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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格言

时间:2017-07-10 13:50

美国国会 最高法院 联邦政府之间是什么关系

有9大法官。

是美国最高审判机构,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从一个开始不受人重视的小角色跃升为如今一言九鼎的大人物可以说主要得益于以下因素:1、美国的宪政框架第三条对国家的司法权进行了规定。

虽然起初三权之中司法权处于较弱的地位,但开国先贤们始终坚持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力图通过三权之间的相互牵制使得各个部门安守本分。

在这种特殊的分权体制内逐渐地树立了自己的权威。

2、判例传统美国承继了英国普通法的思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大量判例的积淀,不断刷新原有的宪政原则,在宪政结构各个层面不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使得获得了长久不衰的生命力,适应了新的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

每个判例都折射出美国特定历史时期的重大主题、基本社会现实和主导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

因此,的发展史主要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史,联邦最高法院是宪法的现行发言人,在程序所规定的界限和对宪法基本理念加以尊重的基础上,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进行冷静再思考的场所。

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在塑造着美国。

3、富有开拓精神的大法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建立之初,三权之间的界线是模糊的,如宪法的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的归属并无定论,联邦最高法院杰出的大法官们在案件审理中巧妙地将这些权力收入囊中,为联邦最高法院日后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之后,在废除和保护人权上,以沃伦为首的大法官们也走出了勇敢的一步,表现出了非凡的胆识和胸怀。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头衔都是用Justice(公正),而非通常用的Judge(法官),可见其地位之崇高,美国人把他们看作是宪法所赋予的广泛个人自由的监护者和解决全国性重大争论的仲裁人,大法官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法律贵族和政治精英,他们总是站在历史与现实之间,审时度势,用手中的法之金剑,指引的行进方向,美国宪法中即使是最微小的进步与变革都深深地渗透着大法官们的缜密智慧与穿透现实、洞察未来的力量。

4、妥协的精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民众之间,适应不同的社会背景,为各个时期社会重大问题的交锋提供了公开的场合,以公开的方式将社会问题肢解、剖析;以判决的形式对各种利益做出价值判断,并对利益之间的冲突做出权衡,弱化了,促进了社会的整体进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高院法官

美国是三权分立的社政治体制,如果大法官有期限的话,到了改选时他一定会用不干净的手段来争取职位,到那时候还有什么公平可言,而大法官没有期限的话就不怕国会和参议院了,那就能放心干了,但如果大法官自己不公平的话,那就惨了,如果违犯法律,弄权狂法,则会被国会弹劾罢免,终身不得任职。

在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和检察总长哪个大

有什么区别呢

联邦司法部虽然叫司法,但是是联邦政府机构,在三权分立之中还是属于行政的,不能算作司法机构。

司法部长其正式官方称谓为总法务官(可以比喻为美国联邦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或者首席律师),而且美国没有检察院,所以司法部长就是联邦总检察长。

所以代表美国联邦的法律利益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代表联邦行使起诉检查权,这就是他的主要职责。

虽然名义上,FBI名义上隶属于司法部,课实际上司法部长一般管不了,FBI都是直接听命于总统的。

除非是得到总统充分授权而比较强势的司法部长,比如肯尼迪的弟弟罗伯特·肯尼迪任司法部长时,有哥哥撑腰,所以敢过问插手FBI,没少招惹胡佛。

你能问检察官和法官,谁是老大吗

所以说不能这么比。

美国 联邦地区法院 州法院什么关系

美国是一个法治发达的国家,不但律师多,法官也不少。

据联合国的统计,2001年全美约有法官、裁判官31320人,平均每10万人中,有近11名法官。

美国的法院分为两大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这两个系统是平行没有从属关系的,两个系统都有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以及独自的法院设立、法官就职规定。

在案件的审理上,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理州最高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其他联邦法院,包括上诉法院(U.S. courts of appeal,又称巡回法院)、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都无权审理州各级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

  要理解美国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分,必须了解美国建国之初的历史。

美国独立以前,13个英属殖民地就有自己成熟的法院系统,建国后,13个殖民地成为最初组成联邦的13个州,这13个州虽然联合起来组成了国家,但都希望尽量保持每个州的自主性,包括司法自主。

在制定宪法时,各州代表对于是否需要设立联邦法院以及联邦法院是否应该取代州法院有很大的争议,最后达成妥协,即《宪法》赋予联邦司法系统有限的权力,同时州法院继续行使司法权。

这样,就出现了两个互不统属的法院系统。

需要指出的是,州法院系统包括了50个州,这50个州之间也是互相独立的,因此州法院系统比联邦法院更为复杂,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司法管辖、法官就职规定等。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区分大致为:  一,从法院的设立看,联邦法院的设立由美国《宪法》规定,除了最高法院外、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的设立以及法官人数的多少,由国会具体运作;州法院的设立则由各州的宪法及州议会规定。

  二,从司法管辖权看,州法院与联邦法院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联邦法院不审理涉及各州法律的案件,但是州法院却可以审理和裁决联邦法院拥有司法权的某些案件。

因此,两套法院系统在某些方面拥有专属管辖权,而在其他方面则拥有共同管辖权。

  三,从案件审理看,联邦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宪法》、外国、州与州之间的案件、以及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此外破产、海事案件等也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州法院则主要负责审理本州的民事、刑事案件,以及婚姻、遗产继承等事项。

  四,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听证批准,是为终身职;州法官的任职,根据各个州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可以是任命的,也可以是选举的,还可以两者兼有;就职年限可以是终身的,也可以是有年限的。

美国联邦法院,州法院,巡回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分别有什么职能

谢谢

以下内容供参考: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

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

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

在诸如加利福尼亚等大州,州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可以高达百万;而所有联邦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总数不过其四分之一。

联邦和大多数州的法院系统都采用“三级模式”,只有内布拉斯加等几个州采用两级模式。

所谓“三级模式”,就是说法院建立在三个级别或层次上,包括基层的审判法院、中层的上诉法院和顶层的最高法院。

当然,各州所使用的法院名称并不尽同。

例如,在纽约州,基层审判法院叫“最高法院”;中层上诉法院叫“最高法院上诉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则叫上诉法院。

“三级模式”并不等于“三审终审制”。

实际上,联邦和大多数州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即诉讼当事人一审败诉后只有权提起一次上诉。

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在一审之后可能还有两次甚至三次上诉审的机会。

但是,请求上诉法院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最高法院再审就不是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最高法院的权力了。

“权利”与“权力”,虽仅一字之差,但意义相去甚远。

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没有受理的义务,只有当法院认为必要时才受理。

当事人若想获得后一种上诉审,必须得到法院的“上诉许可令”(Leave to Appeal)或者“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

当然,也有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三审终审制”,或者规定在某些种类的案件中采用“三审终审制”。

例如,在纽约州,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有两次上诉的权利;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凡是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都适用“三审终审制”。

另外,某些在州法院系统败诉的当事人还可以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四审”。

当然,究竟什么案件可以得到这种特别的关照,法律上一般不做明确规定,决定权掌握在联邦最高法院那9名大法官的手中。

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特别法院,都可以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

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明确和严格的。

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

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组成。

此外,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形式:法官审(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Jury Trial)。

在此值得专门介绍的是合众国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即联邦最高法院。

它是美国惟一由联邦宪法直接设立的法院。

该法院位于首都华盛顿。

其职能包括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审理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如果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话),以及审理宪法规定其可以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

一审案件的数量很少,不足其审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审案件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纠纷,而且多与地界有关,如因河流改道而引起的土地归属权纠纷;也有些案件属于两个或多个州对某亿万富翁的财产征税权纠纷。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途径有二:其一是上诉权;其二是调卷令。

当事人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非常少。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合议庭做出的时候,当事人才有权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如前所述,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独审制,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组成合议庭。

一种情况是重新划分立法区;一种情况是国会希望快速解决某个宪法争议问题。

在1990年的“合众国诉伊奇曼”一案中,为了迅速解答国会禁止非法焚烧美国国旗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联邦地区法院就采用了合议庭审判。

这种合议庭由两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和一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组成。

调卷令是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主要途径。

要获得最高法院的调卷令,诉讼当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由大法官们投票决定是否受理。

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的调卷令申请在6000件左右,但是其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超过200件。

最高法院认为其主要职责不是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维护联邦法制。

因此,其发布调卷令的案件中往往涉及不同法院对联邦法律的不同解释,例如,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有冲突;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对某一法律的解释与联邦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有不一致之处等。

自成立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最少时为5人,最多时为10人,目前由9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人为首席大法官。

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由9名大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大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审判,他们并不承担中国法院院长们所熟悉的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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