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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冤假错案的法律格言

时间:2018-08-09 06:57

赞美律师的句子有哪些

功多有厚赏,不迪有显戮赏无功谓之乱,罪不知谓之虐至赏不费,至刑不滥不因怒以诛,不因喜以赏

满纸荒唐言 一把辛酸泪 的意思是

《红楼梦》这部伟大的作品就被当时的世人贬为“满纸荒唐言”。

但正是这部看似荒唐,却蕴含着葬送一个旧时代的悲剧故事

“一把辛酸泪”, “把”是量词,用来形容可以一手抓住的东西,作者用“一把”来修饰“辛酸泪”,暗示了“辛酸泪”多。

表明他对《红楼梦》最大的感受是悲伤,也反映了他成书的艰辛,暗示了小说是一部悲剧。

“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云,说;痴,傻;解,理解;味,深意。

结语是一个反问句,意即无人能够理解当中的深意

表明了此书谁能读懂的感叹。

怎样才能找到一名好律师

怎么找到合适的律师很重要 简要描述: 当事人找律师的时候,千万不要听信有些律师轻易给你作出的承诺,越是承诺的律师越是不负责任的律师.一个好律师首先自己就应该懂法守法,应该是对自己所办理的案件具有高度责任心,业务素质又很强的律师.一个好律师主要应该看的是内涵,而不能以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好坏作为衡量一个好律师的标准!一. 一般,在决定聘请一个律师前,当事人会问咨询律师:律师,你觉得这个案子你有把握吗

有三种回答:1、我不能向你保证一定会赢。

这个案子值得研究,我要研究后答复你。

2、放心,这个案子没有问题,交给我们绝对打赢。

3、你这个案子很困难,交给别人不行,但交给我一定保证你赢,法院我有熟人。

如果你是当事人,你会选择哪个

意见是,第一个。

这个律师会比较有诚信,因为他从容,没把握的事情,他不表态,有把握的事情,他会再次确实把握的可靠性。

第二个律师是一个只会吹牛的家伙,这种律师,充斥着并且搅浑了法律服务市场,没有任何诚信可以言。

官司打不赢,他会找很多借口,借口一般是,对方关系很硬,对方收买了法官等等,从来就不会找自己的问题。

第三个律师,一般来说,他可能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完全没有职业水准。

他所做的只是给自己拉生意。

即便有证书,他可能是他可能是那法院门口挂招牌的那种律师。

这种律师,一般喜欢炫耀关系,这些关系可能是朋友的朋友是法院的厨师这种关系,但他们可以拿过来吹牛说,法院的院长是他舅舅。

实际上真正有关系的律师,绝对不会显摆,因为这种关系是很危险的。

这种关系也不会时时刻刻去动用,只有在他认为关键的案子,到了关键的时候给对方致命一击,当然,这样并不合法。

二. 目前,好多当事人找律师办理案件的时候总会时不时问上两句你和法院的人关系熟吗?能把我的官司打赢吗?听了这些话真的有时不知道怎么回答为好.如果说和法院的法官熟悉,案件也不一定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效果,是否有悖于当时人的一片苦心?如果说和法官不熟悉,当事人就觉得你不会搞关系,对你的信任度就会降低了!三.要找适合你的律师你很容易会找到一个律师。

但不是每一个律师都适合你。

首先,要找你的案件的专业律师。

专业意味着经验,什么案件都能代理的律师千万不要找,什么都能做,其实什么都做不好。

如果你的案子是个家庭纠纷,你找一个刑事诉讼的律师来操作,可能效果还不如找个懂法的朋友来帮忙的好。

其次,不要迷信名牌或者大牌律师,名牌律师不一定就适合你。

如果你是个小小的案子(你自己可能会以为很大),名牌律师不一定会接你的案子,即便接了你的案子,和你签了单,也不一定会亲自替你办,他们有很多徒弟,说不定你的案子只能让他徒弟去做,并不是说徒弟做得就不好,但这就违背了你的初衷。

找好律师后,请一定要信任他。

古人云“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既然选择了律师,你就应当信任他,甚至依赖他。

你可能是成功的商人或者渊博的教授,你有比律师高得多的学问和身份、地位,但你不是律师,你不懂得这行的规律。

你是当事人,你对这个案子的了解程度远远高于律师,但是并非所有的事实都是对你有利的。

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律师所做的,其实就是从一系列能够证明的事实中提炼出对你有利的部分。

什么对你有利,什么对你不利,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律师永远都比你清楚。

例如:庭审中,一般是律师在陈述,但是经常有当事人急得脸红脖子粗,为一个字眼,一件无关紧要的细节大动干戈,以致说漏了嘴,甚至将律师所作的努力全盘推翻的情况。

这样,请律师就毫无意义了。

如果你的想法只是与对方争论事实,对自己的利益毫不计较,那么你完全没有必要请律师。

四.请来律师就是为你分忧解难的,就是要为你办事的。

作为当事人,你没必要将所有的事情揽在自己身上。

你所要做的是,让律师尽量全面的了解你的事实,向律师提供案子的真实文件,说出你的真实想法;保守秘密,在案子判决书下达前,不要对你的对方或与案子相关的人员透露半点你和律师商量的事情;在庭审或谈判中,请保持一定的缄默,让你的律师为你说话,你的案子,即便是个小小的案子,只要你找对律师,你就不会吃亏。

五. 作为当事人来说,你找的是代理你案件的律师,你委托了他就是对他的信任,他会尽力去办好你的案件.法官对于你的案件来说是处于中立地位,他不会主动去帮你找理由,也没有义务去帮你翻读有利于你的法律条文.你又不懂法律,所以法庭上要讲的法言法语和对你有利的法律法规的重任就压在了你的代理律师身上.法院是执法部门,法官就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官代表的是国家,你如果不占理的话,法官不会判决你胜诉的,如果颠倒了黑白,岂不是腐蚀了法律,制造了冤假错案?六.同时奉劝当事人找律师的时候,千万不要听信有些律师轻易给你作出的承诺,越是承诺的律师越是不负责任的律师.一个好律师首先自己就应该懂法守法,应该是对自己所办理的案件具有高度责任心,业务素质又很强的律师.一个好律师主要应该看的是内涵,而不能以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好坏作为衡量一个好律师的标准!来自百家号:教试一点辅导

为什么古代官员审案热衷于刑讯逼供

12月7日晚6时,恰逢周五晚高峰。

北京田村北路一名骑车人被轧成重伤,120救护车在送其前往医院的路上,遭遇堵车鸣笛却鲜有车避让。

40分钟后救护车终于停在了武警总医院的门口时,病人已经死亡。

王雨竹医生难过地说,这是她从业以来“最惨烈的一次抢救”。

平时只要10分钟的路程,最终花了四五倍的时间,而一路上及时避让的车超不过4辆。

其实,类似的新闻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去年7月,朝阳区东五环上一起车祸,7名重伤员就因为应急车道被占用,导致急救车无法前行而延误抢救时机。

8月,沪宁高速1119路段发生车祸,应急道再次被社会车辆堵住,而让急救车无计可施!事实上,人们都知道,120急救车是救命车,一旦上路,就意味着将与时间赛跑,因为这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对于急救车来说,争分夺秒地赶到医院是神圣的职责。

更重要的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也赋予了急救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必须让行”的“特权”。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在我国,急救车并未受到人们的敬畏,也未能完全享受到法律赐予的“特权”。

本应跑在死神前头的救命车,却因为堵车而一筹莫展,交通堵塞成为急救工作中不能承受之痛,又怎能不令人扼腕?为何本该“特权”的车辆没有享受“生命特权”?堵在路上的,不仅仅是车辆,还有生命和人心。

究其原因,除了城市交通不畅、道路拥堵严重之外,也反映了部分司机避让急救车意识的缺位;同时,与某些市民素质偏低、遵守交通法规意识淡薄等脱不了干系。

正如医生所言,有些司机生命意识淡薄,不惜与急救车抢道,耽误了抢救时间。

然而,板子也不能全打在司机身上,有些司机是想让,但却不知如何避让。

一旦遭遇堵车,所有车都是进退不得,寸步难行。

一位司机激动地说,“路上已经堵得水泄不通,车又不像人,挤一挤就能过去。

我也想让,可往哪儿让呢?谁又让我让呢?”这种情况下,除非有交警的协助,现场疏导交通,急救车才能得以突围而出。

当然,更长远的举措是,有关部门出台专门的急救制度,开辟“生命通道”,保障急救车的道路优先权。

无论有什么原因,我们都必须要充分敬畏生命,毕竟在任何时刻,生命都是第一位的,没有什么理由可以不给生命“让路”。

而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急救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显然,这是遵从“生命至上”的原则,在生命面前,每个人都应该腾出自己的空间,铺就一条救助生命的“康庄大道”。

遗憾的是,我国虽然制定了“社会车辆必须为急救车让行”的法律规定,但未能得到较好的执行,也鲜见采取过惩戒措施。

在美国,特种用途车辆尤其是救护车和消防车一旦拉了警灯,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所有车辆此时必须立即停车,等特种车辆驶离一段距离之后,其他车辆方可继续行驶;“没有人会和急救车辆抢时间,”这在日本是司机的基本常识。

在驾校学习的时候,老师就会教授避让紧急车辆的观念和方法;而韩国人则十分“害怕丢脸”,韩国媒体告诫大家,在让道方面做得好不好,代表着一个国家国民意识水平的高低……总之,“一切为生命让路”的理念深入人心。

给急救车让路,事实上就是给生命安全让路。

所以,对于抢救生命的120及工作人员,请大家多给一份理解,在路上尽量给急救车让出一点“生命通道”。

要知道,你的让行,意味着也在参与抢救生命。

间接救了别人,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公共道德的恪守。

“天地之大德曰生,人民之大本曰善”。

人因有生命,而倍显尊严。

“抢救生命”就是最好的证明材料,它应成为畅通无阻的“通行证”。

为了生命请给救护车让道。

原则性与灵活性

组织的灵活性和原则性你怎么认识1, 组织的原则性是指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基本规律,灵活性是指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艺术性。

两者看似矛盾,却是可以进行完美结合的。

2, 灵活性与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廉租房申请及相关资料是2005年9月29日正式递交的,至今已远远超过了国务院规定的30天的审批期限,还压在街道办事处没有正式的答复。

我的情况,市区民政部门完全清楚、并深表同情,有关领导也无异议、积极协调。

问题出在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的“原则性”上:口头同意不行,必须有关领导明确批示才可按程序办理。

上有国务院的条例,下有我在互联网上的公开申请、省政府纠风办的过问、市区民政部门领导的意见,都不好使,既不正式上报,又不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成了“肠梗阻”。

这种“原则性”,我在机关工作十几年还没有见过,难道非让我把地方政府的不合理规定捅上互联网吗

国家工作人员的最大原则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政令畅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

当地方规定与国家规定相矛盾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当国家规定不尽合理时,应积极建议调整,在职权范围内改进,在可能情况下变通,以符合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如果只从头上的乌纱考虑,或以原则为托词掩盖自己的不负责任和私人目的,则不是一个合格的国家工作人员。

——这是我对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理解,也是我为官时的实践。

===原则性的辨证关系。

原则是基础,灵活是发展,原则是灵活变化的度,灵活是在原则限制范围内的灵活,又反作用于原则。

要处理好两者关系。

3, 结合公务员的工作实际:当个人意见与领导的意见不一致时,遵守纪律、服从领导——这是工作的基本原则,应该首先考虑按照领导的要求处理问题。

但是对于自己的意见,也可以选择适当的机会,以委婉的方式向领导表达,与领导沟通,这就是工作中的灵活性了。

当然,如果发现有明显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使是自己的领导,也要勇于提出,因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原则,这时就没有任何灵活性可言了。

4, 综上所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方法,将组织的灵活性与原则性处理好,将会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许多中国人有乌托邦的情结。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有句口号: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

想的说的是多么的美好

实践的结果是:坏人放过不少(许多案破不了),好人也冤枉不少(为了不放过一个坏人,难免逼供讯,造成冤案不少)。

两方面目标均未达成,漂亮的“愿望”终成泡影,美好的“口号”终成了乌托邦。

美国司法界也有句口号:宁可放掉一千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

美国人知道“惩治坏人”和“保护好人”,不是处处都能统一的,就自觉地作出选择,先“保护好人”,后“惩治坏人”。

两者有矛盾时,以“保护好人”为重,宁可“放掉坏人”。

美国的刑事判决,只有当十二位陪审团成员,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才能定罪。

所以,美国的冤假错案就很少(当然也会有),同时也“放掉”了不少的坏人。

我倒不认为美国的司法结果一定好,我想说的是,美国人提出的口号实在,可以做到,不至于成为乌托邦。

一直以来,我国政界流行一句更响亮更完美的口号: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这口号是何等的诱人啊

在高兴之余,我们是否追问过,这会不会又是一个漂亮的空中楼阁,一个更有迷惑性的“乌托邦”呢

让我们一同来细细分析一下。

原则性就是我们要坚守规则(法律、规章、文件),灵活性就是我们在执行时可根据“需要”临时变通规则。

原则性是普遍主义的理念,灵活性是特殊主义的理念,理念的归宿是不同的。

一个“坚守”,另一个“变通”,一个“普遍”,另一个“特殊”,怎么“结合”

结合的后果是什么

我们共同来回答以下问题: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用“原则性”,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用“灵活性”

“灵活性”可以灵活到怎样的程度

谁来掌握

实践证明,用不用“灵活性”,用到怎样的程度,一般办事员是无权决定的,因为灵活性的“标准”是在有最后决定权的领导心里。

为此,会带来如下后果:第一,强化了“人治”。

既然领导有了变通规则的权力,那么规则算什么

要你变通你就得变通,要你变通多少你就得变通多少。

自然就有了“‘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的现象。

这样下去,中国社会将永远是人治的社会。

第二,增加了“腐败”。

既然规则可以变通,自然就有利益人和利益集团,为了从“灵活”中获取特殊利益,向有“灵活”决定权的人寻租,两者合谋共享利益,倒霉的是公众。

在这样的境况下,不腐败才怪呢。

第三,降低政府公信度。

规则是国家(代表人民)、各级政府意志的体现,规则可以变通,就等于政府说话不算数,没有诚信。

长期以往,谁信法律

谁信文件

谁信政策

信的只能是领导手中的权力。

第四,降低行政效率。

为什么法律、文件规定得很清楚的公务,下级还要向上级一级级汇报

为什么我们要热衷于开会

为什么领导那么忙,常要加班加点

原因是“灵活”的标准在领导心中,有时还不知在哪一级领导心中。

“汇报”是要打听一下要不要“灵活”,怎样“灵活”;“开会”的一项内容是要布置怎样“灵活”。

“忙”主要是忙在“灵活”上。

所以,中国的公务员队伍很庞大,这是“灵活”的代价。

在西方的行政文化中,面对规则,是坚守“原则性”而鄙视“灵活性”的。

所以,他们建成了法治社会。

公务员照规则办事(少有请示、汇报),利益者寻租机会很少,政府的公信度高,公务员队伍小,政务员也挺清闲(有县长照当医生,照常度假)。

可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后果,只能是“灵活性”越来越强大,“原则性”越来越弱小。

它们的“结合”,是狼和羊的结合,是允许“灵活性”慢慢吞噬“原则性”,最终导致政府“人治强化”、“腐败加重”、“公信下降”和“效率降低”。

那么,如此多的乌托邦是怎样出笼的呢

我认为有两个根本原因。

第一,传统文化中糟粕的东西还比较强大,对人性过度信任,以为公务员“人人皆可以为尧舜”;第二,许多领导对“对立统一”观点有误读,将“矛盾的双方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读成“对立的双方既是矛盾的,又是不矛盾的。

”以为“统一”就可以消解矛盾,不知“统一”的真正含意。

这样的文化背景,这样的哲学观,就会带来这样的行政文化。

没有行政文化的改造,就不可能有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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