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律师,我大哥跟人家起哄打架,双方都是不只一个人,后来被带走,对方有人死亡,他们是寻衅滋事罪被关
《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下列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时,对严重结果是由共同加害人负责还是由直接造成伤亡后果者单独负责,可分五种情况分别处理: 1.在共同对相同对象实施的加害行为中,某人或某几个人的行为强度明显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对此,应由实行过限者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其他加害人只对预谋实施的聚众斗殴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情况通常表现为两种:(1)共同实行犯明显超出了教唆、纠集者的故意范围(如某人纠集多人去“教训”他人,讲明不要造成他人严重伤残或死亡,结果实行犯直接致人死亡的,此时实行犯的行为就是实行过限,应单独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在共同实行斗殴行为中,某人明显加重打击强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如在一般性的徒手斗殴或挑衅行为中,某人突然掏出匕首捅死他人,这种出乎其他共同实行犯意料之外的重度加害行为,应当由实行过限者单独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各加害人之间没有犯意联络,但相继或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各自的加害行为属于同时犯,因其不成立共同犯罪,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者,应依法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者,不负刑事责任(如甲乙两人见朋友丁与丙推搡,甲即冲上前击丙面部一拳,乙也跟着冲上前刺丙胸部一刀,致丙死亡。
因甲乙之间并无犯意联络,乙的行为属于片面共犯,故乙应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在多人参与的一对一或分散进行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中,如果各加害人的行为始终针对各自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之间没有协调配合的,各加害人只对自己的加害行为及其结果负责。
如果有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除加害人外,首要分子(即本次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也要对此严重后果一并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其他参与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的人,应依法承担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4.各共同加害人对发生他人重伤、死亡后果均有概括性认识,客观上其行为之间存在相互协调配合、并对重伤、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尽管能够查清死伤后果由谁的加害行为直接造成,仍应全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但对于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可依据各自对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别裁量刑罚。
如果共同加害人既造成他人重伤、又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因其出于聚众斗殴的一个概括性犯意,对重伤、死亡后果均在预料之中,是行为人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不同程度的加害行为,应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只认定故意杀人罪一罪,勿须实行数罪并罚。
5.对于共同加害他人造成重伤、死亡后果,但难以查清由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所有有证据证明参与了直接加害行为的人应共同对此严重后果负责,但在裁量刑罚时,应根据各加害人实施的不同行为分别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如果发生死亡后果,综合全案难以认定加害人具有杀人故意的,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如果参与了直接加害行为的人也难以查清或确定,则应由本次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的纠集者、策划者或指挥者对此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有几款条例是针对聚众闹事和扰乱社会秩序的
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对故意闹事咋处罚
一般违法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2015)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是不是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先动手打人就犯法
金虎,硕果丰收千里艳;迎玉兔,宏图再展万年青。
送虎岁,盈盈硕果山村景;迎兔年,丽丽宏图祖国春。
兔岁初临,健步已驰千里;虎年虽去,雄风犹镇八方。
玉兔出宫,倾慕人间春色美;金龙潜海,畅游祖国江山娇。
北斗回寅,万户金鸡争唱晓;东风送暖,九霄玉兔喜迎春。
虎镇千山,虎威长励英雄志;兔营三窟,兔智频催改革风。
虎岁三十,爆竹声声辞旧岁;兔年初一,红联对对迎新年。
虎慢归山,因贪人间好春色;兔急下界,为览世上新画图。
喜今朝,玉兔欢跃九州生色;望明岁,金龙奋起万里腾飞。
兔岁来矣,劝君记取龟兔教训;虎年去也,祝您发扬龙虎精神。
洪魔挂降旗,重建家园辞虎岁;玉兔开泰运,再凭科技奋鹏程。
爆竹辞旧岁,玉兔毫毛生紫气;华灯迎新春,金龙捷足入青云。
爆竹庆新春,玉兔毫光生紫气;华灯辞旧岁,金龙捷足入青云。
虎劲长存,救命降魔,英烈人人颂;兔年新至,扶贫效国,赤心户户歌。
玉兔出行满天春色;山君归隐一路雄风。
虎啸千山声声响应;兔驰万里步步腾飞。
春回大地百花吐艳;兔跃青山万物生辉。
春归月殿钟催玉兔;誉满中华鼓舞金龙。
送虎岁共庆山河壮;迎兔年齐歌业绩新。
八月十五捉兔子:有你过节,无你也过节(比喻有没有无关大局)不倒翁骑兔子:没个老实劲几穿兔子鞋的:跑得快打兔子碰见了黄羊:捞了个大外快大年初一逮兔子:有它过年,无它也过年(比喻微不足多,增减都不影响大局)丢了黄牛撵兔子:不知哪大哪小红毛兔子:老山货猴子笑兔子尾巴短:彼此彼此活剥兔子:扯皮见了兔子才放扈:有利才出征(比喻对自己没利的事不干)狡兔撞鹰:以功为守开着拖拉机撵兔子:有劲使不上(比喻有本事、才能,但因条件所限施展不开)老虎皮,兔子胆:色厉内荏老母猪追兔子:上气不按下气老牛追兔子:有劲使不上年三十晚上打兔子:有它过年,没它:也过年敲锣撵兔子:起哄青娃望玉兔:有无地之别拾柴打兔子:一举两得坛子里荞兔子:越荞越小套马杆子逮兔子:瞎胡闹兔儿爷打架:散摊子兔几的眼睛:红人(仁)兔死狐悲:物伤其类兔子抱西瓜:无能为力兔子蹦到车辕上:充大把式兔子逼急了:还会咬人哩兔子剥皮:倒扒兔子成精:比老虎还厉害兔子成精:比老虎还厉害(比喻十分凶猛)兔子吃提糕:闷日兔子戴夹板:充大耳朵驴兔子豆老鹰:没事找事兔子构厥子:没后劲兔子驾辕:不合套兔子驾辕牛打套:乱套了兔子见了鹰:毛了兔子叫门:送肉来了兔子进虎穴:白送死兔子进磨道:充什么大耳朵驴兔子靠腿狼靠牙:各有各的谋生法兔子拉犁耙:心有佘而力不足兔子跑到磨道里:冒充大耳朵驴兔子生耗了:一窝不如一窝兔子尾巴:长大了兔子尾巴:撅着;长不了兔子下儿:与众不同兔子坐上虎皮椅:六神无主瞎狗逮兔子:碰到嘴上下雪天打兔子:自跑小脚女人追兔子:越撵越没影儿(比喻怎么撵也跟不上)小脚女人追兔子:超追越没影儿小兔蹦到车辕上:充什么大把式羊群里跑个兔:数它小,数它精(比喻年龄虽小,办事却精灵)野地里撵兔子:谁逮住就属谁鹰饱不抓兔,兔饱不出窝:懒对懒属兔子的:一蹦三尺高
拦路不让走属于什么刑法
拦路不让走,恶劣的,属于非法拘或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我想问问扫黑除恶,犯哪些罪名
才能达到涉黑涉恶的条件
具有领导组织策划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属于黑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