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个人表彰大会有没有相关单位写的观后感
思想上永葆青春行动上永不离退 ××县××镇老干部党支部书记××自年担任支部书记以来,时刻牢记党的宗旨。
以高昂的工作热情,与支部一班人一起,不断加强支部建设,带领老党员、老干部,热心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努力为“三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年,他先后被××省委、省政府评为“老有所为先进个人”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年,被中组部评为“全国老干部先进个人”。
一、心系党的事业 ××同志离休后,时刻不忘党的恩情,心系党的事业,在担任老干部党支部书记后,更加注重自身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用新观念、新知识充实完善自己。
在此基础上,带领支部一班人认真健全完善并严格坚持党支部的学习和工作制……(新文秘网省略51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的途中,病重在床的老伴不幸去世了,回到家中,坚强的他抱着老伴冰凉的身体失声痛哭。
冯书记就是这么一个舍小家为大家,心系党的事业的一名好党员。
二、热心为老干部服务 ××镇老干部一提起冯书记,纷纷称赞他是党建工会老干部的贴心人、娘家人。
这是与冯书记热心为老干部服务和他的“三必访”工作法分不开的。
冯书记针对支部人数多、居住散、行走不便的特点,在全县率先建立了“三必访”制度即老干部遇到困难必询访,生病住院必探访,逢年过节必拜访,随时了解掌握本支部人员的思想动态、身体情况。
为克服路途远、交通不便的困难,他让儿子利用休息时间骑着摩托车带着他走访老干部,几年如一日,从未间断。
家访过程中,他不失时机地作好老同志的思想工作,及时将老同志生活中的困难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反馈,促使问题及时得以解决,成为老同志的贴心人。
一次,他乘着“摩的”来到离休干部闫大民家,了解到他因赡养问题与子女产生了纠纷,生活护理遇到困难。
之后,他多次去他家帮助协调,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关心青少年成长进步 几年来,冯书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在青少年中开展了革命传统、爱国主义、艰苦奋斗以及革命理想教育。
为把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在全镇中小学校全面展开,他们定期到学校给在校师生做革命传统报告。
为了缅怀革命先烈和更好地教育青少年,冯书记积极向镇党委和有关部门寻求支持和帮助,通过多方奔走募捐,于年月建成了红花峪革命烈士墓教育基地。
月日,××和××镇所中小学校近师生为陈友亮、包兴烈士举行立碑、祭扫烈士墓仪式,并教育激励青少年学生要永记革命先烈为中国革命和建设抛头颅、洒热血,不怕牺牲永往直前的大无畏革命精神。
要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好好学习,做建设祖国四化的新世纪接班人。
从此,每年清明节前后,他都组织全镇中小学师生为烈士扫墓,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
他们还定期组织中小学生清扫千米大街、到机关单位打扫卫生等学雷锋做好事活动,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四、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建设 ××同志积极协办××镇老年大学,开设了文艺、保健、农业技术、书法、诗歌等专业。
以老年大学为依托,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并形成了自身特点:一是每年至少举办两次赛诗会。
全校师生全部参加,由诗词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朗诵给大家,并将所有参赛作品辑印成册,发致师生人手一册,共同点评,自我欣赏,共同提高,不仅增长了知识,陶冶了情操,丰富了文化生 ……(未完,全文共2205字,当前只显示132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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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可以工作到多大年龄,
男年满六十周女年满周岁可以退休。
根据《国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扩展资料:《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国发 1978 104号文件内容
【发文号】 〔1978〕104号 【正文】 关于国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 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
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地试点的情况、经 验和主要意见,请于十月份报送国务院,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 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附一: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
这 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 业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 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人总是要老的, 这是自然规律。
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 也是光荣的。
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 实际困难。
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 安排。
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 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 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 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 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
安排 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 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 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
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 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 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 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 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 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 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 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 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 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 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 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 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 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 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 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 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 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退 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
在大城市工作的, 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 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
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 也可以就地安置。
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
对于其他 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 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 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 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
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 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 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 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 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 建新房。
第十一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 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 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
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 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
党委的组织部门 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 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 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
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 定阅读文件、听报告。
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
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 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 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
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 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 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退休 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 不再重新安排。
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 注:有关干部离职休养的待遇应按照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 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附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 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 献。
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为了做好这 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 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 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 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 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 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 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 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 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退休费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 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 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 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 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 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 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 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 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 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 必须严加控制。
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 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 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
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 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
他们到城镇街道、农 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 积极作用。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 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 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 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
对应 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
退休、退 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
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 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 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 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已按 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 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已按 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优秀护士主要事迹
护士个人事迹我叫**,女,**岁,**,是来自**院的一名普通护士,从**年至今一直在护理部从事护理工作。
多年来,我把“每天、每人、每事;尽心、尽力、尽责”作为人生的追求,在周而复始的护理工作岗位上,默默耕耘,辛勤奉献,真正做到“把人病当己病,视病人如亲人”,全心全意地为广大患者服务着。
感恩这神圣的职业,回首多年来的护理工作历历在目。
从血染的伤口边走过炽热的青春年华,在白色的氛围中用真诚丈量无数个漫长的夜晚,为医患的和谐发展尽力尽智
护士的工作是平凡的,每天都重复着相同的内容,通过一次次晨间护理,一次次输液,一次次健康宣教,在这些看似平凡的重复劳动中,孕育着我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作为一名护士,我一直都觉得非常骄傲和自豪。
因为我的工作使我体会到人生的价值和内涵。
我从事护理事业已有十八年余,我已经记不清护理过多少位患者,参与过多少次抢救。
我深知:以积极的心态对待工作,工作也会以积极的回报回馈于你。
作为一名**院高年资的护师及护士长,我认真履行着自己的职责,搞好病区管理,一丝不苟的做好护理及带教工作。
十八年的护理工作使我不仅掌握了护理技术,还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十八年的工作中,我坚持早上班,晚下班,24小时随叫随到,从未因为自己的事情而影响到工作。
有一次晚上儿子发烧,我急的满头大汗,刚把孩子送到医院,这时科室打来个急诊电话,需要马上到,我看着病痛中的儿
幼儿园小班元旦主持词 手指操开场
幼儿班小班元旦主持词这个你可以让家长来写,因为小孩他写不出来什么比较好的,开头手指操开场这个提议倒是挺好的,但是你得考虑到这个小孩他的动手能力和一些相应的关系。
麦贤德的英雄事迹是什么
1964年3月麦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任海军某艇兵克服文化底子薄的困难,勤奋钻机专业,他放弃了不知多少个午睡、节假日,经常一个人躲在山顶上,拼命地记呀、背呀。
对生疏的术语、复杂的原理、无尽的数据艰辛一个个地去弄懂。
在军事训练中,他同样严格要求自己。
老战士都有一项在无照明条件下转油柜的训练,这项训练对新战士不做要求。
但麦贤得却坚决要求参加,老同志在练,他就跟着看、用心学,他还经常请老同志出难题考验自己,练就一套较娴熟本领。
同年8月他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6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5年8月6日凌晨,麦贤得所在的“海上英雄艇”和兄弟舰艇一起警惕地巡逻在海面,担任护渔任务。
这时,台湾“剑门号”和“章江号”闯进了东山岛附近的渔场。
水兵们怒火万丈。
随着指挥员下达作战命令,麦贤得拉动操纵杆,炮艇昂首破浪向前冲去。
战斗中,敌舰“章江号”燃起了熊熊烈火。
正在这时,一块弹片打进麦贤得的右前额,插到左侧靠近太阳穴的额叶里。
他顿时失去知觉,跌倒在机舱里。
副指导员替他包扎好伤口时,他苏醒过来。
他嘴里已发不出声音。
他焦急地用右手推开副指导员,左手指着机器。
当副指导员刚刚离开机舱,他就挣扎着站了起来。
这时额上的鲜血粘住了眼角和睫毛,阻碍了视线。
但是,他凭着平时练就的一手“夜老虎”硬功夫,顽强地坚守着战斗岗位。
在剧烈摇摆的机舱里,他穿来穿去摸索着检查一台台机器、一根根管路、一个个阀门、一颗颗螺丝钉。
并顽强地用扳手拧紧,保证了机器的正常运转。
麦贤得忍受剧痛坚持战斗了3个小时,直至歼灭美制蒋舰“章江号”和“剑门号”。
战斗胜利结束了。
麦贤得被送进医院。
面对伤痛,他始终如一地保持着顽强不屈的精神。
为了使右手能摆脱完全麻痹的状态,他艰难地顺着横杆一格一格地往上爬,即使累得汗珠滚滚,仍然咬着牙坚持锻炼。
右手不能写字了,他就坚持用左手写。
在他刚一能走动时,就再不让护士为他端屎端尿,宁可扶着墙走,也要自己上厕所。
早晨,一听到起床号,就自己穿衣服、叠被子。
他终于出院了。
麦贤得英雄事迹被写长篇通讯《钢铁战士麦贤得》,分别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人民海军》报等发表,引起全国反响。
主席、周恩来总理及朱德、董必武、贺龙、叶剑英、徐向前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多次亲切接见了这位英雄的水兵。
1966年,麦贤得荣立一等功,被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被共青团中央授予模范共青团员称号。
麦贤得虽然康复,但头部重伤给麦贤得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他的智力大大衰退,语言障碍尤其明显。
四次脑手术使他失去了很大部分的记忆,他克服种种困难,一边治疗,一边工作,他经常不辞辛苦,应邀到部队讲战斗经历,作革命优良传统教育。
40余年来,“钢铁战士”麦贤得的故事在华夏大地上广为传颂,他的事迹曾被写进小学课本,激励过一代人。
据报载,近10年来,麦贤得一直服用汕头市某制药厂生产的“脑力宝”药丸,记忆功能有所恢复,过去时常发作的癫痫明显得到了控制。
于是,该厂便找麦贤得,请他为“脑力宝”药丸做一例电视广告。
麦贤得说:“该药丸在我身上的疗效固然不错,但不一定在别人身上也能起到同样的效果。
因我是战斗致伤,病例特殊,目前社会上绝大多数癫痫都是由病理及生理因素导致的,所以我不能为你们做宣传。
” 不久,又有一家中外合资制药厂找到麦贤得,如麦贤得能为此药在电视或报纸上美言几句,他们除了长年免费供药外,还可付麦贤得一笔可观的酬金,也被麦贤得拒绝。
麦贤得为啥在金钱面前毫不动摇
原来是他始终把握住了一点,他的荣誉是党和人民给的,他的名字和形象就是荣誉和影响,他个人无权随意使用。
老麦说过:“如拿着党和人民给予的荣誉去换取金钱,就等于叛变和堕落。
” 麦贤得一直在部队工作,先任海军某部副处长,后任驻汕头某部副司令员,授大校军衔。
他的职位变了,但他心中的信念永远不变。
麦贤得平时艰苦朴素,但在扶贫济困上,他却格外大方。
部队组织为灾区人民捐款,他每次都要捐上两三百元。
1995年,汕头市成立残疾人协会,他闻讯后马上捐出200元。
1996年,他在电视上看到当地一工厂发生爆炸、多名打工者受伤的新闻,他立即以“一名老兵”的称呼匿名捐了500元钱。
甚至有一次,部队为申奥捐款,忘了告诉他。
事后得知此事,他很恼火,找到部队领导专门捐了300元。
1988年,他当选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1989年9月28日,麦贤得出席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成为特邀代表。
2007年麦贤得以大校军衔,从广州海军基地副司令员的职位退休。
2009年9月14日,他被评为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