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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法律格言

时间:2019-02-14 17:26

法律名言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关于法律的格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契约是什么意思

一、契约的意思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

二、基本解释:1. 契约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对整个business的顺利进行负有共同责任,没有哪一方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2. 契约关系经常是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往往是互相捆绑在一起的;3. 执行契约的义务在我,而核查契约的权力在人;4. 我的义务保障的是你的利益,而你的义务保障的是我的利益;5.契约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家庭契约,是基于血缘关系之间的一种治家格言,家训,家礼等,通常也称精神契约。

财产契约,是基于增加财富为目的达成的财产约定,比如:存单、股票、房产等。

生命契约,是为了达到财产顺利传承而订立的以生命为标的的合约,比如:生命信托,人寿保险等。

六条关于法律的名言,要求标明出处,作者,国籍

法谚的经典,在于代表和传承的精神,使备旺盛的生,历久弥新。

在使用法谚之最好读懂它蕴含的意思,至少你应该在精神上与之有那么一刻共鸣,否则,在文章中引用再多的谚语也只是摆设。

下面简单挑了六条给你,更多的经典,在别处。

1、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法。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2、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3、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4、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美。

林肯 5、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唐。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6、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

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

——美。

德沃金《法律帝国》 其他: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

——[晋]陆机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

——[清]《增广贤文》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清]《增广贤文》 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

——[清]《增广贤文》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

——[古罗马](哲学家)普劳图斯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卢梭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 法者,定分止争也。

——韩非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事实胜于雄辩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

——《尚书》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北宋司马光 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多行不义必自毙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冤有头,债有主。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前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佐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官谙知法律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约定必须遵守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卜思天·儒佩基奇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英]洛克《政府论》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法]马布利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伏尔泰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

——[德]尼采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美]富勒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美]德沃金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美]罗尔斯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

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

——马克思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

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贝卡利亚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 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最好的社会政策。

——李斯特(v. Litzt)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英国大法官 柯克爵士 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 场所支配行为 有社会,斯有法律。

举轻明重 徒法无以自行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最后一句: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

请问有没有学习法律和遵守法律的名人名言

-、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 自市场经济理论提出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法律应当首先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而不只是体现立 法者的意志。

离开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来人为地依照立法者的愿望而制定出的法律,必然会不利于市场经济 的发展。

过去我们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表现,在经济领域中造成了违背经济规律的恶果,足以引起教训。

还市场经济法律以其客观自身规律的本性,这是市场经济法律的第一要义。

而把法律看作是客观自身规律表 现的观念,就体现了罗马法中自然法的精神。

彼德罗·彭梵得(Pietro Bonfante)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Istituzioni di Dritto Romano)中说: “自然法是指‘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而市民法却是‘至少部分表现为立法者的任意创制的 法。

’法是意识和社会需要的产物,它本应总是同它们相符合。

许多规范和法律制度准确地符合其目的并同 它相溶合,因为它们只不过是这一目的的法律确认;但是,也有许多规范和制度并不如此,或者是因为它们 已陈旧过时,或者是因为立法者所掌握的手段不完善。

前一类规范由于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动作用,因而确 实像是自然的产物,并且被称为自然法;而第二种规范则为市民法。

前者同‘正义’和‘公正’永远相符合 ;后者则并非总是这样。

” *1这段话对我们很有启示。

中国今天许多的市场经济法律虽然不能说完全类似彭 梵得所说的“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动作用”的法律规范,但却完全可以说是体现了以反映客观规律为主。

它 和另一类主要体现立法者意志的法律是有所不同的。

法应当体现主观性,还是客观性,还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结合

在市场经济观念提出之前,中国法学界大多 认为法的主观性是绝对的,忽略了或者说不必论及它的客观性。

从英文来看Law,既包含法律,又包含自然规 律的意思;俄文中的закон也是同时包含法律和规律两个意思;中文的“法律”与“规律”同时包含了 “律”这一汉字,这不能说仅仅是一种巧合。

至少可以认为作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与客观规律不能截然分 开,法律精神就其实质来看就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但在不同领域中,它所体现的客观性——社会经济 规律性是有所不同的。

过去人们常常认为,自然法在罗马法中只指人和动物之间共同性质的一些法则,即“万物本性”。

例如在所 有权关系中的先占原则,在男女关系中的自然婚姻等,但是,实际上“有很多贸易性制度如让渡、买卖等等 也被罗马人称为自然法制度,而它们依然是人类所独有的。

”*2 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就 是一部极具海商惯例共性的法律。

罗马皇帝曾有句名言:“朕诚为陆上之主,但海法乃海上之王。

”可见, 皇帝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制定一部统率臣民的法律,但他却不能任意制定一部海商法。

海商法体现的是各国 人民海商贸易惯例及客观法精神,不是哪位皇帝制定出来的。

自然法和万民法有许多相同之处,甚至不少罗马法学家视万民法与自然法为同一概念。

万民法和自然法必然 要包括世界各民族法律中共同的东西。

古罗马流行的观念是:他们的法律制度由两种元素组成,一半受其特 有的法律支配,一半受人类共同的法律支配。

这对我们今天也有很大启示。

市场经济的法律是超越一个国家 界限的,市场已经不是一个民族所能局限的,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期货交易法等。

这些法律所体现 的自然法精神就是各国这类法律之间的共同规律性。

我们必须研究市场经济规律规范中哪些是各国法律共同 性的东西,哪些是中国所特有的东西。

我们也必须肯定,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主导方面应是共同性的东西, 亦即客观规律性东西。

体现规律性的法律规范是具有长期、稳定性的,而单纯体现立法者意志的法律规范则往往是极易变动的,通 常是随着立法者的改变或立法者意志的改变而改变。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既然是自然(社会)现象的法律表现 ,所以它应是不可轻易变动的。

当然,从市场交换和交易的法律来看,不可能有万古不变的规则,那种“绝 对性”是从自然法的精神来分析,并不代表客观现实。

但我们过去法律规范变化过于频繁的现象不能不引起 注意。

试问,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买卖关系的一些基本规范从罗马法到今天的两千多年中 又有哪些根本突破呢

我们过去曾经突破了,不是又要改过来吗

所以,今天要制订一部统一的、包括各种 具体合同规范的合同法,也必须体现这种长期稳定的规律性东西。

法的权威性来自它的稳定性。

只有反映客观规律性的东西才是正确的。

罗马法著名学者保罗给自然法下的定义是“永远是公正和善良的东 西”*3, 就是这个意思。

市场经济法律中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法律准则绝不可能是正确,绝不能代表正义,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然要碰壁。

市场经济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新的观念: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而不仅仅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和武器。

二、从国家到社会 长期以来我们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府和绝对计划经济机制下形成了一种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 定一切、国家统筹一切的国家本位观念。

这样就把社会看作是国家附属物,社会缺乏自身的独立性,社会生 活的一切方面都要有国家的干预。

强大的、无孔不久的国家干预就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写照。

只 承认公法的存在和不承认私法存在的理论基础就是国家本位观念。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源自罗马法。

严格说来,罗马公法中“公”是“一个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概念”。

*4 那 时候的公法范围也只是“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5 所以,罗马法只是提出了公 法和私法的划分,但对于公法、私法存在的客观基础还缺乏深入的分析,因为那时国家和社会的分离还不深 刻、不明显。

罗马是一个强大的国家,而市民社会却还未能充分发展。

Civitas一词在中文是多义的,它同时 含有国家、城邦、民族、社会的意思。

在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还难以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严格划分。

但是,有的学者在分析罗马社会时曾说过:罗马属于市民社会,而古日耳曼则未经历市民社会。

可以这样理 解:古日耳曼当时作为蛮族部落经济,不是靠交换,而是靠战争,直接借助国家机器。

而罗马社会则充分借 助于商品交换这种手段,不是直接借助于国家机器。

从这个意义上又可以说,罗马社会是最早形成的市民社 会,而后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则是发达的市民社会。

在今天的中国,当市场经济已经作为肯定的经济模式和目 标提出来之后,一些法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就严肃认真地开始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

法学界提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划分的目的是要论证私法存在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而不是私有制;公法存在 的基础是政治国家,而不是公有制。

长期以来许多法学家都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没有“公法” 和“私法”之分。

甚至有些学者主张,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一切法律都属于“公法”范围。

应该说, 公法和私法是相对应而存在的。

“私法”既然已经消灭了,哪里还有什么单独存在的“公法”呢

作为社会 主义国家否定公法、私法划分的重要根据是法学界普遍引用的列宁关于不承认任何“私法”的论述。

经过仔 细分析研究,列宁原话中即指可以承认私营经济,但不承认有任何私营经济关系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的干预。

显然这里谈的不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

所以1987年新出版的《列宁全集》中文译本已将原来的“私法” 一词改为“私的”二字。

不可否认,在今天再讨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仅为时过晚,似乎它的局限性也更明显了。

但在今天的中国 重谈这一主题仍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因为四十年来我们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 学领域,而且也因为中国四千年来有明文记载的历史中始终是以刑法为本,根本不存在什么私法精神。

我们 要发扬私法精神就是要补足历史所缺的这一页。

罗马法精神就是私法精神,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也可以 说是恢复和发扬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私法精神。

中国正在积极创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作为现代企业基本形式的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自治企业”。

不赋 予企业真正独立法人地位,不摆脱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和控制,不改变从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就 没有现代企业可言

市场经济必须以权利自主、企业自治、契约自由为它的三块法律基石。

公权主要体现在权力,而私权主要体现为权利。

我们要论证公法的基础是政治国家,也就是说公权的来源是 政治国家的权力,我们要论证私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无非要说明私权的基础是平等市民。

从这个意义上可 以绝对地说,私法是建构在权利本位基础上的。

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权利是核心,权利是 目的,权利是动力。

义务只能具有依从地位。

任何私法中义务的履行都是为了实现其权利。

而权利总是与其 主体一人(自然人、法人)分不开的。

没有无主体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主体。

权利本位也就是人本位, 主体本位。

在人法、物法、债法的分类中绝不应忽视人法的基础地位。

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形态的多样化更使 我们认识到:不赋予市场经济主体以应有的资格和地位,其它法律的作用就会黯然失色。

公法和私法的溶合全面地讲应该包含两个内容:一方面,国家干预的面越来越广,绝对不受国家干预的私法 领域已经不存在了。

经济法、社会法的出现恰恰是这种溶合的典型表现,从这一意义上说是私法公法化了。

另一方面,私法精神不断地向公法渗透。

私法的自由、平等、人权的精神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公法领域中。

从 这一意义上又可以说是公法私法化了。

我们不能只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

所以,罗马私法精神的复兴也包括 它在公法领域所体现的精神。

三、从身份到契约 梅因在他的名著《古代法》中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是对从古代法到现代法发展过程的高度抽象概括。

其 实,更准确些说,罗马法自身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史。

梅因在这部著作中还写道: “罗马自然法和市民法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它对‘个人’的重视,它对人类文明所作最大贡献就在于把个人从 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出来。

” *6罗马法的发展历中就是不断地以个人本位代替古代家族本位的历史,摆脱 家族权威的束缚而树立个人权利、走向权利平等的历史。

罗马社会是一个奴隶社会,本来是权利最不平等, 但却产生了最能体现权利平等精神的私法来,其原因在于它的双重性:契约法是自由民之间的平等交易,而 以家父权为核心的家族法则充满了不平等。

体现自然法精神的万民法则不受家父权这种家族制度的约束,罗 马法中市民法与万民法溶合的过程,也就是市民法的家庭本位让位于个人本位的过程。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 以说,罗马法自身就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如果说罗马自然法对人类文明所作最大贡献就在于“把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出来”的话,那么我们 今天也可以说,罗马法精神恢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把人(包括个人、法人)从身份地位的不平等中解放出 来。

这依然是“从身份到契约”的重演。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者和企业的先天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同所 有制的企业有着不同的法律调整,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承受着不同的政策待遇和社会负担,这无异于新 的“身份”和“等级”。

市场经济立法应当体现“身份”平等的精神,“身份平等”就是真正的契约精神。

众所周知,罗马法对公法和私法规范的性质有著名的论述:“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协议而变更”,而 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私法规范可以由私人的协议变更)。

提倡私法精神就是要在中国调整市 场经济的法律中,特别是在契约法律中规定一定数量的任意性规范。

在计划经济机制下,契约的订立以及其 内容均属于公法和强制性规范范围。

如果契约法规定的越详尽并且都属于强制性规范,那么就无异于国家在 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其效果恰恰是走向反面。

因此,我们正在制订的统一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要恢复 任意性规范的一定地位。

1992年通过的《海商法》第6章“船舶租用合同”的“一般规定”中明确指出“本章 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这是 中国契约法中首次以鲜明的任意性规范形式表示出来的条款,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有关严格诉讼和善意诉讼的区别正是在契约法和任意性规范基础上产生的。

相当多的契约,尤其是诺 成契约属于善意诉讼。

在发生这些契约纠纷时,不仅凭契约条款,而且还要按善意(诚实)的原则进行给付 ,因此,审判员可以不拘泥于契约条款的文字,他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而有些契约属于严正诉讼,在 发生纠纷时,债务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条款进行给付,审判员也只能严格按契约的约定文字进行判决,他 没有“自由裁量权”。

这个问题在中国市场经济的今天也仍有现实意义。

过去相当长时间内对于契约纠纷,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大,常常不顾协议约定由法官以公平合理为理由而加以改变。

今天又有一些法官以严格 的执行契约条款为理由,对这些条款中不合理的部分也不敢加以改变。

因此,如何把罗马法中解决契约纠纷 的两种不同原则在中国司法中加以体现,具有现实意义。

四、从经验到理性 罗马法是法典化的体系,为后世法典编纂的楷模,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及其理论体系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维为其 基础的。

马克思在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说;“罗马人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的唯理论者。

”“ 其实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的权利,抽象人格权利。

”“罗马人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 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

”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想 。

无论古今中外,立法者都要有两个立足点:一个是立足于社会实际,一个是立足于理性抽象。

偏废、忽略哪 一个方面都不行。

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针对解决现实社会问题而写的,因此它不能脱离实际;另一方面,每 一个法律条文又都是行为规范的高度的理性概括的结晶。

罗马法精神中的理性主义首先表现为法典化。

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继 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

中国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社会制度的不同虽然构成了法典化的形式和内容的一些独 特之处,但不能否认中国自重视立法的作用以来,其轨迹是沿着法典化的道路前进的。

立法是以经验为先导 ,还是以理性为先导,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已经完全解决了的问题。

“只有经验充足之后才能立法”“立法不 能超前”,曾经是不少人振振有词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86年的《民法通则》只能按厂长 负责制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无法写入被后来公司法所证明甚为必要的法人机关;只能写进笼统的抵押权 ,而无法写入被今天起草证明甚为必要的抵押权和质权的分离。

其实,我们有理性主义作指导的话,完全可 以不必有稍后不久的立法便突破《民法通则》规定的不正常作法。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走过了崎岖的道路,50年代和60年代两次法典化立法尝试都以无结果而告终。

80年代初开 始的第三次起草工作也只能以一个“通则”的颁布而结束。

是不是中国现今社会根本不存在制定一部完整法 典的可能性呢

当然不是。

中国立法者高度重视立法的计划性,制定了八届人大5年(1993年~1998年)任期 内拟通过的152项法律名单。

其中有一些是重要的民事单行立法,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经纪人法、合 伙企业法等。

可以说,立法计划是立法理性主义的体现,但并不是主要的表现。

更重要的是,立法内在体系 化的思考和设计。

缺乏立法完整体系的基础,仍然没有摆脱立法中的“摸着石头过河”或“成熟一个制定一 个”的旧思路。

可见,从经验走向理性,仍是摆在中国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面前的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法律制度的高度抽象概括,而没有抽象概括就没有理论。

罗马法中的债的制度 、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就是这种高度抽象概括的表现。

罗马法所创造的一些制度历经二千余年依然颠扑不 破,只能说明它是建筑在极为坚实的理论基石上的。

中国现今立法的一个问题是: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而作 出规定,有时不到十年就失去了意义,这虽然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剧烈有关,但不能不认为也和立法缺乏深层 次的理论研有关。

“重实践、轻理论”是立法的一个深层病害。

我们应该从罗马法的理性精神及其成就中得 到一些启示。

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 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大显身手的阶段。

罗马法衰亡的过程也同时就是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 。

在罗马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从奥古斯都大帝开始,赋予某些著名法学家以“法 律解答权”。

曾经宣布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五大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 数意见为准;如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等,则以帕比尼安(Papinianus)的意见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未发表意 见时,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

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仅限于举办法学教育和整理编纂法典工作。

可以得出结论说,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和取决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

中国立法中理性主义的增强也是和法学家更多地参与立法活动分不开的。

有些法律是委托法学家起草的,其 他则是反复听取法学家的意见。

当然,法学家也有他们的局限性。

像罗马法那样甚至可以把著名法学家的著 作视为法律依据,在今天的法制社会中是不可仿效的,但在中国的政治和立法活动中,法学家的地位仍是一 个需待解决的问题。

没有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就不能真正实现立法从经验到理性的迅速转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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