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法律的格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法律格言揭示:司考为什么要考这么多奇葩案例
案例也是来源于生活,基本上都是老师为了考察某个知识点而编写的,关键要掌握知识点
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请问《必背法律格言197条》在司考中有什么作用
我觉得楼上的说的不对,虽然我没资格考过司考……这些句子对司考来说应该没多大的用处,司考考的是十几门核心课程的详细知识点,对于第四卷来说,如果你知道那些知识点只要条理清楚阐述出来就可以,毕竟那是案例分析,不是写作文,需要优美或哲理的句子
他律的事例 名人名言
他律的事例1、古代最著名的《孟母三迁》典故。
2、古代《孙武练兵》典故。
3、古代《房谋杜断》典故4、学校、老师对孩子们的教育。
5、儿童的启蒙教育。
6、劝阻司机喝酒。
7、法律、法规等的重要性。
……重要的言语:1、孟子:“人无信不立,业信不兴,国无信不宁。
”2、无规矩不成方圆。
3、纸包不住火。
4、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5、溺爱之子不成材,小树不修不成苗。
……他律与自律辩论的相关资料(来源于网络):==================================学生良好习惯养成靠他律。
古人云“不理不破”。
我再次阐述一下我方观点:学生良好习惯养成靠他律。
在我今天的理解来看,这就要求他律施己的措施来保证良好习惯的养成。
集体的文明、和谐需要其中的个体之间的彼此磨合,有时甚至要舍弃一些自我原则与利益。
比如宿舍熄灯,老大觉得九点比较好,老二的原则是九点半比较好,老三认为十点熄灯也不算晚。
三个人都比较自律,但要实现宿舍的和谐,就必须得达成一个共识,这就是他律
一个个独立的文明个体如何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形成文明整体
下面我们从社会角度来探讨一下他律优越于自律
一种制度越是依赖于个人美德,个人美德越是会加速丧失,因为美德已缺少所需要的制度保障:一种制度约不依赖于个人美德,越有利于个人美德,越有利于更多地保存个人美德,因为这时美德尚有制度为之保驾。
如果只靠自律,那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何在,如果大学生养成文明习惯靠自律,那我们要学校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干吗,一个完全自律的学校是一个没有秩序的学校,一个完全自律的社会是没有秩序的原始社会,因此他律也是优于自律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需要丰富的理论内涵和理论体系,而且需要通过大量的社会条例,包括政治制度条例,经济条例,司法条例,检察条例等体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检察制度建设,也就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三个基本特点首个就是“法律监督性”。
这里也再次说明: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作用在我国可以自律的各部门基础之上的他律,体现了他律完全是优于自律的。
下面再次回到我们的校园里。
在我们的校园里,可以经常看到类似于“勿践踏草坪”、等等的标牌,这不是暗示我们你们的自律还不够,时刻需要他律来规范吗
他律的纠错功能伴随我们一生,我们不是一直都在不断的学习、规范自己。
一味的自律是不行的,如果都要等待自律来解决,中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只怕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吧。
(二)古人云“不立不破”。
我先阐述一下我方观点:他律重于自律。
所谓他律是指依靠外界事物来约束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律则指社会中的个体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
无论自律和他律,目的都是为了完善个人与促进社会的生产。
“法者天下之公器”,“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他律在个人与社会的发展中起到极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认,自律也在完善个人与发展社会中占有的地位,但相对于他律,自律有不可忽视的局限性。
首先,自律的标准是分散的,不统一的。
自律所依据的标准是人的内心准则。
在当今社会,社会意识的多元化趋势使得个人的内心准则即价值观多元化。
分散的个人如此,社会本身也如此。
在不同意识形态的控制下,同一行为会有不同的评判结果,因而仅依靠自律,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而他律则遵守社会准则,有一个社会的统一标准,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构建提供了一个平台。
其次,自律不能长期稳定的发挥效用。
再次,自律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力是薄弱的。
自律依据的内心准则的权威性必须通过他律的社会舆论与法律规定在确立,没有他律,就无自律的权威性。
权威性消失,又如何使自律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可见,他律相对于自律有很大的优越性。
因而他律重于自律。
反方:一辩主席、对方辩友、各位同学大家好
首先,我认为对方辩友对我方观点的解释并不完整。
何为他律
他律就是他人对自我的培养、教育;外部规章制度,对个体的约束、规范,客观环境对人的影响。
广而言之,人一生中一切外力的作用都可称之为他律。
下面由我来陈述我方观点。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
这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
法律规范着我们每个人的行为。
不可想象,我们这个世界如果没有法律,人类将会怎样
心理学家研究表明:青少年正处于心理和心智发展尚未成熟时期,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会产生不知所措的心理压力,如果得不到及时引导,就会形成心理疾患,导致心理障碍。
青少年自身因素使然。
青少年时期身体发育急剧变化,我们阅历浅,知识和经验不足,认识力,理解力,思维力和亲情力都远远落后于成年人。
这种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不平衡是我们生活中出现许多困惑,烦恼和躁动不安,产生心理问题。
我们正处在人生特殊时期,更加需要他律。
让我们再来看看当前形势。
中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
对于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央央大国,正是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国家繁荣昌盛,社会稳定,这都是他律的成效啊
在平日里,我们的自制力是有限的,面对大千世界的种种诱惑,一位学习成绩优秀的人可能为管好自己而骄傲,他却对别人不闻不问。
老师教导过我们:做人第一,学习第二,对于一个学习优秀者,人做得不好,称其为失败。
一个只能管好的自己,称其为自私。
难道我们在教育别人的同时,自己也不是一种提高吗
这种来自于他律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它让落后的同学进步,使人拥有理想,目标,更使人走向成功。
对于这样一个好观点,我们又怎能拒之于千里之外呢
所以,我方认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应该靠他律。
这是我的辩论稿,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法律的名人名言有哪些
法制教育的手抄报资料有哪些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
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
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
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
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
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
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
团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绍兴前几年也有结帮搞派团伙作案的,如“东街帮”、“城南帮”等。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
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
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等。
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
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他们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关于慎独的名言和事例、
【典例】◇ 曾子“一日三省”的名言:《·学而》中记载曾子的: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后汉书•杨震传》有一则“暮夜无知”的故事:杨震赴任东莱太守时途经昌邑,被他推荐为昌邑县令的王密夜晚泉拜见,想送他十斤黄金,杨震拒绝了。
王密说:“暮夜无知。
”杨震义正词严:“天知,神知,我知,你知,怎么说没有人知道呢!”王密羞愧而返。
同是暮夜无人时,同样面对十斤黄金,杨震慎独自律,不为金钱所动,从而留下千古美谈。
◇ 秀才慎独的故事。
从前,有个又饥又渴的赶考秀才,路过一片熟透的桃林,虽然他对桃子充满了渴望,但最终他只是咽了咽口水,便继续低头匆匆赶路。
别人问他为什么不摘个桃子解解渴,他回答道:‘桃李无主,我心有主。
’”◇ 2005年感动中国的王顺友,一个普通的乡村邮递员,就是当代恪守“慎独”的典范。
他一个人20年走了26万多公里的寂寞邮路。
尽管生存环境和工作条件十分恶劣,但他没有延误过一个班期,没有丢失过一封邮件,投递准确率达100%。
他说:“保证邮件送到,是我的责任。
”在漫漫“孤独之旅”上他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在“一个人的长征”中,他服务无数山里人的执著,为人类创造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名人名言】◇ 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
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
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礼记·中庸》◇ 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
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
帮君子必慎其独也。
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
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
此谓诚于中,形于外。
故君子必慎重其独也。
——《礼记·大学》◇ 兰生幽谷,不为莫服而不芳;舟在江海,不为莫乘而不浮;君子行义,不为莫知而止休。
《淮南子·说山训》◇ 君子慎其独,非特显明之处是如此,虽至微至隐,人所不知之地,亦常慎之。
小如如此,大处亦如此,显明处如此,隐微处亦如此。
表里内外,粗精隐显,无不慎之,方谓之“诚其意”。
——朱熹◇ 独之外别无本体,慎独之外别无功夫。
——刘宗周◇ 在独处无人注意时,自己的行为也要谨慎不苟.。
——《辞海》◇ 一个人在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不做坏事,这就叫慎独。
——刘少奇【精彩文段】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慎独”乃人生的至高境界。
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无私才能无畏,无畏才能无为,才能有所为有所不为甚至无所不为
才能坦然面对一切世间沉浮荣枯
我们的内心世界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就好象“一粒沙里有一个世界”一样,当我们在无拘无束无人管制的时候,往往会产生一种放纵的情绪,这种巨大的内在力量,很有可能会驱使我们去为所欲为。
一个人在独处的时候,便是考验他修养是否高深的时候;一个人独处的时候,便是考验他立场是否坚定的时候;一个人独处的时候,便是考验他能力是否强大的时候。
“慎独”是一面盾牌,可助我们抵御各种各样的诱惑,防范各色各类的“糖弹”“慎独”是一条忠犬,可帮你避开处处陷阱,躲开种种是非;“慎独”是一剂良方,可使你内心清爽,外形昂然。
对我们而言,无论是对前程、对事业,也无论是对时下、对将来,“慎独”都是十分必要的,一刻都不可疏忽。
我们时刻都要保持着清醒的头脑。
所谓清醒,也就是“慎独”。
人生如酒,或可口,或浓烈,或芳香,有了慎独,它可以变得更醇厚;人生如画,或素雅,或黯淡,或明丽,有了慎独,它可以变得更美丽;人生如歌,或悲戚,或低沉,或高昂,有了慎独,它可以变得更动听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句话代表哪个法系的观点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一个其实并不复杂的案件,让我重新对于这句法律名言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当事人(我用A来代替吧)前来问我,说她十年前借给一个朋友(用B代替)10万元钱炒股,但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利息,也没有写具体还款日期。
因为她现在已经年老,想要那个朋友还钱给她,顺便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准给她点利息,不然,她说太亏了。
因为物价上涨太多了。
A就向许多学了法律的人,甚至包括一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咨询。
但别人给她的答复都是说,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所以就不能要利息。
而且一般来说,民事案件法院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当然,这种逻辑并没有错误。
可是如果真要这样,那A的权益肯定要大大受损。
我就对A说,其实,法律也不会让好人吃亏的。
你完全可以要求B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要求B向您支付这十年来的利息。
因为我自2004年来就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可以说有了一定经验。
A听了之后大喜,我就把相关的法院判决案例告诉她,并且同时告诉她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当然,我也理所当然地按收费标准(一小时)收了200元的咨询费。
A很乐意地付款,并说我的这个法律咨询,比5000元还值。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是来自于实践。
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最关键的是要查明事实,只有事实清楚了,我们才可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决。
而事实能否查明,经验要远远比逻辑管用。
(我在一个大学兼职教《法律逻辑学》,同时也教《诉讼法实务》,因此,对于逻辑与经验,感受颇多。
)所以,在此,就多说几句理论吧。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而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不是对法律条文(大前提)的生搬硬套,而是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法律上应用逻辑推理的基础是前提真实(即小前提),而前提的真实性是不能通过逻辑本身来提供的,而是需要由经验来决定。
逻辑就是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来得出一个正确结论(即法院的裁决)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法律能被人们所相信、所应用、所遵守,而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精密、多符合逻辑。
任何法律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并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规则、惯例和习俗的固定化和条文化。
无论是英美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法律从来都不是“被创造出来的”。
在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中,在今天仍然有生命力的那些规则和已经成为历史或死去的东西其差别就在于实践而不在于逻辑。
在此,仍向我们的霍姆斯大法官致敬一下,就为他的这句名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