行“仁政”。
孟子见梁惠王,劝他“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梁惠王上》)他认为“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梁惠王上》)。
他极力主张”以德服人“(《公孙丑上》),反对暴政。
对那些不仁不义,残民以逞的国君,孟子声言”独夫“可诛,暴君当伐。
……这些也都更明确地将德治的主要对象指向统治者。
此外,荀子更直接论到以王道约束权力:“人主者,天下之利执也〔2〕。
得道以持之,则大安也,大荣也,积美之源也;不得道以持之,则大危也,大累也,有之不如无之。
”(《荀子。
王霸》)“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
”(《王霸》)。
至于对老百姓,先秦儒家的观点则是:“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管子。
牧民》)对他们主要是采取孔孟的“先富后教”的方针和“惠民”政策。
孔子主张富民,“既富矣,教之。
”(《子路》)孟子说:“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育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否则“奚暇治礼义哉
”(《梁惠王上》)这也就是所以“礼不下庶人”、“小人喻于利”的原由。
孔孟讲德治,主要不是向小民施教化,而恰恰是要求统治者“施惠于民”,即所谓“德以施惠。
”(《左传。
成公六十年》)。
孔孟企望以德来约束君王权力,是有其历史背景的。
处于礼崩乐坏、天下无道的春秋战国乱世,诸侯争夺兼并,滥施威权,杀人盈野,民不聊生。
孔孟基于民本思想,劝君王克己以“拯民于水火”,施仁政以收拾民心,实行王道以巩固统治。
当然,这在当时群雄争霸的历史条件下,不能不被视为迂阔之论;完全以德治,也是行不通的。
他们游说诸侯不能不以失败告终。
但这不并等于其“为政以德”、以道德约束王权的思想完全不足取。
后世改朝换代之初,开国君主一般能吸取前朝权力腐败的教训,自觉以德律己,“欲专以仁义诚信为治”(唐太宗,《贞观政要。
仁义》),贤臣也不时以此进谏帝王,尚不失孔孟之遗风。
历代的“官箴”也是用来告诫官吏“为吏之道”,如《百官箴》《臣轨》《政训》《为政九要》《御制官箴》等等,主要是讲为官应恪守的政治道德准则,以忠信仁爱、清正廉明、勤政敬业等等道德规范来约束各级官吏权力的专横。
当然,汉唐以后,天下一统,德法兼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义》)。
“德治”除保留了某些约束帝王的内容外,重心已转移到以“三纲五常”教化小民,防民犯上作乱。
宋明清代,更以礼教“吃人”,已渐失孔孟之初衷。
总的说来,孔孟德治着眼点在抑制王权,保民惠民;比之法家法治的严刑峻法、“以力服人”(《商君书。
开塞》),矛头主要是对付臣民,不是抑制,而是以法、术、势扩张君王的统治权力,则儒家的统治策略要比法家开明得多。
关于孔孟主张对统治权力“约之以礼”、“以德行仁”的思想,日本法学家石川英昭似已有所觉察,他说:“儒家所主张的是统治者必须有德性”,“在儒家中,存在着抑制统治者权力的思想,以有德的统治者的存在为前提,也可以认为是监视行政官僚的行为的制度。
”〔3〕西方学者日尔内在《中国文化史》一书中也说:“如果某人认为儒学仅仅是为政府服务的官方意识形态,那就错了。
它恰巧经常是在官方对立面的一个武器。
”〔4〕我国有的学者也指出:“体现着道德的‘礼’、‘乐’、‘道’对君主运用权力、对法律有着巨大的指引和制约作用。
”〔5〕不过这些看法都尚未得到进一步深入的研讨与发挥。
道德权力是约束国家权力的辅助力量 以道德约束权力,这是一个新的命题。
这个命题能否成立,涉及道德自身的特性,道德是否只是内在的,还是也可以形成为一种外在的社会力量-社会权力,这种道德权力为什么也可以作为制约国家权力的补充或辅助力量。
一、道德是内在性与外在性的统一 法学史上,康德是首先明确将道德伦理特质归结为“内在性”,而与法律规范的“外在性”相对立。
他认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只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的动机。
后之学者大多以此划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如匈牙利现代法学家朱利叶斯。
穆尔(Julius Moor)断言,道德规范“能否得以执行的保证,完全在于有关个人的内心”,而“不是外部的有形强制与威胁”。
〔6〕按照这种观点,则道德只能靠自律。
这虽则是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特点,但加以绝对化则有失偏颇。
问题在于,道德不只是隐藏于内心的信念,而必定要表现为外部行为。
否则,道德就不会成为社会道德,就不具有社会意义,只是山林隐士或修道士“独善其身”的自我净化而已。
现代分析法学家哈特(Herbert L.A.Hart 1907)虽然否认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但他正确地指出,用外在性和内在性作为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是一种“严重的误导”。
他认为道德的重要社会意义在于它对社会成员的“重大的社会压力”,“该压力不仅促使个别情况下的服从,而且保障道德标准传导给全体社会成员”。
道德的“典型的强制形式是唤起人们对规则的尊重”,使之“受到其自身良知的惩罚”,或者进而受到社会加之他的反感、体罚,直到被摒弃于社会联系之外。
〔7〕 道德的确不只是属于个人内在的心理,而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
这种制约主要是通过家族伦理控制、团体纪律约束、行业规范的遵从,特别是社会道德舆论的压力,这些都是社会强制力。
这种社会强制力,比之国家强制力,在通常情况下虽是软性一些,要通过社会主体在外界道德压力下唤起羞耻感、罪恶感而起作用;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会产生硬性的、强有力的效应,甚至更甚于法律制裁,因为法律强制力只涉及人的行为自由或物质损失,而道德强制力则是深入内心的惩罚与折磨,“诛心”之舆论,决不亚于诛身。
所谓“礼教吃人”(如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谣言杀人”(如30年代的中国电影明星阮玲玉之自杀),都是在所谓的“道德舆论”(实即反道德的毁谤或非议)下无法容身,走上绝路的。
家族的宗法势力甚至可以自行处死“不孝之子”,或将“不守妇道”女子“沉塘”,这都是在道德伦理名义下强制执行的。
就道德力量的正面影响力而言,公众舆论对非正义的行为的口诛笔伐,也足以使恶行丧胆,缺德者下台。
而先进人物的德行(如六十年代的学雷锋)、执政者的表率(如解放初期共产党干部的优良作风),可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冲击波,转变整个社会风气。
二、道德的社会强制力即道德权力 通常我们一般只讲“道德权利”或“道德义务”,没有“道德权力”这一说。
道德是否可以形成为一种权力呢
权利是指一种资格,标示主体享有某种行为的自由的资格。
他可以要求相对人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它的特征是主张“我可以”(享有)。
但“可以”不等于“能够”,要实现其权利,特别是当其行使权利受到阻滞时,必得借助一定的强制力为后盾,即通过权力来实现。
权力是指一种能力,“权力永远是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8〕,其特征是能直接以自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
它的特征是“我能够”(实现)〔9〕 道德权利只是一种应有权利。
其实现有赖于一定的强制力。
这种强制力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取得:一是将道德权利法定化,变成法律权利,从而获得国家权力的保护;一是直接诉诸社会强制力(如前述的家族、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社会舆论的强制力),这样,道德也就具有了社会权力性质与功能。
所谓社会权力,就是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包括物质的与精神的资源)对社会与国家的影响力、支配力。
笔者在《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一文中已有论述〔10〕,此处不赘。
可见,道德同法律的区别,不在强制力的有无。
如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说:“伦理也具有作为伦理的强制性规范。
强制和秩序是作为社会秩序的法及伦理所共有的性质。
”〔11〕不过法律的强制力属于国家权力范畴;道德伦理的强制力则属于社会权力范畴。
道德的强制力也就是道德权力,它可以借助其有形无形的压力,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受到道德的惩罚。
三、以道德权力约束国家权力 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的道德权力,对社会成员的影响力或强制力是很大的,已如前述。
现在的问题是,它是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约束国家权力的辅助力量呢
这是本文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如果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即国家或君主是所谓“自觉的道德核心”,“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等等〔12〕,而且按他所说,“人民就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13〕“谁在这里或那里听到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事业来”。
〔14〕那么,道德权力当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约束国家权力。
但事实并非如此。
有权力就可能产生腐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是人类最后一个‘祸害’(恩格斯语),表明国家(政府)并非道德的化身。
不但需要用法律权力去制约它,而且在法律权力难以干预,或者干预不力的地方,道德权力应当作为一种补充力量、辅助力量去弥补真空,并强化法律权力的力度。
从中国古代历史经验来看,古之帝王,即使高踞于法律之上(“生法者君”),不受法律制约,却也害怕道德非议。
譬如汉唐以来,每一皇帝嗣位,都由史臣撰写先帝的“实录”,此外还有当朝皇帝的“起居注”,如实记载皇帝的言行,包括其私生活。
有的皇帝害怕其丑闻或恶行被记入史书,常不得不接受臣下的进谏,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有时,臣下还以“水可覆舟”、以“天道”进谏,要求“曲君而伸天”借托上天的威权来制约皇权。
实则天道即人道,天遣即人民的道德遣责,迫使皇帝畏惧而下“罪己诏”,以示收拾民心。
如果这一切还不足以遏制腐败,就以“暴君放伐”论为据,举“仁义”之师,“吊民伐罪”、“替天行道”,推翻腐朽王朝。
至于对一般官吏,中国古代也曾设“清议”(或称乡议)、举孝廉、实行九品中正制度,进行道德约制。
王夫之曾经对此有很好的评介: 古之哲王,所以正百辟(百官)者,既已制官刑做于有位矣,而又为之立闾师,设乡校,存清议于州里,以佐刑罚之穷。
……两汉以来,犹循此制,乡举里选,必先考其生平,一玷清议,终身不齿。
……降及魏晋,而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
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
天下风俗最坏之地,清议尚存,犹足以维持一二;至于清议亡,而干戈至矣。
“〔15〕 这里讲的“清议”,实即对官吏(或准官吏)的道德评议与社会舆论,它也是一种道德权力,可以决定官吏选拔升黜的命运,直到被“终身废弃”,其强制力可谓大矣。
现代西方民主国家,其法治较发达,通过法律,以权力制约权力,对防止权力腐败有一定效果。
同时对执政党和执政官员的道德约束,也起一定作用。
贵为总统或议员、内阁成员,一当其私生活上的污点秽闻被揭发,不但竞选即告失败,而且在位时得自请辞职。
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就因事涉政治道德。
克林顿也因被控有过逃税行为和“性骚扰”劣迹,而处于尴尬被动境地。
有的国家的内阁部长因用公款开销一次私人旅行出租车费,在舆论压力下不得不立即辞职。
美国国会还设有“道德委员会”,专门审理议员违反道德的行为。
最近众议院议长、共和党人纽特。
金里奇因被控欺骗国会,有违政治道德,被处以30万美元罚款。
〔16〕反对党也往往以掌握执政党要员的有失检点的丑闻为筹码,进行政治斗争,客观上也起了抑制权力腐败的作用。
至于有的发展中国家闹政变,其政变者莫不以其前任贪污腐败为由,进行讨伐,以图赢得民心。
从上述一些例证可以看出,道德力量之所以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起约束国家权力的辅助作用,在于: 一、国家权力和官员的权力除了必须有合法性依据外,还需要有道义基础,有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撑。
为政者其身不正,其令不行,纵有威权,而无道德威信,就不足以为政。
而威信是否能建立,在民心的向背,亦即人民对执政者的道德评判。
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多行不义必自毙”,说的都是权力存亡兴败的道德根源。
二、社会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它一旦凝聚为公众舆论,或形成为风俗习惯势力,就具有强大的社会强制力,即社会权力,就可以直接地,或通过转化为国家权力(如转化为法律,转化为国家制度)而间接地去制约国家权力。
象中国古代的“清议”、现代传媒的“曝光”,都是强有力的有组织的社会道德强制力〔17〕,其作用有时甚至强过法律的功能。
不是有的干部“不怕上告,就怕上报”么
他们可以权压法,却不能以权压服民心。
道德约束国家权力的方式 道德对国家权力的约束,有两种主要方式,即自律与他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