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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座右铭

时间:2014-04-07 17:15

浅谈如何提高基层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

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主要体现在:1、以“民本警务”理念为指导,让民警进一步认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提高基层民警“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自觉性;2、开展执法培训,提高基层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能力。

;3、建立和完善执法办案制度,确保每个办案环节和民警的执法行为做到有章可循,从而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提高民警的执法质量和水平;4、加强执法监督,把执法监督始终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和完善案件审核监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监督制度。

并建立完善的执法考评和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执法办案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执法办案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安民警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效果。

执法办案中的“四个一律”指什么

行政处罚一序流程: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①上级部门交办;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

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

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

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

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

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公安机关问话够成什么条件到执法办案区

到公关办案区接受询问的,应当是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的行为人。

对于证人或者受害人,应到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技巧

朱伟,以其三十多年所办理的二千余例各类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包括审判在内的代理、检察、侦破以及其他执法办案过程作系统剖析,就行政执法人员如何查明事实、固定权利、判定性质、界定形态、适用法律等作可操作的路径指引,特点是标准化、高效率、有规律、能预见、可直观。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必须什么条件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3、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4、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办案中如何做好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审查判断

当和申辩是指当事人就案件有关事实向办关所作口头或书面的叙述,平时人们常说的笔录和提供的自述材料。

\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陈述违法的具体情况,叫当事人陈述;第二是当事人否认自己有违法行为或需要承认违法行为,但是说明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或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有利自己的情况,这叫当事人的申辩。

如当事人说明自己有无违法行为的申诉和解释。

第三是当事人在陈述中指出某一违法行为是别人实施的或者同别人共同实施的,这种叫举报或检举他人违法行为。

\ 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作用\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任何案件都有的,而且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有真有假,不能轻信,只有通过其他证据的辅助证明,才能认定。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客观全面的分析研究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案件,具有一定作用。

\ 1、当事人真实地坦白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和具体违法情节,为办案人员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清违法事实提供线索。

\ 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是检举他人违法,都会谈到一些直接或间接涉及案件中有关人和事的情况,有利于办案人员发现一些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从而扩大调查范围,彻底查清案情,查处违法行为人。

\ 3、当事人的申辩可以使办案人员做到“兼听则明”,违法案件往往是错综复杂,真相和假相混杂在一起,此种违法行为和彼种违法行为的界限相互混淆不清,有的案件轻重情节并存,为了查清案情,办案人员不仅要听取证人提出的根据和理由,也要听取当事人反驳申辩,检举方面提出的根据和理由,将正反两方面的材料和意见对照分析研究,是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避免发生片面性的错误。

\ 4、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和案件的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对照,便于更好地审查和核实其他证据,有利于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

\ 5、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衡量当事人认错和悔改的程度,通过对当事人供述的分析,可以判明当事人认错的程度,有利于正确执行自由裁量权的政策,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决定。

\ 二、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由于当事人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关系和地位,以及案件查处的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当事人的陈述存在两个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当事人在政策和法律的教育下,或在事实证据面前无法隐瞒与抵赖的情况下,可能供出全部或者部分真实的违法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出于各种思想动机,怕供述后要加重对自己的处罚,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行为诡密,手段高明,不易被人发现等心理,根据当事人供述的两种可能性,在判断陈述材料时,既不能完全相信,也不能盲目轻信,供述材料必须得到其它物证或者人证的证实后才能采用。

因此,应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 1、审查当事人陈述与其他人证、物证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注意哪些问题是陈述与证据俱全,而哪些问题是有其他证据无笔录和自述材料或者是有笔录和自述材料无其他证据,有陈述无其他证据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查处制假案件中,虽然有当事人的陈述承认有制假行为,但没有鉴定结论证明当事人所制造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就不能定案处理。

\ 4、注意当事人前后的陈述,以及同案当事人相互之间的陈述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应当进一步查证,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去伪存真。

\ 总之,审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注意当事人陈述的特点外,还应将当事人陈述与同案的其他证据相联系起来加以对比,综合分析,找出异同点,进行逐一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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