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有完整米兰达规则台词的美国警匪片
神探亨特——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英剧米兰达的口音
主角对话很标准,里面的街头混混全部考特尼口音,米兰达有时候会模仿苏格兰口音。
。
不过不多,容易辨别。
总体来说BBC的英语是标准的RP
美国警察经常说的那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什么的,有什么来历
一、“你保持沉默
”——来熟悉美国片的读者,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也称“米 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 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
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
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
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
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
虽然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
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
“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
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
他被判了20年监禁。
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接受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
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
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
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
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
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
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
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
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
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二、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三、“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
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
读过法学院的人,多被问过这么一道哈佛“公正课”式的问题:一颗核弹即将在市中心引爆,一名嫌犯知道核弹的藏匿地点,但抵死不招,政府能否以刑讯手段,逼迫他招认
正方反方,都能搬出许多道理。
有人说,刑讯是小恶,恐怖事件是大恶,政府可以用小恶制止大恶。
也有人说,,今天你以反恐为由施暴,明天就可以公共安全为借口,任意滥用刑讯,所以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捍卫程序正义。
后一种说法,始终有点儿一厢情愿的味道。
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一国政府,在面对极端恐怖事件时,能够坚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
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新近出版的自传中就承认,“9·11”事件后,为防止更多的恐怖袭击,他亲自批准过对多名“基地”组织成员动用水刑。
而类似的法律、道德困境,后来也成为诸多影视剧的主题,如著名剧集、电影。
有意思的是,编剧自己也清楚,倡导紧急状况下的刑讯,是一种“政治不正确”,所以尽管观众看得开心、解气,编剧事后总会给主人公安排一些法律上的“麻烦”。
说到美剧,没有什么比“。
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段台词更加深入人心了。
而它的出处,正是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判决的“米兰达诉案”。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防止政府屈打成招、制造冤狱,专门设定了“不自证己罪特权”,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
但是,在1966年之前,这项特权并没有得到程序保障。
警察经常在讯问嫌疑人前,不告诉他们其实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
为此,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判决中明确宣布,警察讯问嫌犯前,必须进行权利告知,否则的话,靠讯问获得的证言或证物,统统无效。
“米兰达案”判决在保障刑事被告人权方面,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却受到保守派民众的批判和攻击,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束缚警察手脚,不利于维护“法律和秩序”。
1984年,最高法院不得不在“纽约州诉夸尔斯案”中,创设了“公共安全”例外。
在这起案件中,警察逮捕一名强奸嫌犯时,发现他身携枪套,便问道:“枪呢
”根据嫌犯指认,警察找到一把手枪。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警察如果为保护公共安全,可以未经“米兰达告知”,直接讯问嫌犯。
2000年,保守派大法官已在最高法院占据多数席位,他们打算借“迪克森诉美国案”,推翻“米兰达案”。
此案庭审期间,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语重心长地说:“全世界估计有20亿人听过这些话。
在他被讯问之前,他会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在律师赶到之前,他可以什么也不说,如果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为他指定一个。
在已经过去的30年中,这些话成为美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难道不是这样吗
”或许是这番话提醒了部分保守派大法官,他们几经斟酌后,还是决定对“米兰达案”手下留情。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执笔的判决意见坦陈:“‘米兰达案’判决已经融入了警方的日常工作,并成为在这个国家的文化的一部分。
”自此案之后,“米兰达案”判决才正式进入安全领域。
“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
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
例如,全美最负盛名的刑辩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负提出,对于某些恐怖分子,可以在经过严格举证和审批之后,对其实施刑讯,刑讯强度应以不威胁其生命为限。
2003年,最高法院作出的“查韦斯诉马丁内斯案”判决,则从侧面说明,部分大法官其实支持这一做法。
“查韦斯案”与恐怖活动完全无关。
本案中,加州公民马丁内斯骑车上班路上,被正在缉查违禁药品的警察截停。
一名警察试图用手铐铐上他,马丁内斯奋起反抗。
警察随即开枪。
马丁内斯身中五弹,被送往医院急救。
在医院抢救期间,警官查韦斯讯问了马丁内斯。
后者承认自己当时抢了警察的枪,并用枪指着一名警察,所以才中枪。
整个讯问过程,都被警方录音。
由于枪伤使马丁内斯终身瘫痪,双目失明,政府未追诉他责任。
但马丁内斯还是以滥用暴力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警方出示了当时的讯问录音,试图证明开枪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马丁内斯的律师则提出:警察在讯问自己的当事人之前,并未告知他的“米兰达权利”,而且用中断治疗对他进行威胁,所以相关录音不得作为呈堂证供。
地区法院支持了马丁内斯的诉求,宣布将录音排除在证据之外。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警方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本案的法律争议是:如果一个人并不会在刑事案件中受到追诉,对他的强制讯问,是否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己罪条款”
2003年5月27日,九位大法官以6票对3票判定:警方对马丁内斯的讯问录音属于有效证据,不得被排除。
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确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
而马丁内斯的证词,也的确对他不利。
但是,本案并非刑事案件,马丁内斯虽然拒捕,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追诉,所以,警察讯问他之前,无须进行“米兰达告知”。
不要小看这个判决的意义,德肖维茨教授为了分析此案,专门写了本书,名叫《我们真有沉默权吗
强制讯问和“9·11”之后的第五修正案》。
他认为,按照大法官们在这起案件中的推理,一个人只要不会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豁免刑事责任,就失去了保持沉默的权利。
换言之,警察为探知炸弹的下落、疑犯的踪迹,只要相关证言不会使“证人”本身受到刑事追诉,就可以有恃无恐地对“证人”动用强制措施。
而“证人”们唯一的法律依靠,将只剩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如何处理这个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困境,是时间老人甩给未来法律人的一道难题。
帮我找一下《穿Prada的女王》的台词
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米兰达规则○陈林林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da V.Arizoa),美国最高法院案例汇编,1966年第384卷,第436号。
[案情] 1963年3月2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大剧院十八岁女营业员芭芭拉.约翰逊下班后正赶着搭乘公共汽车时,被一个男人猛地推进了他的小车里。
这人捆绑了芭芭拉,把她劫持到城郊强奸了她。
菲尼克斯警方根据芭芭拉的事后陈述,逮住了欧内斯脱.米兰达(一个劣迹斑斑的年轻人),问他是否愿意主动答复有关这一案件的问题。
在警局的一批嫌疑犯中,米兰达被两名妇女指认出来。
一名妇女确认他是1962年11月持刀抢劫她的那个人;芭色拉.约翰逊则认为他就是那个强奸犯。
当警局的官员告知米兰达他己被两名妇人指认后,米兰达在他亲笔写的供述中,陈述了所发生的事情,还特别提到他是主动交代,并且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
嗣后,米兰达被控犯有抢劫力、绑架和强奸罪行。
在对米兰达案的审判中,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使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
在律师提出反对意见后,主持审判的法官仍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陪审团进行了五个多小时的评议后,宣告米兰达有罪。
米兰达面临四十到五十五年的监禁。
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失败后诉之美国最高法院。
[审判] 1966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推翻了原市法院对米兰达的有罪判决。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在说明推翻该案原判决的理由时说:被单独隔离进行讯问的作法是与我们国家的最珍视的准则之——不能强迫某个人把他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一执法机关的工具,而这种工具是人们长期以来认为、而且十分合理地认为值得为之付出代价的。
米兰达在警局官员第一次对他进行讯间时就必须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要求,这些程序性的保障措施(权利)包括: 1、在提出任何问题之前,该嫌疑人必须被告知:(1)他有权保持沉默;(2)他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他;(3)他有权在接收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无论该律师是私人聘请还是法官指定的; 2、该嫌疑人对上述告知列举之权利的任何放弃都必须作出“明知且明智的”表示,同时也必须是自愿的; 3、如果该嫌疑人在审讯的任何阶段上“以任何方式表示”要求律师在场的意愿,该讯问就必须立即中止,直到获得一位律师之时; 4、如果该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他不愿意接收讯问”,讯问就不得开始,如果已经开始应该停止(哪怕是该犯罪人已经给出了归罪信息),并一直等到该嫌疑人以向律师咨询井同意接收进一步的审讯。
菲尼克斯警方在警局拘留米兰达的时候对他进行了第一次讯问,米兰达在未被告知享有辩护权利,又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和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①[评析] 最高法院推翻对米兰达有罪判决的直接依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奉行的非任意自白的排除法则: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作的自我表白心迹或自己说明自己意思的陈述,都必须是基于被告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即被告人自愿供述。
作为被告人口供的自白必须具备上述性质,否则应予排除,自白排除法则的理论依据,在不问时期是各不相同的,有一个从“防止虚假”到“正当程序”的理论“进化”过程。
由于文化上的血缘关系,美国法律制度和判例所规定的许多原则、制度和法则,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在英国法的发展史上找到它们的雏形或原型。
美国证据法上的自白排除法则,渊源于英国历史上的“考门罗原则”(一说是1215年6月15日英国的贵族迫使国王约翰所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②意在把基于不当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
在早于米兰达案一百多年前的1783年,英国法院就在“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的判决中表达了这种思想:任何人都享有免除自证有罪的特权,以防取得的供认有不可靠的危险。
③ 自白排除法则在美国被认为是一项宪法所赋于的特免权。
1791年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他自己的证人。
”在美国的判例法和某些证据法典中发挥作用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特免权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证人的特免权,另一类是被告人的特免权,被告人特免权的内容包括:被告人不得被强迫在刑事诉讼中作证,甚至不能被强迫进行宣誓或站在证人席上。
④在这里,由于对自白的排除法是以对供述人人权的关注为基点的,从而区别了基于虚假排除说的传统的自白徘除和基于正当程序的自白排除法则。
在美国,自白的任意性在取得公理的地位之后,自白法则更多地开始关注自白时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相应地,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有关自白法则的依据,也由“供述的任意性”转向了“程序的违法性”。
⑤如1943年的马科普案(Mcnabb V.U.S)和1957年的马洛里案(MolloyV.Hongan),判决认为如果自白是在联邦官员将被告延长拘禁期内所得或侵犯其律师帮助权,或未遵守沉默权告知的规定,不问此项自白之可信任性与自愿性如何一与此无关,在联邦法院的刑事审判中都不得采用。
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的判决中,又将这些规则延伸到了侦查阶段,并最终树立了自白排除规则沿革史上里程碑式的法则一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直接规范了国家官员在对被关押人员进行讯问时的职权行为,它的全部内容是对被告人的忠告,也是对每个警员的“忠告”。
在西方引进的影视片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警察对被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厌其繁地反复下列台词一它们就是米兰达规则现实的生活形态一米兰达忠告:米兰达忠告卡片① 不少人会认为“米兰达规则”有不分敌我、古板繁琐,但主要是助纣为虐的倾向。
在美国本土,联邦最高法院因本案而遭受的批判和指责也一直没有停息过。
批评者,包括一些专业的团体如国际警察首脑协会与美国地方律师协会,声称关于(警察)进行讯问时需要有辩护律师在场的决定,会加重(司法)制度的负担,使认定有罪的数字减少。
这将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放纵骚乱和犯罪,恶化社会治安环境。
②正当程序无疑使得对犯罪者进行逮捕、定罪和惩处更加困难。
对米兰达规则指责基本上是来自人们这样的困惑:对一个作了供认的杀人犯,为什么单纯地由于他在向警察官员供述罪行时没有律师在场或警察疏忽履行一些繁文褥节,就应予释放
他们呼吁,“不能因治安官犯错,让犯罪人逍遥法外”。
但最高法院并未为这些批评所积聚起来的阴影所笼罩住。
作为自由社会的一个标志是司法独立,法院有责任、也有能力维护作为自由社会基石的人权观和价值观。
对于这一点,美国公众是深信不疑的。
最高法院可以担当公众(或国家)利益代言人这一角色,它应当成为“在美国人民明确价值观的重大的全国性讨论中的领袖。
”③虽然米兰达规则可能超过了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子义范围,它仍然应该被认为是对宪法条文的一种合理的演绎。
警察不允许享有强迫被讯问人回答问题的法定权力,无论他们采用了何种形式。
在讯问的所有阶段,任意一项指控都意味着被告人有要求律师在场的念头,在此以前不得进行任何提问。
①米兰达在警局官员第一次对他进行讯间时就必须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要求,警察只有在给完一系列的忠告后,才拥有交流与讯问的权力。
未经正当程序而获取的被告人的口供,一律不得用来作为反对被告人的证据。
早在1835年,作客美国的法国人托克维尔就深深地感触到“美国人赋于了法院以无限的政治权力”,“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
”甚至可以说“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
②到了1937年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最高法院一改稳重、保守的政策倾向,愈来愈显得希望能“有所作为”。
印仗马歇尔巧取来的“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不时挥舞着宪法条文扮演了一个超立法机构的角色,以至被小罗斯福斥为“国会第三院”。
最高法院委婉地申辩,因为民主政治陷于停止,其他部问无力应付紧急问题或未能实践自身的责任,他们才能要求“有所作为”。
不存在侵犯宪法赋于其他机构的权限的问题。
③另一方面,出于对自由社会的责任、忠诚和奉献,他们必须时刻光大合众国的立国、治国之本一联邦宪法,使宪法的精髓能够滋润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公民的心身。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联邦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明确规定:非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第十四条修正案对各州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程序法上的正当程序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④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评判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
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对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只有基于正当程序所进行的审判和判决,才能被认为是公平的。
米兰达规则的形成还得益于西方刑事诉讼法则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首要的仍是美国政治传统上对自由的热爱和对法律一特别是程序法的信任和维护,以及最高法院点石成金般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