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法律名句,要经典的,针对性强的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No remedies, no rights.)——法谚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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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刑法专业 贾 震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
该书以培根的一句名言作为卷首引语,即“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由此可以看出,在当时贝卡利亚希望对欧洲野蛮的刑事司法审判进行改革,也许这条道路还很漫长,但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唤醒人们的人权意识,甘愿做后人的垫脚石。
他的这部著作在后来的确深入人心,特别是其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思想和刑罚个别化思想都被后世各国的刑事改革所采用,并一直沿用到当代。
这本书虽然很薄,但句句都是经典,它的内容涵盖从“法律的起源”到“刑罚的目的”;从逮捕、审讯疑犯到各类罪行的证据、证明到如何预防犯罪,对当欧洲所有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均作了深刻的批判和精彩的论述。
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其中的几章内容发表下自己的一些看法。
在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中,贝卡利亚认为有一种叫“易感触的力量”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在他看来,国家的君权来自于人们为了切身的利益而牺牲的一份份自由的总合,当这一份份自由总合时同时还产生了惩罚权,而君主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人们很容易在私欲的引导下去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至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因此君主需要采用一种能够直接触及感官,且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的力量来抵抗私欲,这就是刑罚权的起源,其作用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通过实施刑罚来让人们控制自己内心的私欲,使人们不仅自愿牺牲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不会去随意占有别人的那份自由。
贝卡利亚将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运用到刑事司法领域,他在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的基础上,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深刻的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来源。
接着贝卡利亚在第十二章中阐述了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他还阐述了该如何预防犯罪,即:“那你们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就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
”同时他还提出对人民进行教育,让科学知识在普通人群中得到传播和应用,注重奖励和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等观点,贝卡利亚的这些观点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当时君主滥用刑罚权,人民的利益被统治者视为粪土,而罪犯不仅被视为危害国家的行为,而且也为普通民众所唾弃,其实正如作者在第6章中所写到的“在同人类欲望的普遍斗争中,防止一切越轨行为的产生是不可能的。
”既然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是否一味的加重刑罚就可以降低犯罪率呢
在笔者看来,在欧洲的中世纪和中国的封建社会,通过严刑峻法来惩罚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犯罪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新经济方式的出现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特别是人权等观念的深入人心,统治者再采用野蛮的刑罚来控制犯罪显然是与人们情感所能承受的程度不符。
同时贝卡利亚通过从新界定刑罚的目的抨击了欧洲当时旧的残酷而又野蛮的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他的这一主张被后世所沿用至今。
当今我国的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刑事政策的确立,改变了以往重打击和报复的刑事政策。
罪犯也有人权,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其犯罪以前,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正如“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在欧洲的中世纪刑讯逼供成为获取犯人犯罪证据的主要手段,贝卡利亚呼吁取消刑讯逼供,轻犯罪人的口供而应重视实物证据,这些观点在当时都是超前的,但这些观点的提出也有其历史必然性,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罪犯经常被当作祭品被处死,其所受刑罚极其残酷血腥。
此外,欧洲大地上四处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个个现世的炼狱。
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与中世纪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变化。
拷问在各专制集权国家成为获取口供的一种合法的、普遍盛行的手段。
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拷问方法至少有40种。
罪刑擅断、酷刑威吓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已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着启蒙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的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
一种理论是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关键要看在当时乃至以后的社会环境是否能给这种理论提供生存得土壤。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各种客观条件的变化,任何理论若想继续的保有这种生命力就必须奉行“拿来主义”,即一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先进理论的精髓,剔除自身内的一些糟粕。
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理论肯定是包容性特别强的理论,贝卡利亚在刑法领域提出的一些观点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的,在当代各国的刑事司法领域,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都被确立起来,虽然一些说法和内容与贝氏的观点有所出入,但若追根溯源则都是对其理论的继承和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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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 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 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
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 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 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 27、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 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30、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3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3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3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3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8、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 39、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4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4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法] 《马布利选集》 42、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43、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约翰?罗尔斯:《政义论》 44、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45、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
——[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46、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47、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48、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 49、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5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德沃金 5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 52、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53、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 5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55、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 5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 57、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 5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为。
——弗卢梅 59、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60、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 61、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62、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6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64、法律,由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深的法理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为此,站长特地挑选一些法律格言,与大家一起分享。
6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66、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67、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68、造法易,执法难。
69、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70、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7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7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3、胸怀造就法学家。
7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7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6、法之理乃法之魂。
77、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78、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79、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8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2、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3、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84、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8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86、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8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9、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9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1、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贝卡里亚 92、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哈里斯:《法哲学》 9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94、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中】《管子?法法》 9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中】《管子?七臣七主》 9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中】沈家本 97、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中】魏源 9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中】韩非子 9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00、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10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0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0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10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10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法谚 106、”米兰达”规则,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要告诉嫌疑人三句话: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可以聘请律师;三、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罪恶的的名人名言有哪些
最初都是微不足道,由于相习成风,最后便不可收拾了。
〔波斯〕萨迪:《蔷薇园》人假使做了无耻的事,总免不了还要用加倍的无耻来抵赖。
〔英〕莎士比亚:《冬天的故事》有一些恶人,假如他们毫无善意,其危险性倒可能还要小些。
〔法〕拉罗什福科:《箴言录》我们可以从恶的认识里提炼出善来。
〔法〕雨果:《海上劳工》我们必须容纳一种关于我们世界和我们自身中存在恶的看法,不论那个恶多么触犯我们的自恋。
〔美〕罗洛?梅:《罗杰斯的一封公开信》智慧告诉我,凡是能够动手干那些比黑夜更幽暗的行为并不知惭愧的人,一定会不惜采取任何的手段,把它们竭力遮掩的。
〔英〕莎士比亚:《泰尔亲王配力克里斯》恶是容易的,其数目是无限的,而善却几乎是独一无二的。
〔法〕帕斯卡尔:《思想录》恶啊,请做我的上帝。
〔英〕弥尔顿:《失乐园》许多人的恶行最初只不过是失去控制的良好品质。
〔英〕黑尔兄弟:《对真理的猜测》你们耕种的是邪恶,收割的是罪孽。
《旧约?何西阿书》人不能抵抗恶,但能够抵抗善。
〔俄〕契诃夫:《手记》当邪恶的原因消除时,邪恶本身也将消失,但它的消失不能早于前者。
〔英〕欧文:《新道德世界书》谁不能控制邪欲,谁就把自己摆在畜牲行列。
〔意〕达?芬奇:《达?芬奇的笔记》罪恶罪恶生于自觉,这是一个深刻的真理……〔德〕黑格尔:《历史哲学》什么叫做犯罪
犯罪是以恶意做基础的不道德行为。
〔俄〕契诃夫:《问题》罪恶的心里没有生命……〔俄〕普希金:《给迷人的神女》无论您把卑下的情操捧到多么崇高的程度,罪恶终究是罪恶,劣迹终究是可耻、卑鄙、不光彩的劣迹。
〔俄〕陀思妥耶夫斯基:《涅朵琦卡》犯罪常常是那些无能的、急躁的、贪婪的、无用的东西的避难所。
〔俄〕陀思妥耶夫斯基:《罪与罚》邪恶——这是人生来就背着的包袱。
〔俄〕契诃夫:《手记》罪恶是需要的别名,或是疾病的一种。
〔黎〕纪伯伦:《沙与沫》残忍不会被眼泪软化,恰恰相反,眼泪是残忍的食粮。
〔古罗马〕普卜利利乌斯?绪儒斯:《格言集》没有一种罪恶比虚伪和背义更可耻了
〔英〕弗?培根:《人生论?论真理》即使在战争时期,如果优秀的心灵使自己的思想趋于妥协,那也是一种罪恶。
〔法〕罗曼?罗兰:《超越混战》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德〕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再也没有比杀害弱者和没有保障的人更可恶的罪行了。
〔俄〕契诃夫:《第六病室》世界上的大罪恶,大残忍——没有比残忍更大的罪恶了——大多是真有道德理想的人干的。
〔中〕钱钟书:《谈教训》天生要做坏事的人,如果找不到漂亮的借口,就会明目张胆地去作恶。
〔古希腊〕伊索:《伊索寓言?猫和公鸡》魔鬼高兴时也很善良。
〔英〕托马斯?富勒:《格言集》罪恶会铭刻在人的脸庞上,而且没法隐藏起来。
〔英〕王尔德:《道林?格雷的画像》罪恶是决不会停滞不发展的。
〔英〕查尔斯?里德:《患难与忠诚》恶人有时也做善事。
〔法〕尚福尔:《格言与思想集》杀死一个人,你就是谋杀者;杀死几百万人,你就是征服者;把所有的人杀光,你就是上帝。
〔法〕让?罗斯唐:《一个生物学家的思想》在罪恶之中出生的人必然没有威严
〔瑞典〕斯特林堡:《戏剧选》世间重大的罪恶往往不是起因于饥寒而是产生于放肆。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恶劣的天性从不需要指导者。
〔古罗马〕普卜利利乌斯?绪儒斯:《格言集》没有必要相信超自然的罪恶之源,人类就能作出所有的罪恶之举。
〔英〕约瑟夫?康拉德:《在西方人注视下》有多少人犯下罪行仅仅因为不能忍受邪恶
〔法〕卡缪:《堕落》一切罪恶皆源于两个根本罪恶:没有耐性和懒惰。
〔奥〕卡夫卡:《卡夫卡寓言与格言》罪过,有时是在于环境的丑恶。
〔俄〕列夫?托尔斯泰:《创作过程》社会上的寄生虫们硬说自己寻开心的活动很重要,由此产生多少罪恶呀
〔俄〕列夫?托尔斯泰:《列夫?托尔斯泰论创作》一切的罪恶最初都是微不足道,由于相习成风,最后便不可收拾了。
〔波斯〕萨迪:《蔷薇园》犯罪使社会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犯罪事件的多少经常是与刑罚的严厉相一致的。
〔英〕约翰?格雷:《人类幸福论》天理昭彰,暂时包庇起来的罪恶,总有一天会揭露出来的。
〔英〕莎士比亚:《一报还一报》损害和罪行,不管是出自戴王冕的人或微贱的人之手,都是一样的。
〔英〕洛克:《政府论》与其高谈罪恶,还不如说出防止这些罪恶的方法来。
〔法〕傅立叶:《西方法律思想史料选编》罪恶要靠抛弃他们犯罪的“乐趣”并加上增添的痛苦去治疗。
〔荷〕格者秀斯:《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罪犯的痛苦是受害人痛苦的一种补偿。
〔荷〕格者秀斯:《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与邪恶作斗争应从自己开始。
〔苏〕巴鲁兹金:《自然而然》罪恶得先发展到最丑恶的地步,然后才能炸裂,才能可憎地消灭。
〔印度〕泰戈尔:《牺牲》对于明知故犯者来说,则是不能饶恕的、是无法赎罪的。
〔印度〕普列姆?昌德:《神庙》所有的罪恶都是试图填满空虚。
佚名许多人因无法忍受内心的折磨而最终从罪恶的深渊中被解救出来。
明根?迈格劳林:《精神病患者的笔记》人们不是罪孽深重,他们仅仅是幼稚或没有社会地位或受到恐吓,或者更多的是疾病。
〔美〕菲利斯?麦格金利:《心脏区》罪恶是需要的别名,或是疾病的一种。
〔黎〕纪伯伦:《沙与沫》
有关法律名人名言有那些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在一个国家中, 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