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局办事人员应怎么称呼
quarantine inspection officer
检验检疫新进人员应学习哪些知识
四川检验检疫局对16名2014年新进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四川局以此为契机,对新进人员开展了认证认可基础知识的培训。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认证认可的历史发展和术语概念、《认证认可条例》的主要内容、认证认可主要规章及认证行政执法、主要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等认证认可基础知识。
通过这次培训,新进人员加深了对认证认可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为今后做好检验检疫和认证监管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人员需要考哪些资格证
越详细越好~
没有必须要考什么证书这种说法的,比较接近的证书有价值鉴定证书,检验鉴定证书,只有和管理体系有关的资格有的人目前也不是很普遍
必须在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加贴中文标签 是什么规定的
年截至6月18日,经皇岗口岸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分别为179批次、78批次,其中未加贴中文标签的分别为141批次、60批次,占货物总量的78.77%、76.92%。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正规进口化妆品的包装上均要有相应中文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商、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未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入境后,必须在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加贴中文标签,方可销售使用。
这不仅影响通关速度,还会增加企业的仓储物流成本。
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相关进口商,要切实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高度重视进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尤其要认识到中文标签对中国消费者获取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标签不合格的产品应当视为不合格产品”的法律概念,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外包装上应印制或加贴合格的中文标签。
食品检验检疫报告
食品检验检疫报告: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食品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食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食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食品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食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验机构报验。
规定进口食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食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进出口食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食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食品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对进境动物食品、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
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
对出境动植物食品、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运输动植物食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动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
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属于名录之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食品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
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
装载动植物食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
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
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
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食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食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食品。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衽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卫生检疫与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食品医学检查和食品卫生检查。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出境的,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入境。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给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都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