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毒品的格言
1、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2、莫沾毒品,莫交毒友。
3、防毒反毒,人人有责。
4、扫除毒害,利国利民。
5、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
6、吸毒是犯罪的祸根。
7、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
8、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9、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10、极行动起来,同毒品犯罪作坚决的斗争。
11、开展禁毒斗争,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12、开展禁毒斗争,消除毒品祸害。
13、禁贩、禁种、禁吸“三禁”并举,打击、宣传、防治多管齐下。
14、全党动手,全民动员,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斗争。
15、坚决查禁毒品,维护社会治安。
16、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17、禁毒利国、利民、利己。
18、吸食毒品,害人害己。
19、坚决彻底铲除非法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20、开展禁毒宣传,增强全民禁毒意识。
21、除毒务早,除毒务尽
22、开展综合治理,根除毒品危害
23、动员起来,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
24、加大禁毒力度,深化禁毒斗争
25、禁贩、禁钟、禁吸、禁制并举 堵源截流 严格执法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26、禁绝毒品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27、全民动员 禁毒防毒 创一流文明城市 28、开展创建无毒害社区活动 确保一方净土 29、远离毒品 亲近美好人生 30、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全世界约有10万人死于吸毒,另有约1000万人因吸毒而丧失正常的智力和工作能力———珍惜您的生命,请远离毒品 31、深入创建无毒社区 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32、大力消除毒品危害 保护人民身心健康。
33、认识毒品危害 提高抵御能力 34、增强拒毒防毒意识 积极投身禁毒工作。
35、大力推行综合治理 深入开展禁毒斗争。
远离毒品的格言或名言有哪些
不要让毒品毁了你的一生。
人生有很多第一次,但不能有吸毒第一次。
吸毒只是享受一时的快乐,失去的是一世的前途。
吸毒毁了一个完整的家庭,远离它保一家幸福美满。
关于禁毒的格言
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
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珍惜自我,健康选择。
亲近音乐,远离毒品。
无毒世界我们能做到。
爱生命,不吸毒。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远离白色粉末,拥抱七彩生活。
铲除毒品,造福人民。
毒莫沾,沾必悔。
禁毒靠大家,利民利国家。
炎黄子孙当自强,拒毒禁毒为中华。
警民同心,共战毒品。
关于禁毒的名言警句
1防毒反毒,人人有责Anti-virus drug, is everyone's responsibility 2毒利国利民。
Remove poisoned, and they serve the country. 3吸毒是犯罪的祸根。
Drug addiction is the root cause of crime 4、吸品,害人害己。
Drug addiction, harm to others 5动员,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
Mobilize, the anti-drug fight a people's war! 6远离毒品 亲近美好人生 Stay away from drugs close to a beautiful life 7珍惜您的生命,请远离毒品 Cherish your life, please stay away from drugs 8认识毒品危害 提高抵御能力Raising awareness against drug resilience 9大力消除毒品危害 保护人民身心健康。
The elimination of the drug vigorously protect people against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10、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To crack down on drug crimes.
我国法律是如何打击毒品犯罪的?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有关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分别论处。
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5)依照《刑法》第35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按《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贩卖毒品罪处罚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前款从重处罚;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犯买卖制毒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3条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有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容留行为,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3)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有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遭受着毒品的严重侵蚀,禁毒形势十分严峻: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114.04万人,现有吸毒人员为79.1万,涉毒地区已发展到全国2000多个县(市、区),占全国总县数的3/4以上,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毒品消费并存的毒品受害国。
首部《禁毒法》年内有望通过 针对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国家禁毒委员会决定自今年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战争。
但法学专家们指出,在积极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同时,禁毒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首都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房慧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我国从1990年就陆续颁布了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但现在依旧缺乏一部统一、完备的关于禁毒工作的专门法律。
中国现行《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存在着弹性较大、缺乏量化规定等问题,而地方条例对打击串联式的毒品犯罪也有局限性。
迄今,中国没有一部法律对自愿戒毒的性质、方式、法律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
她特别指出,《立法法》出台后,各法律法规还存在相互矛盾和抵触,不利于禁毒行动的开展。
因此,出台一部全国性的《禁毒法》十分必要。
据悉,《禁毒法》草案正在进行紧张地完善。
5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开表示将推动《禁毒法》年内颁布实施,并通过立法把禁毒明确为基本国策。
这部法律起草过程中,对吸毒的合理定性问题成了专家们争论的焦点。
“吸毒行为应不应该被定为犯罪”,这个话题引起了广泛争议。
吸毒没被定罪,会导致执法困难
北京市公安机关的一名缉毒警官告诉记者,一般认为毒品犯罪包括毒品种植、加工制作、运输走私、窝藏携带、吸食注射等诸多环节,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规定为犯罪,使得大量的吸毒人员游离在刑罚的边缘而无须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许多在一线参加戒毒工作的人员指出,许多吸毒者靠以贩养吸、以贩促吸,既是吸毒者,又是贩毒分子,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
一些法学专家还表示,我国《刑法》历来主张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如果不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吸毒行为定为犯罪,就失去了刑事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调统一,会造成打击不力,更无法阻止更多的人吸食毒品。
而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则在接受采访中明确告诉本网记者,我国法律对吸毒者的处罚已经适当,没有必要加强。
“吸毒是吸毒者自己的个人消费行为,单纯的吸毒行为仅仅危害到吸毒者自身,并没有直接危害到他人和社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吸毒、贩毒和制毒的规定很明确,不应该会导致执法困难。
”曲新久说。
吸毒被定罪,能切断毒品供应链
接受采访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告诉记者,吸毒、贩毒、制毒是一个整体的链条,从宏观上讲,将吸毒定为犯罪有利于缩小毒品的需求市场,从根源上切断毒品的供应链。
“采取法律手段严厉惩罚吸毒者,对没有尝试过毒品的人也会起到震慑作用,可减少毒品的市场。
”夏学銮强调,在用重典治毒的同时,还要给予吸毒者和容易尝试毒品的高危人群以人文关怀,将他们的注意力从毒品转移到正常的事务上来。
曲新久则表示,将吸毒规定为犯罪行为没有震慑力,吸毒者不会因为吸毒是犯罪行为而停止吸毒。
他说,即便将吸毒行为定为犯罪,正常情况下,判处的刑期最多二三年,“这样的法律处罚结果对于吸毒成瘾的人来说,其震慑力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如果将吸毒定为犯罪,不利于吸毒者到医院或者是戒毒所治疗,因为没有人敢承认自己的吸毒史。
曲新久还认为,将吸毒定为犯罪,作一些不可能太重的刑事处罚,根本不可能遏制毒品犯罪发生乃至增多情况的出现,根本无法切断毒品犯罪链条,“因为毒品犯罪的出现是由于非法暴利的刺激,这个根子除不掉,毒品问题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
相反,只有通过人性关怀的措施,减少吸毒者,减少社会对毒品的总体需求,才有可能减少毒品犯罪。
6月22日,在北京安康医院,本网记者见到了长年和戒毒者一起生活的向日葵社区医生王志强。
他十分赞同曲新久教授的观点,“吸毒者需要的是治疗和关爱,而不是惩罚”。
王志强说,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已经被列为精神病范畴,毒瘾也被定义为一种慢性脑病,不是靠惩罚能够威慑和控制的。
吸毒者都希望戒毒,但是戒毒却不容易。
吸毒者需要的不是惩罚而是治疗。
只有当他们为了吸毒侵犯到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而且侵犯到一定程度时才可以依法处罚。
吸毒行为最后的定性如何,也许只有等到《禁毒法》最后颁布才能知晓。
打击毒品
关于毒品和接待小姐,因为是市场上有这个需要所以有毒品和妓女的生存环境,而且毒品和妓女是高收益的交易所以只要有需求暗地里总是有人会做的,所以完全杜绝我看是很难,除非男人没有了性欲,或是毒贩子没有了购买者,所以在这方面只有加大管理法制力度,不会有根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