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忙找一些名句(诗词文章里面的)。
古代诗词名句900句简析 因为贴不下请参看 古代诗词名句900句简析 1.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 ○唐·贺知章《咏柳》:“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
~。
” 2.湖上小桃三百树,一齐弹泪过清明 弹泪:清明前后多雨,桃花瓣上颗颗雨滴似泪珠满挂。
○清·郭《积雨》 3.满眼游丝兼落絮,红杏开时,一霎清明雨 ○南唐·冯延巳《蝶恋花》 4.东风夜放花千树 花千树:指元宵夜晚,彩灯用竹竿挑出半空,远近高低,灿烂绚丽,好像千树花发。
○宋·辛弃疾《青玉案·元夕》:“~。
更吹落、星如雨。
宝马雕车香满路。
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
” 5.天之于物,春生秋实 生:生长,实:结实。
○宋·欧阳修《秋声赋》 6.野芳发而幽香,佳木秀而繁阴,风霜高洁,水落而石出者,山间之四时也: ○宋·欧阳修《醉翁亭记》 7.以鸟鸣春,以雷鸣夏,以虫鸣秋,以风鸣冬 ○唐·韩愈《送孟东野序》 8.冬无愆阳,夏无伏阴,春无凄风,秋无苦雨 愆qi1n阳:过于温暖。
伏阴:夏寒。
凄风:寒风。
苦雨:久下不停的雨。
○《左传·昭公四年》 9.惨惨寒日没,北风卷蓬根 ○唐·戎昱《塞下曲》 10.大漠沙如雪,燕山月似钩 ○唐·李贺《马诗二十三首》 11.莫言塞北无春到,总有春来何处知 ○唐·李益《度破讷沙二首》:“眼见风来沙旋移,经年不省草生时。
~。
” 12.穷荒绝漠鸟不飞,万碛千山梦犹懒 碛q@?:本指水中乱石,后引申为沙漠。
梦犹懒:沙漠过于荒凉,梦中都不愿见到。
○唐·岑参《与独孤渐道别长句兼呈严八侍御》 13.笛中闻《折柳》,春色未曾看 《折柳》:笛曲有《折杨柳》。
两句意谓北地无柳可折,只能从乐声中听折柳调,因而也没有春天的景色可看。
○唐·李白《塞下曲六首》 14.野云万里无城郭,雨雪纷纷连大漠 ○唐·李颀《古从军行》 15.沙平连白雪,蓬卷入黄云 蓬:蓬草。
○唐·王维《送张判官赴河西》 16.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 大漠:广大无边的沙漠。
孤烟:烽火与狼烟。
大漠无边,远看烽烟格外直,故云“孤烟直”。
○唐·王维《使至塞上》 17.昨夜江南春雨足,桃花瘦了鳜鱼肥 鳜gu@鱼:亦叫桂鱼,一种名贵的淡水鱼。
○清·孙原湘《观钓者》 18. 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 蓝:像蓝靛的颜色。
○唐·白居易《忆江南》 19.江南可采莲,莲叶何田田 田田:莲叶茂密的样子。
○汉·乐府古辞《江南》 20.青山不老,绿水长存 ○《三国演义》第六十回 21山高自有客行路,水深自有渡船人 ○《西游记》第七十四回 22.三万里河东入海,五千仞岳上摩天 河:指黄河。
三万里:极言黄河之长。
五千仞岳:指西岳华山。
五千仞,极言华山之高。
○宋·陆游《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
遗民泪尽胡尘里,南望王师又一年。
” 23.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鹭洲 三山:在金陵城西南长江边上,三峰排列,南北相连,故名三山。
半落青天外:形容其远,看不清楚。
二水句: 《太平御览》卷六九引山谦之《丹阳记》说:白鹭洲在江宁县西大江中;据史正志《二水亭记》载,秦淮河横贯金陵城中,由金陵城西流入长江,白鹭洲横截于其间。
○唐·李白《登金陵凤凰台》 24.非必丝与竹,山水有清音 丝竹:弦乐器和箫笛之类,泛指音乐。
○晋·左思《招隐二首》 25.山不厌高,海不厌深 两句取《管子·形势》“海不辞水,故能成其大;山不辞土石,故能成其高”之义。
○三国魏·曹操《短歌行:》“~。
周公吐哺,天下归心。
” 26.乾坤浮一气,今古浸双丸 乾坤句:大海似把天地一切融为一气。
双丸句:太阳、月亮映于大海之中,似双丸浸在水内。
○清·张照《观海》 27.无边天作岸,有力浪攻山 无边:水一望无边。
○清·赵翼《渡太湖登马迹山》 28.千里嘉陵江水色,含烟带月碧于蓝 ○唐·李商隐《望喜驿别嘉陵江水二绝》 29.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洲古渡头,吴山点点 汴biàn水:通济渠东段。
泗水:出山东泗水县。
汴水、泗水都流入淮河。
瓜洲:在大运河入长江处。
○唐·白居易《长相思》 30.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 连海平:长江下游,江面宽阔,与海相连,江潮高涨,江海不分。
共潮生:明月似乎是从海潮中涌出。
○唐·张若虚《春江花月花》 31.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 源:水之源。
流:水的下流。
○《荀子·君道》 32.山青灭远树,水绿无寒烟 灭:分辨不清,意为只见一片葱绿色。
○唐·李白《秋登巴陵望洞庭》 33.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天行:大自然的一切变化。
常:常规,一定的规律。
为:因为,由于。
○《荀子·天论》:“~。
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
” 34.天地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 ○战国鲁·尸佼《尸子》 35.天高地迥,觉宇宙之无穷 迥jiǒng:远。
○唐·王勃《秋日登洪府滕王阁饯别序》 36.誉天地之大,褒日月之明 誉:夸赞。
褒:宣扬。
○唐·柳宗元《道州文宣王庙碑》 37.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 杂然:形容正气充满宇宙的样子。
赋体现于。
流形:万物形体。
○宋·文天祥《正气歌》:“~;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
” 38.暮霭生深树,斜阳下小楼 暮霭ǎi:傍晚的云气。
○唐·杜牧《题扬州禅智寺》 39.欲归还小立,为爱夕阳红 小立:暂立片刻。
○宋·陆游《东村》 40.山虚风落石,楼静月侵门 ○唐·杜甫《西阁夜》 41.斫却月中桂,清光应更多 斫zhuǎ?却:砍去, ○唐·杜甫《一百五日夜对月》 42.万影皆因月,千声各为秋 千声:秋夜野外自然界的各种声音。
○唐·刘方平《秋夜泛舟》 43.天下三分明月夜,二分无赖是扬州 无赖:即无奈。
诗人本因见明月而思念意中人,但又不能见,故有抱怨明月之意。
两句写天下明月共有三分,而扬州独得其二。
○唐·徐凝《忆扬州》:“萧娘脸薄难胜泪,桃叶眉长易觉愁。
~。
” 44.梨花院落溶溶月,柳絮池塘淡淡 溶溶:形容月色柔和温润。
○宋·晏殊《寓意》 45.月白风清,如此良夜何 意谓月色皎洁,微风清凉,这么好的夜晚怎么度过呢
宋·苏轼《后赤壁赋》 46.暮雨不来春又去,花满地,月朦胧 ○宋·贺铸《江城子》 47.冰轮斜辗镜天长,江练隐寒光 冰轮:形容皎洁的满月。
镜天:如镜的圆天。
意谓圆月斜转,仿佛把明净的圆天辗长了,像一匹白练铺在江面上,隐映着一片寒光。
○宋·陈亮《一丛花》 48.寒砧万户月如水,塞雁一声霜满天 寒砧zhēn:寒夜捣衣声。
砧:捣衣石。
○元·萨都剌《题扬州驿》 49. 月色溶溶夜,花阴寂寂春 溶溶:月光荡漾的样子。
寂寂:寂寞冷落。
○金·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卷一 50.日往月来,星移斗换 斗:北斗星。
○明·冯梦龙《古今小说·明悟禅师赶五戒》 51.磊落星月高,苍茫云雾浮 磊落:错落众多。
○唐·杜甫《发秦州》 52.疾雷不及掩耳,疾霆不暇掩目 不暇xiá:来不及。
霆tíng:雷。
○《淮南子·兵略训》 53.叶低知露密,崖断识云重 ○南朝齐·谢《移病还园示亲属》 54.不觉碧山暮,秋云暗几重 ○唐·李白《听蜀僧弹琴》 55.零落残云片,风吹挂竹溪 ○唐·李白《晓晴》 56. 天上浮云似白衣,斯须改变如苍狗 斯须:一会儿。
苍狗:黑狗。
○唐·杜甫《可叹》 57.晴云似絮惹低空,紫陌微微弄袖风 ○唐·杜牧《长安杂题长句六首》 58.微雨池塘见,好风襟袖知 ○唐·杜牧《江上逢友人》 59.山雨欲来风满楼 ○唐·许浑《咸阳城东楼》:“溪云初 起日沉阁,~。
” 60.无限旱苗枯欲尽,悠悠闲处作奇峰 意谓禾苗因天气久旱而快要枯尽了,但天上的云却悠闲地变幻作奇峰异秀,毫无雨意。
○唐·来鹄《云》
律师的操守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律师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
集中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见附件: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速求《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2000字论文。
转载——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所折射的法律问题 (2008-11-03 08:03:53) 标签:法律 三鹿 三聚氰胺 奶粉 邓婕 中国 杂谈 分类:杂谈 民商事法律网 程爱军 时至今日,以某品牌奶粉导致多名婴幼儿肾结石为开端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已经是闹得沸沸扬扬。
事件最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始于《兰州晨报》9月9日的报道《14名婴儿同患“肾结石”》。
随着各类媒体的争相转载和报道,要求公开“某品牌”真实身份的呼声越来越高。
9月11日,《东方早报》刊发报道《甘肃14婴儿同患肾病疑因喝“三鹿”奶粉所致》,紧接着的9月12日,又头版刊发了《三鹿奶粉被污染》的报道,解开了三聚氰胺奶粉生产厂商遮遮掩掩的面纱。
9月16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又投下了一磅重弹,共有22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婴幼儿奶粉被抽检出含有三聚氰胺成分,将整个事件推向了又一个高潮。
一时间,民众对不法厂商的愤怒、对民族品牌的惋惜、对事件迅速进展的欣喜,各种复杂的感情通过各种渠道宣泄出来。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一、集体诉讼还是集团诉讼:受害家庭如何索赔这是众多问题婴幼儿奶粉消费者家庭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
生产厂商必须要对受害者做出赔偿是没有疑问的,问题是是否每个消费者都需要单独的为此而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这就是所谓的“集团诉讼”,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
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的相关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按照这种诉讼制度,一旦有人起诉,只要问题奶粉的消费者在规定的日期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法院做出的判决对集团内所有人都有效。
然而,中国之大,要所有的受害者做到及时的登记可谓比登天还难。
何况,据说这次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多是农村的消费者,他们的信息获取渠道本来就不通畅,法律知识也相对欠缺,及时全面的登记恐怕就更是难以完成了。
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还是尽快引入集体诉讼更为合理。
所谓集体诉讼(Class action),指个人或代理机构代表所有利益相关者发起的法律诉讼,当得到胜诉的判决结果后,其他没有直接参与诉讼的个人或机构都可分享判决得到的补偿。
集体诉讼与集团诉讼一字之差,但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我国的集团诉讼判决对未作登记的权利人没有直接效力,只有在权利人独立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适用对群体诉讼的判决和裁定;集团诉讼判决是对所有未明示把自己排除于集团之外的成员有效。
也就是说,按照集体诉讼制度,只要有一个问题奶粉的受害者通过诉讼得到了赔偿,其他所有受害者都能自动的根据这个判决得到相同的赔偿。
集体诉讼这种一呼百应的特点非常适用于群体维权,比如产品质量问题、侵害投资者权益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以此次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契机,向公众普及集体诉讼知识,为日后全面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做准备。
二、有罪还是无辜:明星代言问题奶粉的是非之辩明星代言问题产品早就不是什么新闻,明星在其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学界也早就热议过了。
这次的三聚氰胺奶粉的头牌——三鹿奶粉也有一个大名鼎鼎的明星代言人,那就是火辣辣的凤姐邓婕。
在其代言的广告中,邓婕以一个显然不是她亲生的宝宝为背景,手捧三鹿婴幼儿奶粉,款款向我们走来,“选奶粉,我很挑剔;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专业生产,品质有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
”于是乎,众多消费者在明星号召下选择了三鹿奶粉,其中就有一位重庆老太。
现在老太起诉邓婕,原因很简单,“因为,如果不是邓婕的明星效应,很多人不会去买三鹿奶粉。
”那么,明星代言问题产品到底应不应该负责任呢
如果是,又应该负什么责任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明星代言广告没有明确的规定,明星们一般也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比如刘嘉玲代言有违禁成分的化妆品SKⅡ,唐国强代言涉嫌虚假宣传的新兴医院等,都没有受到任何法律的惩罚。
在发达国家同样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他们大多对都对明星代言广告进行了规定。
比如在欧美国家, 名人代言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广告不实,或者构成误导, 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所以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或使用者,明星在代言广告之前也是慎之又慎,深恐一不小心身败名裂甚至遭受牢狱之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代言问题产品的明星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如果造成受害者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则应考虑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这样就能有效的规范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让拿着高额广告收入的明星代言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符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三、谴责还是归罪:如何应对基本道德的沦丧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又一次勾起笔者多次想动笔论及却不能动笔的问题,那就是面对当前社会频频发生的危及社会基本道德体系的事件,我们该如何应对
以前发生的南京彭宇事件,襄樊的假冒贫困生事件,等等。
无不让人们对整个社会基本道德的信心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冲击,从而危害了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的底线。
这次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多方主体同样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
三鹿乳业早在2008年3月中旬就接到消费者投诉说孩子尿液发红,有结晶现象。
三鹿乳业自行请“相关部门”做了检测,显示符合国家标准,然后就草草了事。
没有对小孩出现症状的原因进行彻查,也没有对产品质量体系进行及时的整顿,甚至没有向公众提醒奶粉可能存在的问题。
直到问题被媒体点名道姓的指出来,才迟迟的出面说明情况,大规模召回产品。
但是,在三鹿遮遮掩掩的达半年之久的时间里,问题三鹿奶粉还在继续摧残着无数的婴幼儿的健康,其中的一名婴儿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这无疑让公众对社会道德的信任度又一次遭受重创
要知道,三鹿是中国婴幼儿乳制品的第一品牌,连续多年产销量第一;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第一批卫生安全食品、绿色食品、中国驰名商标,多项光环在三鹿头上闪耀,灼灼生辉。
如果说三鹿企业是因为片面追求企业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利益、社会效益和公共影响。
那么作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质检总局,没有任何理由对消费者利益有任何的疏忽。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资料显示国家质检总局同样早在2008年6月底已经接到了相关的投诉,却迟迟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
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也承认:“我们在这次事件发生之前,已在内部检测出了相关的问题,我们也就检测结果跟有关部门进行过汇报。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虽然可以根据相关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对相关的责任主体进行惩罚,但是在此之外,他们对社会基本道德的重创却无法得到弥补。
而且,有些事件,比如前文所提及的南京彭宇事件、襄樊假冒贫困生事件,还有武汉曾经发生的被抢劫者被救助以后,自己仓皇逃离,却丢下见义勇为者在昏暗的过街地道被歹徒拳打脚踢。
这些事件无疑都对社会基本道德体系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是我们却仅仅只能进行道德的谴责,不能对不道德者进行任何法律上的惩罚。
结果就是世风日下,老太太摔倒没有敢扶了,无数资助贫困生的热情被浇灭了,见义勇为更是成为“傻冒”的象征。
呜乎哀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急剧转型、道德体系脆弱的今天,应该对此类破坏社会基本道德体系的行为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请你介绍一个正直正义的人并简要描述他的事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
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
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
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
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
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
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
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
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
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
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
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
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
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
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
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
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
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
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
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
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
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
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
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
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
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
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
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
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
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
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
(如作品的命名等。
)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
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
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
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
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
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
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
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
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
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
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
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
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
(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
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
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
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
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
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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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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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
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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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
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
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
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
”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
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
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
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
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
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
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
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
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感动中国十大人物是谁
1、 郑培民 湖南省委原副书记颁奖辞:他身居高位而心系百姓,他以“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直到生命的最后时刻仍然不忘自己曾经许下的诺言。
他树立了一个共产党人的品德风范,他在人民心里树立起一座公正廉洁为民服务的丰碑。
2、 张荣锁 河南辉县上八里镇回龙村党支书颁奖辞:他已经拥有了财富,但他心里装着还在贫苦生活中的乡亲,他已经走出了大山,但他还想让所有乡亲都能够走出与世隔绝的山崖,他成就了一个多少代人未能实现的梦想,他拿出愚公移山的执著和勇气劈开了大山,在悬崖峭壁上为乡亲们开凿出通往外面世界的大道,更在人们的心中打开了一扇希望之门。
它结束了一段贫困的历史,开创出一种崭新的生活。
3、 王选 中国受害者诉讼原告团团长颁奖辞:她用柔弱的肩头担负起历史的使命,她用正义的利剑戳穿弥天的谎言,她用坚毅和执著还原历史的真相。
她奔走在一条看不见尽头的诉讼之路上,和她相伴的是一群满身历史创伤的老人。
她不仅仅是在为日本细菌战中的中国受害者讨还公道,更是为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规则寻求支撑的力量,告诉世界该如何面对伤害,面对耻辱,面对谎言,面对罪恶,为人类如何继承和延续历史提供了注解。
4、 刘姝威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颁奖辞:她用自己的大智大勇向一个虚假的神话提出质疑,面对一个强大的集团,面对一张深不可测的网,面对死亡的威胁,她以自己个人的力量坚持着这场强弱悬殊的战争,坚守着正义和良心的壁垒。
正是这种中国知识分子的风骨,完美地证明了中国还有一双揉不进沙子的眼睛,推动了中国股市早日走上正轨,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5、 张瑞敏 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颁奖辞:无论在种种赞誉和表彰中,或是在种种质疑和非议中,他都一如既往。
以自己的创新与开拓树立了来自东方的产品品牌;以自己的智慧和魄力打造出与时俱进的企业文化;以自己的胆识和勇气缔造着融入世界的品牌传奇。
6、 张前东 重庆鱼田堡煤矿103队队长颁奖辞:他在灾难发生的时候做出了一个伟大的选择,虽然他自己已经远离了死亡的阴影,但他却又一次奔向了死神,为的是把生命的阳光同样带给在死神面前挣扎的同伴。
他无畏、清醒、果敢,他的人格光辉照亮了黑暗的矿道,照亮了几百个矿工的生命,更照亮了人们的心灵。
7、 黄昆 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颁奖辞:他一生都在科学的世界里探求真谛,一生都在默默地传递着知识的薪火,面对名利的起落,他处之淡然。
他不仅以自己严谨和勤奋的科学态度在科学的领域里为人类的进步做出卓越的贡献,更以淡泊名利和率真的人生态度诠释了一个科学家的人格本质。
8、 姚明 篮球运动员颁奖辞:他用高超的体育技能,在一个强手如林的国家运动项目中占有了一席之地,成就了很多人的梦想,更成为中国人的骄傲。
他出色的表现和随时听从祖国召唤的爱国精神,使他带给人们的思考已经远远超过了体育本身。
对祖国的情感,对现在的把握和对未来的期待,都将使他成为中国体育和NBA的历史人物。
9、 赵新民 乌鲁木齐市小西门派出所原教导员颁奖辞:他出于人民警察的天职,无畏地走向危险。
这一刻他无需选择,因为走向危险已经是他的职业习惯,因为在选择做警察的时候,他已经准备好了这一刻。
在爆炸带走一个朝气蓬勃的生命的同时,人们的心灵也被强烈地震撼。
10、 濮存昕 演员,预防艾滋病义务宣传员颁奖辞:他用人们熟悉的微笑温暖着艾滋病患者的心,他紧握艾滋病患者双手的手传递着社会对他们的关爱,更传播着艾滋病知识,激发着人类战胜这个世界杀手的勇气。
他把人们对他的喜爱和信任再度回报给社会,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中,以公众人物的号召力,承担起社会责任。
特别大奖授予舍小家为大家的三峡移民,奖杯由中国三峡博物馆永久收藏。
20031、丁晓兵:20多年来一直是英雄【颁奖辞】这个用左手敬军礼的人,我们以他为骄傲。
战时敢舍身,平时能忘我,从逆境中挣扎启程,在顺境中保持清醒。
沙场带兵敢称无愧无悔,把守国门能说有骨有节。
他像一把号角,让理想与激动,在士兵心中蔓延。
【简历】感动中国2006——丁晓兵 独臂英雄丁晓兵,入伍20多年,武警8722部队政治委员。
【颁奖辞】10年时间,1.5万多枚,专门与危险打交道。
谁能不害怕,平常人只要一次遭遇,就已经惊心动魄了。
而他和我们一样,有家有妻有娃,只不过头顶上有警徽、警徽上有国徽,所以他才把家人的担忧、战友的期盼,一肩担起。
【简历】感动中国2006——王百姓 全国知名排爆专家王百姓 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调研员,三级警监警3、华益慰:“值得托付生命的人”【颁奖辞】不拿一分钱,不出一个错,这种极限境界,非有神圣信仰不能达到。
他是医术高超与人格高尚的完美结合。
他用尽心血,不负生命的嘱托。
【简历】感动中国2006——华益尉:人民的好军医4、霍英东:聚财有道,散财亦有道【颁奖辞】生于忧患,以自强不息成就人生传奇。
逝于安乐,用赤诚赢得生前身后名。
他有这样的财富观:民族大义高于金钱,赤子之心胜于财富。
他有这样的境界:达则兼济天下。
【简历】感动中国2006——霍英东 慈善家5、季羡林:最难时也不丢掉良知【颁奖辞】智者乐,仁者寿,长者随心所欲。
曾经的红衣少年,如今的白发先生,留得十年寒窗苦,牛棚杂忆密辛多。
心有良知璞玉,笔下道德文章。
一介布衣,言有物,行有格,贫贱不移,宠辱不惊。
【简历】感动中国2006——季羡林 东方学大师6、叶笃正:“要让外国人来同我们接轨”【颁奖辞】风华正茂时已经是奠基人,古稀之年仍然是开拓者。
让外国人同我们接轨,这是一个年过九旬的大学者的大气象。
笑揽风云动,睥睨大国轻。
【简历】感动中国2006——叶笃正 科学前沿7、孔祥瑞:150项革新带来8000万元效益【颁奖辞】不管什么时代,劳动者都是社会的中流砥柱。
但在今天,更值得尊敬的,还应该是那些不仅贡献汗水还贡献智慧的人。
150项革新,给国家带来8000万元效益,这就是一个工人的成就。
【简历】感动中国2006——孔祥瑞 蓝领专家8、林秀贞:30年来赡养了6位孤寡老人【颁奖辞】用30载爱心让一村之中老有所终,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富人做这等事是慈善,穷人做这等事是圣贤,官员做这等事是本分,农民做这等事是伟人。
这位农妇让九州动容。
【简历】感动中国2006——林秀贞 孤寡老人的好女儿林秀贞,女,1946年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王常乡南臣赞村农民,197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9、黄舸:行程1.3万多公里,当面感谢恩人【颁奖辞】我们需要静下心来体会这个场面,一个四肢无力的孩子,每天都在和死神赛跑,跋山涉水、万里迢迢。
他就像一小截被命运丢弃的蜡烛,善良的人点亮他,他就欢快地燃烧起来。
藏起眼泪,还给人们光明和希望。
10、微尘:上千笔捐款中,很多捐助者都署名“微尘”【颁奖辞】他来自人群,像一粒尘土,微薄、微细、微乎其微,寻找不到,又随处可见。
他自认渺小,却塑造了伟大,这不是一个人的名字,这是一座城市的良心。
【简历】感动中国2006——青岛“微尘” 爱心团体“微尘”:起初,是青岛一位数次捐款不留姓名的普通市民;后来,扩散成一个爱心群体;再后来,扩展成一个关爱他人的爱心符号;以微尘命名的募捐箱、徽章,走进青岛的大街小巷。
-- 2004年十大感动中国人物名单及颁奖辞中国女排(2004年奥运会集体冠军)颁奖辞:曾经沸腾了一代国人的热血,也在中国人心里留下长达20年的期待。
2004年的一天,于无声处,绝地反击。
是她们,让最后的希望攀援着意志的臂膀上升,直到最后一记重扣敲响欢庆的锣鼓。
金牌唤回曾经的光荣,胜利开启崭新的梦想。
刘翔(2004年奥运会110米栏冠军)颁奖辞:12秒91,他实现了一次伟大的跨越,100年来的中国纪录成了身后的历史,十重栏杆不再是东方人的障碍,因为中国有刘翔,亚洲有刘翔
这个风一样的年轻人,他不断超越,永不言败,代表着一个正在加速的民族。
他身披国旗,一跃站在世界面前。
任长霞(河南登封市公安局原局长)颁奖辞:她是中原大地上又一个女英雄。
扫恶打黑,除暴安良,她铁面无私;嘘寒问暖,扶危济困,她柔肠百转。
十里长街,白花胜雪,挽幛如云,那是流动在百姓心中的丰碑
一个弱女子能赢得百姓的爱戴,是因为,在她的心里有对百姓最虔诚的尊重。
明正彬(云南宝山市公安局副局长)颁奖辞:刀尖上的舞蹈,之所以能够夺人心魄,那是因为铁与血的交响。
明正彬就是在刀尖上跳舞的人。
在毒贩子面前,他吓不怕,买不动,难不倒;毒贩子在他手下,过不去,藏不住,逃不掉。
因为有他和他的战友,人们才能享受阳光灿烂。
袁隆平(杂交水稻专家)颁奖辞:他是一位真正的耕耘者。
当他还是一个乡村教师时,已具有颠覆世界权威的胆识;当他名满天下时,却仍专注于田畴。
淡薄名利,一介农夫,播撒智慧,收获富足。
他毕生的梦想,就是让所有的人远离饥饿。
喜看稻菽千重浪,最是风流袁隆平。
徐本禹(西部支教大学生)颁奖辞:如果眼泪是一种财富,徐本禹就是一个富有的人。
在过去一年里,他让人们泪流满面。
从繁华的城市走进大山深处,他用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稚嫩的肩膀,扛住了倾颓的教室,扛住了贫穷和孤独,扛起了本来不属于他的责任。
也许一个人的力量还不能让孩子眼睛铺满阳光,爱,被期待着。
徐本禹点亮了火把,刺痛了人们的眼睛。
田世国(广东律师)颁奖辞:一个儿子在2004年把他生命的一部分回馈给病危的母亲。
在温暖的谎话里,母亲的生命也许依然脆弱,但孝子的真诚已坚如磐石。
他让天下的母亲收获慰藉。
梁万俊(空军某部特级试飞员)颁奖辞:鹰是天空中最娴熟的飞行家,但他有比鹰还要优秀的飞行技能。
万米高空之上,数险并发之际,他从容镇静,瞬间的选择注定了这次飞行像彩虹一样辉煌。
生死八分,惊天一落,他创造了奇迹。
孙必干(中国驻伊拉克外交官)颁奖辞:他于花甲之年临危受命,远离故土只为续写使命传奇。
为了达成和平,他游刃于战火之间,为了挽救生命,他斡旋在死亡边缘。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
”2004年,这个老人不知疲倦地奔走,前方,是他必赴的使命;身后,是让他骄傲的祖国。
牛玉儒(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原市委书记)颁奖辞:风雨人生、利弊得失,他兢兢业业地遵循着“位卑未敢忘忧国”的祖训。
为官一任,他给人们留下激情燃烧的背影,让精神穿越时代长青。
他让活着的人肃然起敬;他让天空成为雄鹰的故乡。
桂希恩(武汉大学医学院教授)颁奖辞:他清贫而充实,温和而坚定。
仁者的责任让他知难而上。
他让温暖传递,他让爱心汇聚,直到更多人向弱者张开双臂,直到角落里的人们看到春天。
他不惧怕死亡,因为他对生命有更博大的爱。
2006年的日历已经翻过去许多页了,可是在我们很多人的脑海中,2005年的很多感动依然留在这里,并因为拥有了一段距离,反而似乎变得更加清晰了。
今天,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颁奖礼隆重举行。
此刻,我们好像看见在万家灯火中,在茫茫的人海里他们向我们走来,他们带着2005年这一年春夏秋冬的阳光和细雨,更带着沉淀在心里的那一份感动。
——在家乡他就像泥土一样的朴实,在城里他淹没在喧闹的人群中,他和千千万万离乡离土的农民兄弟一样,奔波、忙碌、拉家带口过着平常的日子,可能他和我们擦肩而过的时候,我们都不一定能注意到他,然而就在那一瞬间,他让所有的人眼前一亮。
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获奖者“魏青刚”颁奖词: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
为了一个陌生人,他在滔天巨浪中三进三出,危险面前,他根本不需要选择,因为这瞬间动作源自内心品质。
从人群中一跃而出,又悄然回到人群中去,他,是侠之大者。
——有这样一个歌手,有这样一个志愿者,当他自己还没有当父亲的时候,他就用父亲那样的眼神看着那么多的孩子,孩子的眼神让他心动让他行动,他的名字很让人产生这样的联想,他叫“从飞”(音),从让我们看到了两个人站在大地上需要互相支撑,互相温暖。
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获奖者“从飞”颁奖词:从看到失学儿童的第一眼到被死神眷顾之前,他把所有的时间都给了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没有丝毫保留,甚至不惜向生命借贷,他曾经用舞台构筑课堂,用歌声点亮希望。
今天他的歌喉也许不如往昔嘹亮,却赢得了最饱含敬意的喝彩。
——位大学生的演讲中有这样一句话:今天我们努力的学英语,是为了将来全世界都努力的学汉语。
我们要认识的这位获奖者,他也许没有听到这个语言,但是他用他的行动来诠释了这个演讲词的内涵,1988年他作为改革开放之后第一个在美国读完硕士、读完博士之后归国的留学生,十年后就在他所研究的领域里走在了世界的前沿,而今走得更远。
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获奖者“黄柏云”颁奖词:这个和世界上最硬材料打交道的人,有着温润如玉的性格,渊博宽厚,抱定赤子之心;静能寒窗苦守,动能点石成金。
他是个值得尊敬的长者,艰难困苦,玉汝以成,三万里回国路,二十年砺剑心,大哉黄伯云
——她是一位医生,虽然她从来没有机会穿上白大褂,甚至被人在医生的前面还要加上赤脚这两个字;她是一名医生,但是不像很多医生那样,不愁自己的衣食,她一个月也许能收入600多块钱,但是买药以及买相关的一些东西却要花出900多块钱,亏空300多,欠债也就越来越多;她是一名医生,自然被患者所需要,但是跟其他的医生比她的患者似乎对她更加需要,这该是一名怎样的医生
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获奖者“李春燕”颁奖词:她是大山里最后的赤脚医生,提着篮子在田垄里行医,一间四壁透风的竹楼,成了天下最温暖的医院,一副瘦弱的肩膀,担负起十里八乡的健康,她是迁徙的侯鸟,她是照亮苗乡的月亮。
——哥哥这个称呼在他心里有着独特的分量,因为是哥哥他生活中多了很多的操劳,因为是哥哥他生命中多了很多的体验,哥哥使他成为今天的他。
《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获奖者“洪占辉”颁奖词:当他还是一个孩子的时候,就对另一个更弱小的孩子担起了责任,就要撑起困境中的家庭,就要学会友善、勇敢和坚强,生活让他过早地开始收获,他由此从男孩开始变成了苦难打不倒的男子汉,在贫困中求学,在艰辛中自强,今天他看起来依然文弱,但是在精神上,他从来是强者。
——在1969年这一年,一个叫金巡华的知识青年和一个叫陈健的知识青年,一同为了抢救公共的财物跳入了江水之中,然而后来陈健上来了,金巡华就再也没上来过,之后着37年,陈健是怎么度过的
《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获奖者“陈健”颁奖词:一个生者对死者的承诺,只是良心的自我约束,但是他却为此坚守37年,放弃了梦想、幸福和骨肉亲情,淡去火红的时代背景,他身上有古典意识的风范,无论在哪个年代,坚守承诺始终是支撑人性的基石,对人如此,对一个民族更是如此。
——有这样一群年轻人,他们因为有共同的心愿,就成立了一个社团,社团的名字叫“花开社”,我说“花开社”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叫“花开社”呢
他们告诉我说,花开是没有声音的,却很美丽,他们就是要通过学习手语来促进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的交流,他们教我花开是要这样表达的,我觉得花开确实很美,美的让人流泪。
《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获奖者“邰丽华”颁奖词:从不幸的谷底到艺术的巅峰,也许你的生命本身就是一次绝美的舞蹈,于无声处,展现生命的蓬勃,在手臂间勾勒人性的高洁,一个朴素女子为我们呈现华丽的奇迹,心灵的震撼不需要语言,你在我们眼中是最美。
——这位获奖者,他不能来到我们的颁奖现场,其实这件事情发生在好多年前的话会非常正常,因为那个时候替他出场的总是发射极其精准的导弹,而他始终在幕后,但是他今天不能到达是因为他已经离开了我们,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刻,他发射的不是导弹,而是人性中的一束束光辉,并且准确地击中了我们每个人心灵当中最脆弱的部分。
注:杨业功由妻子代为领奖《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获奖者“杨业功”颁奖词:铸就长缨锐旅,锻造导弹雄师。
他用尺子丈量自己的工作,用读秒计算自己的生命。
未曾请缨提旅,已是鞠躬尽瘁。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他是中国军人一面不倒的旗帜
——在目前在很多地方,邮递员依然非常非常的重要,对于现在的很多的年轻人来说,可能孤独是可怕的,甚至就像一首歌曲唱的那样,会认为孤独是可耻的,但是我们接下来要认识的这位邮递员,孤独是他生活的一种常态,甚至会在十四、十五天的时间里自己跟自己的歌声打交道,跟身边陪伴他的马来打交道,这个时候你就知道,孤独是让人尊敬的,孤独是伟大的。
《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获奖者“王顺友”颁奖词:他朴实的像一块石头,一个人一匹马,一段世界邮政史上的传奇,他过滩涉水,越岭翻山,用一个人的长征传邮万里,用20年的跋涉飞雪传心,路的尽头还有路,山的那边还是山,近邻尚得百里远,世上最亲邮递员。
——没有哪一年像2005年那样让那么多的中国人那么久的凝望天空,在漫天的繁星中,我们好像看到了两双黑眼睛,那黑眼睛里带着自豪、带着笑意在和我们对视,我们所有的中国人都知道牵连着我们的是什么。
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获奖者“费俊龙、聂海胜”颁奖词:谁能让全世界1\\\/5的心灵随着他们的节奏跳动五天五夜,谁能从前所未有的高度见证中国实力的飞跃,他们出征苍穹,画出龙的轨迹,升空日行八万里,巡天遥看一千河,他们是中国航天的黄金一代。
《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特别奖“青藏铁路的建设者”颁奖词:每当汽笛声穿过唐古拉山口的时候,高原上的雪山、冻土、冰河,成群的藏羚羊,都会想念他们,想念那些有力的大手和坚强的笑容。
他们能驱动钢铁,也会呵护生命。
他们,是地球之巅的勇者,他们,缔造了世界上最伟大的铁路!
做一个职业打假人都要具备什么条件
你好
下面是你需要的文章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
具体可以参考一下“全国打假网” 还可以看看以下的文章: 严惩售假者是打假的关键 新华网 全国联合打假行动目前仍在深入开展,不断传来的战果让消费者感到振奋。
虽然打假行动打掉了很多造假售假窝点,但同时暴露的问题也让人忧虑。
当前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有些地方制假售假已成气候,出现了假冒伪劣一个村、一条街和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保管“一条龙”的态势。
另外,高科技的应用以及高学历人员的参与,使得造假手段更趋隐蔽、复杂。
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一涉嫌假冒高技术产品金刚石锯片的造假窝点时,发现该造假工厂的管理人员大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懂法律,懂管理,懂技术,他们平时非常注意研究国内各名牌金刚石锯片,造假水平相当高。
因此,虽然打假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但假冒伪劣商品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感觉,再加上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制假售假者或抗拒执法,或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导致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打假形势异常严峻。
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为制售假货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
制假是“源头”,而售假则是制假的“动力”。
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最终是为了销售牟利,正所谓“无售不制”。
执法部门在打假中,常常过分强调要从源头上打击假货,给制假者以“重拳”,而对售假者的惩罚往往较轻甚至忽略。
假货没收了制假的人还在,制假的设备摧毁了制假的技术还在,只不过是换一个时间和地点,同样的制假者还会制造同样的假货并流入市场造成危害。
有需求、有利润,这就是为什么假冒伪劣商品屡打不绝、越打越难的原因。
笔者以为,打假行动不仅要打击制假,更要打击售假,彻底摧毁假货的盈利模式。
有的商家特别喜欢卖假冒伪劣商品,因为这些商品利润高,效益大,风险小,即使被工商部门查获最多不过没收,要消费者找上门来也可以推到制假者身上,一句“不知道”能赖就赖,这些比起他所获得的利润来真是微不足道。
因此打假不仅要打掉制假的窝点,更要对售假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彻底打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动力”。
假如所有的商家都不敢或不愿意出售假货,那造假者又如何实现利润呢
打击出售假货的有效办法,就是消费者和工商部门联手,谁售假就打击谁。
首先,由消费者向有关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对商家进行查处,如果一旦确认,就可以处以售假商家所有假冒伪劣商品价值10倍以上的罚款,同时对提供线索的消费者给予2到5倍不等的奖励,这样无论谁销售假货,无论他知道或不知道他所销售的是假货,一经查证就给予严厉惩处。
这样使商家在进货时,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消费者负责,而那种进了假货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或者明知是假货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通过外力的监督和约束,我们不仅可以打击售假的商家,而且还能培养商家的诚信,最后到所有商家为了自身利益都拒绝假货之时,假冒伪劣商品也就自然会销声匿迹,实现“无售不制”的局面。
为职业打假者合法化呼吁 ——兼与梁慧星研究员商榷 国内媒体2002年7月后,一个引起公众关注的老话题,由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布,再度浮出水面,不仅在消费者协会如上海消协和全国消协内部,而且在法学家间和传媒间同时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个很长时期得不到解决的聚焦,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不应该,保护不保护“知假买假打假者”?如同《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编者按:“在法律的争议与现实的需求之间,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争鸣与探讨。
” 其实决不限于法学家间甚至社会典论对此存在争议,就是在司法界具体到某一个承审此类诉讼案件的法院内部,甚至合议庭内部也同样会出现两种分歧意见。
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法官赵冰清说:两种观点之一认为,以打假为赢利手段,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适用《消法》第49条;另一种则认为,不要去追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只要商家确实售假,就构成欺诈,谁捉到,谁就应该得到赔偿。
我以为:首先必须重温所谓“退一赔一”即双倍赔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于“知假买假”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对《消法》第49条中“消费者”概念理解不同造成的。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这一条的真正立法意图呢?著名法学家梁慧星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回答说:“我本人参与了《消法》的起草过程。
在《消法》草案的专家讨论会上,反对这条的人不少,而发言中极力主张制定这条的只有何山(全国人大法工委)、武高汉(原中国消协)和我3个人。
当时我们只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根本没有想到有人会利用这条去牟利,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竟出现了一个职业打假者。
”梁先生认为“要是任由‘知假买假’式的职业打假阶层一味发展下去,就会形成一个脱离于公权和私权之外的、以打假为业的牟利行业”,并称“知假买假’者“不合法”。
但是“我们”“3个人”之一的武高汉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认为: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天敌”。
赞同《消法》第49条的还有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乔晓阳、胡康生等以及很多省市人大、消协的代表。
对于“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成了一个法律名词并被争论不休,武高汉感到“特别迷惑,特别悲哀”。
他认为“知假买假”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概念,违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另一位何山不仅在6年前主动“疑假买假”,并将两幅徐悲鸿的《奔马图》“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最后得到法院支持获双倍赔偿。
而且他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鼓励。
个人打假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减少了政府的打假成本,应该得到关心和支持。
请允许直言,我赞赏梁研究员的“理性”和非“情绪化”,并且拥护“建立真正的政府‘悬赏打假’制度”。
但是,在《消法》没有修改对消费者不包括“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对此作出明确界定之前,比较而言,鉴于中国市场假货充斥甚至以假乱真,李逵难辨,正如某电视剧一句经典台词:“现在只有妈是真的,连爹都有假的”情况下,我倒觉得“职业打假者”应运而生,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
纵使让这些见义勇为的“打假英雄”“先富起来”而我辈不至因买生活必需品柴米油盐酱醋茶也担心伪劣又有何妨?我仅知天津出了个“王海”,赞成他关于“知假买假或打假无疑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有利于社会公益”的观点。
据闻他已退出“打假”,在专心写书;南京出了个“杨鸿”;上海出了个“王海东”。
纵或全国大、中城市各有一名代表性人物,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泛滥而出现一个“职业打假者阶层”,试问那又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职业打假者与假冒伪劣同生共死,让中国市场如同美国、日本甚至某些发展中小国一样净化,那又有什么不好? 粱先生以《消法》起草者的身份阐释“立法原意”,让我们了解了立法当时粱先生本人的“原意”,但是立法一个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的过程,参与起草法律的并不止一人,各个起草者的“原意”也殊难相同,在法律适用发生争议的时候,去寻找“立法原意”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即使是某一个起草者本人的解释也很难说就是“立法原意”,如果两个起草者的“原意”相对立,那么究竟谁的“原意”是“立法原意”呢? 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要落后于生活,因为法律条文是稳定的,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已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要解决僵硬的法律条文和流动的社会生活的矛盾,非对法律进行解释不可。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指出:“随处可以看到的现象是,对于同样的条文、同样的用语,不同学派的学者可能有理有据地研究全不同的解释。
”而“判断何为真诠,何为真释,不仅要看是否符合文义,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正义”(《刑法的基本立场序说》中国法制出版社)。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据某个著名网站的调查,超过90%的网民赞成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舆论明显呈‘一边倒’的态势,绝非偶然。
”《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22日)《解读“不保护知假买假”》谈得好:“此次消费者针对‘不保护知假买假’传闻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愤’,其实正是消费者在当前消费环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个缩影。
” 至于司法监督,人人皆知,美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进行宪法监督与解释。
1930—1941年出任该院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胡果(Charles Erans Haghes)有一句坦率而惊世的名言:We are under theConstitution,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大意应是:我们尊重(美国)宪法,但宪法是什么,由法官说了算。
中国是成文法非判例法国家,法官不能造法。
在司法支持打假,优化和净化市场方面,我以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王海东打假的一个《批复》是非常难能可贵,值得弘扬推介的。
1998年4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海东与上海真知旅游购物中心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的批复》:“原告向被告购买无绳电话,并无违法。
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无绳电话没有邮电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也未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绳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书’,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销售的产品。
被告这一行为是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欺诈。
经营者违法经营不仅应接受行政处罚,也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故本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 正是因为这个态度明确,不同凡响的《批复》,要求全市各级法院,无论购买商品者是什么人,无论他是否知假和个人生活需要.凡经营者经举报、审查确认构成欺诈的,一律适用《消法》第49条,给购买者退一赔一。
这就使得上海市场相对全国各地市场而言,虽不能说假劣绝迹,确实做到了购物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净化和优化。
这难道不是有目共睹和有口皆碑的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除将“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关于贯彻施行<民法通则>若平问题的意见》第68条)延伸适用于 《消法》第49条,并将上引上海市高院《批复》推广全国法院系统参考适用。
我们不是倡导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说什么他山石可攻玉吗?现在美国以金融保安业闻名世界的平克顿公司从1992年就以“调查公司”的名义打进中国“打假”市场,据说该公司80%以上的业务集中在“打假”上。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是国内最大的对宝洁、联合利华等74个跨国公司的品牌进行保护。
其中宝洁公司每年假货损值12亿,联合利华每年假货损值3.4亿。
他们作为职业打假者不仅合法化,而且实现了规模化和企业化。
既然洋人已经在我们鼻子下面不仅成为一个企业而且成了一个市场行业的主要业务,我们为什么不把他们的经验直接“拿来”学到手,甚至直到今天还要喋喋不休地争论什么“知假买假”合法不合法,受不受法律保护昵? 最后,呼吁对“职业打假者”,即运用《消法》第49条谋生的打假者,承认他们的行为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应予以合法化。
我完全赞同《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
因为“法理上讲,承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是法治社会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和保护的表现。
在法治社会里,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任何其他机构与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花钱动机进行审查。
从法理上讲,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与某些销售假劣商品的商家对此恨之入骨的态度的对比,就足以辩明人心向背。
因此,对于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立法应该是开绿灯而不是亮红牌。
”请允许狗尾续貂;不仅立法,而且司法,行政、法学、律师,包括传媒众口铄金,都该如此。
总而言之:为了中国市场净化,为了中国出口诚信,为了中国精神文明,除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打击欺诈行为,别无选择。
“打假”是硬道理,是判断是非的基础和前提。
除了依靠政府,依靠各行业包括消协打假,还须全社会动员起来对一切欺诈行为包括制假售假鸣鼓而攻之。
对于“知假买假”的打假职业者,务必鼓励、支持,使其合法化,而不容歧视、排斥,更不容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