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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员工出游启动会台词

时间:2017-05-05 04:13

旅行社经营管理者应具备怎样的能力

如果长时间不用,当然可以关掉电源;若是短时间不用,就不必关电源。

\ 长时间不用可以,\ 如果一两个月不用,没必要的\ 长时间不用就关掉,频繁启动浪费电和影响使用寿命的\ 最好不关,保持运行状态,长时间不工作,的压缩机会坏掉\ 可以呀,但是在使用前要先给电让冰箱里面冷冻在使用。

\ 如果几天不用时关掉就行了,放东西后再开就行了,没任何事情的,冰箱出厂时都检查运转过,到用户使用时已经是:运转-久停-再运转的状态,用户使用没有任何问题。

冰箱平常使用时一到设定温度时也会停机,它的工作状态就是运转-停机-运转-停机……。

所谓频繁开关或者启动会影响使用寿命是指冰箱断电后十分钟内不要启动,因为此时制冷剂还在高压状态,此时启动压缩机工作负荷较大,影响使用寿命,祝你好运吧

满意的话给分哦\ 可以的,但是也可以不需要停,可以开小一点就可以了.\ 长时间不用的话可以关掉,有条件的话可以一两个月开下机,让冰箱工作一段时间\ 如果要长期不用可以关闭的,但是要清理干净,以防生霉\ 最好不要关掉,因为频繁的开关会影响冰箱使用寿命。

\ 如果长时间不用,当然可以关掉电源;若是短时间不用,就不必关电源。

\ 长时间不用可以,\ 如果一两个月不用,没必要的\ 长时间不用就关掉,频繁启动浪费电和影响使用寿命的\ 最好不关,保持运行状态,长时间不工作,的压缩机会坏掉\ 可以呀,但是在使用前要先给电让冰箱里面冷冻在使用。

\ 如果几天不用时关掉就行了,放东西后再开就行了,没任何事情的,冰箱出厂时都检查运转过,到用户使用时已经是:运转-久停-再运转的状态,用户使用没有任何问题。

冰箱平常使用时一到设定温度时也会停机,它的工作状态就是运转-停机-运转-停机……。

所谓频繁开关或者启动会影响使用寿命是指冰箱断电后十分钟内不要启动,因为此时制冷剂还在高压状态,此时启动压缩机工作负荷较大,影响使用寿命,祝你好运吧

满意的话给分哦\ 可以的,但是也可以不需要停,可以开小一点就可以了.\ 长时间不用的话可以关掉,有条件的话可以一两个月开下机,让冰箱工作一段时间

~赵忠祥主持《动物世界》的解说词

自由行是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在台湾俗称“机加酒”,即机票加酒店。

与团体旅游相同的是,由旅行社安排住宿与交通,但自由行没有导游随行,饮食也由旅客自行安排。

此外,自由行不同于半自助旅游,因为旅客在航空公司航班与饭店的选择上均受到限制,但行程安排的弹性与半自助旅游相同。

自由行产品是以度假和休闲为主要目的一种自助旅游形式,产品以机票+酒店+签证为核心,精心为游客打造的系列套餐产品。

自由行为客户提供了很大的自由性,旅游者可根据时间、兴趣和经济情况自由选择希望游览的景点、入住的酒店以及出行的日期,在价格上一般要高于旅行社的跟团产品,但要比完全自己出行的散客的价格优惠许多。

自由行更自由、方便,可以随意安排调整时间,行程上的游览也有自己决定。

没有购物和自费项目,不会挨宰,景点也全凭自己意愿决定看还是不看。

自由行目前分为两类: 完全自由行   按照自己的计划到旅行社预订机票、酒店。

如果觉得行程可能有变动,则选择可更改的机票,由于旅行社与航空公司、酒店的长期合作关系,价格会比个人单独预订要便宜。

  “准自由行”   跟着旅行团队一同登上飞机,到达目的地后,脱离大部队,自由行动,直到回程的那天,重新“收编”进团队,一起乘飞机回来。

或者与其它自由行游客同一时间出发\\\/返回相同目的地,由于机票是团队价格,这种套餐价格会更便宜。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

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

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

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

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

(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

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

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

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

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

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

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

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

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

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

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

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

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

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

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

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

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

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

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

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

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

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

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

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

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

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

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

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

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

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

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

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

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

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

旅游者向110报案。

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

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

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

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

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

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

(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专家点评: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

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

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安全意识淡漠。

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

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

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

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

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

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

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

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

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

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

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

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

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

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

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

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

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

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

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

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

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

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

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

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

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

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

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

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旅游软件哪个好

当然是携程好一些

有没有一款手机软件一个人通知其他的手机都响

类似一键报警

一、“黄金周”的利与弊 自1999年国庆节以来,全国实行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3个7天的长假期,出现了从未有过的假日旅游热,初步形成了以旅游为主导的假日经济,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一个新现象,也使国民(主要是占全国人口1\\\/3以上的城镇居民)开始了一种新颖的休闲方式。

“黄金周”长假引发了旅游热,其积极作用人们看得很清,谈得很多: ——促进了交通、信息、景区、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安全等服务设施的配套组合,推动了旅游产品的调整优化(如国内度假产品的启动、环城市休憩带的形成),加速了旅游消费从单一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的转变。

——扩大了城镇居民的休闲消费需求,带动了交通客运、网络电讯、餐饮零售、金融保险、文化文物、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农业林业和城建园林等相关行业/部门的建设,拉动内需、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加快了温、冷旅游地的开发、建设,促进了人流、消费流、资金流、信息流从中心城市向边远地区的流动,带动了城郊、农村和山区的发展。

——激醒了国民、主要是城镇居民的旅游意识,丰富了人们的休闲生活,提升了人们的生活品质。

——由上而下各级政府假日协调机构的建立和城市假日旅游信息系统的启动。

促进了“大旅游”格局的形成,提高了旅游行业的服务、协调和管理水平。

然而,“黄金周”旅游热的负面作用也不可低估。

旅游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及由此派生的不可储存性,决定了正确处理旅游供给常年候的刚性与旅游需求时段间的弹性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历来是关系旅游经济能否良性增长的关键之一。

在未实行“黄金周”制度时,这个矛盾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自然气候造成的淡旺季问题。

而近3年的情况说明,实行“黄金周”制度后,人为造成的旅游供给设施的常年性、稳定性与“黄金周”旅游需求的集中性、跳跃性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黄金周”期间的供不应求与“黄金周”之后的供过于求周而复始地出现,长此下去将会损伤我国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环境、经营和消费基础。

——著名的景区景点,无论是自然的、历史的,还是新建的,几乎无不是“黄金周”内车水马龙、人满为患,节后车马稀少、门庭冷落。

特别是世界遗产、国保、国宝级景点,超负荷的接待与经营无疑会加速资源的损耗、环境的破坏,严重地损害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在“黄金周”内出游,景点人山人海、摩肩接踵,既导致旅游质量下降,又增加了不安全因素,长此下去势必挫伤国民对旅游持续消费的积极性。

——如按照“黄金周”的需求量建设交通、住宿等旅游供给设施,势必造成常年性的过剩;如不能满足“黄金周”的集中需求,则势必形成客房爆满、车船拥塞。

前者形成企业的经营性亏损,后者引起企业的破坏性运营,两者同样导致经营成本提高。

这种两难境地使旅游企业长期陷入低利甚至亏损运行窘境,损害了旅游企业可持续的经营基础。

——“黄金周”期间如果不采取行政限价措施,势必消费价格上涨、甚至暴涨,导致游客不满;但这种行政式的限价违背供求规律,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

“黄金周”期间的突击性、超负荷供给,势必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能源、设备损耗、人力成本),如果强制限价必然影响企业群体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利益。

这一矛盾在全面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势必越来越突出。

——“黄金周”期间旅游、娱乐、餐饮、购物的集中花费,尽管使消费市场火爆一时,但是社会的总消费量在一定时段内基本上是一个恒数。

节日期间消费的火速升温总是伴随着节后的急剧降温。

从全社会一个较长时段来看,几个短时段的集中或超前消费(而且这种消费容易形成低质、高价),并不能从根本上刺激和扩大消费总量。

这种突击性的消费并不能夯实国民长期、稳定、可持续消费的基础。

最近3年统计结果表明,“黄金周”期间的人均旅游消费额几乎均低于全年旅游人均消费额。

2000、2001年的国内旅游总收入和人均花费的绝对增长值与平均年增长率都比1997、1998年低。

从表1、2、3、4中可以看出,“黄金周”式的集中休假对提高城镇居民的人均旅游花费与民出游率的增长确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相形之下对农村居民的出游率影响不大),但对全国旅游经济整体增长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

——“黄金周”为我国公民提供了出境旅游的条件,但集中在3个时段中的闸涌式出游,在目前主要集中在港澳地区和东南亚几国的情况下,同样给出境旅游的经营者和接待地带来巨大压力,供求规律的结果必然使旅游价格上扬、服务质量下降,势必影响出境旅游者的利益,不利于正在兴起的出境旅游的健康发展。

——3个“黄金周”前后,全国旅游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全力投入协调、管理、监督、检查。

由于是带有浓厚的“政治性”、“运动式”色彩,习惯上主要用行政手段,而且一时颇能奏效。

这种行业管理模式与加入WTO、培育市场经济的要求大相径庭,从长远看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与管理方式的转型,也不利于市场的发育与企业的成长。

——全国划一实行3个“黄金周”,一年之中大致近一个月时间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止工作。

这种状态不利于政府机构正常、高效、稳定的运行,不适应现代经济、金融、信息系统快捷、连续运作的要求,尤其给外企和涉外活动带来诸多不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外经贸、文化交流日趋频繁,一年3次的全国性长假对政务、商务、生产、文教活动的负面影响将会日益凸显出来。

今后5~10年及20年内,随着全国进入全面小康、基本实现现代化,国民的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将出现全面、持续、快速发展之势。

据中国旅游业“十五”计划和2015、2020年发展目标预测,到2009、2010、2015、2020年,国内旅游将分别达到11亿~11.5亿、15亿~17亿、21亿~25亿、29亿~36亿人次,出境旅游将达1600万、2000万、2500万、3700万人次(事实上远不止这些人数)。

对一人近13亿人口的大国来说,如果1\\\/5左右的国内游客每年都集中在3周内蜂拥而出,决不是一种正常、健康、可持续的现象,也不是中国旅游业应走的高效益、低耗损、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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