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描写维也纳的句子
世界名城——奥地利首都维也纳(Vienna)位于奥地利东北部北麓维也纳盆地之中,三面环山,多瑙河穿城而过,四周环绕着著名的维也纳森林。
人口156.3万人(2000年)。
公元1世纪,罗马人曾在此建立城堡。
1137年为奥地利公国首邑。
13世纪末,随着哈布斯堡皇族兴起,发展迅速,宏伟的哥特式建筑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
15世纪以后,成为的首都和欧洲的经济中心。
18世纪,玛丽亚·铁列西娅母子当政期间热衷于改革,打击教会势力,推动社会进步,同时带来艺术的繁荣,使维也纳逐渐成为欧洲古典音乐的中心,获得了“音乐城”的美名。
坐落在奥地利维也纳市中心城市公园的铜像 维也纳有“多瑙河的女神”之称。
环境优美,景色诱人。
登上城西的麓,波浪起伏的“维也纳森林”尽收眼底;城东面对多瑙河盆地,可远眺喀尔巴阡山闪耀的绿色峰尖。
北面宽阔的草地宛如一块特大绿色绒毡,碧波粼粼的多瑙河蜿蜒穿流其间。
房屋顺山势而建,重楼连宇,层次分明。
登高远望,各种风格的教堂建筑给这青山碧水的城市蒙上一层古老庄重的色彩。
市内街道呈辐射环状,宽50米,两旁林荫蔽日的环形大道以内为内城。
内城卵石街道,纵横交错,很少高层房屋,多为巴罗克式、哥特式和罗马式建筑。
中世纪的圣斯特凡大教堂和双塔教堂的尖顶耸入云端,其南塔高138米,可俯瞰全市。
环形大道两旁为博物馆、市政厅、国会、大学和国家歌剧院等重要建筑。
环形大道与另一相平行的环行路之间为中间层,这一带为商业区、住宅区、也有宫殿、教堂等夹建其间。
第二环形路外为外层,市西有幽雅的公园,美丽的别墅以及其它宫殿建筑。
在这众多的宫殿中,以位于城西南部的舍恩布龙宫引入注目,这是奥地利历史上繁荣时期的一个遗迹。
城区东南部的“美景宫”为18世纪初卡尔皇帝为抵抗土耳其入侵立下战功的欧根亲王所造。
世界音乐圣殿—— 维也纳的名字始终是和音乐连在一起的。
许多音乐大师,如海顿、莫扎特、贝多芬、舒伯特、约翰·斯特劳斯父子、格留克和勃拉姆斯都曾在此度过多年音乐生涯。
海顿的,莫扎特的,贝多芬的、、、,舒伯特的《天鹅之歌》、《冬之旅》,约翰·施特劳斯的《蓝色多瑙河》、《维也纳森林的故事》等著名乐曲均诞生于此。
许多公园和广场上矗立着他们的雕像,不少街道、礼堂、会议大厅都以这些音乐家的名字命名。
音乐家的故居和墓地常年为人们参观和凭吊。
如今,维也纳拥有世界上最豪华的国家歌剧院、闻名遐迩的音乐大厅和第一流水平的交响乐团。
每年1月1日在维也纳音乐之友协会金色大厅举行新年音乐会。
除纽约和日内瓦外,维也纳为第三个联合国城市。
1979年建成的奥地利国际中心又称“联合国城”,气势雄伟,是许多联合国机构的集中地。
它曾是长期称霸欧洲的哈布斯堡王朝的中央机构所在地;1814年奥地利首相兼外交大臣梅特涅在旷日持久的维也纳会议上施展阴谋诡诈的政治权术;1815年俄、美、奥3国皇帝缔结所谓“神圣同盟”,力图扑灭资产阶级革命;1848年在欧洲大革命的影响下,维也纳发生街垒战,梅特涅逃亡伦敦;1867年成为称雄欧洲大国奥匈帝国的首都;20世纪30年代初,希特勒一跃而为德国纳粹的头目,1938年3月率军长驱直入维也纳,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拉开序幕,战争期间,全城遭到53次轮番轰炸,不少古典建筑被毁;1955年5月苏、美、英、法4国与奥地利在“美景宫”会议厅签订了《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国家条约》,从而结束了长达10年的4国占领状态;1955年10月16日,奥地利议会宣布宪法性法律“永久中立”,这一天被定为国庆日。
奥地利号称“欧洲的心脏”,维也纳则是“心脏的心脏”。
自古以来,维也纳就是连结东西欧的交通枢纽和来往于波罗的海和亚得里亚海之间的重要通道。
关于卢梭的《献给日内瓦共和国》
差不多就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理想国家。
卢梭是日内瓦人(当然他的活动大多在法国),所以他描写了一个理想国来对比、讽刺当局的日内瓦政府。
这引起了当局报复,决定要逮捕他并焚毁他的作品。
描写少女峰的句子
少女峰风光旖旎鸟鸣啾,自愧学浅无辞修。
欲把山峰比少女,少女见了也娇羞
描写古诗的文化的好段
西方十二个国家制定的《日内瓦公约》签订于1864年。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第1公约,最初签订于1864年,1906年和1929年曾两次修订和补充。
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签署公约之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在日内瓦举行之外交会议,订立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并于1949年至8月12日颁布新的公约(64条及2个附件)。
12个国家和王国的代表签署了公约:巴登、比利时、丹麦、法国、黑森、意大利、荷兰、葡萄牙、普鲁士、瑞士、西班牙和符腾堡。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1864年8月8日至22日,在第二次会议上有12个国家签署了《1864年8月22日关于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一公约》),同意保证卫生人员中立,加快物资的使用。
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
日内瓦公约的建立是亨利·杜南努力的结果,1859年他在苏法利诺战争中目击到战争的恐怖。
1862年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
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
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
在1977年和2005年的三个修改成为了日内瓦公约的一部分。
第 一分约随着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1863年的成立而获得采用。
文本在1863年10月26日到10月29日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决议中出现。
在2014年4月2日,当[4] 正式加入该公约时,他们已经被196个国家所认可。
所有签约的地区必需制定充足的法律,当日内瓦公约被侵害时要使成为严重刑事罪行。
欧洲各国外交大会通过了首部日内瓦公约,确立了创建伤兵救护协会的设想,这标志着现代国际人道法的诞生。
1906年对首部日内瓦公约进行了修订,扩展了对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的保护。
1899年和1907年对海牙公约的重大修订将保护对象扩大到战俘。
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国际人道法越来越普及。
1949年是红十字运动历史上最具重大意义的一年,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取得了决定性突破。
二战的经验教训使修订国际人道法成为1945年之后的首要工作。
《日内瓦第一公约》旨在保护战地武装部队的伤者病者,是对1929年日内瓦公约的修订和发展。
《日内瓦第二公约》旨在保护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是对1907年海牙公约的修订和发展。
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发展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里程碑。
《第一附加议定书》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第二附加议定书》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
2005年12月8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即第三附加议定书获得通过。
1.战地公约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2.海上保护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三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十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公约》3.战俘待遇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4.保护平民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内容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
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
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
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
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
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
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
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上述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
至2014年4月2日,随着巴勒斯坦的加入,共有196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第一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第二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第三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用新增标志性徽章的附加议定书》(2005年12月8日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