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格言 > 反邪教手抄报格言

反邪教手抄报格言

时间:2019-05-28 12:50

珍爱生命,反邪教的手抄报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反对邪教:手抄报

反对邪教,人人有责

办一张高质量反邪教的手抄报

什么

反邪教的手抄报

反邪教的手抄报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