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写论文必须要插入注释吗
正规论文都要加引用别人的话不去注释那不就是抄袭吗如果都是自己的表述那就不用了不过初写议论文老师可能会有规定让你按照正规论文格式去写,所以说让你必须加引用和加注释
写论文里面那个注释,和附录,是必须要写的吗?
按学导师的要求去弄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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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的论文本不是论文、、就是一种报告、、可以不必有附录的、、但注释至少应该有那么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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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最后参考文献前一定要写注释吗
有什么示范的论文写了注释的吗
参考文献一定要有,但注释不是一定要有,需要注释就注释,不需要就不用了。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
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
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
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
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
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
例: 注释: 1 如云南杜培武案件,河北陈国清案件,辽宁沈阳李俊岩案件,等等。
2这种推定的建立从美国来看,对口供自愿性的证明,由控方承担。
从证据法的原理来看,口供是控方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有义务证明自己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以真实性转向自愿性为核心来规定口供的规则,是证据法的发展趋势。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口供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利大于弊。
关于口供的真实性与自愿性的协调,参见汪建成、孙远:《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 对口供的强调,部分原因也来源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立法模式,缺乏实用性,导致了对犯罪的证明十分困难。
因此除了获取口供以外没有其他的有效途径加以证明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明。
参考文献: [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 [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 [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251. [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 [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 [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194. [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 [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论文中的注释和参考文献必须不同吗
我也在纠结注释和参考文献的问题,正好把刚刚看到的分享给你。
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似乎已经清晰明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事实是,由于规定的并未精确到位以及以往的习惯,学术论文的作者以及期刊编辑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太多的随意与混乱。
我们不妨看几个例子: 《教育研究》(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2003年第1 期P30: 注释: ①樊浩.教育伦理本性与伦理精神前提[J].教育研究,2001,(1). ②王小锡.经济论理与企业发展[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66-71. …… …… 注1的正文内容为: “最近,樊浩教授撰文专门探讨了‘教育的伦理本性与伦理精神’问题”,提出了伦理精神是教育共同体的人文本性的核心,教育共同体是一个伦理实体的重要论断。
①(P25) 可以看出,这里的“注释”,如果按照《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分明就是“参考文献”,但又采用了“注释”的外在形式――用数字加圆圈标注。
我们再看《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2004年第6期中的几例: 及至中世纪,基督教徒也高举自由主义旗帜,宣扬“耶稣就是一个自由探索原则的提倡者,一个创建文明的伟大英雄,正式他使人类从迷信中解放出来” [1](p.83) 。
(P5) 在这里,直接引文被处理为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弗里德利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P8) 再看: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才说,自由作为一种普遍精神,作为现存世界、自我意识以及人之根本意志的根本性规定,就像“重力是物的根本性规定一样”,不仅为自然界所固有,也为人类所固有;而且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具有现实性。
(P5) 然而,这里对黑格尔观点的间接引用,既没有标为参考文献,也没有标为注释。
我们再看: 所以在英国尽管也有排除司法审查的规定,但法院总是根据“越权无效”的原则使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条款要么完全不发生作用,要么只在一个小范围内发生。
① (P49) 这里则被处理为注释,排于当页地脚: ①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52页。
(P49)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不同杂志对参考文献与注释的理解不同。
即使同一本杂志,在引用的问题(包括直接引文、间接引文和观点的引用等)上,有的处理为参考文献,有的处理为注释,有的则既不作为参考文献,也不作为注释。
这一问题上的随意与混乱由此可见一斑。
概而言之,关于“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分,无论作者写作还是编辑对文章进行编辑处理,大致经常遇到以下一些问题,例如:引文究竟属于参考文献还是注释
吸收、借鉴或间接引用他人的观点,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文献和注释是否有必要都具体到页码
参考文献与注释在文中的为止如何安排
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