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一篇浅谈中国的医患关系
库    我国医患关系现状与对策浅析2016-12-13 6页 5.0分 用App查看我国医患关系现状和对策浅析摘要: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
由于各种原因,在当今社会,我国医患关系又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认识医患关系的现状,挖掘其中的关键问题,从而建立新型的良性互动的医患关系,已成为摆在人们尤其是医务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笔者力图从社会医患关系现状出发,总结前人研究成果,分析制约和影响医患关系的关键因素,探索改善医患关系的有效途径,为构造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过程和谐社会医务人员3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3.1医学作为自然科学的特殊性3.2医疗机构的自身因素3.2.1医疗活动商业化,部分医疗行为畸形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医疗活动具有商业色彩。
3.2.2医疗活动中将病人“物化”,治疗机械3.2.3部分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差,违规操作3.3患者的自身因素3.3.1医患关系物质化3.3.2就医期望值的提高3.3.3 信息化发展及信任危机对医患关系的冲击3.3.4 患者维权意识增强3.4社会原因3.4.1政府投入不足3.4.2医疗体制不健全高风险,低收入,使部分医务工作者工作重心发生偏移,淡化了对病人的服务质量。
媒体的负面报道。
医生和患者原本是站在同一阵线,一起对付共同的敌人——疾病。
阐述医患关系模式的几种类型
医患关系存在着三类模式:1.主动一被动模式 也可称配一服从模式。
在这类模式中,医师处于主动或支配地位,病人完全是被动的。
2.指导一合作模式 该模式中的病人有一定意志要求,需要医师帮助,并愿作。
3.共同参与模式 这类模式以平等关系为基础,医师和病人都有治好疾病的共同愿望。
双方各自发挥自己的积极性,相互支持,相互协同配合,共同和疾病作斗争。
现代医学正处个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的时期。
由于这种转变,医患关系也逐步从传统的医方主导、病人盲从的模式向医患平等、相互尊重的新型模式转变。
新医患关系模型就由受生物医学模式影响主被动模型,发展为指导合作模型或共同参与模型
以医患关系为题的排比句
急病人所急,医生才会更有责任心;想病人所想,医生才会不过度治疗;视病人为亲人,医患关系才更和谐。
医患关系和谐的宣传语,要求语言通俗、简短、朗朗上口。
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关爱生命,奉献真情,营造温馨,文明行医树医院文明新风,展白衣天使风采弘扬白求恩精神,铸塑医院新形象来到医院安心,接受医疗满意顺心,离开医院放心给我一份信任,还你一身健康“医患和谐,从心开始;和谐医患,没有终点。
”病人不明白就是工作失职,病人不放心就说明工作有差距爱心由我奉献 疗效请您验证视人民为父母 待病人如亲人 带着感情下病房 想着病人开处方 以奉献为快乐 以满意为宗旨 常将人病当己病 常将他心比我心 宁可自己麻烦百次 不让患者麻烦一次用技术治疗患者伤 用温情治疗伤者痛 为患者着想 替百姓服务 白衣天使献爱心手牵手妙手治病 心连心精心服务济世有良方 服务无止境痛苦交给我 健康带回家用激情燃烧工作 用学习展望未来 用爱心服务病人
描写医患关系和谐的成语
患者拥有哪些权利呢
(1)病历复印权。
《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
(2)知情权。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3)共同封存事故材料权。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及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4)参与和观察尸检权。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5)共同委托鉴定权。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委托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权利。
(6)再次鉴定申请权。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7)随机聘请鉴定专家权。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通过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名单来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可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组织医患双方到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名单,并请他们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8)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人员如果是医疗事故双方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9)陈述和答辩权。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受理通知之后10日内,享有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和书面陈述及答辩的权利。
(10)损害赔偿请求权。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影响医患关系的因来自医方和患方两个方 (一)医方因素 1﹒医务人员对医患沟通要性认识不够 很多医务人员仍然习惯于在那种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下开展医疗服务工作,将医患关系视为主动‐被动型的关系,觉得患者是来求医的,缺乏服务意识,有“居高临下”的思想。
医务人员认为患者只能被动地听从指令,而忽视患者的心理和情感需求,不重视倾听患者的诉说和提问。
他们没有认识到医患沟通可以通过影响患者的心理因素,从而影响疾病的康复,影响医患关系。
这样会导致医疗实践中医患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医患沟通不顺畅。
2﹒医务人员人文素养、沟通技巧的缺乏 医学的服务对象是人,医学本身蕴涵着丰富的人文精神,医学与人文融为一体才能更有效地为人类服务。
医学人文精神强调尊重患者的情感世界,尊重患者意愿。
由于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人文精神,人文知识贫乏,对患者没有同情心,缺乏关怀、关爱,在医患沟通中不能敏锐地觉察和尊重患者的心理感受,不会根据患方的情绪、表情、心理反应,运用不同的语言和非语言的沟通方式使患者获得精神、心理的慰藉和改善,从而影响了医患沟通的效果。
3﹒医务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不高 医患沟通中医务人员需要丰富的医学知识和经验,而医疗实践中有的医务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却不高。
由于医学业务知识和经验的限制,沟通中难以全面详尽地介绍诊疗情况、告知患病风险和预后,难以说清要说明的问题,也不能较好地解答患方提出的疑问。
这样医方就难以取得患方的信任,导致医患沟通不良,进而影响医患关系,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不满意后果,极易引发医疗纠纷。
4﹒不良医德医风、医疗机构形象的影响 由于少数医务人员的不良医德,如索要红包、吃回扣以及部分医疗机构的不合理用药、滥施检查、不合理收费等,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形象严重受损,在群众中留下了不良的印象,部分患者及家属由此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抱有成见,影响了医患沟通效果。
5﹒医学的特殊性 医学具有高科技、高风险性,且其发展也有阶段局限性,有许多未知的领域需要通过临床实践不断探索、总结。
因此医务人员很难全面认识每个患者与疾病相关的所有状况,也不可能预知患者可能会出现的还未被认识的病症。
医学的特殊性影响了医患沟通中的信息交流,医患沟通中存在的这些不可能全面告知患方的情况,一旦出现,患者及其家属就难以理解,就可能导致医患关系恶化,引发医疗纠纷。
6﹒医疗机构管理层缺乏职业化 对医患关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是医疗机构管理层职业化管理相对薄弱的表现之一。
目前,卫生事业管理人才相对较少,特别是高层次医疗机构管理人才的培养缺乏专业化。
医疗机构管理者精通医学专业知识,在某种意义上对提高整体医疗水平有利,但若把主要精力放在医疗工作上,势必影响到医疗机构经营管理方面的工作效率。
医疗机构管理不同于临床医学,要求管理者需不断充实和更新管理理念,及时将先进的管理手段应用到实际的医疗机构经营发展过程中,并善于不断总结经验。
医疗机构管理层应坚持依法治理、科学管理的工作原则,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与和谐医疗机构当作大事来抓。
(二)患方因素 1﹒患方的健康意识与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患方作为弱势群体,对医疗过程缺乏专业性了解和认识,且在病态下对事物的承受能力相对不足。
随着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很容易将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满意转化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质疑而引发医疗争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患方处处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患方以消费者的角色对医院提出较高层次的服务要求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2﹒患方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应有的认同 绝大多数患者及家属对医学专业的了解带有一定片面性,这种认识上的固有缺陷先期成为医疗纠纷的导火索,后期则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相持不下的困扰。
故患方不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对医疗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解与宽容,甚至个别人试图将医疗纠纷作为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工具,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加之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医疗保健制度不完善与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某些地方较为突出,患方在期望值过高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治疗效果不满意,便会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争议事件增加。
医患的关系
医生喜欢上她了,感觉他可以爱上她,所以已经为她以后考虑了。
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
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