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人和国劳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原则有哪些,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以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具备哪些能力素质
劳动法第77条虽然为调解、仲裁、诉讼划定了先后位次,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却不是调解前置,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经过调解,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也可以直接进行劳动仲裁,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有力度的调解机构,调解一说形同虚设。
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是仲裁前置的,也就是说不经过仲裁不能直接进行诉讼,个人理解毕竟劳动争议情节一般不恶劣,社会影响不会太大,同时数量又非常繁多,因此需要借助仲裁来分担一部分诉讼的压力,而且劳动仲裁期间都会征询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其实劳动争议调解真正是体现在这个环节了。
不过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堪重负,亟需设立调解机制来分担案件压力,同时也可促进社会和谐(毕竟双方情愿的调解要比硬判下来的结果更能化解戾气)。
调解机构的设立与功能定位其实早在劳动法中就已经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沿袭了劳动法的精神,只是都没能真正付诸实践,调解机构,特别是企业内部的调解机构一直都没能建立起来,直到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第17号令)规定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看来是下决心要建立调解机制化解劳动争议矛盾突出的社会难题。
总而言之,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以安抚调解为主,仲裁诉讼为辅,能够和平协商解决的就不赞成兵戎相见,毕竟劳动争议相比刑事案件够不上大奸大恶,也不至于致人死命,但是有可能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需要动员基层组织中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来解决这个社会性的问题。
以上绝对原创,没有任何抄袭,趁兴之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四十九条什么规定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
写个申请就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
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先行调解,但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但是,劳动仲裁委必须依据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的规定,进行当庭调解,调解失败,依法裁决。
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调解是必须的程序 这句话是对的。
法定人不可以超过劳动争议调解员几分之几?
你好,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