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的区别
在善与恶、正与邪的较量中,你总是站成一个精确的坐标,捍卫着人间正道,留住了世间温情,在这份安宁这份温馨中,有你的梦境你的追求,有你付出的每一份热忱,每一滴血汗,把绿色奉献给大地,把白鸽奉献给和平,把法律奉献给人间。
小时候,或许是在妈妈的教诲中,或许是在校园的玩伴里,或许是在电视屏幕上,总之,不知道是什么样的原因,让我对法官产生了圣洁而神圣的向往,走进法院,当上法官成了我的夙愿。
2002年,我沐浴着阳光,怀着儿时的梦想,非常荣幸地迈进了我向往已久的殿堂。
几年来,我和这个殿堂里的人们朝夕相处,耳濡目染,从此更深刻的领悟了法官这两个字的丰富内涵。
一本本卷宗,诉说着多少人生的不幸;一桩桩罪恶,展现了多少家庭的灾难。
这一页页灰色的小说,他们阅读地并不轻松,而是常伴着愤恨、惋惜和感叹;一份份血与泪的控诉,更让他们心灵震颤、备受煎熬。
刑事审判不仅是一项艰辛的工作,它还是一种经久痛苦的体验,他们阅卷、记录、送达、讯问、开庭、评议、汇报、制判;找检察、跑公安、下通知、提人犯;案案要开庭,件件均下判,一年到头忙不歇,周而复始无间断。
他们这样拼命的忙到底图什么呢
我想,一张张笑脸,一声声赞誉,一面面锦旗是对他们最好的回报
刑事案件法官会当庭宣判吗
主要是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分完法官后还有多久开庭
刑事案件
分完法官后还有1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法官根据证据提问什么问题
提问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官法第十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
《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本条是关于哪些人员不得担任法官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以下两种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这里规定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刑事处罚包括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担任法官。
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
这里规定的“开除公职”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单位开除。
这里的公职,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
这里被开除公职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是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被开除公职,就一律不得担任法官。
上述规定是为保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而作出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一些偶有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构成犯罪,也没有达到被开除公职的程度,被教育改正后,如果条件优秀,同时也符合法官条件的人,他们仍然可以担任法官。
刑事案件可以随便换法官吗
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院长制定,如果是审判长的调整应当由院长决定,审判员的更换由审判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