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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台词原文

时间:2016-12-13 15:50

《辩护人》15句经典台词

法律人必看电影《辩护人》15句经典台词1、7年的旧账,你就想用这点钱草草了了吗

自古以来旧账不是用钱,而是用往来来还的。

让你常来的意思,知道没。

2、大家好,我是像夜店小弟一样,发传单丢律师脸的没教养的宋佑硕,找我做房产登记的不太多但收入还凑合,也不用把钱分给中间人,都吃好喝好,我先走了。

3、这算什么违法

这是因为这些滥用法律的人,国家才变成现在这个德行。

4、现在最不可靠的就是电视节目,还有报纸,难道你不知道那些按事实报道的新闻记者都被炒鱿鱼了吗

即使你忙着挣自己的钱,你也睁眼好好看看,社会变成什么样子了。

5、如果他们都是赤色分子的话,大韩民国早就覆灭了。

我的父亲曾是一名特警,他曾说过,“如果警察开始追捕犯人,那么国家就要保不住了,警察的存在不是为了抓人,而是为了防止犯罪发生。

”在625事件中,他被虐杀了。

6、禁止会面是违法的,你难道不知道吗

你们这个拘留所,难道你刑法、宪法还高一等吗

我看这个拘留所得先让们这些人进去啊。

等我进去确认完如果不是,我就先把你告了,你看着办吧。

7、有异议。

就是因为审判没开始才要提出来。

看刑事诉讼法280条,在共潘婷上不能拘束被告人,我申请现在马上解开手铐和绳索。

还有,看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3项,写着被告人要在法庭正殿入座。

宪法第26条第4项,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法理的判断只能根据这次审判提交的证据来做,审判还没开始呢,任何把被告人当犯罪的法庭习惯性行为,本辩护人都无法认同,公

爱情公寓三张伟当律师台词

张伟:小弟一共打过三起官司。

第一个刑,我做无罪辩护,可惜败。

第二个,起诉有期,我做减刑辩护,可惜也败诉了。

第三个案子,原告要求我方赔款两百万……  关谷:又败诉了?  张伟:这个没败诉~在我的据理力争下,法院重审了,罚款全免了,改判我方二十年有期徒刑!

求模拟法庭当庭宣判的台词模板。

只要最后当庭宣判的部分。

审判长:(敲锥)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李三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作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驾车撞人后为逃避罪责,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应予惩处,河源市指控被告人李三犯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三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万元(敲锥),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李三带出法庭(敲锥)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辩护人》这部电影的真实故事原型是怎样的

辩护人的范围有: (一) 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职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的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二)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近些年,我国律师队伍虽迅猛发展,但仍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允许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对有效保护上述委托人的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可以依法作为监护人。

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友可以作为监护人。

至于亲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以及与之有比较密切关系的朋友。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在法庭上可以有几个辩护人

当事人最多可以请两名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小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黄河路第二小学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韩流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出生年月

:民族

出生地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被:韩流。

97年9月21日 。

汉。

广东深圳。

在读小学六年级。

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深圳市罗芳小学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罗芳小学韩流偷窃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深圳市罗芳小学六年级,广东深圳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张三(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罗芳小学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被告人韩流,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快乐园地的

被: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

被 :玩。

公:到快乐园地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

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没想好。

公:那张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公:谁拿钱物的

被:我。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平均成绩B+。

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从来没有。

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XXX到庭。

(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XXX。

审:年龄

证:9岁。

审:班级

证:四年级三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XXX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

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

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

就是他。

(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证人XXX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证 人 证 言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

我马上报告了大队部,经大队部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派克钢笔和准备叫杂志费的50元钱。

原告人:汤灏2000年11月20日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50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作为公诉人,就韩流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

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

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韩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 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

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

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

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 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韩流(被告名字)出现

被辨: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

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

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

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

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

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辨:(沉默,无语)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

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想去快乐园地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

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

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

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

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发挥)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审:现在继续开庭。

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

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

鉴于被告人韩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站)审:一、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罗芳小学少年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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