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求 关于银行内控管理的三句半台词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控制职责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并监督整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业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和路径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组织落实整改。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业务部门是指除内部审计部门和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外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 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控制,通过内部控制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确定部门、岗位的职责及权限,形成规范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明确相应的报告路线。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的岗位安排。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重要岗位,并制定重要岗位的内部控制要求,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轮岗或强制休假制度,原则上不相容岗位人员之间不得轮岗。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与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各项业务交易,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完整。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和重要凭证及时进行盘点。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提供新产品和服务,应当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外包管理制度,明确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涉及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定期汇总分析投诉反映事项,查找问题,有效改进服务和管理。
第四章 内部控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信息的安全控制和保密管理,对各类信息实施分等级安全管理,对信息系统访问实施权限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相关部门和员工及时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制度和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其战略目标相一致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明确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能,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和定期的业务连续性管理评估,有效应对运营中断事件,保证业务持续运营。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加强员工培训。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合理设定内部控制考评标准,对考评对象在特定期间的内部控制管理活动进行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内部控制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对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区别于业务部门的绩效考评方式,以利于其有效履行内部控制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培育良好的企业内控文化,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意识、风险意识,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员工行为。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规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频率,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当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的并购或处置事项、营运模式发生重大改变、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发生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根据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划分内部控制缺陷等级,并明确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方案。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质量控制机制,对评价工作实施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客观公正。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可将评价结果与被评价机构的绩效考评和授权等挂钩,并作为被评价机构领导班子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对其履行法人监管职责的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按上述时限要求,报送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均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职责,应根据分工协调配合,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产品、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监督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人员应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规定报告路线及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未适当履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三)业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相关制度、流程,未适当履行检查职责,未及时落实整改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并根据本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年度组织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提出监管意见,督促商业银行持续加以完善。
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应当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银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跪求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具体如下: 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全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保障内部授权、授信责任的全面落实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
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二、完整性原则。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及时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遵循效率性原则,外简内繁;新设分支机构或新开业务种类时,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全行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六、独立性原则。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第六条 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
全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
横向结构由组织结构控制、计划财务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管理控制、电子化系统控制等组成。
纵横结构相互交叉,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对全行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各行要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及业务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在各项业务经营中,坚持“授权有限,相互制约,事后复核”原则,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约束和监督。
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岗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二、各行必须建立三道控制防线: (一)自控防线。
一线岗位要实行双人、双职、双责,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要有相应的前台监控和后续监督机制;各业务部门应根据防范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经营风险的需要,组织开展管辖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控制,并对控制效果承担控制责任。
(二)互控防线。
应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工作程序,明确签字责任。
(三)监控防线。
应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
内部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业务监督,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各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以下业务及人员应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柜员制机构例外,但必须有恰当的现场及后续监督控制保障机制): (一)部门责任分离。
1.资金计划业务的管理和其会计的核算;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调剂;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
2.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和现金出纳。
4.电子化系统的软件开发与业务经办及应用软件操作。
5.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账务核算。
6.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
7.各项资金(含信贷、财务)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8.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审查与开证。
9.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
(二)岗位责任分离。
1.各项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
2.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与贷款审批发放。
3.同城票据交换与清算票据的核算。
4.储蓄、会计前台业务核算与其事后监督。
5.会计印章、密押、凭证及储蓄印章、凭证的保管使用。
6.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管理与业务操作。
7.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融资业务与结算业务。
8.市场开拓与业务处理。
9.负责账务处理的人员与负责资金划转(含审批)人员。
10.国际结算部门内电传(讯)人员与密押(控制文件管理)人员。
11.牡丹卡业务中资信审查与发卡、审批与打卡、打卡与建档、卡片管理与打卡、密码发放与已打未发卡管理、密钥A、B参数管理使用人员。
12.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
四、各行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资料(包括各类存储媒体形式的业务数据和技术文档资料)保全系统: (一)完整性。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行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按部门分类积累、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
(二)真实性。
各类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三)保密性。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对信息资料实行严格的密级管理,并严格执行收发、打印、交接、归档、修改、保管、使用、调阅、登记、销毁制度。
对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双重以上备份和异地存放,调阅需取得相应授权。
凡属“秘密”级以上、涉及资金财产的文件、计划、报告,通讯密码、密码协议、密码算法及密钥,决算报表、法律文书、人事档案等重要信息资料,必须由专人保管和立卷。
切实加强保密控制,防止信息资料被非法修改、泄露或窃取。
(四)安全性。
务必保证各类信息资料在采集、录入、加工、处理、网络传输、输出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和完整;重要信息资料必须妥善存放在有保密设施和安全措施的库房内,备份资料应异地保存,防毁防盗。
对信息资料的存取、复制、更正、调阅、使用,必须实施严格的操作、授权及责任制度,保证信息资料安全。
五、各行要对营业机构及各重要部位和岗位建立实施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
(一)对意外灾害及人为原因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须制订严格的、可操作的、责任落实的、公开的应急预案。
加强灾害性事故防范和应对演练,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并建立实体保护的保险制度。
(二)对重要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各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盗窃、诈骗。
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经营机构及部分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内控风险意识,对管辖行处及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状况负责,对由于内控不严所形成的风险损失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内部控制 第八条 组织决策控制。
一、制衡系统。
建立完备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并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及部门。
二、决策程序。
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
切实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法人授权。
完善统一法人体制,坚持授权、转授权制度,认真执行上级行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并严格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行使职权。
四、机构设置。
按照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
设置机构和网点应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关系协调。
(一)纵向协调。
应保证指标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执行和经营责任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在系统内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链和报告链。
(二)横向协调。
建立健全标准的协调程序,明确各部门的协调职能、义务及协调方法和措施,并建立健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及时消除各种不协调因素。
第九条 人事制度控制。
一、岗位职责。
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并赋予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点凭证及财物要加强监控和管理。
任何一项交易业务,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或授权。
二、调配任用。
(一)录用调配。
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录用调配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制定明确的人员招聘录用条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
坚持近亲回避制度、干部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轮换制度。
(二)选拔任用。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制定明确的用人标准,坚持任职资格审查。
建立严格的组织程序。
明确干部管理权限,严禁任何越权行为。
建立选拔任用工作逐级负责制度及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三、用工管理。
坚持国家及总行制定的用工政策、用工计划和报批制度,不得擅自或越权行事。
实施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的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严格执行机构及工资报批制度。
四、培训开发。
应制定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入行教育、岗前培训、各类专业培训和定期离岗培训制度。
坚持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离岗业务培训和内控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岗位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考核机制。
建立并完善员工考评制度,促进员工积极进取。
第十条 领导职权控制。
一、授权授信。
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及要求,制定并落实授权授信执行、控制、检查及考核办法,坚持逐级有限授权、分类区别授权、适时调整授权。
二、权力监督。
加强对行政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增加权力透明度。
在不涉及失泄密的条件下,公开办事规则。
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办事职责、纪律、程序、时限及结果等。
三、定期轮岗。
对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一定年限的分支机构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定期轮岗,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轮岗的,应实行指定离任稽核或强制休假制度。
四、任期责任。
在行政领导的任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检查,必要时进行任期内责任稽核。
对任期中演变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整。
五、岗位离任。
各级行负责人员离任应严格按规定组织离任稽核。
离任稽核应坚持先停职、后稽核、有结论、再安排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 计划财务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计划目标控制。
一、目标设计。
计划目标应根据全行统一的经营思想及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
计划目标应具有预见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二、运作程序。
充分调查研究,预测发展趋势,评价、选定方案,拟定经营计划,编制报告。
三、组织执行。
按部门、单位有机分解目标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对目标实行系统监测。
四、目标调整。
计划目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目标调整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国家和总行政策规定为依据,纠正偏差,使计划目标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一、组织决策。
各行应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建立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执行反馈的内控制度。
二、计划监测。
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或限额,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分析。
三、利率执行。
认真执行国家各项利率政策、制度及规定。
合理制定内部资金利率。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管理控制。
一、组织决策。
各核算行均应成立财务审查委员会,作为财务开支审查机构,负责审议、分析、监督全行重要财务事项,决议事项应保留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管理及授权。
(一)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建账,严禁搞“两本账”或弄虚作假。
(二)财务管理尤其是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授权控制和管理,根据授权授信制定合理的财务审批权限,对大额支出必须严格实行授权控制。
未经批准超限额审批及越权审批的,要追究签批人的责任。
(三)财务指标的分配、所有财务资金的上划与下、筹集与使用等,必须归口财务审查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开口子、下指标的,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执行;财务账户必须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完整入账。
严防跑、冒、滴、漏,任何机构、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少计、少收、转移甚至截留任何收入。
四、成本费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
(二)加强对各项成本支出的管理。
严禁乱划、乱挤、乱冲、乱摊、乱支及虚列支出,各项准备金应按规定提取、使用。
(三)制定并严格遵循费用支出控制办法,加强对费用支出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禁止任何部门及个人滥用职权乱用多支。
各项费用支出不得以拨代支。
五、损益核算。
确保损益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有应计、应提、应列、应摊、应并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严防损益失实,严禁隐瞒或编造损益,严禁截留利润。
六、分析预测。
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考核和激励机制;依据管理会计理论,建立成本、利润责任中心,强化成本控制,推行部门成本核算,建立预决算分析模型,加强对本单位及各项业务的本、量、利分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控制。
一、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严格遵守总行核定的固定资产控制标准,加强对基建项目预决算审查及基建过程中的财务监督;严格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折旧等账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领用、改造、维修、报废及实物管理、残值入账等各项内控管理制度;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纳入账内核算;租赁性资产要视同本行资产纳入表外科目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账卡齐全、账实相符;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二、对储蓄网点装修、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要组织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严把工程质量关。
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分行)对办公用品及批量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推行集团购买制度,通过招投标选择供应厂商。
第五章 资金营运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控制。
各行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月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做好资金头寸预测工作,加强资金头寸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系统内借款、现金、有价证券发行等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六条 资金调度及系统内借款控制。
一、资金的调出调入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进行审批,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相应台账。
对大额资金调拨,资金汇出行必须做好跟踪监测工作,确保汇出资金及时汇达指定行,以减少在途损失;对当天未入账的在途资金,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补救措施。
二、申请办理系统内借款,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系统内借款的投向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对不予安排的系统内借款申请,主管部门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市场融资控制。
一、公开市场操作。
总行资金营运部参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应制定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交易的策略、品种、数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
由资金营运部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贷款申请、归还手续;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再贷款申请,努力降低利率风险损失。
三、同业拆借。
严格执行总行对资金拆借交易对手、拆借范围、拆借期限和拆借数量的授权及拆借程序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积极、稳妥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并及时、真实地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资金拆借考核检查制度。
四、证券交易。
总行资金营运部及被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参与银行间证券买卖与回购交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
证券交易应制订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指令、交易与账务相分离,认真落实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等风险控制手段;交易的策略、品种、总额和单笔交易金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所有证券交易只限于场内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场外交易的,须报经总行批准;证券交易部门要及时、真实地报告交易情况。
五、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政策、制度及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办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调剂资金余缺。
@18>第十八条 证券及现金管理控制。
一、证券管理。
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企业代理发行债券,不得为企业垫款兑付债券;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为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分销国债或其他债券。
在代理国债发行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总行分配计划,分配计划不足或难以完成时,要及时向总行申请调剂,严禁超计划发行国债;各级行要如实上报国债发行情况,并将国债发行款全额划至总行。
二、现金管理。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现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及规定,加强现金管理,重点控制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支付风险控制。
各级行要对辖内支付负责,根据本行的支付情况,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确保对外支付;在辖内平衡的基础上资金头寸仍然不足时,应及时向上级行请调资金,确保对外支付。
第六章 存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政策控制。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超范围吸收存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必须事先报经同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纪律控制。
强化账户管理,严禁滥设及编造存款账户;严格各类存款核算管理,严禁滥用科目或通过调整账务及报表等手段转移、虚增、虚减、瞒报存款;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建立健全以计划完成情况为考核内容的存款考核制度,对考核结果加强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核算程序控制。
制定统一的存款业务核算管理制度及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开办新的业务品种要事先制定核算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控制。
坚持“制约审核”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原则,加大对业务处理过程的管理控制及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度。
一、对大额转账及现金存取、通存通兑及各项特殊业务,以及对内部往来资金、现金领缴调拨及库款箱的出入库、保管等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控制制度。
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保管、领发、使用、交换及过期作废单(凭)证的上缴、销毁等应制订专门制度,严格传递过程中签字等责任确认手续。
三、公私印章的制发、使用、保管、移交、销毁,终端密钥(操作员代码)的批准、登记、签发、更换、查询、拥有和使用及检查监督等要严格按制度规定执行。
四、柜员制储蓄所必须实行严格有效的电子监控,按规定配备人员。
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坚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换人清点,双人封存”原则。
五、通存通兑、特殊业务要严格按制度办理,并加强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保障控制。
各级存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辅导、检查、控制体系,配足、配齐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明确储蓄科长、主任、检查辅导员、事后监督员等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检查辅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易发案部位及特殊业务的检查辅导,发现问题立即查询查清,并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二、事后监督部门应对业务过程、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查询、反馈并及时纠正。
三、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应有完整的工作日志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章 贷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组织控制。
各级贷款审批机构必须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和贷款企业的资信评估。
上述两个委员会都要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政策控制。
一、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金融政策和全行总体发展战略及信贷制度规定。
二、贷款投量要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授权授信范围以内。
三、必须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坚持贷款基本条件,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贷款程序控制。
一、责任分离。
建立健全审贷分离责任制度,严禁由单人或单个部门单独完成贷款全过程。
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发放贷款。
县支行贷款可提交上级行信贷部门审查。
二、操作程序。
应针对贷款业务调查、(项目贷款)评估、审查、审批、签约、发放、检查、监测、收回、不良贷款催收、核销等各环节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
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
三、分级审批。
应根据信贷政策、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质)押物、保证人及贷款风险度等情况,在授权审批权限内确定是否贷款,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障控制。
一、各级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合法有效的担保制度,不良贷款的监管、清收和核销补偿制度,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加强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信贷管理台账电子系统,对信贷风险和借款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监测,对每笔贷款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清收责任。
四、信贷部门对贷款的分析、考核、检查必须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五、发放贷款应使用总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经 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六、住房信贷业务应抓好以下控制部位及环节:住房开发贷款的建设项目评定、项目工程保险、有效抵押和第三者保证;个人住房贷款期房和现房的价值评估、有效抵(质)押、房屋财产保险、履约信用保险或第三者保证。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措施包括哪些
1、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内部控境。
要创建良好的内控,就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科学的经营管理体制,构造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经营管理信息化,为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健全奠定良好的基础。
2、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完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首先,机构设置要合法科学;其次,规章制度要严密高效、相互制约;再次,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有必要成立一些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如资产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三防一保”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等等,并按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成立内审委员会,形成稽核部门对内审委员会负责,内审委员会对法人负责的制度。
3、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构建完善的内控体系。
首先要全面、动态地做好内控制度的体系建设。
每设立一个新岗位,每开展一项新业务,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制约措施都必须及时配套。
其次要制定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
要通过授权、授信,明确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从而形成完善的岗位责任体系;第三要加快建立规范的风险预测和预警模式,将所有的业务纳入风险管理的范畴;此外,要进一步完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4、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人员素质。
提高商业银行行员素质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根本所在。
因此,必须加强对“人”的管理,培养人、造就人、选好人、用好人,要把“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始终。
干部选拔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的配备,要注重德、能、勤、绩,加强岗前和在职行员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提高人员防范风险的综合素质。
5、要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实时监控。
实时监控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要及时查找内部控制的空白点,及时建立预警体系,要将风险控制的重点由“事后”监测转变为“事前”预警和实时监控,达到对主要业务环节随时监控和反馈的效果。
请问如何写一份经验报告关于如何做好银行内控管理促进业务发展
农行安丘市支行抓好案件防控工作 促进业务发展 农行山东安丘市支行现有在职员工222人,下辖12个营业网点。
在农业银行加快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该行注重抓了案件防控工作,主要是在“思想教育防”、“落实责任控”、“加强督查堵”三个环节上做文章、下功夫,提高了全行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内部防控能力,从1997年至今,辖内连续11年没有发生经济案件、责任性刑事案件和枪弹盗失事故;辖内连续11年没有发生外部监管部门检查揭露的重大违规经营案件;辖内连续11年没有发生重大责任性事故和泄密事件。
先后被省市县评为“普法教育先进单位”、“安全保卫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职业道德 建设先进单位”等称号。
强化教育,从思想上筑牢“防线”。
10多年来,该行始终摆正业务经营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变化,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经常抓苗头、敲警钟。
一是深化政治教育,不断陶冶员工的情操。
坚持每周一晚上政治业务学习不断线,集中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文件、专业知识等,加大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各类学习培训,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员工队伍。
二是抓好法制警示教育,增强员工遵纪守法意识。
采取典型案例剖析、宣传展览、观看警示录像等多种方式,组织所辖机构开展活动,增强案件风险防控意识。
坚持运用员工大会,请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等部门领导同志到会上法制教育课,用活生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对员工进行警示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并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员工考试,增强了员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三是加强典型案件和违规问题的通报力度,丰富员工的案防意识。
坚持以文件、信息简报的形式,向员工及时通报各类金融案情,组织员工开展“我们从中接受什么教训”的大讨论,认真总结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原因和教训,从思想教育、内部管理、操作流程、监督制度、防范措施等多方面进行剖析,从中发现共性问题,吸取教训,堵塞漏洞。
使广大员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迪,逐步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安全防范的坚固防线。
落实责任,全面提高案件防控能力。
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多措并举,重在防控”的原则,将案件防控融入内控机制中。
结合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全面落实案件防控措施。
一是认真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
1997年以来,该行坚持以责任制建设为总抓手,每年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暨合规经营操作防范案件责任书》、《廉政承诺书》、《安全管理责任书》、《防范案件互保责任书》、《遵纪守法个人承诺书》等责任书,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案件防控和安全管理的范围、目标、责任及要求,使全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案件防控、安全管理的自觉性、责任感不断增强。
二是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控制作用。
纪检监察、安全保卫、计划财务、信贷管理等部门全面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业务环节、重要岗位人员、重要空白凭证的监控与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以法合规经营。
同时将部门履行监控职责纳入综合考评,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同绩效工资挂勾,从而使案件防控建设达到管理目标化。
三是完善制度建立规控机制。
根据上级行要求并结合本行实际,健全完善了各项内控制度,认真落实了“案件防控形势例会制度”、“员工思想行为排查制度”、“关于严明纪律依法经营从严治行的若干规定“、“内部管理规范”、“值班守库制度”、“金库管理制度”、重要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和强制休假等20多项制度规定,使制度覆盖案件防控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靠制度强管理、靠制度促规范、靠制度防风险。
加强监督,认真检查堵漏洞。
围绕安全稳健经营,增强防控案件和违规问题的能力,构建了监督检查的组织防线。
一是整合监督资源,实施全方位监督检查。
每月由行领导带队,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行的安全保卫、内控管理、优质服务进行综合检查,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发现违规问题予以处罚。
二是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交叉进行。
按季开展的常规检查辅导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及时形成工作底稿和汇总财会监管报告,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反馈。
同时,适时进行专项检查,例如重要空白凭证检查、联行结算检查、利率检查、财务真实性检查、会计主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大额提现检查等,堵塞业务操作中的漏洞。
三是跟踪检查,落实整改。
对违反操作规定的单位,将存在问题梳理成条,定期组织跟踪检查,把落实整改放在突出位置,逐条逐项进行落实,切实做到有查必改,使安全防范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如何认识银行业务发展和加强内控管理之间的关系
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是银行经营管理的两大主题,正确认识和把握它们的关系,对于基层金融机构管理者尤其必要。
首先,要深刻认识到两者统一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整个过程,所指向的目标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两者的依靠力量也是一致的,都必须调动和发挥全体干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
其次,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可偏废的。
一方面只有抓好了内控,业务的发展才能够有更好的保障,仅偏重于业务发展而轻视内控管理,业务发展只能是短暂的、不真实的;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强调内部控制就放松了业务发展,脱离了业务发展这个根本,内控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第三,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
内控并不单纯是投入,是消耗人力、物力。
抓好内控同样会减少成本支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经济效益,同时更重要的是能提升干部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以此来支撑和促进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业务发展水平提高了,反过来会促进内控向纵深推进,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就更强,发展的质量就更有保障。
要实现业务发展与内控管理同步发展这一总体目标,科学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前提,更重要的是还要正确实践两者之间的关系。
基层金融机构管理者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要转变经营理念和方式,坚持速度和质量相协调、发展与内控相匹配的原则。
具体而言,要增强三种能力,即统筹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及人本管理能力。
增强统筹协调能力,就是要着力转变经营增长方式,努力追求资本、规模、速度、风险、效益的持续动态平衡。
一方面强化内控管理能力,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和有利于业务发展出发,既控制和化解风险,又控制内控管理的边际成本,提高边际效益。
另一方面当发展与内控发生冲突时,不能为了做业务就不计风险,也不能因为强调合规就简单地放弃发展,畏缩不前。
增强贯彻执行能力,就是要坚决将总行、省联社的战略意图和部署安排层层传导到位、落实到位,认真将各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好,真正产生作用。
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加大过程管理力度,从细节入手,做到经营管理的每一个步骤都要精心、每一个环节都要精细、每一项成果都是精品,形成认真严肃、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习惯,确保工作成效与上级行的要求完全符合。
增强人本管理能力,就是要以共同发展远景凝聚全体员工,不断加强员工队伍素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
以创造和谐银行为契机,将银行事业发展与个人发展紧密相连,通过强化民主管理、深化行务公开、开展业务竞赛等各种形式,调动全员参与行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积极培育发展意识和合规文化,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发展是硬道理”和“合规人人有责”的理念植入到每个员工心里,为持续发展和内控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包括的主要要素有
内部控制环境 风险识别与评估 内部控制措施 信息交流与反馈 监督、评价与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