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做好法官助理工作
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业已提到议事日程,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突破口和关键点。
因为,切实解决程序不严、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仅仅靠审判方式改革是不够的,必须启动审判管理体制改革。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构想,以此全面推进法官精英化进程,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政治坚定、思想过硬、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丰富审判经验和广泛社会阅历的法官手中,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为此,大东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方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在民二庭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审判活动的主辅分离,案件的繁简分流,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司审判,将送达、排期、接收诉讼材料、庭前调解等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
经过一年的运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凸现成效,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正确裁判率达99.3%,调解率高达51.5%。
大东法院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全市法院经验交流会上做了经验介绍,受到充分肯定,被誉为“大东模式”,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
\ 一、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渊源。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历史久远,制度完善,以美国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法官助理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查阅卷宗,根据起诉书和答辩状中的请求和反驳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给法官提供一份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要点的备忘录;为法官草拟法律意见书,编辑、校对判决和裁定;为法官提供学术界有关法律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是“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任务”,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基于国情和文化差异,各国法官助理虽然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但就其基本性质来说都是法官的助手,承担判决以外的法律事务。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成为其司法高效的保证,也为我们的推行提供了可靠论据和可行借鉴。
2、现实的社会要求。
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要维护公平和正义,必须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而要实现上述目的,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精英法官手中是必由之路。
目前,现行的过于庞杂的法官职责使法官的角色呈现了“政治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的特点,法官不仅承担着案件的“审”与“判”,还承担着审前准备阶段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
此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传、指导书记员工作等职责。
这种管理模式显然与现代以分工精细、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为要求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不相符合。
同时,法官所面临的审判工作形势日益严峻,收案数量大幅增加,疑难案件层出不穷,而法官依然维持着十几年前的数量,审判工作的压力达到极限,在这种状态下,审判效率和质量很难保障。
因此,审判工作应实行主辅分离是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必须。
3、推行的内在要求。
基于上述因素,党组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考察,决定在民二庭率先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工作。
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该庭主要负责审理房地产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两个类型的案件涉及法律纷繁复杂,且以往上诉率及上访率高,更审改判率也是居高不下,以该庭作为试点,可以充分检验这项改革的成果;二是鉴于目前人们理念、司法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在全院推行,先在一个庭试点更为稳妥。
二、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基本思路与发展设想 实行法官助理的基本思路:以主审法官的裁判工作为中心,按照裁判工作以及裁判辅助工作特点和内在规律的要求,合理配置法官助理,建立起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高效协调、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单元运作机制。
因此,改革试点工作我们主要基于以下原则和模式进行的: 1、从人员配置上,突出体现走精英法官之路。
根据民二庭审判工作特点及收、结案情况,为充分调动主审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及内在潜力,把原有的三个合议庭的九名法官减少为三名主审法官,每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
主审法官从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现职优秀审判长中选任或竞聘产生。
法官助理本着自愿原则,由主审法官在具有审判职称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中选聘。
2、从职责划分上,突出体现“主辅分离”的原则。
使主审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庭审和案件裁判,重点把握查清事实、证据认证、法律适用;将审判工作中的一些辅助性事务工作剥离出来,交由法官助理具体承担,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和“判”,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大大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从廉政建设上,突出体现法官中立的原则。
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只是完成大量的程序性工作,这就在主审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形成“隔离带”,减少可能发生的不廉洁行为,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从业绩考核上看,突出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一个三位一体的统一体。
主审法官要对所审理的全部案件负全责,对结案率、上诉率、改发率、调解率、信访率、督办率等审判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实行进行量化考核,完不成既定任务的,年终自动辞职。
法官助理工作的好坏、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配合是否默契,直接影响主审法官的工作业绩,使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形成一个荣辱共同体,拧成一股绳,有利于调动二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互动性。
5、从主审法官司法理念上看,突出强化调解意识。
不拘一格开展调解,建立庭前、庭中、庭后三维立体调解制度,让调解不再是“一次性工作”。
转变服务理念,变当事人请求调解为法官主动调解,力争庭审前息诉止争。
大力推行主管院长、庭长参与案件调解制,对某些影响面广、难于调成的案件,主管院长或庭长亲自出面协调化解。
积极寻求帮助,对某些特殊案件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等各方力量的支持,以加大调解力度。
注重判后释明工作,强化说服疏导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三、法官助理制度显著成效 由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均因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
1、审判效率大幅提高。
民二庭实行法官助理制以来,在法官数量减少三分之二,受理案件同比上升50%的情况下,审结案件973件,比上年上升47.6%,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
2、审判质量更有保证。
由于法官助理的积极工作,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主审法官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案件审判,学习业务知识,庭审及法律文书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更审改判率由去年同期的2.7%下降到0.7%,正确裁判率达到99.3%的崭新高度。
3、审判程序更加规范。
按照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的职责分工,助理具体负责案件的程序审查,实践证明由具有相当法律专业水准的法官助理来专门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无论是案件的送达,排期开庭还是宣判、归档都更加及时规范,案件的审限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主审法官的开庭排期更加科学有序。
三名主审法官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85%,卷宗归档也达到了100%。
前不久,市法院法官绩效考评小组来院检查时,对民二庭的案件质量,特别是案件审理周期、卷宗装订质量等给予了高度评价。
4、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立大大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法官助理的设立使主审法官在庭前不接触当事人,也不接触案件具体材料,一切案情必须通过庭审查明,排除了主审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先入为主的弊端。
保证了主审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公正裁判。
5、审判社会效果更加突出。
民二庭坚持从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出发,本着应调尽调的原则,把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主审法官的当庭调解、主管院长和庭长的协调解决以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协调处理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地开展调解工作,妥善调解了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拖欠职工工资、物业管理纠纷等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集团性案件。
某有机玻璃厂由于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及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引起职工积怨,多次聚众上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摒弃过去“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采取多方调解、软化矛盾的办案原则,分别找到80位原告和被诉企业,站在公正中立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律,多次从中调解,终于促使职工和企业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一起涉案人数达百人之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该庭调解率由上年的19.7%上升到51.5%。
为我院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委政法委在全市政法系统予以转发,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人民法院报以《为劳动者营造和谐的环境》为题,对民二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重视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做法予以报道。
6、法官助理制度将推动法官精英化的进程。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裁判权不再掌握在大多数法官手中,而是由少数精英法官掌握,必然导致主审法官地位的上升。
用发展的眼光看,实现精英化后的法官阶层必然在社会上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政治待遇与经济待遇,成为无数法律精英向往的地方。
正如当代美国的主审法官,由于具有崇高的地位,无数家资百万的律师均将成为法官视为自身登上事业巅峰之标志。
四、法官助理工作制度的再思考 目前,虽然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运行态势良好。
但是,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总结、探讨和反思。
1、法官助理的选拔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受诸多原因的局限,审判队伍中一些法官无论从法律学识、审判经验以及年龄状况等多方面都不具备精英法官的条件,而让这些同志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还存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障碍,长远来看有可能造成法官助理的人员缺乏。
2、法官助理的精英化亟待解决。
审判辅助性事务尽管不像裁判工作那样属于审判工作的核心,但却是裁判权行使的基础,当事人的法律主张需要从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法官助理的过滤,他们的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主审法官的裁判质量。
因此,我们在倡导法官精英化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法官助理的精英化,加大强化法官助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求, 3、法官助理的考核缺乏量化的标准。
法官助理的工作往往是由主审法官根据需要安排,即法官助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对主审法官负责,法官助理时常感觉不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加之从办案责任上,对法官助理无明确具体工作的量化考核标准,就算完成得好,也只能在主审法官的工作上体现,法官助理更多在扮演着“无名英雄”角色,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法官助理工作主动性不强,责任意识淡薄的不良后果。
4、要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奖惩。
在设定主审法官时,一般来说对主审法官的待遇都会给出明确交待,而对法官助理的待遇则考虑得较少或考虑滞后。
从主审法官落选成为法官助理者,虽感觉有些失落却也感到轻松,既然技不如人,待遇不如人,工作就不必那么投入了,这种心理的存在是必然的。
所以,法官助理的待遇和奖惩需要明确,要让法官助理充分感觉到独立人格的存在和本职工作的神圣,从而充满自信地去做好每一项“台下”的工作,真正当好主审法官的助手,如果做不到尽职尽责必然受到相应的处罚。
5、法官助理制下的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主审法官既然是精英法官,必然数量相对较少,为了缓解主审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促使审判公正、公开、透明,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更加合理科学高效的使用人民陪审员是我们今后要积极思考的问题。
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是我国在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与完善进程中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任何思考都应围绕如何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来进行,都要围绕“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开展。
我们相信,随着我院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法官助理管理的日益科学,必将有力地推动司法公正性与效率性,推动审判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英国为什么叫英国
英的来历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中国政治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设计及其运行现状的问题分析 【关键词】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问题分析 【摘 要】本文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其内涵进行了简要阐释;在此基础上,从宏观视角出发指出了当代中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法律制度、民族制度以及军事制度等五个层面存在的根本性问题。
最后,本文指出了在观察中国政治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研究政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于国家来说,历史上所有发生过的朝代兴亡、政权兴衰或更迭,社会经济发展或倒退,民生安乐或困苦等,几无例外总与当时政治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及其运行是否正常有关;对于个人来说,所有曾经在历史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人物,也几乎都要依托当时的政治制度或借用某些部门达至目标;目前国际关系领域争论颇大的民主和平论,其研究基点也在于国内政治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设计运行至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
这期间,每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建设,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福祉的重要路径。
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围绕政治制度兴利革弊的评议和著作。
但可看出,这些评议和著作多就政治制度内的某一方面进行考察,如选举制度、民族制度等,而对我国政治制度的设计及其运行现状缺乏总体上、宏观上以及系统上的分析。
同时,也可发现这些评议与著作多从成果取得的一面入手,而对客观存在的问题多采取回避态度。
荐于此,本文欲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为研究对象,重点考察了其制度设计与运行现状中所存在的根本问题,而这些则是我们进行政治制度、乃至当代中国政治科学研究,甚至关乎中国和平发展道路在国内是否可以实现的根本问题所在。
本文首先对政治制度的涵义作简要分析。
一、政治制度的涵义 所谓政治制度,意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各类政治实体加以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
它是整个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在一起规范着社会成员(包括社会组织)的行为,以确保整个社会有序生存、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
它以规范国家政权行为的准则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含那些本身虽非国家政权,但与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其他政治实体(政党、公民等)的行为准则 。
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则指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大陆实行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政府制度、国家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法律、体制、规则和惯例 。
此外,由于政治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阶级间的斗争,阶级、政党、社会势力和集团有关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的活动,也包括各种类型的国家政治制度与政治思想学说及其发展史等,因此,政治制度的学科归属为政治学,其经科学总结得来的结果,可与政治思想学说的研究相互验证。
当然,作为一门必要的基础知识,政治制度与法学、行政管理、历史学等学科也密切相关。
由此可见,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国体与政体两方面,常反映以下三组关系: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
概括说来,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等。
二、我国政治制度设计及其运行现状的问题分析 如上所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其设计与运行的近60年间逐步发展与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内部结构设置与其功能要求上不协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按照结构功能主义观点,社会行为的主观取向是作为建构理论分析框架的基点,功能先决条件 ,有什么样的功能要求就应建构起相对应的结构。
以美国为例,其国会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两院的委员会,包括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三类,涉及外交、军事、财经等各个方面,其数量在1885年时只有60个左右,1990年时已发展到300个。
而美国的行政部分,包括总统办事机构(11个)、政府各部(14个)、军事机构(9个)等仅有34个。
因此,几乎提出的每个议案都可按其主题先提交给一个或几个有管辖权的委员会审议后再付诸表决。
可见,这些委员会真正实现了与政府各部间的一一对应,从而无论是议案提出时的研究审核,还是审核通过后的实施监督都真正实现了国会的功能。
相对于中国,1997年经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为:组成部门25个、直属机构17个、办事机构6个、部位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机构19个、再加上直属事业单位9个,共77个之多。
而从相应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来看,以第九届全国人大为例,仅设置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但就在此次人大会上共收到各种议案达830件之多 。
很显然,这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协调关系,全国人大也很难有效的对此进行审议与监督,也既无法实现其设置的功能要求。
第二、1979年中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下单位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设计,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意味着目前县级以下政府由直接选举产生。
而与之相对应,目前县级以上政府的组成则由间接选举产生。
这就产生了如何协调基层直接民主与高层间接民主之间的合法性程度问题。
人民主权学说的集大成者卢梭主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权利来自人民,政府不过是人民的代理人。
目前无论东西方什么类型的国家,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均采纳这一思想。
但由于当时科技、人民民主习惯等原因,在大国主要采用间接民主的代议制方式。
但是间接民主尽管由人民的代表代替人民进行选举,但并不能达到直接民主的效果,原因有:⑴代表本身是否都能忠实地代表人民进行选举尚值得怀疑,在此基础上,他们投票来选举代表是否反映民意自然也属可质疑的对象。
⑵更进一步地讲,就算代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但由于人大代表的投票非此即彼,不可能反映他所代表的全体选民的真实意志 。
正因为此,在当代,随着科技手段等相关方面的发展,现代民主国家(包括大国)主要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组成政府。
就中国目前的选举制度而言,可以设想,按照制度设计的渐进性特点,将来某一天直接选举会逐步扩大到市、省一级,而当时中央行政机关仍由间接选举产生,由于合法性程度与直接选举的程度成正比,那么一旦中央与地方产生矛盾并激化,中央政府获取的支持将有少于地方政府的可能,甚至有被架空的危险。
以前苏联1989年8·19事件为例,群众及士兵之所以关键时刻公然违背苏共中央戈尔巴乔夫的命令,反而支持俄罗斯联邦领导人叶利钦,虽然与当时其他国内外复杂因素有关,但苏联本身选举制度设计上的内在缺陷也难辞其咎。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应尽快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问题,尤其在是否代表与能否代表两个方面。
第三,法律制度方面,应急待解决人民爱法、尊法与崇法的习惯。
近些年,虽然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已取得重大成就,但与目前转型期所出现的问题相比,仍显不够。
以2001年1至11月为例,该期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大案15877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280件;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916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136件,其中重特大案件2146件;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嫌疑人1704人,同比上升39.2% 。
由此可见,中国腐败的严重性在于其普遍性,而问题的根源则在于中国传统文化道德体系中的自我规范的失效和法制的不健全。
中国古代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只是统治方法的分歧,并未涉及民主和专制问题。
《礼记·中庸》以孔子名义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人治格言倡导人治,这与其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愿依赖于明镜高悬的包公为民作主的思想是一致的 。
可见,中国古代并不存在有效的法制。
但是,中国古代尽管选择了人治,但同时也有强大的道德文化作为自我约束的工具,即通过反思而认识自我、评价自我,如孟子主张自反、内省来修养自己;荀子提出治气养心之本等;经验证明这是自我道德建构必要的过程,文化规范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对那些试图转化为要求的愿望在数量和种类上构成某种外在的限制,并且文化规范代代相传,指导并调节着某一种愿望…… 。
五四运动是这种内省文化发展的转折点。
新文化倡导者以民主和科学精神批判中国旧文化,重点是儒学孔道,并认为要革新新社会,非得创造新的信仰、新的人生观、改革旧制度,打破旧习惯不可 。
1949年后,文化大革命则是近现代对文化更大的一次摧残,它用革命形式进行文化运动,将此前刚刚形成的文化体系再一次粉碎,彻底制造了第二次文化断裂。
特别是它以文化的遭受摧残达到政治的控制目的,严重违背文化发展的潮流,从而彻底粉碎了人们的传统与道德观念、精神信仰,为目前的社会道德体系匮乏与严重缺少信仰现象埋下了祸根,这一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既然内省文化遭至破坏,那么只有依赖法制进行外求。
1949年后初期,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步,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后来随着政治运动加剧和浮夸风兴起,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中央决定废除和取消此前刚建立起来的人民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相应的律师组织、公证机构。
司法活动中的陪审、起诉、诉讼等程序和规定,以及公安、交通管理条理等也不同程度地被否定。
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甚至决定撤消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20年。
与此同时,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也被削弱。
这种情况之下,由于法制遭到空前破坏,中国在国家统治方法上又回到人治传统。
但由于五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彻底破坏,传统道德文化体系中的内省部分又荡然无存。
这样,无论内省,还是外求都失去了支撑。
针对与此,根据绝大多数国外的经验,国内有学者提出建立国家元首的宣誓制度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一方面,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即宪法至上,而这恰恰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另一方面,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有利于带动其他国家机关共同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早日实现宪政蓝图。
第四,在民族制度方面,我们如何既要防止把民族间的差异虚无化,又不要走向的另一个极端绝对化,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达至动态平衡,其中苏联与南联盟的教训值得借鉴。
苏联是在沙俄的废墟上以民族为特征建立起联邦制国家,其民族问题由来已久,历史上征服兼并的民族达120多个。
为巩固其野蛮统治,历代沙皇均对被征服的民族实行残酷压迫与奴役,极力煽动大俄罗斯民族沙文主义情绪,唆使俄罗斯人鄙视、仇恨、欺压非俄罗斯民族。
非俄罗斯地区一切重要职务都由俄罗斯人担任,俄语为官方语言,禁止用非俄罗斯语出版书报,学校禁止用非俄罗斯语授课,非俄罗斯民族被迫俄罗斯化。
十月革命虽然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但在民族与民族问题上没有根本的改变 。
1936年,中央管理企业的产值占全苏联工业总产值的89%,各加盟共和国管理的企业产值仅占11%。
到勃列日涅夫时期,各加盟共和国有权支配的工业产品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只有10%左右。
苏联当局不承认当年对少数民族的征服和压迫,而把它说成是解放和自愿归并,还大力宣扬沙俄时代扩疆有功的统帅,而当少数民族赞扬本民族抗击侵略的英雄人物时,则被谴责为民族主义;把民族分为主次,称俄罗斯族是领导民族、最杰出的民族,而把少数民族看成是小兄弟;以行政手段大力推广俄语,凡是反对者都被认为是民族主义的表现而受到批判 。
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泛滥最终激起了其他民族主义的反弹,最终随着国内外政治气候的变化走向分裂。
相比于苏联,南联盟在处理民族问题上走的是另一个极端。
南联盟把民族间的差异绝对化,1968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使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两个少数民族组成的自治省享有了准联邦单位的待遇,1974年又使其升格为联邦单位。
这样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通过法令时必须征得下属两个自治省的同意,而这两个自治省的议会通过法令时却无需征得上级行政单位的批准。
不仅如此,1974年宪法还规定,南斯拉夫联邦的各种机构普遍实行由共和国派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凡属重大决策,必须由6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南称其为表现民族平等的对等原则,用事实上邦联的方式处理民族问题,以至于中央财政仅占全国财政的30%。
同时在国内外重大政策上,各个邦联国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这种把民族间差异绝对化,而忽视其共性的做法,一旦面对国外入侵,只要内部邦联单位拒绝支持中央政府,甚至投降,那么国家在战争中的总体失败以及分裂也在所难免。
南联盟发展到今天的命运不能不说与此有关。
经长期的实践探索和分析比较,中国于1947年5月1日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意味着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对在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民族政策从法律上给予了确认。
但反右与1967年文革的爆发,使民族政策遭受到重大挫折。
1976年,随着文革结束,民族政策开始重新迈向健康的发展轨道。
但是作为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中国民族问题所包含的内容并没有消失,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各不相同。
新中国的成立使以往民族问题中所存在的对抗因素基本消失,但因历史遗留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落后状况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深化,东西部地区发展的差距又进一步拉大,这些就构成了现阶段中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
同时,我国在陆路边境地区居住着34个跨界民族 ,再加上最近几年各种泛民族主义思潮也影响了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关系,如泛突厥主义、大哈萨克主义、大蒙古主义等 ,这些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一定要借鉴与吸取相关国家的经验教训正确合理的解决民族问题。
最后,在军事制度上,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军队中班有中共党员,排建有党小组,在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
而为了从职务上保证党的绝对领导,在团以上单位设政委,营设政治教导员,连级设政治指导员。
政治委员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共同负责制定部队作战、训练后勤工作等。
事实上,由于近代历史上军队在导致我国分裂问题上所发挥的恶劣影响 ,因此当前党有指挥军队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就出现两种问题:其一,在机构设置上显得臃肿,机关编制上大下小,上粗下细,机构重叠,结构失调;其二,这样在从政治上保证党对部队绝对领导的同时,也存在一旦政治委员与军事指挥员两者意见不和,甚至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会直接影响到部队的作战效率,甚至胜败。
同时,由于我国正全面进入国际体系,在与国际社会交往的过程中,西方国家军队国家化的现实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官兵思维。
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军队、政党与国家三者间的关系,显然非常突出。
三、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本文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为研究对象,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宏观层面重点考察了其目前存在的根本性问题。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任何政治制度都有一个发生、发展、乃至成熟的过程,中国也不例外,概括说来,本文认为在观察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三方面: 其一,中国历代的政治制度都必然奠基于中国的土壤之上和体现本国的国情,并具有本国的特点,其结果也理所当然与中国的社会形态、经济模式、民族心态、哲学伦理思想等密不可分,因此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观察与思考首先应坚持历史的视角。
有些现在看来不适合,甚至违背现代民主原则的制度,如1949年后不久成立的军事管理委员会,强调党政不分的一元论,计划经济体制等,在当时却往往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并产生过难以取代的作用。
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之所以会采取当时的形式并非偶然,而是经过当时政论家和政治活动家的反复筛选和论证,是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物。
其二,要注意传统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我们一方面应看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凝聚力的增强,对于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对于抗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土,都曾起到值得肯定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应清醒看到,长期以来的中国社会是以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不论是奴隶主、封建主、还是官僚资产阶级,都必然运用自己掌握的国家机器以维护本身的统治利益。
因此,旧时代的政治制度从本质上讲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不可避免地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如他们或是突出王权、皇权、特权;或者是强调人治,发展个人独裁;或是强调华夷之分,顽固地保留和利用宗法体制等,这些都必然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代中国政治产生一定影响。
其三,要用比较的方法。
我们知道,自然科学最重要的方法是实验,但对政治制度的研究不可能通过实验的方法来进行,而经验证明比较的分析方法最可行。
比较方法有两种:一方面,进行纵向对比,今天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上中国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另一方面,进行横向对比,和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目前国外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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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仅供参考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理念。
通常意义上,正”( impartiality)一词含有平、正义、平等, 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和著作理对“公正”作了经典的诠释。
他从1923年当律师,到1982年在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Rolls)岗位退休,一共从事法律职业60年。
令人感动的是,他在80岁以后通过著书说〔1〕继续思考英国的法律事业,阐发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及感悟。
在这些著作中,宁勋爵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为内容,结合法学理论阐发了他对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观点和看法。
通览这些著作,不难发现,丹宁勋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极倡导者和践行者。
在几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始终以追文明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在当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当下的法律职业者学习和借鉴。
一、成长阅历———公正思想的源泉 一个人的某种思想的形成通常与他的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宁勋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所决定的。
1899年丹宁出生于维多利时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麦人,而丹麦人与法律有着天然的关联,据考证,“法律”(law)这个词本身就是丹麦语中的一个词。
平时,丹麦人喜爱争论,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进行法律辩论。
这种传统对丹宁产生了较大影响,他在自传《家庭故事》里曾写到:“也许这就是我现在在判决之前为什么喜欢听法律辩论,而不愿意将它们都写下来的原因吧。
”〔2〕丹宁出生后,父母给他取教名为阿尔弗雷德,也与法律有关系。
因为1899年正好是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著名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去世后一千年。
阿尔弗雷德在位期间非常重视法律,关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当时的百姓都很尊敬他。
正好一千年以后,丹宁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尔弗雷德”为他作教名,希望丹宁长大以后也能像那位国王一样关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宁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亲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热爱。
妈妈坚强,做事有决心,从不讲废话。
”〔3〕这些品格对幼小的丹宁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特别是他的父亲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对丹宁的影响更大。
丹宁的父亲主要职业是经营绸布店,但是曾被政府应召在巡回法庭当陪审员,几乎每天都去法院。
陪审制度是英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为法国的制度, 1066年随着诺曼入侵被带入英国,给英国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记。
丹宁的父亲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工作认真,为人公正,据说当时的红衣法官约翰·劳伦斯对他印象很好。
丹宁也深感受父亲思想熏陶较多,他说:“早在我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
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
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
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4〕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质: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
〔5〕因此,英国民众将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那么,生活于这种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当中的丹宁,其思想自然也受到这种公正价值观念的影响,以致年仅10岁的丹宁就萌生了长大当一名公正的使者———律师的念头。
“有一次———当时我大概10岁———我抬着头对妈妈说:‘我想,我应该当律师’。
”〔6〕尽管当时他还不明白律师是干什么的,但是他已知道律师与陪审员一样是正直的人,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人。
而求学期间是丹宁公正思想形成的重要阶段。
自上小学起,丹宁就非常喜欢读书,他说,“我读了很多书,而且读得很快。
”〔7〕一战爆发后,老师前去打仗,丹宁就自学,他自学了微积分、动力学、统计学等课程,读了很多英国文学经典。
这些课程及经典对丹宁后来理解社会及法律问题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英国文学经典中所塑造的正面人物形象对丹宁的思想产生了的极大的震撼。
据丹宁回忆:“从青年时起我就熟悉英国诗人丁尼生的诗,后来一直鞭策着我:骑士的圆桌多么公正\\\/光荣的团体,男人的精英\\\/它是那非凡世界的象征\\\/谣言,我们不讲;诽谤,我们不听\\\/走遍天涯海角,去把人间的邪恶踏平。
”〔8〕 就这样,丹宁通过自己的勤奋自学于1916年10月考上了牛津大学的马格德林学院,学习数学专业。
也就在牛津大学学习数学的同时,丹宁开始大量阅读法律经典,包括拉丁文的《查士丁尼皇帝法典》(Institutes of the Emperor Justinian )以及《圣经》的经文。
他将所读到的著作中有关“公正”的格言都一一摘录背诵下来,这些法律经典对丹宁公正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
《查士丁尼皇帝法典》的开头几句是:“公正是公平待人的永恒目的。
”\\\/“法律是关于神和人的学问———是关于公正和不公正的科学。
”\\\/“法律的格言是:为人正直,勿伤邻居,公平待人。
”这几句已经广泛流传了数百年,对丹宁影响深远,他认为这几句表达了所有时代的法律的道德和哲学基础。
当时的牛津大学马格德林学院每个人都会说: Ius suum cuique(公平待人)。
〔9〕可见,《查士丁尼皇帝法典》对人们公正思想的形成影响之深远。
而《圣经》上的几句格言:“世人那!神已经指示你们他喜悦的事,那就是要你们行公义,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神同行。
”也对求学期间的丹宁影响很大,使他在后来的法律实践中“行公义”。
直到80多岁后,丹宁仍清晰地记住《圣经》上的这几句格言。
在成长的过程中,丹宁受英国著名法官公正思想的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
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丹宁专门提到了一些他所崇拜的法官。
英国是一个具有公正传统的国家,而对司法公正思想作出有力阐发的是那些不朽的法官们。
例如,亨利·布雷克顿提出了“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的要求,以确保法律公正。
弗朗西斯·培根对法官的警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
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爱德华·科克“作为首席法官,他是聪明的、公正的。
”〔10〕特别是科克大法官在任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期间,为了司法公正,敢于与国王抗争。
在1617年的薪俸代领权案件〔11〕中,国王派人送信给科克,让科克同国王商议之后再审理此案,被科克断然拒绝。
科克认为,“如果服从陛下的命令,停止审案,那么就会拖延实施公正。
这是违反法律的,也是违反法官的誓词的。
”〔12〕科克的这一行动遭到国王的报复,很快被国王免去了法官职务。
但是,在英国民众的心目中,科克永远是公正的化身。
丹宁所崇拜的另一名法官兼法学家———曼斯菲尔德,也是因为曼斯菲尔德具有把公平和良心的原则输入到我们法律的固定公式之中的品格,“他使法律摆脱了陈规旧套,细枝末节和一些狭隘的想法。
他把广泛的公平与合理的原则带进了法律之中。
”〔13〕丹宁盛赞曼斯菲尔代写论文德对司法的态度: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Fiat justitia, ruat coelum)。
著名法官沃尔西也是丹宁所尊敬的前辈,丹宁曾指出,“《亨利八世》中沃尔西的劝告———‘做人要公正,不要怕’等等符合我的哲学,也是我追求的目标。
”〔14〕显见,英国历史上的上述著名法官和法学家关于公正的各种注解,对丹宁司法公正思想的生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总之,丹宁勋爵的司法公正思想是在英国的社会环境、家庭及教育影响之下形成的,对他后来在律师和法官职业生涯中,坚持公正司法、忠于职守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
丹宁在他的一生中,始终不渝并卓有成效地贯彻司法公正的原则,为实现司法公正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1981年,丹宁在《家庭故事》一书中将自己的人生哲学概括为三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实现公正”。
的确,他为实现司法公正奋斗了一辈子,实在可敬可佩。
二、法律公正———司法公正的基础 公正(Justice)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它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
早在古希腊时期,一些思想家就洞察出:在所有实现公正的手段中,法律是最有希望的。
人们通常将公正视为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法律只有在公平正义中才凸显其良善性,理想的法律往往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
而公正是法的首要价值,通常认为,“良法”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作为良法必须内蕴公正的精神,它要反映客观规律,符合时代潮流,代表人民意志等,称其为法律公正或者公正的法律。
也就是说,法律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司法公正实为法律公正的现实化。
鉴于此,丹宁勋爵在自己的著作中多处阐述了法律公正问题。
丹宁极力主张法律自身的公正性,他认为“法律是涉及公正的,什么是公正”?“我要提出的只是,公正不是你们能看到的什么东西。
它不是一时的,而是永恒的。
一个人怎样才能知道公正是什么呢?法律是在我们日常事务中运用公正———尽管还不是完全正确地运用。
”〔15〕他还指出,人民服从法律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是公正的,“人民尊重那些真正正确和公正的法律规则,并希望他们的邻居也服从它们,当然,他们自己也服从它们;但他们对那些不公正的法律的感觉是不一样的。
如果要人们感到对法律有一种义务感,那么法律就必须尽可能地与公正保持一致。
”〔16〕也就是说,只有“良法”才能获得普遍的服从,这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一脉相承。
丹宁所主张的公正法律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符合自然公正的原则。
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是西方社会的一条最基本的法则,〔17〕也是英国法院采行的一条最基本的宪法原则,在法律上它适合于一切案件的审理。
它包括法官在审案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必须给予被告以充分的辩护、申诉的权利等。
在丹宁那里,“无疑,倘若一个裁判未遵守自然公正法或者偏袒,其判决是无效的;而且可以以调卷令撤销,或以宣告无效来达到这种效果。
”〔18〕例如在《坎达诉马来亚政府案》中,丹宁指出,防止偏袒的法则和申诉的权利经常被称为自然公正的基本特征,它们是支撑自然公正的一对柱石。
罗马人曾用Nemo judex in causa sua, andAudi alteram par-tem表示“任何审案法官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如今经常用这样两个词表达无偏和公正。
丹宁指出,“在每一个案件中,不管你是采用由执政官掌握的罗马衡平法还是采用由大法官掌握的英国衡平法,衡平法都会提出自然公正的原则。
衡平法主张这些原则高于当时存在的所有法律,因此,应该求助于这些原则去减轻法律的严厉性,软化法律的僵硬性。
”〔19〕在法律思想史上,普通的公平正义观念往往都是和自然法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在人类发展的早期,“自然法往往被理解为一个符合正义要求的、完整的和现成的规则制度,而不管它们在一国的实定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达。
”〔20〕并且,“自然正义规则是为了确保法律秩序得到公平的和有规则的维持。
”〔21〕当然,英国的衡平法(Equity)最能体现公正的精神,它遵循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对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
衡平法与自然公正原则是一致的。
其次,在丹宁看来,“公正”是宪法的精神内核。
这种精神“它首先植根于人生来就有的追求正义的本能,这种本能引导我们相信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不正确的,这是社会的真正基础。
”〔22〕它是由我们长期的经历和传统而形成的一种氛围,感觉得到,却看不见;体会得到,却不能学。
例如在威廉·卢夫斯大厅曾进行过对培根的公正判决和对萨默斯的公正赦免,在这座大厅,查理曾平静地面对高等法庭,挽回了自己的声誉……它不是他的智力产品,而是他的精神产品。
宗教关心的是人的精神,人凭着这种精神就能认识到什么是公正。
〔23〕不难判断,丹宁强调“公正”是法律的核心品质,是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正如罗尔斯的正义首先适用于制度正义一样,公平正义是制度尤其应该具有的美德。
复次,丹宁认为,英国的普通法律应该内蕴公正的精神,体现公正的理念。
早年,科克大法官曾说过:“如果国会的法令与正义和公理是相矛盾的,或者是不协调的,或者是不可能执行的,那么普通法就要加以控制并裁决该法令无效。
”〔24〕也即是说,如果法律违背了正义和公理的精神就得加以废除。
一方面,“英国的普通法被描绘成‘理智的男人’,他关心他人的安全就跟关心自己的安全一样,这种优秀的但也是讨厌的人物像一座丰碑树立在我们的公正的法庭上,他徒劳地要求他的同胞照着他的榜样去规定自己的生活……”〔25〕英国“普通法有很多表明公正和美好感觉的原则,这些原则有利于全世界各民族和各种肤色的人民。
”〔26〕诚如英国学者理查德·克莱顿和休·汤姆森所言,在普通法中,“nemo judex in causa sua (nobody can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audi alteram partem(hear the other side)———应当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27〕长期以来,这两者被视为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原则。
再次,丹宁所认为的公正法律必须不断更新。
丹宁指出:“法律应该得到修正,以保证实现公正,或者尽可能地接近公正。
”〔28〕法律应不断更新才符合公正的精神,以满足公正司法的需求。
“那些由19世纪的法官们确立的法律原则———尽管适合当时的社会状况———但是不适合20世纪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必须记住,无论哪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
”〔29〕当然,这一任务多半由法官来完成。
丹宁认为,法官在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造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公正判案原则。
他常常在上议院发言指出,要实现法律的公正就需要对法律进行创造性的解释。
〔30〕社会生活的变迁,法律必须更新,否则难以体现公正。
最后,法律条文在适用过程中必须结合公正理念,按照英国历史上的著名法官托马斯·沃尔西的观点:在某些案件中有必要离开法律文字去追求理智和公正所要求的内容,追求公正本来的意图。
也就是说,去减轻和软化法律的残酷性。
沃尔西在大法官法院主持了14年,出庭审判总是守规守时,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成就卓著,他的判决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他的司法工作声誉很高。
丹宁认为这些主要归功于沃尔西坚持法律公正的原则,丹宁在自己的司法生涯中也以沃尔西为榜样,坚持法律公正,为实现司法公正不懈努力。
在长期的法律工作中,丹宁勋爵亲身见证了英国法律的发展历程, 1984年他在《法律的界碑》一书里提到:“可以说,在我任职的时间内法院已经重新发现了新的衡平法。
它是公平的、合理的、也是灵活的,但‘不像大法官的脚’,是变化无常的,这是一个伟大的成就。
”〔31〕事实上,在任何一个法律制度中,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中那个扮演着“主持正义角色”的裁判者都有一种最基本的预期,这就是当他借助于公共权力来平衡那些相互冲突的利益时,应当使争议的各方所得到的利益或不利既不比他们“应得的一份”多,也不比他们“应得的一份”少,否则就会被认为背离了司法公正的要求。
〔32〕有如学者所言,“司法公正是一种法律之内的正义,这意味着它是以合法性的形态存在着的正义,同时,也意味着它是具有法律性质的制度伦理意义上的正义。
”〔33〕 总之,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为英国法律的公正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司法是一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其公正与否,首先取决于所适用之法是否公正。
如果法律本身就不具有公正的性质,司法适用法律的方式再准确、再科学、再高明,也只能得出一个不公正的结果。
〔34〕因此,作为法律职业只有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职业自身的公正性,无论律师或是法官在追求和实现公正的道路上,应该坚持从法律公正做起。
三、律师公正———司法公正的力量 在英国,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依靠各自的知识,既各自忠实地履行着法律赋予的不同职责,又共同追求着司法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保证着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秩序,在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在英国,律师是一个“精英的职业阶层,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丰厚的薪酬待遇,并且在适用法律上处于核心地位。
”〔35〕可以说,英国律师是司法公正的追随者。
在丹宁的心目中,追求和实现公正是律师的天职。
无疑,律师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由于自小对法律的热爱和向往,〔36〕使丹宁在1920年大学毕业选择职业时,再次将目光转向了法律领域———当一名律师。
1921年10月,他再次回到马格德林学院,拿起法律课本,开始学习法律。
后来,丹宁又进了林肯律师学院, 1922年10月开始直接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开始了自己的法律职业生涯。
在这里,丹宁进一步接受专业训练,思想也更加成熟。
就在林肯律师学院图书馆的中央,有一尊雕像,那是当时最伟大的辩护律师———托马斯·厄斯金。
托马斯·厄斯金从事律师工作期间,始终将公正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他有一名言:“我将永远不遗余力地维护英格兰律师的尊严、独立和正直,没有这些无私的公正———英格兰法最有价值的部分———就不能存在。
”〔37〕托马斯·厄斯金的这一名言,丹宁铭记在心,并常常对他的学生们重复这段名言。
可见,托马斯·厄斯金作为一名律师的公正思想对丹宁有很深的触动,丹宁在自己20余年的律师职业〔38〕中,也一直坚持公正原则,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奋斗着。
首先,丹宁主张律师自身在思想观念上应追求公正,不懈努力,“正像科学家寻求真理一样,律师应该寻求公正;正像科学家通过很多实例自己得出一般命题一样,律师也应该通过很多判例自己建立一般的原则;正像科学家发现自己的命题不适于所有实例时就修改,或者发现自己的命题是错误的时候就得完全抛弃一样,律师发现自己的原则不适于所有情况时就应该进行修改,或者发现它们会产生不公正的结论的时候就应该抛弃。
”〔39〕在丹宁看来,只有通过这种办法,律师才能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作出贡献。
观念决定行动,一个人只有在思想观念中树立起公平正义的意识,才能在行动中切实表现出来。
为此,丹宁还批评了某些律师片面依赖法规忽视公正的思想,指出,对一些律师来说,法规就是一切,正确与否没有关系。
他们经常咬文嚼字而忽视法律条文的实质,他们反复推敲文字,然后在使用上不敢越雷池一步。
词义对他们来说是法律上的事而不是平民百姓的事。
那些对社会有责任感的律师,应该尽自己的力量去探索,使法律的原则和公正保持一致。
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他将失去人民的信任,法律也会名誉扫地,国家的稳定将会因此而动摇。
〔40〕他把一些“只关心法律事实上是怎样,而不是它应该怎样”的律师比做“只知砌砖而不对自己所建筑的房子负责的泥瓦匠”。
〔41〕这个比喻很恰当地批评那些只知道处理案件本身,而不顾及案件处理公正性的问题,强调律师应该关注所处理案件背后的公正精神。
其次,丹宁认为律师应不断学习,只有专业过硬,才能公正执业。
律师是依靠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公众的一种自由职业。
在普通法系国家,律师与法官一样,在参与司法审判实践时,要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技能,解释成文法,寻找与案件最相类似的判例来适用,需要通过自己的知识、诉讼经验以及长期所养成的判断力进行仔细的推敲和认定,才能公正处理案件。
丹宁深切地理解这一点,他指出:“毫无疑问,律师的任务———也是法官的任务———(解释成文法)是找出国会的意图(符合公正精神)。
当然,在寻找国会的意图时,你必须从成文法所使用的词句开始。
”〔42〕对于参与诉讼的律师来说,他必须在诉讼的整体意义上,遵循法官的判例,来把握法律适用的真谛,即通过认真研究法官对判例的适用,努力找出与本案事实、性质最相似的判例,引证对本案最有利的适用,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本案当事人、符合公正精神的判决。
所以,“我在学习律师时,我在图书馆花了很多很多时间———就像现在的学生一样。
我当上律师以后,我仍在那里花很多时间,查找案例。
”〔43〕以致丹宁认为律师是所有专业人员当中最勤勉的,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具备公正执业的条件。
在当律师初期,丹宁一边从事律师工作,一边参与编辑《史密斯判例集》,定期去温切斯特和埃克赛特的巡回法庭,听取并决定“与实现公正有关的诉因”。
就这样,丹宁在当了15年的新进律师之后不久,由于出色的表现被授予“王室法律顾问”的称号, 1938年4月7日他穿上了丝袍,开始从事王室法律顾问的工作。
此时的丹宁工作更加认真,成绩卓著,赢得了赞誉:“有一位律师,是一位杰出的人,审慎、聪明……由于他的学识和名望,他领受过许多酬金和赠予的衣物,再也没有比他还忙碌的人,而近来他越来越忙了。
自从威廉一世以来,每一件法案判例他都记得清楚,每一条法令,他也能逐字背得出。
”〔44〕可以说,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精湛为丹宁律师职业地位的提升、名誉的确立提供了保障,更重要的是为其公正执业、实现司法公正扫清了障碍。
复次,丹宁主张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的过程中应坚持法律公正,不应无原则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在英国的法庭上,律师对于自己所知晓的与其所受理案件相关的判例即使不利于当事人,原则上也应在法庭上陈述。
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主要源于这样一种理念:出庭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外,更重要的还是应该根据公正原则帮助法院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45〕从这个意义上,不难推断:律师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律师还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保障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公正。
丹宁指出,“我常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
”〔46〕律师法律援助在英国早期是出于一种慈善动机,是对贫穷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属于律师良心和道德上的义务。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及人权观念的传播,法律援助转化为一种国家的政治责任。
“二战”后,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变化使社会本位思想成为主流,法律援助成为国家保障当事人之间真正平等的义务,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实现公正司法的理想和目标。
丹宁所提倡的法律援助正好与这种潮流相适应,也是律师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之一。
再次,“公正是与制度性因素相关的正义。
”〔47〕在丹宁等法学家的倡导下,英国逐步建立了律师的相关制度,使得律师公正有制度做保障,具体说来,英国律师负有以下义务:其一,维护职业独立性的义务,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并须单独开业;其二,维护职业声誉的义务,不得作广告或招徕业务;其三,忠于委托人不得欺骗委托人;其四,忠于法院,若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与辩护律师对法院的义务有抵触,“辩护律师必须对此不予理睬,否则将要为此承担责任。
”〔48〕这些义务为律师公正执业,实现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使得律师“正如广大公民所了解的律师的命名———正直和高尚的楷模”。
〔49〕并且,在英国律师的职业意识中,任何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或因追逐利益被当事人所支配,牺牲自己的独立地位或原则,都是对自己神圣职责的玷污。
出庭律师声称他们出庭时不代表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是履行独立辩护的“高贵职务”。
〔50〕可见,律师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和保障。
列夫托尔斯泰的名言、 简介和文章有那些
1828~1910) 俄国作家1828年9月9日出生于图拉拉皮文县的亚斯纳亚利亚纳(今属图拉省晓金区)。
托尔斯是名门贵族,其谱系可以追溯到16世纪,远祖从彼得一世时获得封爵。
父亲尼古拉·伊里奇伯爵参加过1812年卫国战争,以中校衔退役。
母亲玛丽亚·尼古拉耶夫娜是尼·谢·沃尔康斯基公爵的女儿。
托尔斯泰一岁半丧母,9岁丧父。
1841年他的监护人姑母阿·伊·奥斯坚—萨肯去世后,改由住在喀山的姑母彼·伊·尤什科娃监护。
于是他全家迁到喀山。
托尔斯泰自幼接受典型的贵族家庭教育。
1844年考入喀山大学东方系,攻读土耳其、阿拉伯语,准备当外交官。
期终考试不及格,次年转到法律系。
他不专心学业,迷恋社交生活,同时却对哲学尤其是道德哲学发生兴趣,喜爱卢梭的学说及其为人,并广泛阅读文学作品。
在大学时代,他已注意到平民出身的同学的优越性。
1847年4月退学,回到亚斯纳亚·波利亚纳。
这是他母亲的陪嫁产业,在兄弟析产时归他所有,他的漫长的一生绝大部分时间在这里度过。
回到庄园后,他企图改善农民生活,因得不到农民信任而中止。
1849年4月曾到彼得堡应法学士考试,只考了两门课就突然回家。
是年秋天为农民子弟兴办学校。
11月起名义上在图拉省行政管理局任职,次年12月被提升为十四品文官,实际上却周旋于亲友和莫斯科上流社会之间。
但他渐渐对这种生活和环境感到厌倦,1851年4 月底随同服军役的长兄尼古拉赴高加索,以志愿兵身份参加袭击山民的战役,后作为“四等炮兵下士”在高加索部队中服役两年半。
虽然表现优异,但也有赖亲戚的提携才晋升为准尉。
1854年3月,他加入多瑙河部队。
克里木战争开始后,自愿调赴塞瓦斯托波尔,曾在最危险的第四号棱堡任炮兵连长,并参加这个城市的最后防御战。
在各次战役中,看到平民出身的军官和士兵的英勇精神和优秀品质,加强了他对普通人民的同情和对农奴制的批判态度。
托尔斯泰在高加索时开始创作,在《现代人》杂志上陆续发表《童年》、《少年》和《塞瓦斯托波尔故事》等小说。
1855年11月他从塞瓦斯托波尔来到彼得堡,作为知名的新作家受到屠格涅夫和涅克拉索夫等人的欢迎,并逐渐结识了冈察洛夫、费特、奥斯特洛夫斯基、德鲁日宁、安年科夫、鲍特金等作家和批评家。
在这里他以不谙世故和放荡不羁而被视为怪人,他的不喜爱荷马和莎士比亚也使大家惊异。
不久,他同车尔尼雪夫斯基相识,但不同意后者的文学见解。
当时德鲁日宁等人提倡为艺术而艺术的所谓“优美艺术”,反对所谓“教诲艺术”、实即革命民主派所主张的暴露文学。
托尔斯泰倾向于德鲁日宁等人的观点,但又认为任何艺术不能脱离社会生活。
至1859年,他同《现代人》杂志决裂。
1856年底以中尉衔退役。
次年年初到法国、瑞士、意大利和德国游历。
法国的“社会自由”博得他的赞赏,而巴黎断头台一次行刑的情景则使他深感厌恶。
在瑞士看到英国资产阶级绅士的自私和冷酷,也激起他很大的愤慨。
但这次出国扩大了他的文学艺术的视野,增强了他对俄国社会落后的清醒认识。
对于50至60年代之交的农奴制改革以及革命形势,托尔斯泰的思想是极其矛盾的。
早在1856年他曾起草方案,准备以代役租等方法解放农民,并在自己庄园试行,因农民不接受而未实现。
他同情农民,厌恶农奴制,却认为根据“历史的正义”,土地应归地主所有,同时因地主面临的是要性命还是要土地的问题而深深忧虑。
他不同意自由主义者、斯拉夫派以至农奴主顽固派的主张,也看到沙皇所实行的自上而下的“改革”的虚伪性质,却又反对以革命方法消灭农奴制,幻想寻找自己的道路。
由于无法解决思想上的矛盾,曾企图在哲学、艺术中逃避现实,但很快又感到失望;1860年因长兄尼古拉逝世,更加深了悲观情绪。
1859至1862年间几乎中辍创作,先后在亚斯纳亚·波利亚纳和附近农村为农民子弟办了20多所学校,并曾研究俄国和西欧的教育制度,1860至 1861年还到德、法、意、英和比利时等国考察学校。
后又创办《亚斯纳亚·波利亚纳》教育杂志。
这些活动引起沙皇政府的注意。
加之在农奴制改革中,他作为本县和平调解人,在调停地主和农民的纠纷时,常常同情农民,又招致贵族农奴主的敌视。
1862年7月他外出时,家中遭到宪兵连续两天的搜查。
不久他关闭了学校。
这段时间他思想上所受的震荡以及因同农民的频繁接触而接受的他们对事物的一些看法,成为他的世界观转变的契机和开端。
复活 列夫·托尔斯泰作品。
<<战争与和平>> 列夫·托尔斯泰作品。
安娜·卡列宁娜 列夫·托尔斯泰作品。
幼年 列夫·托尔斯泰作品。
列夫·托尔斯泰作品选列夫·托尔斯泰小说之《战争与和平》列夫·托尔斯泰小说之《安娜·卡列宁娜》列夫·托尔斯泰小说之《复活》《复活》概要:小说主人公卡秋莎·玛丝洛娃本是一个贵族地主家的养女,她被主人的侄子、贵族青年聂赫留朵夫公爵诱奸后遭到遗弃。
由此她陷入了苦难的生活,她怀着身孕被主人赶走,四处漂泊,沦为妓女达八年之久。
后来她被人诬陷谋财害命而被捕入狱。
十年后,聂赫留朵夫以陪审员的身份出庭审理玛丝洛娃的案件。
他认出了被告就是十年前被他遗弃的玛丝洛娃,他受到了良心的谴责。
为了给自己的灵魂赎罪,他四处奔走为她减刑。
当所有的努力都无效时,玛丝洛娃被押送去西伯利亚,聂赫留朵夫与她同行。
途中,传来了皇帝恩准玛丝洛娃减刑的通知,苦役改为流放。
这时的玛丝洛娃尽管还爱着聂赫留朵夫,但为了他的前途,拒绝了他的求婚,与政治犯西蒙松结合。
这两个主人公的经历,表现了他们在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复活。
小说揭露了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触及了旧法律的本质。
《复活》揭示了人的道德的自我完善和做人良心的问题人类最美好的感情的复活体现了一位伟人暮年心灵的稳健和悲天悯人的大气世界百部经典著作之一俄国文学史上的经典名作《复活》是俄国著名作家托尔斯泰的代表作,相信有很多人在学生时代就曾阅读过这本书。
在我国自20世纪初至今已出版过6种译本,三四十年代先后有戏剧家田汉和夏衍改编的同名剧本的发表和上演,作品和它的主人公已成为我国读者和观众极为熟悉和喜爱的人物形象。
《复活》是托尔斯泰的世界观转变以后的一部长篇小说,是他思想、宗教伦理和美学探索的总结性作品。
它是以一个真实的案件为基础构思而成的小说,表现了主人公的心灵净化过程,同时揭露了沙皇专制官僚制度的反人民的本质以及教会的丑恶罪行,是最全面、最充分反映托尔斯泰世界观的终结作品。
小说情节起伏跌宕,人物刻画入木三分。
以托翁晚年炉火纯青的老辣笔法,比其任何其他作品都更为深刻地反映了男性与女性在灵与肉之间的痛苦挣扎。
这部史诗般的经典著作,被誉为19世纪俄国生活的百科全书。
《复活》是歌颂人类同情的最美的诗--最真实的诗,书中体现了卑劣与德性,一切都以不宽不猛的态度、镇静的智慧与博爱的怜悯去观察。
--法国著名评论家 罗曼·罗兰整个19世纪还不曾有过《复活》这样的作品,它高于《悲惨世界》,因为这里没有一点幻想的、虚构的、编造的东西,全都是生活本身。
--俄国著名评论家 斯塔索夫读托尔斯泰的《复活》,我感觉他的确了不起,他笔下的妓女玛丝洛娃给人一种圣洁之感,而我们有些小说的所谓圣洁女性形象却给人卑琐之感。
这就看出大师与普通作家之间的差别了。
--著名作家 迟子建《复活》是总结人生的作品,它把人心里肮脏的东西都拿出来了,人内心很复杂,好人和坏人、善与恶都很复杂。
参考资料: 列夫·尼古拉耶维奇·托尔斯泰(1828-1910)出生在一个名叫“雅斯纳亚·波良纳”的贵族庄园。
他童年印象最深的是能给所有人带来幸福的小绿棒的故事。
托尔斯泰在喀山大学就读期间,对卢梭的学说产生过浓厚的兴趣。
离开大学后,成为青年地主的托尔斯泰曾力图改善农民的生活,但却不被农民所理解。
这段经历后来在小说《一个地主的早晨》(1857)中得到了反映。
50年代,托尔斯泰在高加索入伍期间开始了文学创作。
处女作《童年》(1852)通过对小主人公伊尔倩耶夫的单纯而又富有诗意的内心世界的细致入微的描摹,出色地表现了一个出身贵族家庭的、聪颖、敏感、感情热烈,并爱作自我分析的儿童的精神成长过程。
它与后来作家写就的《少年》和《青年》构成了自传三部曲。
在高加索期间,托尔斯泰还发表了一些反映战地生活的小说,如《袭击》和《台球房记分员笔记》等。
高加索迷人的自然风光和朴实的山民,给他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他对生活有了新的认识,平民化思想也由此萌发。
这在他后来完成的作品《哥萨克》中有清晰的反映。
克里米亚战争爆发后,托尔斯泰曾在前线坚守一年。
他为此写出了三篇总名为《塞瓦斯托波尔故事》(1855-1856)的特写,以严酷的真实抨击了畏敌如虎的贵族军官,赞美了普通士兵的爱国主义精神。
托尔斯泰退役回到家乡后,曾为农民子弟办学,后因沙皇政府干预,学校夭折。
期间,他两次出国,并写下了《暴风雪》、《两个骠骑兵》、《卢塞恩》、《阿尔贝特》、《三死》、《家庭幸福》和《波里库士卡》(1863)等小说。
60-70年代,托尔斯泰先后完成了长篇小说《战争与和平》和《安娜·卡列尼娜》,这两部作品为他赢得了世界一流作家的声誉。
70年代末80年代初,托尔斯泰经历了一场世界观的激变。
他否定了贵族阶级的生活,站到了宗法农民的一边。
这时,他不仅在生活方式上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力求使自己的作品能为普通的农民所接受。
他写了不少民间故事和“人民戏剧”,也写出了一些优秀的小说,其中著名的有长篇小说《复活》(1899),剧本《黑暗的势力》(1886)、《教育的果实》和《活尸》,中篇小说《霍尔斯托麦尔》、《伊凡·伊里奇之死》(1886)和《克莱采奏鸣曲》等。
《复活》是托尔斯泰晚年最重要的作品。
男主人公聂赫留道夫是一个为自己和本阶级的罪恶而忏悔的形象,玛丝洛娃的不幸遭遇深深震动了他,他决心用自己的行动来赎罪。
聂赫留道夫对人民苦难的同情,对本阶级罪恶的忏悔,以及在忏悔过程中的矛盾、彷徨,既概括了当时一部分进步的贵族知识分子的精神状态,也反映了作家本人的思想矛盾。
女主人公卡秋莎·玛丝洛娃是一个从受欺凌的地位中逐步觉醒并走向新生的下层妇女的形象。
如果说与聂赫留道夫的重逢震颤了她麻木的灵魂的话,那么与政治犯的接触则使她开始了对新生活的探索。
玛丝洛娃形象已经越出了当时一般作家用同情的笔调描写下层人民不幸遭遇的格局,而是深刻地表现了下层人民不可摧毁的坚强意志。
同时,《复活》也显示了托尔斯泰“撕下一切假面具”的决心和彻底暴露旧世界的批判激情。
小说对沙俄的法律、法庭、监狱,以及整个国家机器和官方教会,都给予了无情的抨击。
为此,托尔斯泰遭到当局和教会的迫害,还被革除教籍。
然而,托尔斯泰在人民中获得了越来越高的声誉。
托尔斯泰晚年生活力求平民化,并保持着旺盛的创作精力,完成了中篇小说《哈泽·穆拉特》和《舞会之后》等优秀作品。
1910年,他在出走途中去世。
列夫·尼克拉耶维奇·托尔斯泰是19世纪伟大的批判现实主义的杰出代表,俄国最伟大的作家。
他以自己有力的笔触和卓越的艺术技巧辛勤创作了“世界文学中第一流的作品”,因此被列宁称颂为具有“最清醒的现实主义”的“天才艺术家 ”。
托尔斯泰思想中充满着矛盾,这种矛盾正是俄国社会错综复杂的矛盾的反映,是一个富有正义感的贵族知识分子在寻求新生活中,清醒与软弱、奋斗与彷徨、呼喊与苦闷的生动写照。
托尔斯泰的作品纵然其中有反动的和空想的东西,但仍不失为世界进步人类的骄傲,他已被公认是全世界的文学泰斗。
列夫·托尔斯泰,(1828~1910)19世俄国最伟大的作家。
出生于贵族家庭,1840年入喀山大学,受到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影响。
1847年退学回故乡在自己领地上作改革农奴制的尝试。
1851~1854年在高加索军队中服役并开始写作。
1854~1855年参加克里米亚战争。
几年军旅生活不仅使他看到上流社会的腐化,而且为以后在其巨著《战争与和平》中能够逼真地描绘战争场面打下基础。
1855年11月到彼得堡进入文学界,其成名作:自传体小说童年》(1855)、《少年》(1857),这些作品反映了他对贵族生活的批判态度,“道德自我修养”主张和擅长心理分析的特色。
从中篇小说《一个地主的早晨》(1856)之中可以看到他站在自由主义贵族立场主张自上而下改革而在白己庄园试验失败的过程。
1857年托尔斯泰出国,看到资本主义社会重重矛盾,但找不到消灭社会罪恶的途径,只好呼吁人们按照永恒的宗教真理生活。
这些观点反映在其短篇小说《琉森》(1857)之中,后又创作了探讨生与死、痛苦与幸福等问题的《三死》、《家庭幸福》。
1860~1861年,为考察欧洲教育,托尔斯泰再度出国,结识赫尔岑,听狄更斯演讲,会见普鲁东。
他认为俄国应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自己的理想社会;农民是最高道德理想的化身,贵族应走向“平民化”。
这些思想鲜明地体现在其中篇小说《哥萨克》(1852~1862)之中。
1863~1869年托尔斯泰创作了长篇历史小说《战争与和平》,这是其创作历程中的第一个里程碑。
小说以四大家族相互关系为情节线索,展现了当时俄国从城市到乡村的广阔社会生活画面,气势磅礴地反映了1805~1820年之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特别是1812年库图佐夫领导的反对拿破仑的卫国战争,歌颂了俄国人民的爱国热忱和英勇斗争精神,主要探讨俄国前途和命运,特别是贵族的地位和出路问题。
小说结构宏大,人物众多,典型形象鲜活饱满,是一部具有史诗和编年史特色的鸿篇巨制。
1873~1877年他经12次修改,完成其第二部里程碑式巨著《安娜·卡列尼娜》,小说艺术已达炉火纯青。
70年代未,托尔斯泰的世界观发生巨变,写成《忏悔录》(1879一1882)。
80年代创作:剧本《黑暗的势力》(1886)、《教育的果实》(1891),中篇小说《魔鬼》(1911)、《伊凡·伊里奇之死》(1886)、《克莱采奏鸣曲》(1891)、《哈泽·穆拉特》(1886~1904);短篇小说《舞会之后》(1903),特别是 1889~1899年创作的长篇小说《复活》是他长期思想、艺术探索的总结,也是对俄国社会批判最全面深刻、有力的一部著作,成为世界文学不朽名著之一。
托尔斯泰晚年力求过简朴的平民生活,1910年10月从家中出走,11月7日病逝于一个小站,享年82岁,一代文学巨匠走完其人生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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