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约翰纳什的博弈论
纳什均衡定义: 假设有n个局中人参与博弈,给定其他人策略的条件下,每个局中人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个人最优策略可能依赖于也可能不依赖于他人的战略),从而使自己效用最大化。
所有局中人策略构成一个策略组合(Strategy Profile)。
纳什均衡指的是这样一种战略组合,这种策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最优策略组成。
即在给定别人策略的情况下,没有人有足够理由打破这种均衡。
纳什均衡经典案例:囚徒困境 (1950年,数学家塔克任斯坦福大学客座教授,在给一些心理学家作讲演时,讲到两个囚犯的故事。
) 假设有两个小偷A和B联合犯事、私入民宅被警察抓住。
警方将两人分别置于不同的两个房间内进行审讯,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警方给出的政策是: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坦白了罪行,交出了赃物,于是证据确凿,两人都被判有罪。
如果另一个犯罪嫌疑人也作了坦白,则两人各被判刑8年;如果另一个犯罪嫌人没有坦白而是抵赖,则以妨碍公务罪(因已有证据表明其有罪)再加刑2年,而坦白者有功被减刑8年,立即释放。
如果两人都抵赖,则警方因证据不足不能判两人的偷窃罪,但可以私入民宅的罪名将两人各判入狱1年。
表2.2给出了这个博弈的支付矩阵。
表2.2 囚徒困境博弈 —————————————————————————— ┃ B ┃ B ┃ ————————┃————————┃————————┃ ┃ 坦白 ┃ 抵赖 ┃ ————————┃————————┃————————┃ A 坦白 ┃ –8, –8 ┃ 0, –10 ┃ ————————┃————————┃————————┃ A 抵赖 ┃ –10, 0 ┃ –1, –1 ┃ ————————┃————————┃————————┃ 关于案例,显然最好的策略是双方都抵赖,结果是大家都只被判1年。
但是由于两人处于隔离的情况,首先应该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当事双方都会怀疑对方会出卖自己以求自保、其次才是亚当·斯密的理论,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会从利己的目的出发进行选择。
这两个人都会有这样一个盘算过程:假如他坦白,我抵赖,得坐10年监狱,坦白最多才8年;他要是抵赖,我就可以被释放,而他会坐10年牢。
综合以上几种情况考虑,不管他坦白与否,对我而言都是坦白了划算。
两个人都会动这样的脑筋,最终,两个人都选择了坦白,结果都被判8年刑期。
基于经济学中Rational agent的前提假设,两个囚犯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是坦白招供,原本对双方都有利的策略不招供从而均被释放就不会出现。
这样两人都选择坦白的策略以及因此被判8年的结局,纳什均衡”首先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提出挑战:按照斯密的理论,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人都从利己的目的出发,而最终全社会达到利他的效果。
但是我们可以从“纳什均衡”中引出“看不见的手”原理的一个悖论:从利己目的出发,结果损人不利己,既不利己也不利他。
记载纳什生平的书有:《普林斯顿的幽灵》(又译为《美丽心灵》)西尔维娅.娜萨 再来看一段 纳什均衡理论的介绍 : 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约翰·纳什。
纳什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原因是他在博奕沦领域的贡献,他提出了“纳什均衡”理论、关于博奕论,流传最广的是一个叫做“囚徒困境”的故事: 话说有一天,一个富翁在家中被杀,财物被盗;警方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抓到两个犯罪嫌疑人张三和李四,并从他们的住处搜出被害人家中丢失的财物。
但是,他们矢口否认曾杀过人,辩称他们只是顺手牵羊偷了点儿东西。
于是警方将两人隔离,分别关在不同的房间进行审讯。
警察分别对张三和李四说,“由于你们的偷盗罪已有确凿的证据,所以可以判你们1年刑期。
但是,我可以和你做个交易。
如果你单独坦白杀人的罪行,我只判你3个月的监禁,但你的同伙要被判10年刑。
如果你拒不坦白,而被同伙检举,那么你就将被判10年刑,他只判3个月的监禁。
但是,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交代,那么,你们都要被判5年刑。
” 张三和李四怎么办呢?他们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坦白或抵赖。
显然最好的策略是双方都抵赖,结果是大家都只被判一年。
但是由于两人处于隔离的情况下无法串供,按照亚当·斯密的理论,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会从利己的目的出发进行选择。
这两个人都会有这样一个盘算过程:假如他招了,我不招,得坐10年监狱,招了才5年,所以招了划算;假如我招了,他也招,得坐5年,他要是不招,我就只坐3个月,而他会坐10年牢,也是招了划算。
综合以上几种情况考虑,不管他招不招,对我而言都是招了划算。
两个人都会动这样的脑筋,最终,两个人都选择了招?结果都被判5年刑期。
原本对双方都有利的策略(抵赖)和结局 (被判1年刑)就不会出现。
这就是著名的“囚徒困境”。
它实际上反映了一个很深刻的问题,这就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
实际上,如果两个都抵赖,各判刑1年,显然比都判5年好,但实际上做不到,因为它不满足个人理性要求。
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张三和李四都会想,如果我抵赖而对方坦白的话,自己就可能判刑10年,理性的人是不会冒这种险的。
但张三和李四都理性选择的结果,两人都被判了5年,最优的被判1年的结果并没有出现。
也就是说,对每个人而言都是理性的选择,但对于整个集体来说却是不理性的。
这与传统经济学所言的结论相悖。
传统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存在“看不见的手”,它调节的结果是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最终会造成对整个集体的最大利益。
实际上,就像囚徒困境一样,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参与选择的人数只有少数几个的时候会失去作用,因为这个时候,人们决策的过程会考虑其他参与者的想法,就像赌博和下棋的时候一样,这就和买家和卖家数量都巨大时的完全竞争不完全一样,需要新的一套思路进行研究。
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注意到了一个并非最优的结果,就是两人都选择坦白的策略以及因此被判5年的结果,这个结果被称为“纳什均衡”,也叫非合作均衡。
博奕论中最基本的概念就是“纳什均衡”,一谈到博奕论,人们说的最多的最著名的也是“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指的是这样一种战略组合,这种战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也就是说,给定别人战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单个参与人有积极性选择其他战略使自己获得更大利益,从而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
当然,“纳什均衡”虽然是由单个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但并不意味着是一个总体最优的结果。
如上述,在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的情况下,各人追求利己行为而导致的最终结局是一个“纳什均衡”,也是对所有人都不利的结局。
从这个意义上说,“纳什均衡”提出的悖论实际上动摇了西方经济学的基石。
同时,它也提示我们: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
实际上,如果上述两个囚徒能够串供进行合作,那么他们一定会选择都抵赖从而只因偷盗罪被判1年,当然,正是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警察才对他们隔离审查从而获知了事实真相,对囚徒而言最有利的合作结果才没有出现。
“纳什均衡”描述的就是一种非合作博奕均衡,在现实中非合作的情况要比合作情况普遍。
所以“纳什均衡”是对冯·诺依曼和摩根斯特恩的合作博奕理论的重大发展,甚至可以说是一场革命。
今天,纳什均衡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研究,尤其在进行制度分析寸,我们可应用它得出一个很重要结论:一种制度(体制)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
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成立。
(据《诺贝尔经济学奖经典理论》一书)采纳哦
把人鼻子打成骨折了该怎么判刑
打架斗殴应该是啊,把对方鼻子打骨折算个轻伤可以了,不应该是的吧,你朋友进的是拘留所还是看守所,拘留所就是,最多15天。
第二百三十四条 【罪】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论处。
2 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
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3 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 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5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豆豆钱逾期两个月共2000块。
今天发信息说已经起诉了。
会做三年牢
真的吗
豆豆钱借了5万,开始2个月准时还,这个月碰上困难晚了1天开始天天打电话各种威胁,干脆不还了,让他上法院起诉吧
法律问题
故意伤害罪。
伤害罪赔偿问题
本人律师,你说的不清楚构成轻伤是属于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局负责,如果没有报案,现在就到派出所补报,如果已经报案,交给公检法处理,如果人已经在押或者取保,那么四个月应该足够走流程了,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会通知被害人,你在此时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判刑并且一并作出民事赔偿如果现在一点进展都没有,你看案子在哪个阶段,在公安局的话就找承办警官沟通,在检察院法院也一样,找承办的人沟通,如果还是拖着,找分局纪委,检察院投诉
请问徐勇律师
你好.我基本同意楼上的观点,不过想进一步阐述一下.我认为,用假证件登记结婚和以欺骗为目的与他人登记结婚在法律效力上还是有区别的,如果仅是以假证件登记,但当事人之间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并且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是有效的,但如果是以欺骗性质的主观判断与他人登记结婚,又骗取了结婚证,是无效或可撤消的,但是由于现行婚姻登记制度没有就此种情况作出规定,故仅做离婚上的探讨.我国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曾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但2003年新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上述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第10条,重婚、三代内血亲、禁婚疾病、未达婚龄)和一种可撤销婚姻(第11条,胁迫结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针对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而设定的。
对于不违反实质要件而只违反形式要件的婚姻,婚姻法并未将其列入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只是在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上述,我国现行有关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利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行为做出规范。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是否产生婚姻效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当双方登记结婚未侵害到第三人利益时,应当认定有效。
按照婚姻法律关系生效的要件来看,双方登记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形式合法,尽管是用假身份证进行的登记,形式要件有瑕疵,但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此行为也并未危害公共利益;同时,法律法规也并未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可依职权主动撤销类似的瑕疵登记手续,法院在无人诉讼的情况下更不能予以撤销。
既然不能撤销,这个登记就是有效的。
第二,当双方登记结婚侵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时,应按无效婚姻处理。
如果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涉及到了第三人利益,比如本案中,假设孙永波已经登记结婚,而邹某又利用孙永波的名字与杨某登记结婚,势必造成孙永波的重婚,根据婚姻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孙永波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邹某与杨某的登记;若孙永波原来没有结婚,在准备结婚办理登记手续时,发现自己的名字已被登记,再办理结婚登记则涉嫌重婚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邹某的登记。
这种行为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从你描述的情形看,应该是聚众斗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进行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檄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体案情我不清楚,如果ABC是积极参加的,对ACD应该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至于B,要看E的伤情鉴定,如果E重伤,对B处于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如果E死亡,对B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各位大哥大姐,我想求助一下关于法律方面的事情
建议不要诉讼,那样不会达到你的期望按照村规民约,盖房的用地你家是有使用权的找个中间人调解一下,毕竟一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