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字怎么组词
中国史上的进士中,高中前三的分别叫状元、榜眼、探花。
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第一名称状元、鼎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
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
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
一、二、三甲通称进士。
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
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
连中三元,是科举场中的佳话。
明代连中三元者仅洪武年间的许观和正统年间的二人而已。
最早起源于隋代。
隋朝统一全国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代替。
大业三年(607年),开设进士科,用考试办法来选取进士。
、、时完善科举制的关键人物。
在唐朝,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
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
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
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
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
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
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
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
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
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
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
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也就是考场的意思。
进士及第称“登龙门”,第一名曰状元或状头。
同榜人要凑钱举行庆贺活动,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园探采名花,称探花使。
要集体到杏园参加宴会,叫探花宴。
宴会以后,同到慈恩寺的大雁塔下题名以显其荣耀,所以把又把中进士称为“雁塔题名”。
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作用的范围。
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第;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
到了明代,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
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
监生大体有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的称荫监,举人入监的称举监,捐资入监的称例监。
监生可以直接做官。
特别是明初,以监生而出任中央和地方大员的多不胜举。
明成祖以后,监生直接做官的机会越来越少,却可以直接参加乡试,通过科举做官。
参加乡试的,除监生外,还有科举生员。
只有进入学校,成为生员,才有可能入监学习或成为科举生员。
明代的府学、州学、县学、称作郡学或儒学。
凡经过本省各级考试进入府、州、县学的,通称生员,俗称秀才。
取得生员资格的入学考试叫童试,也叫小考、小试。
童生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
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学政又名提督学院,故称这级考试为院试。
院试合格者称生员,然后分别分往府、州、县学学习。
生员分三等,有廪生、增生、附生。
由官府供给膳食的称廪膳生员,简称廪生;定员以外增加的称增广生员,科称增生;于廪生、增生外再增名额,附于诸生之末, 称为附学生员,科称附生。
考取生员,是功名的起点。
一方面、各府、州、县学中的生员选拔出来为贡生,可以直接进入国子监成为监生。
一方面,由各省提学官举行岁考、科考两级考试,按成绩分为六等。
科考列一、二等者,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称科举生员。
因此,进入学校是科举阶梯的第一级。
清人为了取得参加正式科举考试的资格,先要参加童试,参加童试的人称为儒生或童生,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清代有府学、州学和县学,统称为儒学)。
儒学和孔庙在一起,称为学宫。
生员“入学”后即受教官(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的管教。
清初生员尚在学宫肄业(有月课和季考,后来变成有名无实了),又称为生,俗称秀才。
这是“功名”的起点。
生员分为三种:成绩最好的是廪生,有一定名额,由公家发给粮食;其次是增生,也有一定名额;新“入学”的称为附生。
每年由学政考试,按成绩等第依次升降。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乡试,会试,殿试。
乡试通常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一次,又称为大比。
由于是在秋季举行,所以又称为秋闱。
参加乡试的是秀才(生),但是秀才在参加乡试之前先要通过本省学政巡回举行的科考,成绩优良的才能选送参加乡试。
乡试考中后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
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礼部举行,所以会试又称为礼闱,又称为春闱。
参加会试的是举人,取中后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
会试后一般要举行复试。
以上各种考试主要是考八股文和试帖诗等。
八股文题目出自四书五经,略仿宋代的经义,但是措辞要用古人口气,所谓代圣贤立言。
结构有一定的程式,字数有一定的限制,句法要求排偶,又称为八比文、时文、时艺、制艺。
殿试是皇帝主试的考试,考策问。
参加殿试的是贡士,取中后统称为进士。
殿试分三甲录取。
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第一甲录取三名,第一名俗称状元,第二名俗称榜眼,第三名俗称探花,合称为三鼎甲。
第二甲第一名俗称传胪
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予公民的基本权由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特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一些独特的表现形式:一是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受法律保护。
集体宗教活动一般是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在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地点按照教义教规主持宗教活动,是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最基本的内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此外,按我国某些宗教的传统习惯,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到信教群众家里或者其他特定场所为信教群众举行传统宗教仪式。
为了切实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制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有权利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按照各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的规定,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条件,除了具有较高宗教修养和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外,一般还要求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在信教群众中具有一定威望。
主要教职的人选按照选贤任能、民主协商的原则产生,必须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一些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还规定,主要教职的人选应经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评议或征求信教群众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的人选确定并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是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教职人员有权利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除可以担任宗教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外,还可以担任其他重要职位,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
未担任宗教活动场所职务的普通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参与宗教活动场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日程管理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并积极参与。
宗教团体是信教群众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代表着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宗教团体的章程等有关规定当选为本宗教代表会议的代表、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委员)和宗教团体的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宗教团体事务。
普通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对宗教团体的事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参与团体事务的管理。
四是接受和开展宗教教育。
宗教教职人员有权依法接受宗教教育,可以进入宗教院校学习,也可以按有关规定由全国性宗教团体选派到国外留学。
一些宗教的教职人员还享有按本宗教的规定或传统考核晋升宗教学位的权利。
宗教教职人员有权依法开展宗教教育,包括在宗教活动场所为信徒讲经、布道、讲卧尔兹等,有些宗教教职人员还可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和传统收徒;可以应聘到宗教院校作教师和管理人员;也可以在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组织下参与编写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五是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各宗教都有自己的典籍,一些宗教的典籍数量相当大。
这些典籍记载、传述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蕴含着丰富的宗教文化,是宗教的基本构成要素。
对这些典籍进行整理、研究,是宗教教职人员提高自身宗教修养、传承宗教文化进而教化信众的重要方式,是其宗教信仰的重要内容。
同时,宗教教职人员在传承这些经典的基础上,往往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对其作出符合时代特征的解释,赋予其新的鲜活的生命力。
宗教教职人员的义务: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规定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个人在行使法定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宗教教职人员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宗教教职人员的义务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一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教职人员与其他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国法律规范涉及宗教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一)尊重其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包括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个教派或是那个教派;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包括不得歧视信仰不同宗教和教派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条例第二条对此都有规定。
(二)同其他公民一样,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宗教教职人员对外交往应当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在对外交往中要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使我国的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五)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关于宗教活动产生过设立、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财产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二是服从所在地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
宗教教职人员是由宗教团体认定的,并由宗教团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
各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是各宗教的全国性教务组织或爱国团体,制定教务方面的规章和制度、对本宗教的教务进行指导和管理是其一项重要职责。
我国各全国宗教团体都有一些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都是经本宗教全国代表会议、委员(理事)会或者常务委员(理事)会议通过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传统和绝大多数信徒的意志,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
此外,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区域性宗教团体根据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些具体规章制度,宗教教职人员也应当遵守。
三是服从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由依法成立的管理组织民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接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
《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这些管理制度,为信教群众作出表率,使宗教活动场所合法、安全、有序运转,更好地实现其功能。
四是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信徒。
信仰纯正、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是成为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宗教教职人员的起码资格,应由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
热爱并立志献身宗教事业,也是成为宗教教职人员的一项条件。
认真履行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责,对信教群众进行教育,引导其走爱国爱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这既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尤其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在这方面承担着更多的责任。
古代学校的叫法
书院为乐育人才之地,是我国古代公众教育制度的一种,类似学校的教育机构。
我国最早官办书院始于唐、盛于宋,自两宋至元、明、清千年之久,对于历代文化的发展,确有一定贡献。
古代书院都有教学行政组织、领导班子,有学田作为经费来源,经济独立,供学生膳食并按所制定的院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进行有序的教学和生活。
书院的主持人古称“掌教”或”主讲”,明代称“山长”,谓其尊同山岳。
古代书院大约可分为(一)讲学的书院(二)庙祀的书院(三)课士的书院三种类型。
清代州全省性课士的书院有鳌峰、凤池、正谊、致用四所,称为省城四大书院。
鳌峰、凤池两院,是教育生员和童生:正谊书院主教育举贡;致用专门研究经史兼教举贡生员、其对象各有不同。
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廷明令“废除科举,广设学堂”;“改书院、办学堂”的改革措施,从而福州各书院也就逐渐转为改办学堂讲授新学,书院自此全部消亡。
一 凤池书院 福州第一中学的前身一凤池书院,创建于(清)嘉庆二十二年(公元1817 )为福州省城著名的四大书院之一。
距今(1997)180年。
由于当时文化逐渐发展,士子增多,省会所在地仅有一所全省性的“鳌峰书院”不能满足读书人的需求,为了广育人才,总督汪志伊、盐法道孙尔准选择城内风池里的三牧坊兴建书院,初名“圣功书院”有讲堂三楹十二间,专门教育生员和童生。
书院初设,旋缘经费无着,几复荒废。
到了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人盐法道吴荣光积极筹措,捐俸倡率,经费才有着落。
道光元年八月十四日前督宪、巡抚颜检批准在案,以所在地为凤池里(今东街、东大路,原来状元许将所居故宅之地得名),遂把“圣功书院”改名“凤池书院”。
此时盐商萨重山、林世通等捐资,改建门楼官厅,添造横舍,撰碑文、树碑石,以垂久远。
道光二年,盐法道王楚堂捐俸建“仰止楼”五楹,以祀宋儒陈古灵、陈季慈、周公辟产宏中、游定夫、杨龟山、王信伯、李忠定、林拙斋、罗豫章、李愿中、李西山、胡康侯、胡籍溪、胡致堂、胡五峰、刘屏山、刘白水、朱元晦、蔡西山、蔡九峰、黄勉斋、陈北溪、廖子晦、真西山;明儒陈布衣、蔡虚斋、黄石斋共二十八位。
并增建讲堂,收藏书籍。
道光三年间前督宪赵慎畛又倡捐拓展“凤池”,经营一切,自此凤池书院规模大备,人文蔚起,多士观摩,鼎盛一时,实与鳌峰书院并驾齐驱。
五年,盐法道朱桓清、总督赵慎畛、巡抚孙尔准捐俸在离讲堂几步远的地方建轩,总督赵慎畛题匾取名“佳土轩”。
六年,布政使司吴荣光在“佳士轩”之南建“树人簃”,又增拓学舍多间,捐置书籍二千余卷。
八年,盐法道窦欲峻捐棒作童生奖学金。
由于官府倡导,士、商捐钱的更多,养士额比过去成倍增长。
十八年,回县贡生何恭崇、儒土柯恒喜、举人何则贤等共捐纹银820两。
二十年,又共捐钱三干缗充膏火费。
凤池书院有讲堂十二间,学舍三十余间。
院内一路梅柳夹植,松竹掩映,园林优美。
院后还有花坞、荷地。
他的左边有宋代种植的两株古荔枝树。
院内亭、榭建筑多仿苏州园亭式样,其中如“翠竹轩”/‘树人抵’/‘佳士轩”/‘横经精舍”/‘藤阴书屋”等,构造尤为精美,山长多邀集名流,觞味其中。
院中厅、堂、亭、榭悬挂许多楹联。
(清)杨平叔所书楹联:“他浴文禽,从罗舍梦里飞来,览凭苑林翔吉宇/’;“凤鸣翊凤,向刘勰笔端流书,迁乔阿阁听和声/’有些楹联则是山长抒发自己情怀,舞文弄墨,和书院毫不相干。
例如山长郭柏荫(字远堂)原系京官,因丁忧回籍,充任凤池山长,想不再出外做官,于是撰联一对,“文酒过从,喜蔗尾景佳,菜根味美/’“衣冠脱略,看投林鸟倦,出帕云闲/’所以联中有“菜根味美”和“鸟倦云闲”等语。
但此人官心不死,又一联说:“薄宦归来,万里江湖犹恋阈/’;“故人健在,一堂风雨此谈心/’由于他“恋阈”,终又出山做官,一直做到湖北巡抚。
凤池书院的组织、经费来源、招考对象、甄别试和月课的手续、内外课录取的名额以及膏火奖金的数目,都和鳌峰书院相似。
书院名师很多,第一任山长赵在田,他教生员、童生首先要修养品德,其次才是道艺、文章。
次任山长魏敬中。
勤于工作,受到生员的爱戴。
戊戌政变(光绪二十四年,公元 1898年)后,全国知识分子思想一新,山长陈璧,他们在书院中提倡实用,学风有所转变。
末任山长曾宗彦,于清光绪二十五至二十七年(189一1901川司以在籍翰林出身的侍御身份出任该职。
曾宗彦思想和行动上属于维新派,同情支持戊戌变法,积极参与“六君子”之一的林旭等主持筹办、在北京福建会馆成立的维新组织“闽学会”并成为骨干之一。
变法失败后,自感已无能为力,返回故里颐养天年,卒于民国初期。
凤池书院历时85年,前后山长十二人,书院历史至此宣告结束。
科举废止后,凤池书院改为全闽大学堂,首任山长叶在传。
1903年改名福建高等学堂,先后继任的有陈宝琛(第二任1905-1906);第四任:19O8-19O9两任);林炳章(第三任19O6一19O8)陈培辊(第五任:1909一1911),一至五任的四位监督(校长)均为(清)进士、翰林出身。
1911年10月,武昌起义,民国建立,陈培锟调任道尹,由本堂第一期毕业生、日本高等师范毕业的王修出任监督。
1912年1月教育部令学堂一律改称学校,监督改称校长。
自1915年起改名福建省立第一中学,后又数易校名,1952年8月定现名“福建省福州第一中学”至今。
二 正谊书院 正谊书院的前身“正谊书局”,址设福州城内新美里(今城内黄巷人这所书局是闽浙总督左宗棠在清同治五年(1866)所创立。
书局以校、刊理学总集为主要任务,选举人和五贡(拔贡、优贡,副贡、恩贡、岁贡)百人入局工作,月发津贴银五两,中间寄托“养士”、“劝学”之意旨。
共计刻成书籍五百二十五卷,定名为《正谊堂全书》。
后来地方绅士杨庆深、沈葆桢联函镇闽将军英挂,请求改书局为书院,专教十郡的举人、贡生。
时兼署总督的英柱接受他们的建议,决定购买骆舍铺(现东街省立图书馆旧址)民房改建书院,到清穆宗同治九年1870)书院建成。
取汉儒董仲舒语“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之意,又因书院由正谊书局演化而成,所以定院名为“正谊书院”。
书院经费除以正谊书局原有经费为基础外,另拨一笔官帑补充。
正谊书院建筑朴素大方,与鳌峰、凤池两院构造风格不同。
院大门上有一块字径盈尺青石刻的横匾,上镌“正谊书院”四个大字,是当时闽籍书法家郑世恭所书,强孝胥之父)该匾额现还嵌于福建省立图书馆后进正门上,另一复制原大青石匾嵌干福州一中校园碑廊上。
书院有大讲堂,而无学舍,后进五间排全座为山长住宅、右边有大客厅一座,中悬首任山长林鸿年所撰并书的对联:“客皆当代要津,到此地只谈风月”;“我本昔年都讲,愿诸生共筮云雷”以易经久“云雷屯君子以经纶”,谓有才以经世人书院每年二月上旬开始招考,投考资格以举人和五贡为限,不收卷资,不许冒名顶替,每年报考约四、五百人。
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由总督、巡抚亲临书院(初在贡院)主持元考。
经评定甲乙后,录取内课(超等)十五名,每名给膏火银四两;外课(特等)八十五名,每名给膏火银三两;附课(一等)一百名,不给膏火(原定内外课名额统共只有一百名。
)书院规定每年从元考录取后开课,十二月初二散学。
散学时总督、巡抚亲临参加散学仪式,学员要穿冠服随班行礼。
书院规定每月考课两次,初二为师课,十六日为官课。
师课由山长主持,课题以制艺和试帖诗为主。
官、师各课,考列在一、二十名之内的,都另有奖赏。
正谊书院首任山长是道光十六年1836)状元林鸿年,曾任云南巡抚。
太平军初起时,袭云南边境,鸿年初次闻警,便弃城而逃,所以被劾去官。
回籍后,充正谊书院山长。
虽然他常以“状元”二字梗于胸中,脾睨一切,但在书院主讲十九年,还是造就了很多人才。
士子中如叶大焯、陈宝深、林纤、陈衍、吴增棋等皆是当时待出人才。
所以正谊书院对于晚清文学界起了推进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