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变更判决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法院与检察院的性质并不完全一样,法院是审判机关,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两者的不同工作决定了彼此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同。
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如果法院之间实行领导关系,那么上诉就没有意义了。
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则必须在领导关系体制下才能有效开展 人民法院所行使的是审判权,审判权的特点是判断: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系统之所以实行两审终审制,原因就在于通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分别审理,使案件得到公正的结果。
因此,每一个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都应当是独立的,这样才能作出独立的判断。
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发号施令,命令和指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这种或者那种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内部的两审终审即形同虚设,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上级人民法院只能通过审理具体案件,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人民检察院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它监督所有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照法律进行工作、行使职权。
这就要求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协同一致,齐心合力,共同做好法律监督工作。
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以及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对人民法院所办理的案件认为有错误或者违法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征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判断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相对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对的.《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什么
参照规章。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裁决为依据的,可以中止行政诉讼对吗
如果一个正在诉讼中的行政案件,其事实认定需要以另一个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时,那么该行政案件就可以中止诉讼程序。
待民事判决确定以后再恢复行政诉讼程序。
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属审查范围。
《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 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可见,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原则,同时部分吸收了合理性审查原则,法院只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拥有合理性审查权,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的合理性拥有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及变更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予处罚而没有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五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予处罚而没有处罚的人,不得直接给予处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在( )内作出终审判决
1、二审一般应选C,延后的审限无规定。
2、行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