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员代表宣言如何写
尊敬的各位领导、新老党员同志们:你们好
很高兴站在这里作为党员代表发言。
今天,又有一批新党员光荣地加入到中国共产党这个伟大的组织中,在这里,我代表全体党员对这些新入党的同志表示衷心地祝贺和热烈的欢迎
祝贺你们经过多年的自身努力和党组织的教育培养,使自己梦寐以求的理想变成了现实,终于成为我们这个先进组织中的光荣一员,为党组织增添了新鲜的血液,增加了新的战斗力,我们全体党员为有你们这样的好同志而骄傲,为有这样的新战友而自豪。
我们的党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义无反顾的成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在民族革命和解放时期,是我们的党站在时代的风口浪尖,力挽狂澜,反帝反封,抗日救亡,建立了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如今的现代化建设时期,又是她勾画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蓝图。
我们知道,2008年是个多灾多难的一年:雪灾、地震、水灾。
在灾难面前,有多少共产党员前赴后继的奔向了灾区,突击在救灾最前线;有多少共产党员第一时间竖起旗帜、第一现场组织救援,成为救助群众、团结群众的中流砥柱;有多少共产党员履行了自己的庄严使命,书写了一篇篇雄壮的英雄史诗,铭刻下一座座丰碑。
作为新党员,今天就意味着你们自己政治生命的开始,就是为人类最壮丽的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新起点。
你们更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严格执行党的章程,坚决履行党员的义务,认真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考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局观,时时刻刻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处处做表率、时时做模范,真正展现出我们共产党员的风采,为共产主义事业的繁荣富强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作为一名老党员,今天能够看到新同志加入我们的队伍,我感到很高兴,回想起自己在入党过程中,也受到了很多领导和同志的教育、帮助和支持。
在此我代表新老党员向帮助过我们的领导和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加入党组织,决不是我们工作的终点,而是我们工作的新起点,我们应该从头做起,从点滴做起,思想上先人一步,行动上奋勇争先,作风上率先垂范;我们应该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坚定政治信仰,加强组织观念,提高自身修养,积极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义务,克己职守,努力工作,加强学习,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在此,我代表老党员对大家提出几点要求和希望: 1、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
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无论是取得成绩,还是面对挫折,都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时刻牢记党组织的培养和关怀,努力工作,以更加出色的工作业绩为党旗增辉。
2、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要按照“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优良的作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谦虚谨慎,言行一致,要树立我们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在各项工作当中,发挥排头兵的作用。
3、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立正确的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时代前进的步伐。
4、在工作中,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把入党的政治荣誉,转变为自己奋斗的使命,勇于开拓,敢于创新。
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虚心接受批评,积极创造条件,把入党作为工作的加油站,再接再厉,勇往直前,做一名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去迎接更加辉煌的明天,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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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代表的主要程序
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代表的主要程序一、清点到会党员人数。
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才能进行选举,这里的应到会人数,即按规定需计算在应到会人数这内的有选举权的全体党员。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镇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一是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二是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三是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四是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五是工作调动、处出学习或长期在外务工半年以上的,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二、通过选举办法。
本选举办法由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拟制,提交本支部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表决通过。
三、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全体党员从本选举单位中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由三人组成(总监票人1人)。
计票人由会议的主持人从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
四、宣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监、计票人分发选票。
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六、选举人填写选票并安指定顺序投票。
七、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八、计票人在监票人的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代表的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这是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党员代表大会更好地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
鉴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不同的单位往往悬殊很大,所以不宜统一规定名额,只能规定一个大体的幅度,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根据上述原则,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名额,更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但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者的各自结局,包括中共一大的代表
陈独秀:(1880年-1942年)字仲甫,安徽怀宁人。
“五四”运动的领导人之一,新文化运动的领袖和主将。
上海共产主义小组的发起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中共一大被选为中央局书记。
在第一次国共合作中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
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中央在湖北武汉召开“八七”会议。
罢免了他的领导职务。
后因在党内搞非法小组织活动,1929年11月被开除出党,沦为托洛茨基派的首领,一度被国民党政府逮捕。
1942年客死于四川江津。
他是一个在学问和人格上无可挑剔的卓越志士。
李达:(1890年-1966年)号鹤鸣,湖南零陵人。
1913年到日本留学,1920年回国,参与发起成立上海共产主义小组,中共“一大”被选为中央宣传主任。
由主办的湖南自修大学校长转任湖南大学教授。
1923年退党。
北伐时,任武汉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政治教官,大革命失败后回家乡。
后展转上海、北平、湖南、广西等地任教。
1949年北上解放了的北平,重新入党,后为湖南大学、武汉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哲学学会会长。
文化大革命遭受迫害,1966年8月24日去世于武汉。
李汉俊:(1890年-1927年)原名书思,湖南潜江人。
早年留学日本,归国后为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发起人与组织者之一。
“三大”时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
后与陈独秀、张国焘意见不合,退党去湖北,北伐时,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委员,湖北省教育厅长。
1927年11月,被桂系军阀胡宗铎、陶钧杀害。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承认其为革命烈士。
他与妻子王会悟是中共得以问世的最大功臣之一。
又是一个倔强、有个性,而命运极其不幸的人。
周佛海:(1897年-1948年)湖南沅陵人。
早年求学于日本,1921年回国渡假,在上海参加中国共产党后仍回日本。
1924年脱党加入国民党,1926年任职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武汉分校秘书长兼政治部主任,后投靠蒋介石。
1929年任国民党政府训练总监部政训处长,1932年参与组建法西斯特务组织蓝衣社,1935年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任中央民众训练部部长,中宣部长,抗战时,投向汪精卫,参与组建伪南京政府,任警政部长、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长,中央储备银行总裁,上海市长。
日本投降后,以曲线救国,被蒋介石任命为上海行动队总指挥。
后国民党政府迫于舆论压力,以汉奸罪收审周佛海。
他于1948年死于南京狱中。
李大钊:(1889年-1927年)字守常,河北乐亭人。
1913年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1916年回国任《晨钟报》主编,后为新文化运动主将,《新青年》主编。
积极宣扬马克思列宁主义。
“五四”运动后,开始与陈独秀商榷组织中国,为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
1920年9月发起成立北京共产主义小组,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
翌年为中共北方局书记,致力于国共合作和改组国民党。
是1926年“三•一八”反军阀运动的领导者。
1927年4月6日,在北京为军阀张作霖逮捕,4月28日被处以绞刑。
张国焘:(1897年-1979年)字特立,江西萍乡人。
在北京大学读书时参加北京共产主义小组,“一大”时,当选为中央组织主任。
“二大”至“五大”的中央委员。
“八•七” 会议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六届一中全会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
1930年任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1931年回国后作为中央代表入鄂豫皖苏区,第四方面军任中央分局书记兼军委书记。
主持肃反,搞扩大化,致使该苏区反围剿失败,后入川。
1935年6月与中央红军在川西会合,任红军总政委。
拒不执行中央决议,以军权相挟。
中央红军北上后,在桌木碉另立中央,自任主席。
红四方面军三过草地遭受重创后,不得已取消伪中央,率军北上。
1937年任陕甘宁政府副主席,在中央清算运动中,自感不保,于1938年借口祭扫黄帝陵,潜奔武汉,投靠国民党,入军统高级特务班,被开除出党。
1949年逃往香港,1968年定居加拿大,1979年12月3日,在多伦多于贫病中被冻死。
刘仁静:(1902年-1987年)又名刘亦宇,“五四”时为北京大学哲学系学生。
1920年9月参加北京共产主义小组,为北京共青团会计主任。
“一大”后从事马列主义研究会工作,1923年入苏联参加少共国际代表大会。
1926年复被派往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参加托洛茨基派组织。
大革命失败后,与陈独秀同搞党内小组织,1921年11月15日被清除出党。
曾在北京师范大学任教,后为人民出版社编辑。
文化大革命九死一生。
1987年8月5日遭遇车祸死亡。
((1989年版《词海》载卒年为1986年)。
董必武:(1885年-1975年)前清举人,湖北黄安(今红安)人。
1911年加入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参加辛亥革命。
1920年在湖北创建共产主义小组,任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
1927年赴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1931年回国。
土地革命时期,在江西中央苏区,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
1934年参加了二万五千里长征。
到陕北后,任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
抗战以后,为我党同国民党谈判代表,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
建国后为国家副主席,人大副委员长,历届中央委员。
七届中央全会后当选为政治局委员,文革中在惶惶不安中闲居八年,十届一次会议为政治局常委。
1975年4月2日,在北京病逝。
陈潭秋:(1896年-1943年)字云先,湖北黄冈人。
1920年参加湖北共产主义小组,后任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领导“二•七”大罢工。
1924年后,任武汉党的书记,江西省委书记,“五大”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
1928年后任中央组织委员,福建省委书记。
苏区政府粮食委员。
1934年去苏联参加共产国际工作。
1939年回国,任中共驻新疆代表,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主任。
1942年9月被新疆军阀盛世才逮捕,翌年9月被害。
何叔衡:(1875年-1935年)又名瞻牯,湖南宁乡人。
前清秀才,1912年入长沙第一师范就读,1918年参加新民学会,1920年入湖南共产主义小组。
任湖南自修大学,湘江学校校长。
大革命后去苏联莫斯科东方大学进修,归国后不久入苏区为苏维埃政府人民检查委员,最高法院院长。
长征时,因其与的因缘而被留守中央苏区,1935年2月在福建长汀突围时牺牲。
蔡和森:(1895年-1931年)挚友,长沙第一师范校友,湖南宁乡人。
新民学会及湖南共产主义小组发起人和组织者之一,1919年与母亲,妹妹蔡畅同赴法国勤工俭学。
1920年8月3日,其给信中明确提出:“必要组织党——因为他是革命运动的发起者、宣传者、先锋队、战斗部”。
1921年底,在参与组建中共旅欧支部后,被法国当局以宣传共产主义罪驱逐回国,加入中共。
“三大”至 “六大”为中央委员,“五大”、“六大”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八•七” 会议后为北方局书记,1929年为中共派驻共产国际代表。
1930年回中央工作。
1931年,在赴香港指导广东党的工作时,被英国殖民当局逮捕,引渡到广州。
坚贞不屈,6月10日,为反动派活活用铁钉在板上钉死。
陈公博:(1890年-1946年)广东南海人,广州共产主义小组成员。
“一大”后回广州,因反对党联合孙中山的决策,宣布独立行动,1923年被开除党籍。
抗战时,追随汪精卫投敌叛国,为伪南京政府立法院长。
汪精卫死后的南京政府代主席、兼行政院长。
1946年6月在苏州监狱被处决。
邓恩铭:(1901年-1931年)字仲尧,贵州荔波人,水族。
1920年夏,在济南与王烬美组织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后发起建立共产主义小组。
1922年赴莫斯科参加远东及民族革命团体代表大会,归国后领导山东党的工作。
1923年任中共直属山东青岛支部书记,后任山东地委书记。
“五大”后,任山东省委书记、青岛市委书记。
1928年因叛徒告密被捕,两次越狱未成,1931年4月5日英勇就义。
王烬美:(1898年-1925年)原名王瑞俊,字灼斋,山东莒县人。
参加山东“五四”运动,后与邓恩铭在山东建党,任中共山东区支部书记,、区委书记、省委书记。
与邓参加远东会议,1924年参加国民党“一大”,领导工运,兼办革命刊物,1925年在青岛因肺痨去世。
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参加人员是不是必须是党员
当然是
执政党的代表大会。
但也允许少量民主党派的代表列席参加旁听。
十八大代表名额共2270名,由全国40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其中各地方1584人,军方300人,党政机关292人,央企金融94人。
党代表约占全国人口1\\\/610000,其中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入党的2258名,1976年11月后入党的1640名,生产和工作一线党员692名,党员领导干部1578名。
到2012年11月8日止实到2268名(其中2人因病去世)。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
A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编辑本段 第三章 附则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