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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意义 台词 认真

时间:2013-07-04 20:46

简述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是科学的人生观的深刻含义?

科学的人生观啊,那就是先基本需求,在高级需求,合理的进步才科学.当然用公式很复杂,所以人生观和科学的关系很复杂,一般不支持这样的说法.为人民服务属于比较高级的需求,好像也没傻很深刻,这个以个人XX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谈谈你对为人民服务含义的理解

我想提这么几点:1、我们对党的态度,拥护

中国的和平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打下来的,中国的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出来的,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没有了共产党的领导,以后的路子将会混乱2、党对人民的态度,认真

一个好的国家就必须要有一个号的领导,党对党的建设采取怎么样的措施,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命运,影响到人民的命运。

关键在于廉政,不管你有多大本事,一旦思想腐朽,万事成空。

党校的意义也就在于此

如何认真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意义

问题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意义:第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指引着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

第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提供了凝聚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强大精神支柱。

第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倡导和体现了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不断开拓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

问题二:全面、准确地把握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新概括首先,为了推动全党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论断:“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其次,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内涵。

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概括,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同时又赋予社会主义以新的含义和时代内容。

它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纳入社会主义的本质。

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一个十分明显和突出的特点。

强调: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

应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两个讲全了。

其二,突出强调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并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阐明了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

最后,认识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意义。

其一,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把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科学水平。

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提出,把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从主要强调关于公有制、按劳分配等特征,进一步深入到理解实现共同富裕这个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和目标。

其二,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为探索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把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紧密地结合起来,揭示了实现社会主义本质与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总之,对社会主义本质所作的理论概括,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既是坚持和继承,又是发展和创新,为我们真正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这个问题,并在实践中创造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奠定了科学的思想基础。

人大代表为人民履行职责的意义~~~~~~~

人大代表的主要职权和主要职责 地位 作用 主要权利与义务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是代表的主要职权,也是代表的主要职责。

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主要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的性质和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用来明确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是一项重要职务。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行使国家权力和地方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

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的作用体现在参与决策、协助监督、反映群众意见等方面。

依照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都要对本级人大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任免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员、通过各项议案和报告等。

这些决定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要由每一位与会代表投票表决,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正是参与决策和监督“一府两院”作用的体现。

另外,各级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起到了连接决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也是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符合人民利益的可靠保证。

再从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看,代表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既非个人赋予,更不能被任何个人剥夺。

所以,代表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代表应依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代表的权利与代表的义务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代表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权利,同时也是代表的义务。

虽然某些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因此把权利与义务割裂开,如果片面地强调权利可以放弃,对于肩负特殊责任的人大代表来说则是一种失职行为。

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实际上是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代表。

如果代表无故不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没有履行选民的委托,辜负了选民的期望和信任。

其所放弃的权利不单纯是代表个人的权利,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为了促使代表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人大代表的地位代表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质所决定,并通过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体现代表的重要性质。

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并由此引起一些歧义,对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看法。

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问题,并对这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作了明确表述。

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一条文表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一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从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以及代表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几个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表述。

这样,其意义首先在于解决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问题,对于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其次在于使大家能够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确地认识代表的地位,有利于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最后在于能够使代表本人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的作用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因此代表的作用既体现于法律的有关规定之中,又通过代表自身的工作得以反映出来。

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时,从事代表工作愈积极主动,其作用则表现得愈加明显。

代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参与决策作用。

法律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相当广泛而重要的权力,无论是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一府两院”监督或对组成人员的任免,还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

而这些决策性权力的实现,都是通过代表投票来完成的。

代表对一项议案的表决态度,直接关系到这项议案的通过与否,关系到决策的后果。

代表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进行各项决策性活动中的工作,反映了其参与决策的作用。

第二,监督协助作用。

人大作为一个整体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力,是通过每一个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最后的决策行为来完成的。

如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修改,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通过,实现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反映了代表的监督作用。

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协助和监督密不可分,监督工作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协助作用。

第三,桥梁纽带作用。

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作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选民,随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这就起到了连接决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这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符合人民利益的可靠保证。

人大代表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代表依法由选举产生,并经审查确认代表资格之后,在整个任期之内,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主要有如下权利:(1)审议和表决的权利;(2)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3)选举的权利;(4)提出罢免案的权利;(5)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6)言论和表决免责权;(7)人身特别保护权;(8)提议组织和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9)视察权;(10)列席有关会议权等。

代表权利从一般定义看,是有一个较广泛的内涵的概念,代表的权利是基于代表这一独特身份而可以去做或可以享受的,非代表所不能做或不能享受。

代表的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代表行使权利,是一种法律行为。

如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是人大代表所特别享受的,是代表特有的权利。

作为人大代表,在履行一般公民义务的同时,还要履行因其担任代表职务而产生的特定义务。

对于代表的义务,法律没有系统的规定,根据代表法有关条款中的规定和代表工作的实际,概括起来,代表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这既是代表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代表最主要的一项义务。

(3)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4)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5)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简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对这一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生死存亡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在我国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完备法律制度,也不是简单地强化法律的作用,这是关系到未来中国治国方略和国家发展模式的重大战略选择,是社会主义的制度创新。

\ (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重大变革\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律制度的创新\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的大国,从人治转变到法治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

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开端。

中国走向法治的机遇和困难并存。

回顾历史,古代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完成了从习惯法向官僚法的转变,形成了一整套实在的、公共的法律体系,人们甚至可以从古代中国精致恢宏的法典中找到与欧洲封建社会后期法律极为相似的某些因素,但是,中国封建法律秩序的瓦解并没有象后封建时代的欧洲社会那样发展出现代的法治。

实现法治,是近代以来多少仁人志士的梦想。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在求得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共同富裕进程中,也为中国社会由人治走向法治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近代中国走向法治的第一次尝试是以戊戌变法为开端的。

整整一百年过去了,法治对中国人来说依然是一个没有完成的课题。

1949年以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在客观上根本不具备建立法治的基础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由于在指导思想上对社会主义和法治的认识发生了偏差,以致于将法治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再一次失去了实行法治的机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走向法治的进程在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甚至被中断的阶段之后,又重新起步。

为此,党、国家和人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仅仅是一个对法治的价值认同问题,它作为社会主义的制度创新,涉及到党的领导方式、政府的管理方式和法律运作方式的重大变革。

因此,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仅要充分认识到选择法治的重要意义,同时,还要认真分析我国实行法治的现实基础和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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