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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台词党性

时间:2013-07-11 11:40

什么是党性锻炼

什么是党性分析

什么是党性修养

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党性修养也称党性锻炼党员的自我教育我改造、自我完善;是对共产党的本质属性化党员在改造客观世界中自觉运用党性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克服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想,不断改造主观世界,不断开创实践和认识新境界的过程;是党员自强和自律的统一。

党性修养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政治修养、思想道德修养、业务修养等。

实践表明,共产党员的党性是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只有通过刻苦学习,认真改造世界观,才能逐步树立起来。

我们党是执政党,共产党员理应成为全社会的表率,这就要求共产党员加强道德修养、提高党性水平。

党员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最根本的是自觉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人民服务内化为自己的灵魂,作为自己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党性分析材料的文体特性 党性分析材料是党员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报告自身党性状况的文书,属报告类。

因此,也可叫党性分析报告。

党性分析材料既有别于一般的理论文章,也不同于述职报告、工作总结等。

一般说来,党性分析报告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对照检查。

党员要对照党章和党员先进性标准,认真清理和检查自己思想上、工作上和作风上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为思想剖析。

针对对照检查出来的问题,党员要进行深入的思想剖析,找准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

第三部分为整改措施。

针对对照检查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内容具体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首先,查找问题要准确,防止把问题写虚了。

撰写党性分析报告的目的是为了查找问题并进而改正问题。

因此,党员必须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照党章和先进性标准,重点检查自己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要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护短、不怕亮丑,有一说一,有二说二,这样才能写出“像自己”的党性分析报告。

其次,剖析思想要深刻,防止把认识写浅了。

党员在检查出问题后,应该进行思想上的剖析。

党员存在的问题,大都有思想根源,因而,思想剖析的过程,实际上是寻找病根的过程。

对于灵魂深处、思想深处的东西要敢于去触动,否则,党性分析就是“雨过地皮湿”,这样对解决问题是很不利的。

因此,党员在进行思想剖析时,不要泛泛而谈,而是要一针见血,深挖思想根源,怎么想的就怎么说,绝不遮遮掩掩。

这样写出来的思想剖析才深刻,才令人终身难忘、终身受益。

第三,整改措施要可行,防止把措施写歪了。

科学地制定整改措施,是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关键。

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因此,整改的措施一要具体,不能空洞无物;二要科学,符合自己的实际;三要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不好高骛远。

需要指出的是,党员在撰写出党性分析报告时,一定要突出党性分析这条主线,不要将党性分析报告写成工作总结或思想汇报。

党组织特别是支部书记,应当加强指导。

一般来说,党员的党性分析报告完成后,应交由党支部书记或其他支部委员进行审阅,对于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来,并要求党员修改。

党员之间也可以展开交流,相互帮忙,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人民的名义》为什么能成

《人名义》已至尾声,随着剧情的,剧中人物命运纷纷落定.不到一个月间里,这部戏圈粉无数,无论是剧本的直面腐败丑恶,还是老戏骨的走心演技,抑或是剧情强烈的时代感,都在引发着观众的深度思考和热烈讨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不管涉及什么人,无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严惩不贷.现实永远是创作最好的土壤.反腐为文艺工作者提供了丰富、甚至远超想象力的素材,反腐文学、反腐影视蛰伏多年后再次爆发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真正的好剧敢于直面社会的阴暗.《人民的名义》用不回避、不掩饰、直戳问题、直奔主题的态度给了演员们更从容演绎反腐风云的舞台,让观众感受更直观、了解更深入.特别是,该剧生动塑造了众多披着两张皮的腐败官员形象——从这是我个人的私事,车钱和油钱都该由我来出的贪官丁义珍,到一碗炸酱面足以果腹的巨贪小官赵德汉,再到满口党性国法实则暗度陈仓的政法委书记高育良,整部剧将各种贪官的嘴脸刻画得丰富多彩、淋漓尽致.《人民的名义》导演李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剧揭示了当下反腐斗争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以积极姿态对反腐斗争进行艺术表现与思考.反腐作品若止于揭丑,还谈不上艺术价值升华和精神方位指引.能让观众由衷点赞,更因为这部剧始终旗帜鲜明地拥护党的反腐倡廉建设,让意志不坚定的官员因看了这部剧受到震慑.以人民为主角,文艺才有生命力.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能沾满铜臭气.《人民的名义》为当下文艺创作树立了榜样.文运同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文艺创作只有贴近现实、扎根生活,与时代同呼吸、与人民共命运,才会得到人民的认可,经得起收视率的检验.一味在后宫倾轧上做文章,或新瓶装旧酒不断翻拍武侠剧,是脱离现实、于社会无太大裨益的,最终难逃被观众抛弃的命运.艺术源自现实又高于现实,时代给文艺创作者以严肃课题.期待有志之士列队向前,拿出更多高水准、记录时代的好作品.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什么办法

一、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

党中央所提出的政治路线,其基本内容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是一条反映全国人民最高利益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全党同志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思想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

党的思想路线要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思想。

我们党一贯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根本点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

林彪、“四人帮”长期歪曲、篡改马列主义、思想,违反它的精神实质,离开实践标准,把同志所说的每句话都当作真理,都当作法律和教条,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

所以必须强调破除迷信,解放思想,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发展马列主义、思想,才是真正捍卫和高举马列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

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必须反对两种错误的思想倾向。

一是要反对思想僵化,反对一切从本本出发。

那种本本上有的不许改,本本上没有的不许说、不许做的思想,是一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的巨大障碍。

我们看形势、想问题、办事情,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一定要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发展结合起来;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一定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以解决当前革命斗争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是要反对和批判否定社会主义道路,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否定党的领导,否定马列主义、思想的错误观点和修正主义思潮。

社会主义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的道路;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保障;党是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核心力量;马列主义、思想是指导我们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基础。

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斗争中,必须始终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各部门、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地、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

对党的路线和党的领导采取对抗、消极抵制或阳奉阴违的两面派态度,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

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党委成立的研究处理任何专题的组织,必须在党委领导之下进行工作,不得代替党委,更不得凌驾于党委之上。

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

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各个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

大家都要自觉地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威信。

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时候,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与人为善。

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

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集体领导必须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要明确地规定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不要事无巨细统统拿到党委会上讨论。

在分工负责中,书记或第一书记担负着组织党委的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

不应借口集体领导而降低和抹煞书记或第一书记在党委会中的重要作用。

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领袖、政党、阶级和群众的关系。

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无原则的歌功颂德。

不许用剥削阶级的阿谀之词称颂无产阶级的领导人,不许歪曲历史和捏造事实来宣扬领导人的功绩。

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

对活着的人不许设纪念馆,对已故的领袖们不应多设纪念馆。

禁止用党的领导人的名字作街名、地名、企业和学校的名字。

除外事活动外,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宴会。

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林彪、“四人帮”搞极左路线和无政府主义,既破坏了民主,又破坏了集中;既破坏了自由,又破坏了纪律。

这种无政府主义流毒,至今没有肃清。

因此,必须严肃地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

每个党员要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

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

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必须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

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

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

对于关系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

但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在报刊上进行讨论,应由中央决定。

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

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

这是党的纪律。

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

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

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并同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一切党员看文件,听传达,参加党的会议,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

必须注意内外有别,凡属党内不许对外公开的事情,不准向党外传布。

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

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事,必须顾全党的、国家的和人民的大局,并且用这种顾全大局的精神教育群众。

这是共产党员革命觉悟的重要表现,也是巩固全国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

少数人闹事,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慎重处理,使事态平息;对他们提出的某些合理要求,要说服和帮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

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加闹事。

四、坚持党性,根绝派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统一的战斗的集体,必须坚持党在马列主义、思想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反对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任何形式的派性和派别活动。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

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

各级党的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从林彪、“四人帮”煽动派性,组织秘密集团,阴谋篡党夺权的反革命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坚决防止这类事件的重演。

派性同无产阶级的党性是根本不相容的。

搞小派别,结帮营私,是剥削阶级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是封建阶级和小生产者的行帮思想在党内的反映。

一部分党员如果背着党有组织地进行与党的路线、决议相背离的活动,就是派性活动。

进行派性活动,必然会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果不加以坚决制止而任其发展,就会导致党的分裂。

目前党内虽然已经不存在公开的派别集团,但有些受林彪、“四人帮”影响较深的干部和党员仍然有派性,甚至仍在进行派性活动;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明无山头暗有礁”,派性的“幽灵”不散,派性分子经常抵制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的执行。

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一定要坚持党性,为根绝派性进行不懈的斗争。

对于坚持派性屡教不改的人,一定要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不应该让这样的人进领导班子,已在领导岗位上的一定要撤下来。

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要实行“五湖四海”的原则,这就是说,要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利益的同志,团结大多数。

共产党员一定要有共产主义者的伟大胸襟,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在处理同志的关系上,只问他是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遵守党的纪律,不应因为私怨而耿耿于怀,排挤打击,不应由于亲疏而有不同的对待。

绝对禁止搞宗派活动,搞小圈子;不允许拉拢一部分人,排斥一部分人;抬一部分人,压一部分人。

不要纠缠历史旧帐。

在党和群众的关系上,同样要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倾向。

共产党员在人民群众中是少数,必须把亿万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同心同德地为实现四化而奋斗。

共产党员必须在群众中起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满腔热情地团结非党同志一道工作。

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

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

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做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

五、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

全党同志一定要努力肃清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造成的假话盛行的歪风邪气,恢复和发扬党一贯倡导的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

共产党员要忠诚坦白,对党组织不隐瞒自己的错误和自己的思想、观点。

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有什么意见,有什么批评,摆在桌面上。

不要会上不说,会下乱说;不要当面一套,背面一套;不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要坚决反对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看领导眼色说话办事,拿原则做交易,投机钻营,向党伸手要名誉地位的官僚政客作风和市侩行为。

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

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报喜不报忧,更不许可弄虚作假,骗取信任、荣誉和奖励。

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凡是弄虚作假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凡是说假话骗取了荣誉地位的;凡是用说假话来掩饰严重过失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的;凡是纵容或诱迫下级说假话的,都必须绳以党纪。

对于那些不怕打击报复,敢于为保卫党和人民的利益说真话的人,应该给以表扬。

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实事求是的模范。

在工作中,各种不同意见都要听,成绩、缺点都要了解。

要鼓励下级同志讲心里话,反映真实情况。

要努力造成和保持让人当面提意见包括尖锐意见而进行从容讨论的气氛。

六、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只要不反对党的基本政治立场,不搞阴谋诡计,不在群众中进行派性分裂活动,不在群众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由于认识错误而讲错了话或者写了有错误的文章,不得认为是违反了党纪而给予处分。

要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

所谓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就是禁止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罗织成为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的打击甚至迫害。

要纠正一部分领导干部中缺乏民主精神,听不得批评意见,甚至压制批评的家长作风。

对于任何党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只要是正确的,都应该采纳和接受。

如果确有错误,只能实事求是地指出来,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

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对同志挟嫌报复、打击陷害,用“穿小鞋”、“装材料”的办法和任意加上“反党”、“反领导”、“恶毒攻击”、“犯路线错误”等罪名整人,是违反党内民主制度和违反革命道德品质的行为。

对敢于坚持真理的同志妄加反革命的罪名,乱用专政手段,进行残酷迫害,这是严重违法的罪行,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内在思想上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

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

有些思想理论是非一时解决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现实性的问题以外,不要匆忙作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

把思想认识问题任意扣上“砍旗”、“毒草”、“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种种政治帽子,任意说成是敌我性质的政治问题,不仅破坏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造成思想僵化,而且易于被反党野心家所利用,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秩序。

这种做法必须制止。

七、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

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

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

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并且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

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

党组织对党员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

申诉和控告信不许转给被控告人处理。

不许对申诉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控告人和被控告人都不允许诬陷他人,对诬陷他人者,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在通过处分决定的时候,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和考虑本人的意见。

如本人有不同的意见,应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内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

每届代表和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更新。

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

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

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介绍清楚。

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

选举人要注意把那些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大公无私,严守法纪,坚持党性,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干部选进领导班子。

还要特别注意选举符合上述条件的中青年干部。

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组织上推荐选入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

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利,使选举流于形式,妨碍选举人体现自己意志的现象。

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免、调动下级党委的负责人。

凡是需要整顿,暂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暂缓举行选举,其领导人由上级指派。

九、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为了端正党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团结全体人民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必须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率领党员和群众,坚决揭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贪污盗窃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

对于派性、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特殊化等错误倾向,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斗争。

对社会上的歪风邪气、错误的和反动的思潮,必须进行批判和斗争。

对于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采取明哲保身的自由主义态度,不制止,不争辩,不斗争,躲闪回避,就是放弃了共产党员的战斗责任,就是缺乏党性的表现。

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中,要有大无畏的革命精神,敢于挺身而出,不怕得罪人,不怕撕破脸皮,不怕受到打击迫害。

只有这样,才能使错误倾向得到克服和纠正,使犯错误的人得到挽救,使坏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在党内斗争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对于一切犯错误的同志,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他们的功过是非,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也不要纠缠历史上发生过而已经查清的问题和历史上犯过而已经纠正了的错误。

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以热情的同志式的态度,帮助他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的办法,启发他们做必要的检查。

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工作的条件。

在分析一个同志所犯错误的时候,首先必须严格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不可把工作中的一般错误或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说成是政治错误,不可把一般的政治错误说成是路线错误,也不可把犯了路线错误、但仍属于党内斗争性质的问题,同属于企图颠覆党、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反革命性质的问题混淆起来。

企图颠覆党、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阴谋家、野心家、反革命两面派,同党和人民的矛盾属于敌我矛盾。

这种人是极少数。

要把跟着上级或主要领导人犯了路线错误的人,同参与篡党夺权阴谋活动的人加以区别。

党内斗争,不许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

对犯错误的同志进行批评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不可采取一哄而起的围攻、不让本人辩解、也不让其他同志发表不同意见的“斗争会”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以势压人,而不是以理服人。

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要绝对禁止采用林彪、“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手段解决党内问题。

严禁所谓揪斗,严禁人身侮辱和人身迫害,严禁诱供逼供。

对人的处理应十分慎重。

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一时分不清的,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

凡涉及定敌我矛盾、开除党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更要慎重。

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株连无辜的家属和亲友。

建国以来的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切不实之词必须推倒。

犯了错误的同志,应该诚恳地接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要吸取教训,认真改正,更好地为党工作。

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人,要加重处分。

帮忙想几个词

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多形式、立体化、广角度、多渠道……

学好这些排比句,你就可以了  要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坚定性。

  要增强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真正让人民享有更真实、更充分、更广泛的人权。

  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要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在……方面是思想明确、准备充分、行动有力和富有成效的。

  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党员意识,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

  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的要求。

  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必须顺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选择、未来的方向。

  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来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

  以非比寻常的决心干劲,以非比寻常的过硬措施,以非比寻常的工作成效,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捍卫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成果,捍卫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样的大部制有利于理顺关系、优化结构、统筹兼顾、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真正做到党在心中,民在心中,法在心中。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建设一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政法队伍。

  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

  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

  要着力解决好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执行困难的问题。

  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顽症。

  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让人民群众感到更安全、更方便、更文明、更和谐的要求。

  实现由防范性管理向平等性、服务性、无偿性管理的转变。

  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依法行政。

  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健全国家安全体制,确保国家安全统一。

  让人民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高效。

  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积极进行制度、体制、机制、方法创新,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

  各级党委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全面加强和改善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健全治安防控体系。

  政法机关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

  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的转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最普遍的公平性、最有效的协调性。

  领导干部要做勤于学习、执法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敢抓敢管、廉政勤政的表率。

  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各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确保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实现由党委、政府包办一切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转变。

  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量刑畸轻、有罪判无罪等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问题。

  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

  政法战线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

  政法机关一定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和落实警务、检务、审务、狱(所)务公开,最大限度地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自觉强化调解意识,整合调解力量,扩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法,特别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

  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创造出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政法工作发展规律的政绩。

  使广大干警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自觉从人民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自觉把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

  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秩序。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维护人民权益,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标志,又是政法工作的目标追求。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实际行动上实现新的转变,真正以科学的理念、和谐的方法,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来谋划、改进政法工作。

  更加注重向社会学习、向群众学习,组织新进政法机关的干警以及长期在机关工作的干警到基层一线摸爬滚打,使他们真正了解群众的疾苦、掌握群众的心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实际本领。

  政法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做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表率,一定要做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表率,一定要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表率,一定要做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表率,一定要做严于律己、廉政勤政的表率,一定要做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的表率。

  政法机关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来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从而为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精辟分析了政法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深刻阐明了政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职责和重大任务,深刻阐明了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总的要求和重点工作,深刻阐明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和重大措施。

  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是干警最应该去的地方,人民最需要办的事情就是干警应该全力去做的事情,人民最反感的问题就是干警应该全力整改的问题,决不能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决不能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能向群众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

  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全部取消。

  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

  着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

  增强国有经济活动力、控制力、影响力。

  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深化沿海开放,加快内地开放,提升沿边开放。

  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

  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必须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道理、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

  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低排放、低能耗、高效率、高知识密度的经济增长方式已经成为当代发展的基本趋势。

  深刻认识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

  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不同的利益诉求不仅会在干部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中表现出来,也会在不同地方、不同领域、不同部门表现出来。

  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二○二○年比二○○○年翻两番。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

  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革命加速推进,全球和区域合作方兴未艾,国与国相互依存日益紧密。

  强调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不是要妄自菲薄、自甘落后,也不是要脱离实际、急于求成,而是要坚持把它作为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根本依据。

  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引入一种新的关系、新的体制、新的机制。

  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性、实践性和针对性。

  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队伍。

  我国科技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

  “三老四严”精神就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的精神。

  向人民学习,向社会学习,向实践学习,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本领。

  这个浪潮涉及国家之广泛、涉及领域之全面、持续时间之长久,都具有标志性的时代意义。

  实现人口再生产从“高出生、高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

  奥运是中国人扬眉吐气的盛会,是中国走向世界的盛会,是中国被世界接纳的盛会,是中国与世界融合的盛会。

  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我们理解、信赖、关心台湾同胞。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尽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中国决不做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事情。

  焕发自强不息、奋力拼搏、改革创新精神。

  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

  不断推进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使各级党组织不断提高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

  防止和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现象。

  这是我们党励精图治、探索真理、开拓进取的结果。

  我们将继续贯彻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

  共同营造和平稳定、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地区环境。

  努力做到亲民有真感情,爱民有真措施,利民有真成效。

  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我们党关于党的建设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很多。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

  坚持并丰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明确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各项部署。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祖国分割出去。

  建设起一支团结统一、纪律严明、英勇善战的工人阶级先锋队。

  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是承前启后、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

  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30年来我们党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不断推进党的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和方法创新。

  提出在革命化的前提下实现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深入思考关系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

  从1983年起用3年时间对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

  如何在扩大对外开放的情况下适应新要求、学习新知识、锻炼新本领。

  明确提出党委抓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我们党是靠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起家,从胜利走向胜利的。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

  一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上取得新进展。

  列宁认为党内民主、高度集中加上铁的纪律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基础。

  这30年党的建设是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重大而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我们党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

  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全国必须保持高度一致。

  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

  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河蟹*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增强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有效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对党的肌体的侵蚀。

  所有这些,引起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和安全格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

  在党政分开、下放权力、精简机构、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采取了若干改革措施。

  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停滞、永不僵化,成为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治党治国之道。

  明确提出要在实践中特别是环境艰苦、矛盾集中、困难突出的地方锻炼和培养干部。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

  这一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

  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构成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一代又一代中国*河蟹*人前赴后继、不怕牺牲,艰苦奋斗、锐意进取,才奠定了中国今天的局面。

  使党的建设工作在历史的比较、国际的观察、现实的把握中开阔了视野、深化了认识、提高了水平。

  党的基层组织担负着凝聚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

  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促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大团结。

  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核心价值。

  恢复了我们党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

  我们对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充满信心。

  如何加强执政党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

  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

  认真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思想混乱、组织涣散、作风不正、纪律松弛等突出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

  在全国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

  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牢牢把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之间相互贯通、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许许多多的*河蟹*员不畏艰险、勇挑重担、舍生忘死、冲在前面,充分展示了新时期*河蟹*人的优良品格和时代风范。

  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

  这30年是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被越来越多的党员和群众所学习、所接受、所掌握、所运用,理论成果变为巨大物质力量的时期。

  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要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讲原则,弘扬正气,反对歪风。

  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凡是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事情,凡是对维护台海和平有利的事情,凡是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有利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做好。

  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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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领巾心向我是少先队员,我热爱红领巾。

的红领巾国旗的一角,是少先队的标志,是革命先烈的血。

是我们少先队的榜样。

我是少先队员,我热爱红领巾。

庄严宣誓记心中,认真学习要用功。

文明礼貌品德高,勤俭节约讲传统。

我是少先队员,我热爱红领巾。

我们热爱祖国,理想远大。

我们勤奋学习,追求上进。

我是少先队员,我热爱红领巾。

我们品德优良,团结友爱。

我们体魄强健,活泼开朗。

我爱红领巾

我爱少先队

《人民的名义》为什么会火

《人民的名义》已至尾声,随着剧情的推移,剧中人物命运纷纷尘埃落定。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这部戏圈粉无数,无论是剧本的直面腐败丑恶,还是老戏骨的走心演技,抑或是剧情强烈的时代感,都在引发着观众的深度思考和热烈讨论。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不管涉及什么人,无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严惩不贷。

现实永远是创作最好的土壤。

反腐为文艺工作者提供了丰富、甚至远超想象力的素材,反腐文学、反腐影视蛰伏多年后再次爆发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

  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真正的好剧敢于直面社会的阴暗。

《人民的名义》用不回避、不掩饰、直戳问题、直奔主题的态度给了演员们更从容演绎反腐风云的舞台,让观众感受更直观、了解更深入。

特别是,该剧生动塑造了众多披着“两张皮”的腐败官员形象——从“这是我个人的私事,车钱和油钱都该由我来出”的贪官丁义珍,到一碗炸酱面足以果腹的巨贪小官赵德汉,再到满口党性国法实则暗度陈仓的政法委书记高育良,整部剧将各种贪官的嘴脸刻画得丰富多彩、淋漓尽致。

  《人民的名义》导演李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剧揭示了当下反腐斗争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以积极姿态对反腐斗争进行艺术表现与思考。

”  反腐作品若止于揭丑,还谈不上艺术价值升华和精神方位指引。

能让观众由衷点赞,更因为这部剧始终旗帜鲜明地拥护党的反腐倡廉建设,让意志不坚定的官员因看了这部剧受到震慑。

  以人民为主角,文艺才有生命力。

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能沾满铜臭气。

《人民的名义》为当下文艺创作树立了榜样。

“文运同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文艺创作只有贴近现实、扎根生活,与时代同呼吸、与人民共命运,才会得到人民的认可,经得起收视率的检验。

一味在后宫倾轧上做文章,或新瓶装旧酒不断翻拍武侠剧,是脱离现实、于社会无太大裨益的,最终难逃被观众抛弃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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