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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座右铭

时间:2013-10-20 10:01

怎样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

1、通晓立法背后的初衷,精通本专业的法律,同时视野要开阔;2、学会换位思考,从正反双方考虑,从国家,社会角度考虑,从法理,情理角度考虑;3、防患于未然,做好后续的普法,宣传工作;

关于《老子》的名言

1、“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第二章) 意思是:天下的人都知道怎么样算是美,这样就有了丑;都知道怎么样算是善,这样就有了不善。

2、“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

”(第七章) 意思是:所以有道的人把自己放在后面,反而能赢得爱戴;把自己置于度外,反而能保全生命。

3、“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第八章) 意思是:水善于滋润万物而不和万物相争,停留在大家所厌恶的地方,所以最接近于道。

4、“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

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

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

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第十一章) 意思是:车轮上的三十辐条汇集到一个毂中,有了车毂中空的地方,才有车的作用。

揉合陶土做成器具,有了器皿中空的地方,才有器皿的作用。

开凿门窗建造房屋,有了门窗四 壁中空的地方,才有房屋的作用。

5、“孰能浊以静之徐清

孰能安以动之徐生

”(第十五章) 意思是:谁能在浑浊中安静下来,使它渐渐澄清

谁能在安定中活动起来,使它出现生机

6、“致虚极,守静笃。

万物并作,吾以观复。

”(第十六章) 意思是:致虚和守静的工夫,做到极笃的境地。

万物蓬勃生长,我看出往复循环的道理。

7、“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能长。

”(第二十二章) 意思是:不自我表扬,反能显明;不自以为是,反能彰显;不自己夸耀,反能见功;不自我矜恃,反能长久。

8、“企者不立,跨者不行。

”(第二十四章) 意思是:踮起脚跟,无法站得久;跨步前进,无法走得远。

9、“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第二十九章) 意思是:圣人要去除极端,去除奢侈,去除过度。

10、“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

” (第三十一章)意思是:兵革是不祥的东西,不是君子所使用的东西。

万不得已而使用它,最好要淡然处之。

11、“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举之;将欲取之,必固与之。

是未微明。

”(第三十六章) 意思是:将要收敛它,必须 暂且扩张它;将要削弱它,必须暂且强化它;将要废弃它,必须暂且抬举它;将要夺取它,必须暂且给予它。

这叫做微妙的启明。

12、“大方无隅;大器晚成;大音希声;大象无形;道隐无名。

”(第四十一章) 意思是:最方正的反而没有棱角,贵重的器物总是最后完成,最大的音乐反而听来无音响,最大的形象反而看不见形迹,道幽隐而没有名称。

13、“名与身孰亲

身与货孰多

得与亡孰病

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

”(第四十四章) 意思是:名声与身体,哪一个更亲近

身体与钱财,哪一个更贵重

获得与丧失,哪一个更有害

过分爱惜必定造成极大的耗费。

储存丰富必定招致惨重的损失。

你爱不爱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否为它所累。

14、“其出弥远,其知弥少。

”(第四十七章) 意思是:走出户外愈远,领悟道理愈少。

15、“塞其兑,闭其门;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

是谓玄同。

”(第五十六章) 意思是:塞住出口,关上门径;收敛锐气,排除纷杂;调和光芒,混同尘垢。

这就是神奇的同化境界。

16、“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

”(第五十七章) 意思是:以清静之道治国,以诡奇的方法用兵,以不搅扰人民来治理天下。

17、“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第六十四章) 意思是:合抱的大树,生长于细小的萌芽;九层的高台,筑起于每一堆泥土;千里的远行,是从脚下第一步开始走出来的。

18、“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第七十四章) 意思是:人民不害怕死亡时,怎么能用死亡来恐吓他们

19、“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

”(第七十九章) 意思是:重大的仇怨经过调解,一定还有余留的怨恨,这样怎能算是妥善的办法

20、“信言不美,美言不信。

”(第八十一章) 意思是:实在的话不动听,动听的话不实在。

听先进公务员报告的感受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奥林匹克象征性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  2004-06-18 14:47:00 中国奥委会网  --------------------------------------------------------------------------------  奥林匹克标志(Olympic Logo)是由《奥林匹克宪章》确定的,也被称乘为奥运五环标志。

它由5个奥林匹克环套接组成,可以是单色,也可以是蓝、黄、黑、绿、红5种颜色。

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是黄、绿环。

整个造形为一个底部小的规则梯形。

奥林匹克标志象征五大洲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相聚一堂,充分体现了奥林匹克主义的内容, 所有国家—一所有民族的“奥林匹大家庭主题。

  奥林匹克标志最早是根据1913年顾拜旦的提议设计的,起初国际奥委会采用蓝、黄、黑、绿、红色作为五环的颜色,是因为它能代表当时国际奥委会成员国国旗的颜色。

  1914年在巴黎召开的庆祝奥运会复兴20周年的奥林匹克全会上,顾拜旦先生解释了他对标志的设计思想:“五环——蓝、黄、绿、红和黑环,象征世界上承认奥林匹克运动,并准备参加奥林匹克竞赛的五大洲,第六种颜色白色——旗帜的底色,意指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能在自己的旗帜下参加比赛。

”因此,作为奥运会象征、相互环扣一起的5个圆环,便体现了顾拜旦提出的可以吸收殖民地民族参加奥运会,为各民族间的和平事业服务的思想。

  自1920年第七届安特卫普奥运会起,五环的蓝、黄、黑、绿和红色开始成为五大洲的象征,分别代表欧洲、亚洲、非洲、澳洲和美洲。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变化,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阐释也出现了变化。

根据1991年的最新版的《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词条的附则补充解释,奥林匹克旗和五环的含义, 不仅象征五大洲的团结,而且强调所有参赛运动员应以公正、坦诚的运动员精神在比赛场上相见。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

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 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颁布日期] 2002.04.01  [实施日期] 2002.04.01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用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第十三条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的好人好事有哪些

2014年2月“湖北好人”武汉市事迹材料发表时间:2014-04-29 16:22 来源:湖北文明网   轮椅上的灿烂“星光”——曹一钢  他,出生8个月时就因患脑瘫而四肢瘫痪,从此便与轮椅相伴;他,虽身体重残、家庭困难,却省吃俭用把攒下来的钱捐出去;他,就是“武汉星光热线服务中心”的创办人——曹一钢。

命运给了他一记沉重的打击,他却用不屈的意志和无私的精神在轮椅上谱写了一曲生命的华章,让我们看到了轮椅上的灿烂“星光”。

  2000年,曹一钢创办“武汉星光热线服务中心”,开通了免费心理咨询、职业介绍、红娘三部热线。

几年来,他共为1000多名残疾人朋友提供心理咨询,用现身说法的方式对求助者进行思想引导和劝服,帮100多名残疾人找到了工作,为200多名残疾人免费牵线,至今已经结婚的就有50多对。

  热心的他还多次组织残疾朋友们外出散心,举办相亲聚会,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因此被残疾朋友们亲切地称为“曹哥”。

据不完全统计,他的各类捐款已达1万多元。

  2000年,一次偶然,他在报纸上读到四川女子周仁菊的辛酸故事,捐出1500元帮她治病。

对方只收下500元,曹一钢便将退回的1000元捐给医院筹建骨髓库。

两次捐款的消息见报后,引发极大反响,各界群众纷纷给周仁菊和骨髓库捐款。

  2008年,汶川地震时,曹一钢与肢残人林厚凯、黄成民、万毅及志愿者张承志5人,将自己平时省吃俭用节省的2500元人民币交给汉阳区残联胡明忠主任手中,请他转交给四川汶川和北川等重灾区,以此表达残疾朋友的一片爱心。

  曹一钢说:“因为自己身有残疾,所以更能深切地体会残疾人的难处和心情。

我希望用自己的残躯尽可能帮助那些同样残疾的朋友和其他有困难的人,让他们更加坚强地面对生活。

”嘴咬筷子,“啪啪啪”在键盘上敲一阵,制表、填字、打印……当散发着油墨香的纸张从打印机吐出时,曹一钢的一笔生意就做成了。

现在的他每日靠嘴巴咬起听筒,接听热线,闲余时咬着筷子打字、复印以赚取微薄的费用维持生活,但他依然乐观地继续着自己的星光之路。

“我和其他3位朋友还准备捐献出遗体用于医疗。

虽然我是个残疾人,但人总不能白来世界一趟,总应该为社会做些什么,那样的人生才有意义。

再说,废弃物都能再利用,何况是人呢

”  春风化雨铸幸福 乐为和谐作基石——兰毓云  兰毓云,女,现年75岁,45中离休教师, 家住武汉市武昌区文明路67号。

她一辈子从事教育和工会工作,为国家输送了大批的优秀人才,自己有三个孩子现分别在英国、美国、中国担任医师、总经理、高级教师等,她的学生遍布全国各地,有的是老师、有的是医生,有的是商界精英。

50多年来,她义务为人牵红线,搭鹊桥,帮助大男大女在茫茫人海中找到另一半,成绩斐然,至今共有600对男女步入婚姻殿堂,另有360对男女正在热恋中。

被评为武汉市第一“超级红娘”、“江城十大好妈妈”、“感动湖北十大人物”、“湖北省文明家庭标兵”、“全国文明家庭标兵户”。

  兰老师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看到一对对男女相识、相知、相爱,再共同走入结婚礼堂得到一生的幸福,是非常美好、甜美的事情,从小处来说是撮合了他们,从大处来说,是为社会做了一点有益的事,我们生活无忧,子女也已成才,为别人的幸福出一份力也算是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这种事我会一直坚持下去,争取介绍成功1000对甚至更多的人手牵手,走进婚姻的殿堂。

每天来找她找朋友的大男大女络绎不绝,常常出去5个,进来10个,登记还得排队,最高峰的时候,从早到晚来人不断,从早上7点到晚上22点总有人来访,一天要工作18个小时,她从不厌烦,任劳任怨,不收一分钱,惟愿多“制造”美满爱情。

她将他们的信息分类登记,而且还会逐条登记,为其中的合适者牵线搭桥,她说“看到一对对新人经我们介绍从陌生到相识,从相爱到步入婚姻的殿堂,我就有说不尽的成就感和幸福感。

为了更多人拥有美丽的爱情,她会一直努力,争取介绍成功500对,1000对……”  她与老伴相扶相依、患难与共。

在文革中,老伴政治迫害,劝她离婚,她断然拒绝。

在老伴重病期间,她亲自做好护理工作,细心照料,使他很快战胜了病魔,老伴很是感动。

她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为子女入学、家庭教育、提高学生成绩不懈努力。

她的家庭气氛十分和谐,经常开家庭音乐会,唱红歌、和经典歌曲,跳民族舞,打太极拳,曾数次在省、市电视台举办家家乐等文艺比赛活动获奖。

她热心共公益,义务奉献。

社区在开展老年人文化活动中,她自编自演了多个文艺节目。

每次演出活动,均有她策划,两个多小时的节目,从组织编排、节目创作、导演等工作,到具体的服装道具的制作、资料的复印、音响的配合、接待工作等,均有她热情参与,无私奉献。

社区在武昌区“首义之歌”比赛中获得了风采奖,在前年参加省群艺馆中老年卡拉OK歌曲大赛中获得了二等奖,她所辅导的节目均获市、区一等奖、二等奖。

在组织单位节目演出中,从不收取报酬,有时单位在经费困难时,她自己主动付出,为使活动顺利、圆满完成,有时自己为活动出资几百元钱。

  她是花堤社区优秀调解员。

前两年45中决定要把家属区与学校分开,遭到家属区的强烈抗议、抵制。

她从中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无论白天黑夜,她主动宣传政策,上传下达,沟通思想,劝阻不良行为,最终使家属满意,学校圆满完成任务。

她尽职尽责,及时解决家属关心的问题,多次为45中宿舍出谋划策,及时表扬好人好事,及时提醒安全和天气信息。

在她的管理下,45中宿舍多次被评为五好门栋先进门栋,她家被评为五好家庭,并在电台进行播放,在创建两个文明建设中被评为“百名文明市民”。

她常说:我所做的点点滴滴,是每个社会公民为创建文明城市应尽的义务。

许许多多和我一样的普通市民,都默默地立足本职,踊跃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努力实践“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七旬女婿悉心照料九旬瘫痪岳母二十载——邱昌平  “这个好女婿在我们社区没有人不知道,他对岳母跟亲娘一样孝顺,就算许老太太有亲生儿子也不一定比他照顾得好。

”提起邱昌平,门栋长韩世珍不禁伸出了大拇指。

二十年来,邱昌平坚持天天照顾岳母,看到这个女婿这么周到,邻居们也经常上门看望老人,有的还帮助老人理发,有的陪老人唠唠嗑。

“大家都说,这真是个难得的好女婿,有这样好的女婿照顾,让我们这些中老年人都羡慕得很呢。

”  好女婿邱昌平:能照顾老人是一种幸福  东亭小区A栋3门401一对年逾古稀的夫妇,吃力地将一位已至耄耋之年的老太太扶上轮椅。

妻子忙着为老太太梳头,丈夫则为老太太穿鞋。

这对夫妇便是邱昌平和胡爱珍,坐在轮椅上的老太太则是邱昌平的岳母许璟秀。

在外人看来,这是一个温馨的画面,对邱昌平和胡爱珍夫妇来说却是每天都要进行的普通生活环节。

  老人愿意跟着我们生活,这是看得起我们,应该感到幸福才对!”邱昌平笑了笑。

二十年前和妻子接过了照顾岳母的担子,一挑就是二十年。

刚开始几天,邱昌平和妻子还觉得能照顾老人挺好。

过了几天,两口子便感觉吃不消了。

后来,两人都感到身心俱疲。

但是,两人相互鼓励、支持,终于将照顾老人的重担坚持挑了下来。

  洗尿布洗衣服女婿包了  推开许璟秀老人的家门,映入眼帘的,是一个狭小的客厅,客厅里摆放着一张圆形饭桌,,这个只有六七十平米的房子,打扫得一尘不染,就连厨房做饭的炊具都擦得锃亮。

93岁的许璟秀老人腿脚骨不灵便,因为中风患病生活二十余年不能自理。

老人的卧室不仅通风敞亮,床铺也收拾得一尘不染,许璟秀老人坐在轮椅上,身上穿着浅粉色的外套,看上去很精神。

老人开心地指着邱昌平说:“这都是俺这好女婿的功劳,把家里收拾得干干净净。

”老人告诉我们,女婿每天来除了打扫家里的卫生,还要给自己洗换下来的衣服和尿布。

“其实我是真不愿意让他帮我洗,一个大老爷们,他非要给我洗,真是比我闺女还贴心。

”  听到岳母不停地夸奖自己,一旁的邱昌平变得不好意思起来,搓着手憨憨地笑着。

现年72岁的邱昌平衣着打扮上都显得很朴实,年过古稀的他头发也已经全白。

邱昌平原来是武汉手表厂的退休职工,退休后,岳母的身体越来越不好,他把所有的精力放在了照顾岳母上。

“我的胃不好,女婿经常给我熬小米粥,做饭前都问我想吃什么口味,每天削至少一个苹果给我,我牙不好,他就用勺子挖出来喂我。

”说到这,老人眼眶不禁红了。

对于女婿邱昌平,93岁的许璟秀老人如此评价。

  老人不敢多喝水他急了  “以前为了少给女婿、女儿添麻烦,我每天都尽量少喝水,甚至不喝。

”老人告诉记者,自己年纪大了经常喜欢喝水,但如果喝多了水,晚上行动不便经常会尿到床上,第二天女婿还要洗床单、清理床铺很是麻烦,因而她便尽量少喝水。

女婿发现这个情况后很生气,并对她耐心劝导,叮嘱她喜欢喝就多喝点,不要嫌添麻烦而忍着。

  在老人的枕头边看到,他们准备了一个按压式保温杯,保温杯放在一个塑料盒子里,这样老人不仅方便喝水,也不容易洒到床上。

床头上还放置了整整一排的尿不湿。

  说话期间,他将阳台上晒的尿布和床单收拾了进来,这些都是早上他刚洗的。

每天早上第一件事,就是把老人的坐便盆清洗干净,然后再把地板用湿布擦拭一遍,开一小会窗通风透气,为了消毒杀菌,卧室里还专门放置了一小瓶醋。

  多年劳累,多种疾病缠身  照看老人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体力,而对于已经年逾古稀的夫妇来说,着实有些吃不消。

几年下来,二人都患上了多种疾病。

  “以前每天都要给老人翻身、按摩,加上买菜、拎重物等,我患上了腰椎间盘突出症!”邱昌平说,犯病的时候,他疼得根本坐不到椅子上,有时疼得能把碗扔出去。

  除此以外,顽固性失眠也折磨着邱昌平。

白天,他要照顾老人,晚上又无法入睡,整晚的失眠使他的精神状况极度下滑。

“那时,我就感觉我的脑袋是水泥掺和垃圾做成的,既有眩晕感又有针扎的感觉!”据邱昌平回忆,一次正在做饭时,他突然感到一阵头晕,赶紧双手扶住灶台才没有摔倒。

邱昌平夫妇也因为多年劳累,均身患高血压。

  孝敬老人,要有“四不精神”  “老年阶段,是人一生中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阶段!”邱昌平说,老人需要的帮助分为心理和生理两个方面。

从生理上说,老人的身体机能远不如年轻人,日常生活需要年轻人照顾;从心理上说,老人在晚年会有强烈的孤独感,需要年轻人的陪伴。

  在邱昌平看来,党是国家的天,父母便是家庭的天。

许多老人在晚年得不到儿女的细心照顾,在离开这个世界时是非常痛苦的。

都说“百日床前无孝子”,许多年轻人在父母过世后痛哭流涕,但这不及在父母健在时为他们喂一口饭。

有的人在父母死后为他们烧很多纸,可把全世界的纸烧光了,也抵不上为父母生前洗一片尿布。

  邱昌平认为,照顾老人很辛苦,但为了照顾好他们,必须要有不怕吃苦、不怕吃亏、不怕劳累和不怕埋怨的“四不精神”。

“只要老人愿意跟着我们,我和妻子就愿意照顾下去!”邱昌平说。

  争做医调纠纷“内行人”——王佩兰  她是百姓心中的“暖心人、解忧人”,调解中的“内行人、灭火人”,充满着对这一方水土的深深爱恋。

面对医疗矛盾纠纷,她像水一样润物无声;面对剑拔弩张,她像山一样坚韧不拔,让人民调解成为百姓解决医疗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现年58岁的武汉市汉阳区医疗调解委员会主任王佩兰,自2010年成立汉阳区医疗调解委员会以来,作为首席调解员的她,以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扎根医调工作。

在近三年的工作中,共受理医疗纠纷108起,调解成功108起,成功率为100%。

调处重大医疗纠纷25起,防止矛盾激化18起,签订民调协议书108份,协议执行率100%。

受理涉诉金额550余万元,调解协议赔付金额238万元。

先后获得“汉阳区优秀共产党员”、“武汉市优秀人民调解员”等荣誉称号。

为化解汉阳区医疗纠纷,打造平安汉阳,维护医患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彰显出一名模范调解员的优秀品质和风采。

  用“痴心”修炼独门硬功 争做医调纠纷的“内行人”  王佩兰是汉阳区卫生局一名普通的退休干部,但她却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描绘出一幅不平凡的画卷。

一生扎根在基层工作岗位上的她不甘于安逸的退休生活,凭借丰富的法学知识、医学知识,毅然投身到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让自己的晚年生活继续发光发热。

她热衷人民调解工作,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善于应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采取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和措施。

在工作实践中,王佩兰总结出一套自己的调解方法,即“平怒气、听倾诉、准分析、妥解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展现出卓越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群众利益无小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各方利益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

为了应对这一形式,王佩兰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工作生活之余,抓紧一切时间,自我施压,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学以创新。

通过学习法律、医学、人民调解的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工作和应变能力,成为民调工作的行家里手。

  用“诚心”打开群众心结争做医调纠纷的“暖心人”  汉阳区总面积108平方公里,共12个街道,112个社区(村),总人口58万,医疗机构328个。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医疗安全意识日益增强,医疗技术的客观局限远不能满足人们对疾病诊治的高期望,使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上升态势。

  2012年4月的一晚,罗某因“颌面部裂伤,颅底骨折”入住某医院脑外科住院治疗。

6月8日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对该医院的治疗抢救过程非常不满,认为院方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得当,要求医疗机构给家属一个说法。

该医疗机构请求王佩兰帮助分析,出面调解此事,面对当事人的信任,王佩兰义不容辞。

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她感觉到如果处理不善,很有可能发展成一起涉法的信访案件。

王佩兰开始仔细调查,详细了解整个事件的始末。

经调查患者的死亡原因是突发猝死,医方也及时实施了紧急心肺复苏抢救等措施。

由于患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扬言要用尸体堵医院的门。

王佩兰一边对患者家属进行耐心的沟通疏导,希望逝者安息、生者坚强,稳定家属情绪,待患者家属心情平静后,王佩兰竭力用患者家属能接受的语言深入浅出地为其讲解法律知识,运用医疗专业的知识与患方一起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解释医院急救程序无原则上的过错;另一方面王佩兰积极与医方沟通协调,指出患者已辞世,对家属造成的伤害无法弥补,希望医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患者家属给予一定的人道帮助,减免患者的部分住院医疗费用。

最终王佩兰通过这种情理法“心门钥匙”,彻底打开了双方症结,避免了一场因医疗纠纷聚众闹事事件的发生。

  用“爱心”调处人间真情 争做医调纠纷的“解忧人”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王佩兰从建章建制做起,不怕吃苦、不怕委屈,面对当事者双方的不理解,她没有怨气,一心想着为群众化解矛盾。

正因为她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才有了缓解医患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成果;正因为她一步一个脚印搭建医患沟通平台,才架起了医患之间沟通的桥梁;正因为她争当医患矛盾 “解忧人”,才有了对每起医疗纠纷的处理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实效,真正做到小纠纷不扩大,大纠纷不激化,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矛盾,平息了一场又一场纠纷,为维护辖区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3年5月4日,贺某因咳嗽不适,到某诊所就诊,在皮试为阴性的情况下,医生为其注射头胞类抗生素药物,随后却出现过敏性休克,医生立即转送上级医院抢救,患者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认为医方有重大过错,要求医方给予赔偿77万余元。

其医方认为,其医疗行为无重大过错,要求做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查明其死亡原因。

由于患方不同意做鉴定,因而无法启动鉴定程序,患方矛盾日趋激烈,发展到患方人员围堵政府机关。

区医调委介入后,王佩兰考虑到患者家庭十分困难,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如不给予适当的补偿,患方不可能接受。

而医方在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不同意给予患方高达77万元的补偿也有法律支持。

王佩兰深知调解工作不能硬来,只能用心用情和他们沟通,设身处地地站在他们的立场,换位思考问题,最终寻找到平衡点,促使纠纷调解成功。

为此,王佩兰始终坚持在协调各方的利益,始终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经过10余天的不断努力和协调,终达成给予患者补偿和救助共3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一场棘手的医疗纠纷。

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医患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用“公心”破解疑难纠纷 争做医调纠纷的“灭火人”  为提高辖区内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王佩兰主任定期到各医疗机构进行专门的法律法规、医患沟通技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紧密结合自身多年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例,旁征博引、深入浅出的将枯燥的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中,便于广大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赢得了医疗机构的广泛好评。

  “兰芳不厌谷幽,君子不为名修”,一直都是王佩兰的座右铭,她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不是为了名和利,只是源于她对调解工作的一腔热情。

做医疗人民调解员不单有一张三寸不烂之舌就够了,还需要用情用心,带着一颗公平公正的良心去做工作,这样才会赢得医患双方的信任。

患者江某因患胃癌于2012年5月到某三级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护士在给江某进行自体干细胞免疫治疗输血时,将其他肠癌患者的血液输错给了江某。

为此,该医方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达成10万元的赔偿协议。

本以为平息的纠纷却在一月后因患者突发右脑大面积梗塞死亡而矛盾骤升,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与输错血液有直接关系,提出要求医方给予赔偿120万元。

医方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系脑血管疾病所致,不同意再给予赔偿,其家属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欲采取极端行为,印制了千余份的控诉书,从该院的门诊大楼的顶层向下撒放控诉书报复医院。

为制止事件进一步扩大发生,王佩兰多次与其家人沟通,在双方情绪激动,不配合调解工作的情况下,不畏辛苦,几次三番上门与家属进行疏导,同时积极做医方的工作。

在王佩兰的不懈的努力下,历经2个多月的协调,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补偿8万元的调解协议,避免了一场医闹事件的发生。

  人生本无定义,但我们每个人必须为人生赋予定义。

每当看到矛盾纠纷当事人最终化干戈为玉帛时,王佩兰的心中就有一种成就感。

面对肩负的使命,她将无怨无悔、义无反顾地继续走下去,甘当医疗纠纷的“和谐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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