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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枪毙再调查台词

时间:2013-12-13 22:55

香港廉政公署或首次调查特首 ,按这个标准,一半以上的官员都该枪毙

这就是狗日的法制。

法律是中性词汇 ,关键看掌握在什么人手里。

所谓宪政亦如此。

关于强奸犯是否该执行枪决的社会调查

如果只是强奸虽然是重罪,但是,罪不当死。

如果在强奸中杀死被害人,那么就应该被枪毙。

到底那些犯罪人员应该不应该枪毙,我们应该依据《刑法》,不能那个人说了算。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请采纳,谢谢)

贪污2000万判几年 不会枪毙吧

您好,我是中国律师网刘克滥律师下是我个点: 我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对于该“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应从数额和非数额的动机、手段、结果等两个方面考虑。

如果还有其他减轻刑罚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等,不一定会判死刑。

希望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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