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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的格言

时间:2017-12-26 22:59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守哪些工作纪律

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合法合理原则;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即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哪些要求

您好

一般来说没有具体的要求,但需要有耐心,能够灵活行事。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工作流程如下:(一)申请。

由民间纠纷当事人自愿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口头提出。

(二)受理。

调解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

(三)调查。

调解委员会对所受理的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调查工作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听取当事人各方对纠纷情况的陈述;第二,走访知情人和周围群众;第三,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告知纠纷关系当事人申请专门机关对有关情况做出鉴定证明;第四,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四)调解。

由高低委员会召集纠纷当事人,主持对纠纷事项依法进行调解,调解纠纷按前述程序进行。

(五)结案。

经一次或数次调解,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在1个月内宣告调解终结。

依据调解结果做如下处理:第一, 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该纠纷事项可申请其它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经调解,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除较简单的和能及时履行协议以外的,对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协议书、调解人员认为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抽调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或者盖章。

同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六)履行。

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如对方当事人有履行难度的,引导当事人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确认。

经法院确认有效后,经当事人申请可能进入执行程序。

(七)回访。

调解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调解名言警句

朋友,是王伦之外的一种关系,交朋友贵在眼慈,横看成岭侧成峰,总是个自己喜爱的.小庇人人有,这个有,那个不是也有,自己难道没有?  夜晚有了星星才变得美丽,人间有了友谊才值得回忆,朋友越多我们的路就越好走.  友谊是踏实无私的誓约,友谊既无条件,亦无动机.  两个都不原谅对方过错的人不可能成为老朋友.  只有去当一个朋友,才能够得到一个朋友.  友情的价值在于互不伤害,各自的独创性,双方为了掩饰自己而保持一团和气,这样的友情对双方都是有害的,“合而不同”双方都保持自己的个性,这样才能越发相互信赖,相互尊敬,建立真正的友情.  友情的基础应该是双方都不屈曲自己,照自己确信的方式生活,走自己向往的道路,在前进的道路上保持良好的关系.这才是真正的友情.  你有十分个性,我也有十分个性,双方都努力发挥自己的个性,倘若还能使双方的关系日益亲密,这就是友情的乐趣所在,价值所在了.

关于调解的名言警句有哪些

如何在法治新常态下探索、实践出法治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纵深开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是当前摆在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现实问题。

为此,笔者就余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从中探寻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一)高位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比较完善我县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坚持高位推动,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四套班子分管和联系的副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普法教育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职责,各司其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落实到位,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完善考评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纳入了综治考核体系,把普法“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

精心打造了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法制副校长和法律服务团等四支普法队伍,形成了一支由人民调解员、村“两委”干部、老教师、老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组成的庞大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队伍,覆盖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形成。

(二)分类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初步显现我县坚持以“法律六进”为载体,以普法重点对象为突破口,分类推进,整体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

在领导干部层面,建立健全了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科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刚性学习和考试内容。

进一步增强了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和维护稳定的能力。

在农村群众层面,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了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建成了一批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路和法治文化苑,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内涵和途径。

在学校学生层面,全面建立和完善了法制副校长聘任制度,为全县34所中、小学校选聘了40名法制副校长,明确要求每名法制副校长为学校师生上法制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2堂(次)。

同时,把法治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文化学习课程,逐步形成了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在企业管理及务工人员层面,定期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者深入企业和工厂,为广大的经营管理和务工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服务,有效提升了管理人员依法经营和务工人员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了浓厚的企业法治文化;组建了县工商联(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为全县各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帮助预防和规避法律风险和漏洞,为企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突出特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纷呈近年来,我县以创建法治余江、平安余江为目标,结合县情和群众群众法律需求,积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和载体,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迈上新水平,2014年被评为“全国‘六五’普法中期工作先进县”称号。

全方位打造法治文化阵地,在县城精心打造了一条百米法制宣传长廊,各乡(镇)30米以上法制宣传栏普遍建成;依托县廉政文化主题公园,增添法治名言警句、古今中外法治故事宣传碑、法治雕塑和法治人物长廊,打造了集廉政、法治、休闲于一体的法治文化公园;以农村普遍建成的农民书屋为平台,积极介入、指导农民书屋设立法律图书角,强化各类法律书籍的管理和分类,法律书屋工程建设逐步推进;在《余江报》开辟法治宣传专栏,搭建普法短信平台,宣传和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和特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采取“试点先行、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原则,在全县树立 “法治余江”建设示范点60个,覆盖乡镇、机关单位、学校、企业、村、社区等8钟不同类型单位,培育出了一批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创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创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1个,命名表彰第一批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6个,依法治县和民主法治创建工作初见成效。

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今年已是“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回首近30年来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然而,问题也是仍然存在的,有长期以来沿袭的共性老问题,有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有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无论是什么问题,都是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

(一)思想认识上还有偏差历经30余年遗留下来的“重经济建设、轻法治教育”的惯性思维没有得到根本转变。

少数领导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缺乏自觉性,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30来年,普及的法律法规已经够了,没有必要再开展下去了,再搞也是过形式,不会有什么效果;还有的学法、用法意识不强,这在普法考试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代考、替考现象普遍存在,考试纪律观念淡化;少数基层干部甚至存在错误思想倾向,认为群众学习的法律知识已经够多的了,如果学的太多,反而不利于基层工作的展开,群众工作将会越来越难做,所以送法、送政策的积极性不高,更多是敷衍了事。

(二)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总体上来讲,在县级层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机制还是比较健全完善的,但是具体到各乡镇、机关单位和部门,各种各样的问题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必要的保障机制和措施普遍缺乏。

比如:有的普法经费落实不到位,印发法治宣传材料都没有钱;有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具体工作无人做;有的印发文件了事,不检查、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和深入发展。

另外,法治宣传教育考评机制还不够科学,往往是以开了多少会、开展了多少活动、做了多少资料为依据,对于形式与效果是否能达到有机统一,效能最大化的问题考虑欠缺。

同时,在年度综治考评总分中所占分值过小,难以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

(三)宣传模式还比较陈旧当前我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式还比较落后,主要采取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传统媒介,必要的法治宣传设施配备还不够齐全,现代化和新型的宣传方式运用还不够广泛。

在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学习上,主要是学习省、市编印的普法读本,其中多为法治理论知识,条条框框,空洞单调无味,不便于记忆、理解,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来看,很多人甚至连“六五”普法普及哪些法律都不清楚,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少之又少;在农民工、外来务工和流动人员等特殊群众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宣传方式,盲点和死角多,因不学法、不懂法而发生上访、群体性事件的案例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队伍力量还比较薄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是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由于其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所以真正具体从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只有县司法局法宣股工作人员,人员偏少,力量单薄,其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等职能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深陷“小马拉大车”的尴尬处境。

另外,从乡镇来看,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点多、面广,承担该项任务的基层司法所普遍面临人员不足,在11个基层司法所中,仍然有4个1人所,7个2人所,而且兼职过多,任务重、压力大,因此往往是疲于奔波、穷于应付,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从机关机关单位和部门来看,虽然大部分都有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但是基本没有专门从事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工作的人员,而且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没有连续性,甚至少部分连分管领导和联络员都没有,遇到检查就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应付了事。

从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来看,村(居)委干部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体,但由于基层事务繁琐,而且人数不多,精力有限,再加上自身法律素质不高,所以大部分基层干部都不愿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就是开展也只是过形式、走过场,收效甚微。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几点建议(一)转变工作理念,主动适应法治宣传教育新形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由“法制”置换为 “法治”的这一重要表述,经历了3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标志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从法律知识普及向培育法治信仰迈进,法治宣传教育不仅要对法律体系和法律知识进行宣传,还要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教育实践进行宣传,更要加强对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

因此,传统的上街咨询、发放材料、设立展板等过于陈旧的“老三样”宣传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法治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要转变工作理念,在深刻理解法治宣传教育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和使命,注重以人为本,从维护好、保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拓展到全县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创造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 更好地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机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败,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普法工作者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努力适应法治建设新常态。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二是要健全普法责任机制,扎实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以案释法制度。

三是要明确纳入“一把手”工程,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和人员落实到位。

四是要强化考核评估机制,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年度个人考核内容,对普法考试连续两年未达到合格以上的不得提拔重用;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公务员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普遍提升,现有的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展的瓶颈。

因此必须要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推陈出新,打造精品、树立品牌,探索出一条适合县情实际的特色发展路子。

一是要积极拓展新型载体。

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是当前群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可以在这些新型媒介上开辟法制宣传专栏,办成系列、办出特色,把单向式的灌输过程变为互动式的融合过程。

比如:在《余江报》开辟法治专栏,定期刊发全县各地、各单位、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动态;在余江电视台开办法治讲座栏目,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教育警示;开通普法手机短信平台,定期编撰法治小信息向全县广大手机用户发送,等等。

二是要巩固深化基础阵地。

发挥好法治宣传栏、橱窗、LED显示屏、法治文化公园和法律图书角等传统型基础阵地作用,营造出浓厚的法治氛围;创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把法治纳入文化教育的必修课成,形成青少年法治教育长效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点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普遍建立法治文化路、法治文化墙,寓法治宣传教育于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

三是要注重群众法律需求。

在坚持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的同时,积极深入基层一线,注重听取群众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和了解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落实“菜单式普法”模式,群众需要什么法律就宣传什么法律,做到有的放矢,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把着力推进法治余江创建工作作为深化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径,积极构建法治余江的综合评价体系,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治环境、法治意识和民生保障等内容纳入考核内容,开展“法治单位”、“法治乡镇”、“法治村(社区)”、“法治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法治细胞”创建,加快法治余江建设进程。

(四)坚持固本强基,持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工作难度大。

因此必须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壮大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为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一是要打造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比如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元队伍、法制副校长队伍、法律服务团,等等,充分发挥这些人员的专业法律优势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法律讲座和法治培训等活动,把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运用参透到经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是要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意识,创造性地把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执法司法和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全面占领法治宣传阵地,引导法治舆论导向,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亲和力、感染力和渗透力。

三是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善执法、司法环境,传递社会法治正能量,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自觉做到学法、守法、用法。

什么是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应该是说,能够邻里和睦,帮助别人,不损害别人的利益……

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的原因有哪些

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的原因: 一、宪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 1、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基础,离开了它就无所谓依法治国。

然而在我国政治实践中,宪法还未能完全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人宪法意识淡薄,认为宪法与公民的生活没有太多关系。

因此,要树立我国宪法的权威,从宪法宣传教育来说,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使人们树立宪法不仅是政治性规范,也是公民的生活规范的意识。

2、在我国人们对宪法的理解往往仅限于它的政治层面,尤其是宪法的阶级本质上。

对于普通大众来说,还需要进一步理解宪法与公民生活的密切关系,真正认识宪法就在我们身边。

因此,既要强调“国家”意义上的宪法,也要强调“公民”意义上的宪法;既要重视政治层面上的宪法,也要重视生活层面上的宪法。

也就是说,要充分认识宪法既是政治性的规范,又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它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等方面。

1、宪法的权威根源于民众的生活,来自于宪法对民众生活的根本关怀,产生于宪法对民众现实生活问题的解决过程。

2、宪法对公民生活的根本关怀是通过各种具体的制度得以实现的。

具体来说主要有三大方面: 第一,宪法通过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授予并且规范国家机关以权力,从而表明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表明国家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及其归宿与公民意志和利益的关系。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规范国家机关权力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了充分实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全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第二,通过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明确引导与规范公民的生活。

公民的生活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各种活动。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由于对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最根本、最重要的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而规范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各项原则。

第三,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而直接、全面地将宪法与公民生活紧密地融为一体。

权利是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宪法则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如果说宪法对公民生活影响的前述两方面还具有间接性特点的话,那么这一点则对公民生活产生直接而全面的影响。

三、宪法理所当然地对现代社会公民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与公民生活不可须臾分离。

1、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我们要切实树立宪法权威,就必须让宪法更好地融入公民的生活。

2、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建立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重要政治保证和前提条件。

其次,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各种部门法,使宪法中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特别是人民主权原则具体化,使宪法的贯彻实施落到实处。

再次,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如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宪法监督权,怎样处理违宪事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在一般法律没有规定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如何得到宪法救济等,都应有一些具体制度和法律规定。

最后,应当在社会公众中倡导宪法既是政治性规范,也是公民的生活规范的观念,以增强全民的宪法观念和意识,这是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建立的思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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