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几日内作出仲裁?
你好
根据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 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一般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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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具体工作是做什么的
劳动人事仲裁院的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种:仲裁员和书记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19条规定: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这是法定条款。
至于其他工作内容,可能各地也不尽相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附 则
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的各自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仲裁】受案范围:(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个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家事业单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