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传怎么写
小传,传记文的一种,是记物生平事迹的文章。
要小传,首先必须详细的占有材料占有书面材料外,还必须作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其次要严格的选择材料。
选材原则是:根据人物特点,选择典型材料。
什么是小传小传,即人物小传,是传记文的一种,是一种简略记载人物生平事迹的文章。
小传的分类小传一般有两类:一类是记述自己的生平;一类是记述他人的生平。
小传的内容和写作要求:它只写人物的主要生活经历和思想,甚至可以选写人物生平的几件典型事情。
写小传也要遵循传记的特点,要实事求是,不允许虚构和夸张。
写前,必须详细的占有材料,如书面材料,调查的第一手资料等。
写时,要严格选材,根据人物特点,选择典型材料。
如写牛顿一类科学家,应重点选择他们从事科学研究,在科学上作贡献的材料。
如写自己同班同学的,应选择他兴趣、爱好、性格特点、思想认识方面的材料。
动笔时,还要恰当的组织材料,一般以时间为线索,用顺叙手法写。
在表达上以记叙为主,有时也可以适当的插入议论。
写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小传因篇幅所限,一般不能详尽的写出人物的一生,但也要大致介绍他(她)的生平经历,比较全面的展示他(她)的主要思想性格特征,透视人物的精神世界。
因此,在写作之前要做充分的调查了解,尽可能全面的搜集有关的资料。
2. 要选取最典型的事例,来表现人物主要的思想性格特征,不能像履历表式的简单罗列。
可以适当穿插一点抒情和议论。
3. 人物小传基本上采用客观叙述的方式,切忌作者主观色彩过强的大段评论。
但同时,在记述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要显示出作者对人物思想品格、是非功过的态度和评价,因此,要努力保持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法律条文么
我国的法律体系从其渊源来讲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法律部门来讲,同样也分为宪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
环保部新修订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只是一个质量标准,不能算作法律条文,所以不能说“政府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之类的说法。
永政函(2014)38号是关于那方面的文件
设计意图:中班幼儿在树的认知上已经有了初步的概念,知道了什么是树木,而通过本活动,孩子们将从中了解树的组成、各种用途,由惊奇产生进一步探索关于“树”这个课题的愿望,激发他们对自然、对科学产生浓厚的兴趣;引导幼儿建立初步的爱护树木、爱护大自然等的环保意识。
教学目标:1、通过观察、讨论,幼儿能知道树由树干、树根、树枝、树叶等组成。
2、欣赏故事,了解树的多种用途。
(如遮阴、挡风沙、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等)3、培养幼儿爱护树木,保护环境等初步的环保意识,从心底萌发热爱大自然的情感。
教学准备:1、课前观察树木2、“树”的图片一幅(不画叶子)、叶子(人手一张)、小树挂件(人手一个)教学过程:(一)引题,了解树的组成1、师:小朋友们,刚才老师带你们去看了什么呀
(树)对了, 那为了让你们和树成为更好的朋友,我请来了树娃娃来我们班做客。
(幼儿向树娃娃问好)2、树娃娃:小朋友们,你们刚才在外面观察了树,那知道我身上的各个地方都叫什么名字吗
(幼儿自由回答)有些小朋友知道,有些小朋友不知道,没关系,我带了一幅我自己画的大树图画,我们一边看,一边来认识我吧
3、(出示图片)树娃娃:小朋友,你们看,树中间这个又圆又粗的地方叫什么呢
谁知道
(树干就像人的身体一样,非常重要)树干上面分叉开来的又叫什么
(树枝就像我们的手一样)树干下面这些伸到泥土的里的又叫什么
(树根,树根的作用可大啦,它可以吸收水和营养,让树娃娃越长越大)那树身上还会有什么呢
对了,是树叶,可是,树娃娃一定是粗心,把叶子忘了画上去。
4、那就请你们来帮忙,把这些叶子贴到树枝上去,可不是树干,或者树根上,别贴错位置哦
(请幼儿将叶子贴到准确的位置上)(给回答积极的幼儿贴小红旗)(二)听故事,了解树的用途1、树娃娃:哎
现在你们都记住我身上各部分的名字了吧
你们知道吗
我们树木家族的本领可大啦
不信啊,你们来听个故事吧
2、幼儿听故事《神奇的树》,教师提问:①故事里面都提到了树木的哪些本领
(教师可视幼儿的回答情况,提一些提示性的问题,如树木少了以后,发生了些什么事
小动物们请教了猴博士后,都想了一个什么办法
为什么
)(树木可以减少难听的噪音、可以把有毒的气体变成没有毒的、可以遮住太阳让人觉的很凉快、可以挡住吹过来的风沙)②树娃娃:小朋友答得可真棒
不过除了这些,树木还有许许多多的本领呢
你们知道吗
(木制品、很好的木材等)小朋友,我有这么多本领,你们喜欢我吗
那让我们成为好朋友,你们可要多多爱护我
你们会做那些爱护树木的事呢
(幼儿自由发言)(三)游戏《我是一棵树》树娃娃:听了你们说的,我可真高兴
现在我要请你们请你们带上小树挂件变成一棵小树,一起来来做个游戏,叫《我是一棵树》。
1、教师讲解。
当我说:大风来啦,小树们要手拉手变成一排勇敢的挡风小卫士,要做出被风刮的摇来摇去的样子;我说:夏天的太阳来啦
小树们就站直身体,把手伸向天空,做出挡太阳的样子;我说:有毒气体来啦
小树们要蹲下身体,抱住脚,低下头,表示把有毒的气体变成没有毒
你们明白了吗
我们先请几个小朋友试一试
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怎么写
“独坐池塘如虎绿荫树下养精”出自的《七绝·咏蛙》。
另一说法原作者为明代张璁。
引用百度百科--七古咏蛙:咏蛙诗,明代张璁年少时被老师罚跪之下所作。
何联华《诗词新探》注明咏蛙诗原作者为明代张璁。
张璁跪作咏蛙诗的故事在民间流传几百年之久。
1910年秋,当时16岁的在湘乡东山高等学堂入学考试时所作,考题“言志”。
诗通过对青蛙所处的环境和它的形象以及心态的描述,深刻地表现出少年时期的远大抱负和博大的胸怀。
既对那些富豪子弟嘲讽蔑视,又表达了年轻的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和尚还朦胧的领导群伦的英雄意识。
作品原文七古·咏蛙1910年独坐池塘如虎踞,绿荫树下养精神。
春来我不先开口,哪个虫儿敢作声
半夜三更来敲门,算不算扰民
要看是否有事情了,如果属于无事生非型。
那就是严重扰民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
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 昼间 夜间0类 50分贝 40分贝1类 55分贝 45分贝2类 60分贝 50分贝3类 65分贝 55分贝4类 70分贝 55分贝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 昼间 夜间一类 55分贝 45分贝二类 60分贝 50分贝三类 65分贝 55分贝四类 70分贝 55分贝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如果确实扰民,你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找物业管理部门调解,如无效果则,2.向你当地环保局投诉,如无效果则,
市场买菜一二年级看图写话
今天下妈妈带着小红去百大超市买菜。
超市蔬菜真多啊!有的茄子、红色的柿、圆圆的土豆……看得小红眼花缭乱。
最后,小红从货架上挑选了一些萝卜,对售货员叔叔说:“叔叔,帮我称一下,看多少元钱?”这时,一位阿姨走来,对小红称赞道:“你真棒,可以帮自己家买菜了。
”小红付了钱,心满意足地和妈妈回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