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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收公平的名言

时间:2014-07-13 04:56

什么是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收原则之一。

它于税收负担公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随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

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

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

(1)受益负担公平说。

亦称受益原则。

如亚当·斯密、卢梭等人曾根据社会契约论和税收交换学说,提出过的受益原则。

其认为,凡是受自政府提供的福利多的多纳税,这才是公平。

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服务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和其税负应为多大。

享受利益多的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少纳税,不享受利益的不纳税。

(2)天赋能力公平说。

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公平学说,其依据人们的天赋基础准则,即征税应不妨碍人们按天赋才能进行收入分配。

如果人们的税后收入符合人们的天赋能力差别,则税收是公平的。

(3)最小牺牲或最大效用说。

即若征税后能使社会的收入获得最大效用的,税收就是公平的。

(4)量能负担说。

亦称支付能力说。

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纳多少税或其税收负担多大。

纳税能力大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纳税则不纳税。

近代,由于西方社会财富和个人所得分配日趋不均,税收作为矫正收入分配悬殊差距的作用也日趋重要,公平税负原则也日益受到重视。

更多的西方经济学者认为,税收按每个人的纳税小来负担才是公平的。

税负公平问题是税收理论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

税收公平的意义在当代经济学家看来,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

一方面,税收的公平性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

例如,要是纳税人如实申报并依法纳税,必须使其相信税收是公平征收的,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公平的。

如果人们看到与他们富裕程度相同甚至远比他们富裕的邻人少缴很多税甚至享受免税待遇,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存在着偷漏税或避税的现象,纳税人的信心就要下降,纳税人很可能会因此而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

另一方面,税收矫正收入分配不均或悬殊差距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爆发革命或社会动乱也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正是自威廉·配第、亚当·斯密以来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公平平等原则置于税收诸原则之首的原因所在。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一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这称作横向公平(亦称作横的公平或水平公平)。

二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这称作纵向公平(亦称作纵的公平或垂直公平)。

可见,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纳税条件来说的,而不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

或者说,税收公平问题不能孤立地看税负本身,而要联系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

税收负担要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适应。

编辑: 陈金康

关于纳税名言警句有什么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税收的“横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的“纵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

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有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

受益原则,是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

获得效益多者应多纳税,获得效益少者可少纳税,不获得效益者则不纳税。

受益原则在解决税收公平问题方面具有局限性。

支付能力原则,亦称“能力说”,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

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

支付能力原则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怎样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测度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以客观标准测度的客观说和以主观标准测度的主观说。

客观说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具体分为收入、财产和消费三种尺度。

主观说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

而牺牲程度的i914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得到的满足(或效用)的差量为准,具体有均等牺牲、比例牺牲和最小牺牲三种尺度。

如何看待税收公平原则的两种理论观点

如何看待公平原则的两种理论观点税收的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原则是指税收本身的公平,即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保持均衡。

1.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并且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差别要同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的差别相适应。

可以说横向公平是纵向公平的前提条件,只有同等条件的纳税人之间实现公平,不同条件的纳税人之间才会实现公平。

2.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要使税收既做到横向公平,又保证纵向公平,一个关键问题,是要弄清楚公平是就何而言的,即要确定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税收公平与否。

税收理论界对税负公平标准大体有三种解释,即:受益原则、机会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1)受益原则衡量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按纳税人从税收的使用中得到的利益大小来分摊。

(2)机会原则衡量税负公平的机会原则是指税收负担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机会大小来分摊,即按纳税人支配的生产要素的量来分摊。

如果纳税人支配的生产要素相等,在平均资金利润率决定价格的条件下,就是获得盈利的机会相等,对他们应征收相同的税赋;否则,纳税人的税负应有所差别。

(3)负担能力原则衡量税负公平的负担能力原则是指税收负担按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大小来分担。

税收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内涵及关系(一)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论含义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税收负担的公平,包括税收的横向公平——相同纳税能力的人缴纳相同的税和纵向公平——不通纳税能力的人缴纳不同的税;二是税收的经济公平,即通过税收机制建立机会平等的经济环境,实现起点的公平。

;三是税收的社会公平,即通过税收机制对社会成员个人的收入进行调节,以征税或补贴方式实现社会成员间利益上的相对公平,实现结果的公平。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理论含义税收的效率原则指的是以尽量小的税收成本区的尽量大的税收收益它通过税收成本与税收收益的比较得以衡量。

税收的效率具有丰富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税收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

税收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关系及处理方法.1.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既矛盾有统一的两个范畴。

矛盾表现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很难兼顾公平与效率,二者往往是相互抵触的。

公平原则强调量能负担,而效率原则强调税收应尽量避免对经济产生干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可能拉开贫富差距,从而破坏公平原则。

但从整个经济运行的方面来看,公平原则是实现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

只有在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平原则为前提,才能谈及效益问题。

如果不以一定的公平为前提,政府征税就不会被纳税人接受,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当然就会使效益无法提高。

从另一方面看,效率为公平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动力,效率的提高可以保障公平更好地实现。

盲目的平均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只有在整个经济都很活跃的时候,整个社会的公平程度才有可信度。

2.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处理我国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我国的根本任务。

因此,只有效率优先,低消耗、高产出,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水平的公平。

只有经济效率提高了,可供分配的财富增加了,全体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提高才有物质基础,国家才有可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贫困地区的人民早日摆脱贫穷,并通过福利、救济等办法来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

坚持效率优先,并不是说公平不重要,更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换取效率的提高。

事实上,公平和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没有效率就没有高水平的公平,而社会的不公平也制约和阻碍着效率的提高。

第一,收入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会导致占比重相当大的低收入者有效购买力低,有效需求不足,使生产力发展受到制约:第二,实现高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如果低收入者通过主观努力和勤奋劳动不能改善自己的处境,便会损害效率,甚至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现在,我们一方面应坚持不懈地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的作用,坚持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另一方面,要强化税收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功能,调整税制结构。

什么是税收的量能原则,公平原则?

税收量能负担原则认为税收的征纳不应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

所谓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也可称为量能课税原则,是根据负担能力的大小来确定税收负担水平的原则。

负担能力的大小有各种测量指标,其中主要是所得和财产。

凡所得多的,说明负税能力强,应规定较重的税收负担;凡所得少的,说明负税能力弱,应规定较轻的税收负担或者不纳税。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原则之一。

它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随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

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

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

请论述如何理解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的公平原则应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按受益征税,依据能力负担。

简单地说,可以概括为竞争原则、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1.竞争原则 税收的竞争原则是着眼于收入分配的前提条件,通过税收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一企业和个人创造竞争环境,鼓励平等竞争。

公平的机会标准是创造平等竞争的前提,因此,在市场已经为行为主体提供了平等竞争的环境下,税收应不干预经济活动不于在由于市场的缺陷而无法为行为主体提供平等竞争环境的前提下,税收应为行为主体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在由于企业资源条件差异、行业垄断、个人的遗产继承等原因而导致不平等竞争,形成收入和财富的差异,税收就应对形成不平等竞争和收入财富差异的条件进行调节,促进平等竞争。

2.受益原则 税收的受益原则是根据市场经济所确立的等价交换原则,把个人向政府支付税收看作是分享政府提供公共品利益的价格,因此,个人税收负担应根据各人分享的公共品受益大小来确定。

接受益标准,征税和受益应是对等的。

对于因政府提供公共品而受益多的人,应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反之,则应承担较少的纳税义务。

受益原则的运用是假定市场所决定的收入分配是合理的,税收分配是一种资源的转移,因此需依据对等原则进行。

受益原则作为政府征税的依据,作为解释税收存在原因时自有它的理论意义。

但是,由于公共品受益的非排斥性特点,使公共品受益边界无法确定,即无法确定谁受益,受益多少,从而无法采取竞争价格由市场提供。

因此,受益标准作为一般原则无法在实践中推行。

但在特定情况下,以税代费,按受益标准征税也是可行的。

这主要是对于部分由政府提供的准公共品而言,这些公共品受益边界较为清楚,消费的竞争性又较强,由于受收费效率原因而征税,谁受益、谁纳税,并按受益大小确定纳税,因此可以提高分配效率。

3.能力原则 税收的能力原则是以个人纳税能力为依据行使征税。

公平的均等标准是均等个人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或缩小个人收入和财富的差异,而由市场决定的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结果必然不符合均等标准。

因此,应以个人收入或财富作为衡量能力标准,按个人纳税能力行使征税,使负担能力比较强的人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负担能力比较弱的人承担较少的纳税义务,通过税收调整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实现均等收入的公平目标。

能力原则包括普遍征税和能力负担两个方面。

(1)普遍征税。

依据普遍征税原则,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凡是具有纳税能力的都必须普遍征税,消除税收上的一切特权。

同时,排除对不同行为主体的区别对待,以及对某些行为主体不应有的减税和免税,并制止和消除逃避纳税行为的发生,使税收普及于税收管辖权下的一切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这体现了在税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样一种平等思想。

(2)能力负担。

依据能力负担原则,凡是具有同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应同等纳税,以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凡是具有不同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应区别纳税,以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都涉及负担能力的指标选择。

反映个人纳税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收入、支出、财富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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