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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滥用的格言

时间:2017-07-07 02:51

权利滥用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点1 被滥用的权利本身是合法的2 当事人有滥用权利的故意3 滥用权利造成了损害4 损害与滥用权利行为有因果关系

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极其效果有哪些

(民法学中的民事法律关系领域)

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由四个:被滥用的权利本身是合法的;当事人有滥用权力的故意;滥用权利造成了损害;损害与滥用权力行为有因果关系。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驶权利超过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谁知道权利滥用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定好多演说呢:1、恶意说。

此说从主观角发,将权滥用于以行使权利的方式损害他人利益之恶意,认为“权利乃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之结果,固不免使他人发生损害,然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则属权利之滥用”.《德国民法典》即为此学说的典型代表,该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  2、本旨说。

此说将权利滥用归结于对法律设立权利主旨的违反,认为“权利滥用者,乃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法律赋予权利之本旨(权利之社会性)因而法律上遂不承认其为行使权利之行为之谓”.该学说以社会本位为其出发点,认为权利的本旨在于权利的社会性,行使权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瑞士民法典》即采此观点,其第2条规定的“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的明显滥用,不受法律保护”即为该学说的体现。

  3、界限说。

此说将权利的滥用归结为对权利行使正当界限的超越,认为“权利滥用者,谓权利行使必有一定之界限,超越这一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西方法学家约瑟朗德亦持此观点,他认为“权利存在于将要实现其作用的范围内,超越出这一范围,权利享有人就超出或滥用了权利”.如《巴西民法典》第160条规定的“因权利正常行使所为的行为,非属不法”,即从其反面来讲,“非正常的权利行使属于不法”即为该学说的体现。

  4、目的与界限混合说。

此说采本旨说与界限说之融合,认为“权利的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7].如《波兰民法典》第5条规定:“如果某人以作为或不作为而取得有悖于法典的社会经济目的和社会共同原则的利益,即认为是滥用权利”即属此类。

对于构成要件: 1,要有主观故意或过失。

2,须造成客观损失。

权利滥用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先说1:是错误的 有权利都会权力 也有少数人不滥用比如一心为村民谋福利的老 只有权力才能制约权力更不对 要是一个人都权力大到极限 像古时的皇帝一样他想滥用权力谁能制约他

直接弄死就行了 只有他自己能制约自己不滥用权力。

再说2:人很抽象吗

一个人站在那里就是真实存在的一点都不抽象 也不是什么社会关系的总和 要是世界上就剩一个人了 那自然就没有社会之说 更没有什么社会关系 那么你一个人就不是人了吗

不那肯定还是一个人

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极其效果有哪些

(民法学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主张意思自治原则而权力滥用则是指公民的权利利用超出旁人可以容忍的范围这就可以说到自由与自由的冲突就是个人的自由以不打扰别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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