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应该怎么处理
医患纠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却又必须冷静面对的问题,如何应对医患纠纷已成为当前医院(个体医生)与患者双方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
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谈到医患纠纷的处理时,认为医患双方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并不十分清楚,也是引发医患纠纷的深层原因。
因此,医患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不仅是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的重要措施,也是确认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主要依据。
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义务的不履行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免除或减轻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院的权利主要包括治疗权(疾病检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医学研究权;医护人员的人权尊严权等。
医院的义务主要有九个方面:依法开业及执业的义务;依法或依照双方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对社会及患者的忠实诚信义务;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措施、注意事项等告知义务;医疗转诊义务。
对不能治疗的疾病,应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报告义务。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应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如诊疗最优化,用药适量,手术合理,治疗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医疗费用最低等。
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更需明确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胡法官介绍说,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卫生部的一些部门规章、医疗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患者的权利非常广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公平医疗权;自主就医权(包括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知情与同意权。
患者对疾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护人员的情况等享有知情权,而医院采取的治疗行为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医疗文件的查阅权、复印权;监督权;索赔权;请求回避权。
对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同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和履行如下义务:一是遵守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相应管理;二是尊重 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三是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四是接受强制治疗义务。
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接受强制性治疗;五是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六是防止扩大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后,患者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患者的扩大损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如何应对医患纠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
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二是行政解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
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医患双方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事项时,首先患者在起诉时应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
第二,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的规定,医患纠纷的证据责任分配是责任倒置,具体而言,患者在起诉时应提交在医院就诊治疗、遭受损失的事实及具体数额等相关证据材料,而医院需承担证明自己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充分证据,否则,医院就需承担对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应选择最恰当的法律、法规及有针对性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是因为同一医患纠纷可能发生法律竞合的问题,但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可能有较大区别,关键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具体法律条款对自己更有利。
诉讼中应围绕核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与范围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处理医患纠纷
一、及时复印病历病历疗纠纷中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用,这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中是相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方配合的义务。
复制病历最常用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患者近亲属)并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固定重要的医疗原始记录,避免篡改和不必要的疑虑。
在复制病历上遇到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突出问题可以寻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帮助。
但应避免抢夺病历资料。
此外,患方还要注意对一些重要的病例记录(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对医疗费单据等注意保存。
二、选择解决纠纷的总路线患方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
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
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有分歧的,目前有三个解决纠纷的基本途径: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
由于目前医疗机构主要为国有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在经医疗事故鉴定之前和鉴定不属于事故的情况下,并没有赔偿的具体权限,医患分歧达成一致的情况主要限于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7日内移送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依据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的规定。
其中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死亡补偿费的赔偿。
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
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于损害后果(伤残等级、死亡等)和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且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和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其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患方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请求。
明确上述解决途径的特点后,患方应果断选择较适合的途径,以免在不必要的问题上延误时间,造成被动。
三、不要对医疗事故鉴定寄予过多期望鉴于前述特点,加之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采取 “ 少数服从多数 ” 的原则,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可能出现的结论应有客观认识。
对经鉴定不属于事故或者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方有理由认为医方有过错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必要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上过多纠缠,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可能陷于对患方更加被动的诉讼局面。
目前我国作为处理医患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的法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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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医患纠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
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二是行政解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
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