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745-2017国标
ICS 13.310A91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Requirementsforsecurityofself-servicebankdevicesandself-servicebanks2017-02-20发布2017-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目 次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745-2008《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745-2008即行废止。
本标准与GA745-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删除了部分术语(见2008版中的3.9);--修改了部分术语(见3.1、3.2、3.3、3.4、3.5、3.6、3.7、3.14,2008版的3.1、3.2、3.3、3.6、3.7、3.4、3.5、3.8);--增加了相关术语(见3.8、3.9、3.10、3.11、3.12、3.13);--修改了应用模式分类(见第4章);--修改了基本要求、实体防范要求和技术防范要求;--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安全保卫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北京市公安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鹤、杨建华、邱日祥、刘旭、任骥、王健力、姜慎威、边三平、聂蓉、邢伟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