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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劳动监察座右铭

时间:2017-09-07 22:32

各地的劳动局都下设劳动监察局吗

劳动监察局的职责什么啊

是最近才有的吗

谢谢回复

劳动部成立后, 在省、市级分别建立劳动局(现改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在各区县级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 在各乡和各街道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科。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科是最忙的,负责社会保险缴纳、报销、发失业金手续,比银行都忙,还要检查各用工单位执行保险交纳情况,不交、漏交、拒交社会保险的,给予处罚。

建立、保存各单位用工情况信息平台,建筑工地、餐饮娱乐用用工信息,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发放情况。

对外接待投诉、咨询,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检查、监督、指导单位合法用工、规范用工,帮助用工单位建立工资预留账户解决劳动纠分。

负责培训、咨询、宣传劳动法规和指导检查执行情况,维护着劳动者权力,减少和控制恶性突发事件发生,统计失业人员情况,再就业情况,帮助老年人报销医药费……

劳动监察收集证据,举证这个应该是有个期限的吧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两个不同的执法部门,目前来说个地方的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是比较薄弱的,有的地方形同虚设。

但如果你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那就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走的是法律程序。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未正确地举证和质证,容易出现举证不全面、超时举证期限等情况,而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的问题对于处理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纠纷非常重要。

一、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特殊法律关系,在举证责任方面应针对不同情况而定。

对于属于权利平等事项发生的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对于属于管理隶属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如开除、除名、解除合同争议,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对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另外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处理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时,涉及到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均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既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主动承担举证责任的内容,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平时的工作当中就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尤其是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范围内的证据,避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由于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在举证时限内进行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阶段和诉讼阶段对举证的时限要求不同,对于劳动仲裁阶段的举证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做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一般都是按照仲裁员的要求进行举证,或者是开庭时双方才向仲裁庭提交有关证据。

而诉讼阶段对举证的时限要求比较明确,劳动争议进入诉讼阶段均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会送达一份《举证通知书》,在通知书中会根据审理程序的不同而确定15天至30天等时限不等的举证期限,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举证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诉讼阶段进行举证时,一定要注意举证时不要超过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

如超过举证期限时,会被人民法院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劳动仲裁中应特别注意举证期限的问题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比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而言,作了很多修改和调整,但在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的问题上仍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在劳动仲裁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证据材料,有的则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接收。

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规则》颁布后,很多仲裁委开始逐渐强调举证期限的问题。

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比如江苏省劳动仲裁委从2012年5月起调整部分劳动仲裁证据规则。

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对做出开除、隐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等决定以及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发生争议的将负举证责任。

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的或者否认的,应该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在举证期限上,将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有原来的不低于十五日修改为不超过十五日。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一般不组织质证。

关键是看你走到了哪一步,平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为自己维权。

劳动监察部门是指那些部门,是劳动局吗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监察职责的实施者为劳动监察大队。

谁知道山西各地劳动保障监察考试的一些内容

多看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上班资料部分缺失是去劳动仲裁还是劳动监察投诉好

1、发生劳动纠纷,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劳动仲裁的优势是,属于准司法程序,经过劳动仲裁委出具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劣势是,如果劳动者自己对劳动法方面的知识不懂,需要请律师,如果涉案标的不大,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3、劳动监察大队的优势是,不需要太多的证据,不需要花钱找律师,只要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即可;劣势是,各地劳动监察大队的执法力度并不太严,到最后可能会不了了之。

全国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与劳动力的比例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难,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两项规定,第一,规定在招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确认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出证明。

政府的劳动监察机构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应当对用人单位是否建立职工名册进行检查。

第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以书面的形式记载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书面劳动合同既是对劳动者通过劳动履行自己义务的约束,又是劳动者自己维权的凭证。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是法定义务。

为了能够实际操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种类、必备条款、约定事项以及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这些规定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的双向自主选择,特别强调,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还规定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他事项。

如果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贯彻劳动法的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短期化趋势,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长期利益出发,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第一,重新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福利合同的性质。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对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思考 《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制度纳入了法制轨道。

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加强劳动管理,减少劳动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经济环境不断变化和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劳动合同制度出现一些新情况。

怎样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适应经济发展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当前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

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

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 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显的增多。

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加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首先,要建立劳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科室。

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劳动保障部门中劳动管理的科室撤销或合并,致使劳动管理的功能削弱。

笔者认为企业自主用工,不等于劳动保障部门不需要劳动管理,而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自主用工来进行劳动管理,也就是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因此,必须要加强劳动管理的部门或科室的建设。

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

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到签订劳动合同、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行。

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地实施。

最后,要加强劳动用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工作,同时,还要发挥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帐,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帐,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

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计算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应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依照《劳动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宣传,在社会上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

先要在各级领导中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再要对企业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最起码的职责;还要对劳动者进行宣传,使他们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还可在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张贴大型宣传广告,使全社会都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加强、完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

要把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整理归档,并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然后输入劳动合同数据库。

同时,要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

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计划。

根据各地劳动用工情况,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应突出重点,采取分类排队等方法。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

根据工作计划,由政府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抓落实。

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落实到实处。

科学地做好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

劳动合同签订统计必须要数据真实,按照录用备案数进行统计,及时正确地反映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劳动法》和各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促进企业自觉签订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劳动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为企业和劳动者 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这个依据,为企业、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首先,免费为劳动者、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免费为企业、劳动者提供录用备案服务;免费为企业、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免费为企业、劳动者提供《劳动法》等有关宣传资料。

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数据库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名单,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各项服务。

包括企业工效总挂人数、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伤认定、工资调整、劳动纠纷处理等项目,凡是需要行政部门服务的,劳动合同数据库中必须应有其基本信息。

通过政府各部门开展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服务,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加强调查研究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来审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

要对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及时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办法,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完善。

同时,还应深入基层,到问题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通过下基层调研,提出一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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