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正义的句子
作家杨大侠说:武林需要一种正义的力量,把丑恶揭露得淋漓尽致,让希望和光明鼓舞照亮善良的江湖中人。
关于弘扬正义的格言、诗句
自由过头是放纵,正义只是真理指向,对人而言受情感控制。
向哪边倾斜,哪边占上风。
自由与正义关系
正的观念起源于人的交往活动,无论是人与人的交往,还是人与其他没有自我意识的非人,它体现了主体的人与对象之间的关系。
公正总是相对于主体的人的,没有人的存在,是无所谓公正的。
它包括了两个层次的初始含义,第一,作为个性品德的公正观念;第二,作为社会组织行为的公正观念。
在一定意义上讲,公正是公平与正义的复合,我们在讨论公正这一概念时,不能忽视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一定区别方面的内容。
一、正义的内在价值 正义的价值是不可通约的。
一般来说,正义含有自由、平等,安全等价值的诉求,但它们何者具有优先性,相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是相距甚远的,以至法学家汉斯·凯尔森在《什么是正义》一书中指出,正义的内容是无法用理性来验证的。
在他看来,我们无法用一种理性的方法来解决有关杀人是否正义的冲突的。
对于杀人是否符合正义的问题,恰是我们的感觉、我们的情感或我们的意志,才可以予以解决的问题。
在凯尔森看来,用一种具有认识意义的方法,来识别一个正义的社会生活秩序所应当竭力促进的其他最高价值,也是难以凑效的,因为与正义相关的各种价值之间,是不可通约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
一个人可能会将个人自由的保障视为法律有序化的首要目的,另一个人则可能将平等的实现,视为立法者的主要职责,第三个人则可能强烈地偏好安全的价值,他甚至愿为完全实现这一价值而牺牲自由与平等。
这样,凯尔森已揭示了那些被用作正义标准的规范,是因人而易、因群体而易的,各个社会个体之间的价值取向,是不可调和的,因而正义的标准,作为普适的正义观念就被认为是无理性的理想①。
从历史上看,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对于正义的定义也是不同的。
亚里斯多德给正义的定义是禁止为私利而攫取属于他人的财产、所得地位和一切应该属于他人的东西。
罗尔斯则将正义的社会属性予以发挥,用于评价社会组织的行为。
正义观点涉及到人的权利问题,而人的权利是社会组织所赋予的。
用西方思想家的所思来看中国古代思想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我们可以发现,道家的正义观念至少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从统治者方面来看,无为即正义,这里讲的是分配正义;第二,从百姓来看,自由、自化即正义。
以不妨碍他人为目的,万物并育而不相害,这是强调行为正义;第三,正义还是一种对待他人、他物的态度,“天地与我齐一,万物与我并生”、民胞物与,都是从行为的角度,强调要公正地对待他者的表现。
公正是人际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调节器。
二、自由 道家讲求民的自化、自正,与现代的自由观念是极为相似的。
但是,道家并不关心这种根植于人的本性的自由边界。
个体的自化与自正是如何可能的问题,始终是道家留给后人的疑团。
这种自化的边界是来自于天、地、道的昭示吗
个人如何自觉地遵从没有约束的天、地、道的智慧呢
是依靠另一自化者的不自觉的约束吗
其实,人世的交往表现为外在于我的他者在寻求自化过程中,都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与自己有着同样欲求的“自化”者,每个“自化”者在不自觉地为他人设限,从而自由的边界得以确立。
从消极方面看,这种边界是建立在自己碰壁的基础上;从积极方面看,他则建立在对天、地、道的效法基础上。
从统治者的角度看,高明的“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
夫唯弗居,是以不去”(第二章)②。
这样,道家的公正体现在不控制之中,处“无为”之事,就是在管理层面上体现自由的境界。
圣人不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去厚此薄彼,也不把事物的生成恃为己功、据为己有。
所谓“不言之教”的“言”,是指各种“察察”之名的法令;不言,就是不要强为不符合自然规律的指令,去实现自己的意志,因为任何自我意志的表露,必然会体现为爱恶的取舍。
理想的执政者首先去掉自我的偏执,自我的私欲,以天道对待人,无亲无疏,无近无远,对一切人一视同仁,这就使个体在自由中达成自己的愿望,按自然法则去发展、去生灭、去“自化”。
以“国家”为情怀,“自由正义”为主题的古诗有哪些
作家杨大侠指出,当今武林,尔虞我诈的现象锈蚀着人的灵魂,掏空着人的良知,灵魂都卖给了“魔鬼”,让人痛心疾首。
江湖不是污浊场,而应是朗朗晴空;行侠不是走秀台,而应是庄严的旅行。
需要一种正义的力量,把丑恶揭露得淋漓尽致,让希望和光明鼓舞照亮善良的江湖中人。
赞美一个人有正义感的句子
宁可站着死,绝不跪着生。
缉毒警察总是冒着生命危险,去跟踪毒贩,伺机抓捕。
人民警察就是休息日,也不会忘记自己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