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容“各干各的、互不干扰”有什么成语
各司其职 不相谋、各是、各自为战 、自行其是一、各司其职 [ g sī qí zhí ]【】:司:本意是执掌,主管。
【出自】:明冯梦龙 《警世通言》第八十四回:便须派定路数,各司其事。
【译文】:就要派定任务了,各自管好各自的事情。
二、各不相谋 [ gè bù xiāng móu ] 【解释】:谋:商量,计义。
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思办事,不互相商量。
【出自】:春秋 孔子《论语·卫灵公》:“子曰:‘道不同,不相为谋。
’”【译文】:孔子说:‘道不相同,不能相互商量三、各行其是 [ gè xíng qí shì ] 【解释】:行:做,办;是:对的。
按照各自认为对的去做。
比喻各搞一套。
【出自】:战国 庄子《庄子·徐无鬼》:“天下非有公是也,而各是其所是。
”【译文】:天下不是都是公平公正的,而是按各自认为对的去做。
四、各自为战 [ gè zì wéi zhàn ] 【解释】:各自成为独立的单位进行战斗。
【出自】:汉 司马迁《史记·项羽本纪》:“君王能自陈以东傅海,尽与韩信;睢阳以北至谷城,以与彭越;使各自为战,则楚易败也。
”【译文】:您能从陈以东海,完全与韩信;睢阳以北到谷城,以与彭越;让他们为自己作战,楚国就容易失败的原因五、自行其是 [ zì xíng qí shì ] 【解释】:自己认为对的就做,不考虑别人的意见。
【出自】:周恩来《政府工作报告(一九五四年)》:“他们在工作中往往自行其是,不尊重上级的统一领导,不注意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
细胞内各种细胞器之间各司其职,互不联系,这句话对吗
错,细胞内各种细胞器各司其职,但又相互联系。
如分泌蛋白的合成分泌过程。
谈谈我国法律的监督原则
一、法律监督的主要功能 所谓法律监督,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对法律活动的 监察、督促和控制,其目的在于预防和纠正立法、执法、司 法、守法活动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种偏差和错误, 督促各级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制约国家权力, 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法律监督在形式上由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客体和 法律监督内容三大要件构成。
所谓法律监督主体,是指行 使法律监督权的人或机构,也就是法律监督活动的实施 者。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十分广泛 的,既包括各级人大、行政监察、法律监督等国家专门机关 和其他国家机关,又包括强大的社会力量。
在社会力量中, 又有执政党和其他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公民个人。
所谓 法律监督客体是指法律监督的直接指向,即法律监督的对 象。
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各级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者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 司法机关;后者是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 任职的公职人员。
要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监督的内容, 需要从静态的结构和动态的过程两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 从静态的结构来看,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个系统内的自我监督; 二是系统之间的相互监督;三是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监 督。
从动态的过程来看,法律监督主要有以下三个环节:第 一,对权力主体的产生方式和权力获得进行法律监督;第 二,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第三,对权力行使的后 果进行法律监督。
上述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内 容。
其中,对权力产生方式的法律监督是基础,对权力运行 过程的法律监督是关键,对权力运行后果的法律监督是保 障。
三者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了从防范、控制到惩处 这样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法律监督既是现代国家法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 分,又是实现法制的重要保障。
其主要功能可大致概括为 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权力正常运行的保障和导向作用。
建立法律监 督机制,其目的并不是消极地限制权力,妨碍权力的正常 行使,而是对权力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它在预定的轨道上 健康运行,实现既定的目标。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保证权 力正常运行的重点放在对权力行使者的教育上,主要是通 过思想政治工作,启发人们的思想信念,促使权力行使者 进行道德自律和自省,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
不可 否认,这种“软约束”对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曾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
然而,如果把思想教育作为唯一的手段,完全寄希 望于权力行使者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这 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
”,”因此,在对权力进行“软约 束”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硬监控”。
只有这样,才能 弥补“软约束”的不足,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
(二)对权力偏离轨道的防范和矫正作用。
由于权力的 所有者与权力的直接行使者有时并不完全一致,权力在被 使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违背主体意志、偏离正常运行 轨道的现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错位”。
为了防 治这种“权力错位”,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的法律监 督机制。
(三)对权力行使者的惩戒和教育作用。
权力在完成受 托过程之后,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并面临着被滥用或误 用的可能。
而任何消极的权力运行后果,都会损害社会利 益。
因此,要根据政治法律规范.使权力行使者对自己行使 权力所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滥用或误用权力的 人予以必要的制裁,这就是法律监督的惩戒功能。
(四)对法制统一的维护和促进作用。
法律监督是民主 制度下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制度。
在代议民主制中,人民 作为国家权力的实际主人,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 通过选举,推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国 家权力。
法律监督的实质就是在于保证广大人民的意志和 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反映和真实的实现。
为了对委托出去 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控,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 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法律监督 机制。
二、法律监督的具体要求 (一)法律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权力渗透在社会的各个 方向,具有普遍性。
要防止和减少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的 发生,就必须把专职机构的监督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有 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监督网 络。
也就是说,监督主体要具有广泛性。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 来看,法律监督体系主要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有 机结合而成。
其中,国家监督又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既 包括政党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也包 括公民个人的直接监督。
(二)法律监督手段的强制性。
法律监督活动需要监督 对象的合作,但却不能完全建立在被监督者合作的基础 上,而是要以权与法为后盾,建立在强制的基础上。
也就是 说,法律监督是一种强制的力量,不管监督客体愿意与否, 都必须接受主体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强制性有时虽然没有 直接表现出来,但它作为后盾,作为一种潜在的力量,要求 监督对象来服从,仍然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实践证明,只 有以相应的强制力量为手段,才能保证监督主体对客体 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法律监督客体活动的公开性。
实行公开原则,增 加透明度,把监督客体的活动置于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的 监督之下,这是法律监督富有成效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 件。
真正有效的法律监督总是与政治公开、民主政治联系 在一起的。
只有把国家机关的有关活动(国家机密除外)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负责人)的有关情况向公众公 开,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才能使国家权力始终处于有效 的法律监督之下,从而保证权力合理使用,杜绝或减少官 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反之,如果决 策、施政和司法不公开,法律监督主体不能及时了解真相, 也就无法去行使法律监督权,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 腐败。
(四)法律监督关系的对等性。
法律监督主体同法律监 督客体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监督的主、客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彼此之间没有 支配和隶属关系。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在其职责范围 内对普通公民实施管理,反过来,普通公民亦有权对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如果仅仅赋予权力行使者一 定的权力,而不相应地赋予法律监督者一定的权力,那么, 法律监督就无从进行。
二是法律监督者本身也要受到法律 监督。
无论是政治团体、专职机构,还是公民个人,其法律 监督权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如果监督 主体不受监督,其监督权无限扩大、任意使用,同样会使权 力关系失衡。
(五)法律监督结构的协调性。
在法律监督系统的建设 中,必须切实加强各法律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保持 彼此之间的协调,注意发挥法律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具 体来讲,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确定法律监督机制的 核心,以免群龙无首;二是进一步明确各法律监督主体的 职责权限,避免相互扯皮,出现“监督空白”;三是构建法律 监督系统联系的纽带,使其相互补充,由缺乏协调和联系 的“各自为战”转变为分工负责基础上的密切配合。
三、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主权在民,这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 核心。
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人民订立契约建 立国家,他们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
人民主权不可以分割, 也不可以转让。
“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们的主人,而 只是人们的官吏,只要人们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 撤换他们。
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订约的问题,而只是 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 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投有以任何方式来 争论条件的权利。
”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 家里,更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充分体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 和政治的民主性。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正确方 向,使一切权力都时时处处处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
由 于国家的性质不同,法律监督的性质也不相同。
非民主的 法律监督(专制的法律监督)是一元化的、单向的、封闭性 的,缺少良好的系统间交互法律监督机制和社会法律监督 机制,监督权最终由少数人或一个人掌握,其目的是为了 确立、强化某种集权和专断,维护专制统治。
而民主的法律 监督应当是多元化的、双向的、开放性的,有良好的系统间 交互法律监督机制和社会法律监督机制,监督权最终属于 人民。
它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确立和保障某 种程度的民主制度,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公开原则。
实行公开原则,增加透明度,是对权力 进行有效监控的必要前提,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 势。
封闭性和神秘性是封建专制条件下的国家活动的主要 特点,“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成为封建统治者的经验 总结。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民主政治已经呈现出公开性和 开放性。
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本质决 定了它应该比资本主义社会具有更大的公开性和开放 性。
列宁在谈到苏维埃政权与旧政权的区别时指出:“这个 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当着群众的面办理一切事情, 群众很容易接受它。
”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公开原则,“重 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事情经人民讨论”,才能有效地规 范权力行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法治原则。
法律监督中的法治原则,是指法律监 督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法律监督客体及权力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具体来讲,有 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 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二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 来行使法律监督权,避免随意性。
实践证明,要增强法律监 督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必须健全法律体系,依法进行法律 监督活动。
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律监督主体还是法律监督 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决不 允许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独立原则。
法律监督的主体具有相对独立性,是 法律监督活动能够正常实施井达到目的的基本条件,也是 法律监督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一 是法律监督机构依法设置,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任意决定其存废;二是法律监督人员依法任命,任何 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随便剥夺其监督权;三是法律监督活动 依法进行,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这 种相对独立性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能实 现某种利益,权力行使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维护, 总是力图摆脱监督,千方百计地对法律监督主体进行干 扰。
如果法律监督主体不能排除这些干扰而屈服于法律监 督对象的压力,则法律监督活动就无法实施。
在法律监督 活动中,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非常重要的。
倘若 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 威性,就不能正常发挥自己的职能,法律监督就难以落到 实处。
(五)协调原则。
按照系统论的原理,任何系统都是由 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要素和部分组成 的具有特定结构与功能的整体。
就法律监督系统来说,它 是一个由众多层次不同、类型各异、功能有别的子系统构 成的立体网络。
在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中,按照法律监 督主体的不同,分为执政党的法律监督、权力机关的法律 监督、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人 民群众的法律监督。
要使其整体功能达到最优化,实现 “1+1=2”或“1+1>2”的效应,各法律监督主体必须分工 负责、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同时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协同作战。
反之,如果各种法律监督主体之间职责不清,权 限含混,就会扯皮推诿,相互掣肘,出现多头监督、重复监 督或“漏监”、“失监”现象,影响法律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
(六)效能原则。
追求高效率,是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 起点和落脚点,法律监督当然也不能例外。
法律监督的效 能原则,是指法律监督的措施得力,及时有效。
法律监督作 为一种机制,不仅是对权力行使者的监控和激励,同时还 发挥着重要的纠偏、惩戒作用。
对权力的法律监督越及时、 越有效,就越能更好地防止和减少权力负效应的发生,从 而达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如果法律监督不及 时,没有效力,它也就失去了自身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4卷)[M] [2](法)卢梭.杜会契约论 132. [3]列宁全集(第1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35.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北京:人民出版社,1858.215,
抬头老婆低头汉什么意思
“抬头娘低头的汉”这是民间的对一有手段心夫妻,山西也有这句谚语,老婆低头汉,提起干活不吃饭好象是说这两种人特能干.中国北方民谣说:“ 抬头娘们儿,低头汉。
” 言下之意,女人天生头发长、见识短,哪怕念到博士后也是张家李家的傻老婆。
抬头老婆,低头汉,也是一句相术语;意思是:从走路的姿态看,这两种人都不好打交道。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 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 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二)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虽然有商品经济就有合同自由的观念,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确立。
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
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的自由有诸多限制。
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 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三)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要求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
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
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 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我国《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quot;,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 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五) 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
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
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因而,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 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六)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
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
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的公序地位趋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了重要位置。
与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相关的保护性公序,成为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判例学说上的讨论、研究的焦点。
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
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为什么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四业道德规范 1.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与作用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专指国家公务员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应遵循的,与行政工作和公务活动紧密联系的,具有公务员的职业特征并反映公务员自身特殊要求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所谓公务员的职业特征,就是公务员和职业活动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烈的政治性。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服从国家的意志,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办事,处处考虑国家的利益。
二是重大的责任性。
公务员的职责,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政策,领导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保证社会分工体系中各行业的正常运行。
三是国家公务员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并借以领导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履行自己的职责。
国家公务员职业活动的特殊性,要求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其行为,因此,这一规范对调整公务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具有重要: (1)对公务员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作用。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处理内外关系的过程中,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经常会发生矛盾。
尤其是剥削阶级意识的影响,旧官僚争权夺利的恶习还会侵蚀某些公务员,使公务员队伍虽然对此也可能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以约束,但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的调节作用。
职业道德规范可以通过评价、命令、教育、指导、示范、激励、沟通等方式和途径来调节职业内部各种关系,协调各级公务员和行为,职业道德规范还可以从公务员的内心信念、良心、义务和荣誉感等方面,调整公务员的外部关系,即调整公务员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调整公务员职业与其他职业关系,调整公务员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使公务员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2)对激励公务员努力做好工作的精神动力作用。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动力,它激励公务员以鲜明的政治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空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崇高的献身精神,去开拓、创新,提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飞速发展。
(3)对实现公务员自身完善的基础作用。
按照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强化每个公务员的道德观念、道德修养、道德行为,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因为职业道德是职业生活的指南,可以培养公务员的优良品质,从道德上塑造自己,完善自己,发展自己,明确对自己、对他人负有的道德责任。
公务员的品质,美国强调乐观主义、勇气、公正;英国强调纪律、可信赖性,公平、职业上的道义;我国强调忠诚、公正、廉洁、热忱。
(4)对提高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影响作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说到底,就是抓“人”的建设,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特殊位置,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社会风气的影响极大。
孔子曾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就是说,领导带头走正道,谁还敢走歪门邪道
正所谓“夫风化者,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行于后者也”。
因此,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也为社会树立起一面旗帜,激励和引导着社会成员,对改善民风,优化社会风气,具有巨大的影响力。
2.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1)忠于职守,一心为公。
一是要维护国家尊严,衷心拥护政府,勇于献身。
作为公务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应为国效力,不仅自己不得有损害国家和政府利益与尊严的言行,而且要同这些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
二是要将高度的工作热情和科学的工作态度与实干精神结合起来,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工作。
凡是自己职责内的事务,必须亲自处理,不得由他人代理,遇有紧急情况,不得擅离职守。
公务员责任重大,如果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必然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自己也必将受到惩罚。
三是要增强对本职业的高度责任感。
荣誉感、自豪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只要于国于民有益,就应不怕困难和风险。
当前,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十分激烈,我们能否奋起直追,事关社会主义祖国的兴衰成败。
抓住时机,敢于挑战,增强一些敢于“冒风险”的意识,迈开大步尽快赶上去,这个重大课题呼唤着每一个公务员。
(2)实事求是,秉公执政。
为此,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办事老实,不夸大不缩小;正确用权,不徇私情;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3)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一是要勤俭节约,生活质朴。
古人云:“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即节约俭朴是一切美德的共同标志,奢侈是最大的恶行。
二是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必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做到少一点索取,多一点奉献,任何时候都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先公后私,先人后己。
三是要清正廉洁,不谋私利,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主动把方便让给别人,把困难留给自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洁身自好,同特权现象、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4)关心群众,平等待人。
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
为此,要热爱人民,尊重人民,相信人民。
要联系群众,关心百姓疾苦,为民办实事。
要反对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
另外,要宽厚待人,团结合作,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善于采纳不同意见,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甚至反对过自己的人一道工作,树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和批评的良好风气,齐心协力地做好工作。
(5)以身作则,遵纪守法。
公务员必须加强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以高于一般群众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群众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说话要算数,不能信 口雌黄,要一言九鼎,一诺千金,讲究信用。
生活要检点,对个人的物质消费要注意节俭合理。
要自尊自爱,保持自己的人格和尊严,维护自己信仰的独立性和坚定性。
高风亮节,正气凛然,始终不忘自己的“公仆”地位,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表率。
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要培养遵纪、依法办事的高度责任感,并使之成为自觉的道德义务,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五)保密行为规范 1.公务员保密行为规范的含义与作用 保密行为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规定和行为准则。
这一规范较为完整地反映在党政干部的《保密守则》中,其具体内容有:(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能说;(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10)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人公共场所。
国家公务员执行国家公务,不仅在其业务范围内涉及许多国家机密,而且还有机会可能接触到其他业务范围的国家机密。
尤其在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对公务员实施保密行为规范更有重大意义:(1)有利于加强对敌斗争,巩固国防。
(2)有利于发展经济,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3)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
2.公务员保密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l)在会议工作中的保密要求,主要是:重申保密纪律;对会址和扩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控制机密文件印发;管理保密文件、资料、笔记本、录音带和录像带。
(2)在文书工作中的保密要求主要是:保密文件的负责制、分发、传阅、清点、移交、销毁均应严格保密、履行程序。
(3)在涉外工作中的保密要求主要是:内外有别,不泄露机密;严防窃听、窃照;不带机密文件及保密资料等。
(4)在经济工作中的保密要求主要是:提供统计数据,应严格审批;提供测绘资料,要坚持原则,要有批办手续;对外经济活动,不泄露具体政策、计划、数字、措施等;引进资金、技术,注意方式,确保渠道畅通;内部研究的事宜,不得扩大外传。
(5)在科学技术工作中保密要求主要是:要明确科学技术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明确科学技术保密等级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具体保密要求,负责专利保密;不得有泄密行为,防止外国窃取我国科技秘密。
(6)在通讯和计算机信息工作中的保密要求主要是:严格遵守传送密电要求,保证通讯设备安全;重视计算机房安全,谨防计算机秘密信息磁盘失窃。
(六)外事行为规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已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或合作关系,我国公务员的外事活动越来越频繁。
而各种外事活动,一般都有一定的惯例,并且各国都有各自的特点,情况比较复杂。
我国公务员掌握涉外活动原则、熟悉外事纪律、通晓外事礼节,使自己的行为适应外事交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1.外事活动中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公务员涉外工作中应坚持的基本立场和重要原则。
当今世界正处在国际形势剧变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更重视、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和意义。
(2)不卑不亢,内外有别。
公务员在外事活动中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在外事场合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文明礼貌,又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严格执行外事纪律。
外事纪律应该成为公务员涉外活动的重要原则。
公务员要想很好地执行这项原则,就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党和国家关于外事活动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以及一定历史时期内某些重大问题的对外统一表态。
(4)维护国格人格。
公务员不论是出访还是国内接待,从广泛的意义上讲是代表中国政府的。
公务员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在任何外事场合中,都要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维护国格、人格。
2.公务员出访时的行为要求 对出国访问或出国执行公务的公务员的行为,有两方面规范性要求。
(1)熟悉外事礼仪,尊重各国习俗。
一是要注重日常交往礼节,它包括尊重出访国风俗习惯、守时守约、尊重老人和妇女、注意言行、注意吸烟场合。
二是要适时理发,经常梳理,胡须要刮净,指甲要修剪,鼻毛应剪短,头皮屑太多时应将头皮洗净;衣着要注意清洁、整齐,特别是衣领和衣袖,要经常清洗;出席隆重的活动一般应穿深色服装,上下身颜色要一致,参加吊唁活动一般要穿黑色服装;参加活动时,进门后应把大衣、帽子、围巾、手套、雨衣脱下,送存衣处存放。
三是要注意见面时的礼节,它包括介绍、握手、致意等方面。
四是要在谈话时注意礼貌,即社交场合谈话时,先弄清对方身份;谈话要自然,态度要和蔼;谈话的内容一般不要涉及疾病、死亡等不愉快的事情,不径直询问对方履历、工资收入、家庭财产、衣饰价格等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自己讲话要给别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别人说话也应适时发表个人看法,但不要随便插话,对方发言时,要注意倾听,不要分神或看手表,也不要只谈两人知道的事情而冷落第三者。
五是在宴请活动中应注意礼貌,它包括应邀、掌握出席时间、人座、交谈、祝酒、宽衣等方面。
六是要做到称呼有礼貌,即一般对男子称先生,对女子称夫人、女士、小姐;已婚女子称夫人,未婚女子称小姐,不了解婚姻情况的女子可称女士。
(2)遵守外事纪律。
一是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对重大国际问题,对外表达要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二是要严守国家机密,严防窃照、窃听、泄露国家机密。
三是出国一般不得携带内部机密文件(包括本单位打印材料)、内部报刊或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
四是不得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
五是应主动向对方介绍我国对外一般不接受礼品的规定,对不便拒绝而收下的礼品应妥善保管,回国后按规定统一处理。
六是要执行外事经费开支制度,注意节约,防止浪费,不得用外汇。
3.外事接待的要求 (1)必须坚持外事接待原则。
第一,要根据国情和需要安排接待。
对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正式访问,往往都举行隆重的欢迎仪式。
对军方领导人的访问,也举行一定的欢迎仪式,对其他人员的访问,一般不举行欢迎仪式。
然而,对应邀前来的访问者,无论是官方人士、专业代表或民间团体、知名人士,均要安排相应身份的人员前往机场(车站、码头)迎送。
第二,尊重各国风俗,体现平等精神。
如天主教徒忌讳“13”这个数字。
所以我们对外服务的宾馆、办公大楼的房号、层次往往都不用“13”这个数。
用“14’取而代之。
遇上“13”的日子,一般不举行宴请活动。
(2)外事接待中的礼仪要求。
第一,对外国来访的客人,通常视其身份和来访的性质,以及两国关系等因素,安排相应的迎送活动。
一般来说,我方迎送外宾的人员,其身份(主要指其职务)应与外宾相当。
迎送外宾应按预定的时间到达迎送的地点。
第二,会见要提前联系;谈话态度要热情,不得左顾右盼以及询问外宾的工资收入、年龄和婚姻情况;不得将保密文件带到谈判桌上。
第三,宴会、酒会上,主人不要显得太谦逊,倘若我们请欧美国家的朋友进餐,一般只需对客人说:“但愿您吃得对胃口”或“请自己用餐”。
与外宾接触时,要注意文明卫生,咳嗽、打喷嚏、打哈欠应用手帕掩住口、鼻,面向一边,避免发出大声,不要随地吐痰,应将痰吐在手帕或纸巾里。
(七)语言行为规范 1.公务员语言行为规范的含义与作用 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进行其他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举止行为;二是语言行为。
语言行为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通过口头表达的方式,传播各种信息,以表明态度,行使职权,处理公务。
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说话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语言要力求科学和艺术。
语言运用得当,就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反之,则会引起误会或招致不快,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因此,研究语言科学,掌握语言艺术,应该成为每个公务员的必修课之一。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常以谈吐取人,不良的谈吐会影响一个人的社交生活以致事业前程;动人的语言帮助你启开成功之门。
在交往中,谈吐障碍会使人缺乏活力,降低权威和说服力。
公务员如果能教好地掌握语言这个工具,同时又具有敏捷的思维能力,那么在现代社会,就会成为沟通信息的行家里手。
能言善辩,对答如流,就能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交际场合的需要。
我国从1988年开始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考核从十个方面进行评鉴,其中一项就是“口头表达能力”。
考核语言表达能力已形成制度,每个公务员更应该在运用语言方面下一番苦功。
2.公务员语言规范的基本要求 (1)标准、适用。
所谓标准和适用,是指公务员所掌握的语种要能兼顾标准和适用,要根据施用对象合理选择语种,以便收到良好的语言效果,在汉族人口众多的地区,公务员要努力学习和钻研汉语普通话,力求标准化、规范化。
在此基础上,还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练习并掌握一些有关的汉语方言,力求运用自如。
总之,在追求语言标准化的同时,还要强调语言的适用性,做到因人而异、因民族而异。
(2)确切、简洁。
公务员语言确切、简洁,是行政机关处理日常繁杂事务的需要,既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提高政府威望。
它要求说话节奏的快慢比较适当;对音量控制要视谈话的地点、场合以及听众数量多少而定,但都必须强调说话要清晰有力,避免发出沙哑、沉闷、令人生畏的声音。
(3)逻辑、文雅。
指公务员在解答问题、表达思想、阐明政策等具体情况下,要符合一定的语言逻辑规则,即思维要严谨细密,表达要条理清楚,以便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在内容上要具有充实、深刻、鲜明、新颖等特征;在表现形式上要求能体现出严、情、意、美的文雅特色,“严”指语言的严肃性、庄重性;“情”指语言要以情感人;“意”指语言要能恰当地表情达意;“美”指语言要言辞优美。
(4)克服语病和语禁。
一是要克服语言方面的毛病,主要有沙哑、尖音、断音,以及沉闷的鼻音等;二是要克服动作方面的毛病,主要有谈话时锁眉、用手拉耳朵、摸下巴、搔头皮、抠鼻孔、搓汗泥、咬嘴唇、摇腿等;三是要克服谈话时的禁忌,即用手指指点对方或手摸听者的头部,用质问式的语气谈话,眼睛不看听者,边谈边看表,或边干其他事,谈他人的缺点和隐私等等。
(5)运用语言的艺术性。
指公务员在运用语言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要讲究艺术,要探讨并遵循语言科学的客观规律和应用法则,根据谈话的不同场合、对象、内容而灵活处理,使谈话得体而生动,语言入理而高效。
(八)仪表举止行为规范 1.公务员仪表举止行为规范的含义与作用 公务员仪表举止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礼节、仪态、容貌、举止的总称。
仪表举止行为规范渊源于众多的理论领域深厚的社会基础。
其具体内容有:(1)礼貌和礼节。
礼貌是人与人之间在接触相互表示敬重和友好的行为规范;礼节则是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特别是公务交往场合中,相互问候、祝愿、慰问,以及给予必要的协助与照料的惯用形式。
(2)仪式。
指公务员在执行某些属于团体活动的公务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3)容貌姿态。
指执行公务时的修饰、姿态的基本要求。
(4)服装。
在这里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对着装的基本要求。
(5)举止。
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举动或行动的基本规范要求。
国家公务员的良好仪表举止,能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和正确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等,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体现政府的形象。
公务员的一切公务活动,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均具有严肃性。
为了体现这种严肃性,对公务员除具有其他要求之外,还要求有端庄的仪表举止,以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
(2)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素质修养。
公务员良好的素质修养,不仅包括较高的理论修养、较高的才能、高尚的品德和充实的精神世界,而且包括讲究仪表举止,使其内在的修养与外在的仪表相一致。
(3)对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准,改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公务员不同于以物为工作对象的职业,其工作对象十分广泛,包括社会的各领域、各层次的人们,因而影响大,表率作用要求也高,所以,公务员讲究仪表举止,对于改善社会风气,提高社会的道德修养,具有重要意义。
2.公务员仪表举止的基本要求 (1)执行公务时的仪表举止。
一是要在日常工作交往中做到,开会准时到,拜访要先约会,约定要守信用,坐态文雅,站态自然,对待同事有礼貌。
二是要在彼此介绍或告别时,尊重习俗,自我介绍要谦虚,称谓他人要适当。
三是要在服饰方面,衣着朴素大方,符合个人特点和场合要求,有一定的庄重感。
四是要在接待活动中,热情好客,彬彬有礼,举止大方而灵活。
(2)其他时间的仪表举止,如在公共场所着装要因地制宜,讲究仪态,自我约束,不声喧哗;就餐时要气氛友好,不劝酒,防止失态的事情发生;吸烟时也要注意礼貌和清洁,凡是在贴有“禁止吸烟”或“不吸烟室”字样的地方,要自觉禁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