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抑郁症的人寻幸滋事了会判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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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月24日20时许,初中生龚准在旱冰场溜冰时,因而撞倒滑冰的男青年王韧,为此二人发生口角。
龚准的同伴杨松苓、王一即出面劝止,话不投机王一(在逃)即打电话喊来陈安基、李松波等人,双方争执后发生撕打。
在撕打中,杨松苓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王舒展左胸部等处,随后众人逃离现场。
王舒展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王舒展系锐器作用致左肱动、静脉及胃臂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郭斌、李博、王韧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松苓为琐事即不计后果的刺中被害人身体5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安基、李松波到案发现场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事态升级,二人犯罪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应按各致害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造成损害的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人杨松苓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人杨松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陈安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松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松苓、陈安基、李松波、龚准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义准、陈培英经济损失199410.8元(其中杨永占赔偿责任为70%,被告人陈安基的赔偿责任为10%,被告人李松波的赔偿责任为10%,龚新强、申风君赔偿责任为10%),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杨松苓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
综合考虑陈安基、李松波的实际到案情节及民事赔偿情况,可依法对原判量刑部分予以改判,遂判决:被告人杨松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陈安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李松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杨松苓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上诉人王义准、陈培英经济损失的70%;李松波赔偿上诉人王义准、陈培英经济损失10%;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龚准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上诉人王义准、陈培英经济损失10%;上诉人杨松苓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人李松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龚准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上述民事赔偿部分,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一、共同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一般定寻衅滋事罪。
上述案件中,众被告人在公共场所,以逞强好胜、显示威风为目的,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超出寻衅滋事的涵盖范围,应转化为故意杀人。
杨松苓、陈安基、李松波、王一属于共同犯罪,所以应全案转化为故意杀人。
因此,本案应对杨松苓、陈安基、李松波、王一全部定故意杀人罪,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综合量刑。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数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下共同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不能一概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考察、分析。
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死亡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定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的杨松苓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他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的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理由如下:首先,关于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导致他人重伤、死亡后果发生的直接行为人的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92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刑法》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如果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认定却未作以上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意见应以寻衅滋事罪一罪定罪处罚,认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发生正反映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把致人重伤或死亡视为行为人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情节条件;第二种意见应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认为该行为系数个犯罪构成;第三种意见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认为该情形是刑法罪数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
笔者认为,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属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第一,从主观方面看。
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
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
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第二,从客观方面看。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
而寻衅滋事的结果仅于包含轻伤,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
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
第三,从刑法理论方面来看。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属单一行为,只成立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亦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故意杀人相比较,显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属重罪,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其次,对于共同参与寻衅滋事的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问题。
一般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由于各参与人在客观上均实施了共同犯罪的某些行为,主观上对共同殴打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能有所预见,听之任之,是有放任的故意,应属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共同故意范围内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中是不全面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明显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以及组织、指挥犯罪的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来定。
但对共同参与的其他人而言,他们的行为仅表现是有明确的共同寻衅滋事故意,尚不能充分肯定他们就一定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
对此关键是要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故意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如果具备这样条件,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反之,属实施过限,就只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具体到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陈安基、李松波受王一电话邀约,到案发现场后即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事态升级,但陈、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明显不包含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对被告人陈安基、李松波的行为仍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是正确的。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结果,究竟是哪一个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所致,很难查清。
如案例:某中专学校的一伙学生因与另一学校的一伙学生结怨而冲至该校,随意殴打该校学生,并致其中一人重伤。
若根据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不论重伤结果是谁造成,共同犯罪的所有主体都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但有另一种可能我们不能忽略,由于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事先通常没有周密布置,临时起意,随意性、偶然性较大,对于重伤结果,可能确实超出了部分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行为。
这时,如一概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笔者认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人对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一般持放任态度,因为殴打行为不可能不出现伤害结果,至于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有一定的偶然性。
因此,即使他们没有直接实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但如果对一些确实无法查实的、行为人只是凑热闹参与,主观恶性非常小的,应慎重考虑,不宜同一对待。
二、共同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民事责任的承担 共同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中一人或数人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其余共同犯罪行为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是否承担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民事责任呢。
这就涉及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与共同侵权问题。
责任承担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与重伤、死亡结果间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某一行为与危害后果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等于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均以相当性为核心,均有客观性、复杂性、时间顺序性、原因和结果的相对性等类似之处,但二者仍存在着以下区别:(1)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是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特征的行为,因此,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是正当、合法而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即使与危害后果间存在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不以违法性为前提,即使合法行为,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就认为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区分原因力的大小,只有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才是原因,间接原因、非本质的偶然联系,是否属于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要考察其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
而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往往不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间接的、偶然的原因仍然是原因,在侵权事实发生后,无论各种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的原因力如何,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3)刑法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关系,而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问的因果联系,原因主要是人的行为,还包括引起损害的物件如动物的行为、建筑物倒塌等;(4)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危害结果,是狭义的、直接的危害后果,非物质性危害后果,具有不可补救性、不可测量性;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又包括间接结果,即使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性损害,也具有可补救性、确定性。
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当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应当从其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去衡量,即考察其是否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不能简单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造成王舒展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杨松苓的刺杀行为,杨松苓的刺杀行为与王舒展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陈安基、李松波、王一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王舒展的死亡,所以王舒展死亡的刑事责任,只能由杨松苓一人承担。
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分析,虽然王舒展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杨松苓的刺杀行为所致,但陈安基、李松波受邀参与殴打,为杨松苓刺杀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这虽然不是王舒展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却是导致死亡的适当条件,与死亡之间构成了相当的因果关系,因而,共同犯罪人陈安基、李松波、王一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共同寻衅滋事行为人如果承担致人重伤、死亡的民事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未明确共同侵权的构成和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有很多类型,典型的是共同故意致害,其次是共同过失致害;第三种类型是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也构成共同侵权。
此类共同侵害侵权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积极行为,即行为直接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客体;第二,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结合;第三,须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注意其是否属于共同故意致害、共同过失致害,或者多个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以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三、在逃同案犯的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本案中,同案犯王一直接召集陈安基、李松波前来助威闹事,其召集行为致使事态升级。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一却一直在逃,对于王一的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王一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缺席审判。
另一种观点认为分案诉讼。
可以先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判决在案的犯罪分子负连带赔偿责任予以赔偿,在后到案的犯罪分子到案后行使追偿权。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同案犯在逃的情况,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因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是上述的第二种观点:分案附带民事诉讼。
即一般情况下,只允许被害人对先就到案的犯罪分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他共同侵权的犯罪分子待其归案后,再由被害人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对这种处理方法仍存在诸多争议:有的认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全部到案,都应当允许被害人就全部共同犯罪侵权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由于普通民事诉讼中相关共同侵权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都是从必要共同诉讼出发,以一次诉讼的原则设计,分案附带诉讼在法律适用上会存在诸多困难。
如何确定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进行了不同的探索。
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审判实践,针对涉逃共同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设立代位赔偿制度。
第一,在逃犯系未成年人的,直接将在逃犯的监护人与到案的被告人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由他们共同承担被害人的赔偿责任;第二,在逃犯家属主动要求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法院应当准许;第三,法官也可以积极找在逃犯家属做说法析理工作,向其释明代为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这样既有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力地敦促在逃犯早日归案接受法律惩处。
2、另行民事诉讼。
对于先到案的被告人经调解,民事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待刑事审判结束后按民事诉讼程序另行提起诉讼,这样有利于社会、被害人、被告人三者的利益平衡。
3、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致同意就民事赔偿部分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对先到案的犯罪分子进行调解时,应明确是对全案损失进行调解还是针对先到案的犯罪分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调解;(2)对赔偿总额进行调解的,应明确被害人对其他犯罪分子不再享有同一损害的赔偿请求诉权;(3)前案调解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包括其他未到案犯罪分子应承担的赔偿份额的,应当明确属于先到案的犯罪分子自愿代赔,并且应当明确代赔的具体数额,先到案的犯罪分子实际赔偿后对后到案的犯罪分子进行追偿时,后到案的犯罪分子对先到案的犯罪分子享有对被害人的抗辩权。
保安巡查制度
要注意方式方法,控制恶性事件发生,注意语言沟通技巧,讲究处理方法。
目的OBJECTIVE1、保障不影响其他客人。
2、保障公司财物不受损失。
3、尽量令客人平静下来。
执行程序PROCEDURES:1、发现客人吵架,马上隔离一方到别处再劝另一方。
2、发现客人打架一边通知保安部,一边尝试劝架。
3、在劝架过程中应避免与其他客人冲突。
4、尽量劝到隔离的地方去。
5、尽量减小公司物品的损坏。
6、保安人员在不得已的时候才出动强的手法。
7、当值主管把餐厅的损失及时报保管部处理客人。
马上找到大堂副理和保安部人员让其处理,一般先劝架,发生纠纷先调解,严重者报警。
一般员工不要贸贸然参加处理过程,也没有资格处理,除非与其有关。
保安部管理模式与规范 一、 保安部组织机构与工作内容 (一)保安部组织机构 保安部设经理1人下设主管及治安、内保、监控领班和消防员。
保安部是管理的职能保障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贯彻国家公安、安全部门和止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全面负责酒店和客人的人身、财产等安全保卫工作。
其组织机构形式。
(二)保安部的工作内容 1、 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酒店的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酒店治安、消防、内管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预案和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贯彻实施。
2、 组合酒店实际,贯彻公安、安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公安、安全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与人员。
3、 研究制定酒店安全部门各岗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与职责规范审定各部门安全管理规章与制度,报总经理审批后贯彻实施。
并检查实施结果,处理存在问题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4、 研究制定酒店消防工作管理办法与措施,组织义务消防队,做好消防培训,定期举办消防知识讲座,做好消防设备、器材、监控设备管理。
对施工现场、明火作业部门,配合工程技术人员和外协施工单位做好防火安全检查、明火作业审批,签订安全合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5、 做好酒店关键和要害部门的日常保卫工作。
并结合酒店重大活动,做好重点客人、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与防范。
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要害部位与人员安全档案,广泛惧安全信息,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 做好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赌博、贩毒、嫖娼**和利用高科技作案等违法犯罪活动。
处理安全责任事故,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
二、 保安部各岗人员职责规范 (一)保安部经理 报告上级:总经理 督导下级:保安主管、消防员 联系部门:酒店各部门 职责规范: 1、 负责保安部的全面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总经理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当好总经理安全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2、 与人事培训部配合,负责本部门的人员调配和部门内部人员选拔、聘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管理工作。
3、 根据“预防为主”的保卫工作方针,在酒店内开展以“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恶性事故发生)为中心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4、 贯彻安全保卫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协助酒店各部门,把安全职责纳入部门管理工作日程当中。
5、 负责重大节日、大型会议及外宾和团队的安全保卫工作。
特别是有重要首长、贵宾抵离店时,要亲自到场指挥,确保安全。
6、 在酒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掌握酒店防火系统,制定防火规章制度与计划。
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防范火灾发生。
负责调查酒店内发生的火灾事故。
7、 接待有关宾客对酒店安全工作方面提出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8、 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及上级有关执法机关来酒店协查、指导各项工作。
9、 协助酒店领导,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10、 负责健立健全酒店及本部门安全方面的有关记录和档案。
11、 定期召开部门管理例会。
(二)保安主管 报告上级:保安部经理 督导下级:保安部各班组领班 联系部门:酒店各部门 1、 在保安部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直接对其负责,执行交办的各项任务和临时授权的其他职责。
2、 协助保安部经理制定各项工作计划。
负责对领班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3、 负责保安部员工的教育、培训,抓好员工思想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使全体员工团结一致。
4、 协助酒店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培训各部门的骨干力量。
5、 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监控检查及收缴客人的遗留、违禁物品。
6、 经常巡查酒店的各项安全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发现客人有借酒闹事及出现违法事件的,及时处理。
7、 每天和前台联系,及时掌握外宾、重要客人入住楼层的有关情况,确保宾客安全。
8、 熟悉消防业务知识,协助保安部经理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演练与培训。
9、 熟悉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保养、使用,定期做好检查工作,使消防设施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10、 负责酒店要害部位的安全监督,确保安全。
11、 负责检查会客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外出登记情况。
12、 负责每天各班交接班记录的检查及存在问题的妥善处理。
13、 每天向保安部经理汇报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各种问题。
(三)保安部各班组领班 报告上级:保安主管 督导下级:各班组员工 职责规范: 1、 在主管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直接对主管负责。
2、 抓好班组思想建设,掌握员工思想和工作情况,团结员工相互关心,共同提高。
3、 走动管理,随时督导、检查员工在岗期间的仪表、仪容、礼貌、礼仪、警械装备和值班工作质量。
4、 每天上岗前要开班前会,提出要求及注意事项。
5、 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方法。
6、 协助其他部门处理好一般性的客人投诉。
7、 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四)消防员 报告上级:保安部经理 职责规范: 1、 认真贯彻执行酒店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 认真落实上级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消防工作。
3、 负责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并对在岗员工进行防火意识教育,宣传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4、 熟悉酒店的地理、环境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火灾报警装置)的分布位置。
5、 制定计划,购置、维修全店的消防器材。
6、 落实防火安全大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及时登记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7、 配合上级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8、 审批动火许可证,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护。
(五)治安员、内保员 报告上级:治安领班、内保领班 职责规范: 1、 在领班领导下,保卫好酒店的安全,执行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2、 负责对客房、餐饮、娱乐等区域的巡逻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报处理情况。
3、 对酒店内、外车辆进行疏导,保证交通畅通。
4、 对酒店内、外车辆进行疏导,保证交通畅通。
5、 对来访人员进行询问登记。
6、 负责检查询问零点以后进入客房区的有关客人的钥匙牌和住房卡。
7、 阻止无关、闲散人员进入酒店。
对流氓滋事人员及可疑人员进店,除采取控制外,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8、 制止一切实发生在酒店内的客人争吵、打架、斗殴等不良情况,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恶化。
9、 协助财务部做好押送有关款项工作。
10、 制止入住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进入酒店区域,发现后应将物品扣留。
11、 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监控中心值班员 报告上级:监控领班 职责规范: 1、 认真执行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爱护设备,注意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2、 熟练掌握消防监控设备的操作程序。
3、 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值班人员不准脱岗或睡岗,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 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排除。
如有故障排除困难,应及时上报,配合设备部尽快修复,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5、 发生火警报警,及时将报警位置报告领班,并赶到现场查明原因。
6、 密切注意观察宾客在各区域的动向,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领班。
并做好录像追踪工作。
7、 熟悉酒店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及每个火灾自动控制动报警,离子感烟探测器的具体位置。
8、 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七)各值班岗位 职责规范: 1、 监控中心门岗。
(1) 上岗前认真检查佩带的器材,注意在岗时的礼貌礼仪、仪容仪表,杜绝态度强硬、语言粗暴等现象发生。
(2) 在岗期间,禁止吸烟、会客、聚堆聊天、与员工嬉闹、脱岗,未经领班同意不得私自换岗。
(3) 认真填写各项登记,积极安排住宿、就餐车辆的停车位置。
停车后仔细检查车辆每个部位,发现问题,让司机确认后签字。
(4) 在7:00—23:00之间将自动门只留两人能通过的空隙,在23:00—7:00之间则将自动门全部关闭,如有车辆进入,要仔细检查。
(5) 阻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酒店,疏通门前车辆,防止车辆堵塞。
2、 夜间大堂岗。
(1) 上岗前仔细检查佩带的器材,在岗期间注意礼貌礼仪、仪表仪容,杜绝态度强硬、语言粗暴等现象的发生。
(2) 禁止在岗期间吸烟、会客、聚堆聊天、脱岗、睡岗等现象出现。
(3) 大堂是客人出入酒店的必经之地,必须时刻注意客人的一举一动,缌观察客人动身,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如:对客人的行李及其他物品,要防止他人换领或顺手牵羊,造成恶劣影响。
(4) 维护好大堂的正常秩序,对在大堂争吵、喧哗、到处乱串的个别人员要婉言劝止。
保持大堂高雅、肃静。
(5) 注意保护大堂设施,不准客人随意刻画、敲击和损坏,不允许在大堂休息处睡觉,不准出租车司机进入大堂。
(6) 深夜时加倍警惕,防止犯罪分子进行破坏。
(7) 严禁与服务员嬉笑打闹、喧哗,严禁跟客人开玩笑或有不礼貌的动作。
3、 配套楼通道岗。
(1) 禁止聚堆聊天、吸烟、会客、与员工打闹、无故脱岗或到一边休息等现象出现。
(2) 维护好通道区域的秩序,劝阴客人不要在此逗留时间过长。
防止衣帽不整者、精神病患者等进入酒店。
掌握好进出此门人员的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
(3) 认真检查由此门外出的员工携带物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 车辆高峰时,积极主动地疏导车辆行人,以免发生堵塞、滞留现象。
(5) 定时开关风机,并主动关闭两道玻璃门。
4、 铺楼岗。
(1) 上岗前仔细检查佩带的器材,上岗注意礼貌礼仪、仪表仪容,杜绝语言粗暴、态度强硬等现象。
(2) 禁止在岗期间聚堆聊天、会客、吸烟、脱岗或到一边休息等现象发生。
(3) 注意观察出入辅楼客人和其他人员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4) 对23:00以后入住辅楼的客人要验房卡和钥匙牌,方能上楼,没有者谢绝上楼。
(5) 防止衣冠不整者、精神病患者等进入酒店。
(6) 及时疏通人员、车辆,防止出现滞留、堵塞情况。
5、 巡逻岗。
(1) 上岗前检查佩带器材,上岗后注意礼貌礼仪、仪表仪容,杜绝语言粗暴、态度强硬等现象。
(2) 禁止聚堆聊天、吸烟、会客、脱岗或巡逻时遇到熟人就停止巡逻与其聊天等现象出现。
(3) 巡逻时要检查酒店的每个角落和消防器材放置情况及该关的门窗是否关、锁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4) 注意检查娱乐场所的安全情况,发现打架闹事和影响他人消费的,应及时处理上报。
如闹事者不听众劝阻继续闹事,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进行处理。
(5) 对重要客人、外宾和团队下榻的楼层进行重点巡视,确保安全。
(6) 在巡逻检查各楼层及其他区域时,如发现其他部门或客人遗留物品,应及时收回交于值班经理,并填写记录。
(7) 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情,要采取措施抢救并及时上报。
(8) 巡逻人员要与其他岗位保持联系。
遇事要沉着冷静,积极主动,妥善处理。
三、 保安部的管理制度与规定 (一) 办公室值班管理制度 1、 员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值勤,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对于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积极圆满完成。
2、 对办公室内的一切物品、设施负责。
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3、 必须礼貌受理来自各方的电话,重要事情的电话要详细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受话人。
4、 当接到其他部门报来的事故(事件)电话时,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
5、 严禁外部人员进入部门办公室。
严禁拨打私人电话。
值班电话不得外借。
6、 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严禁在办公室内嬉笑打闹。
7、 要严格交接班制度,详细填写值班记录。
需要交下一班完成的重要事情,要详细交接清楚。
(二) 保安部巡逻管理制度 1、 人员在岗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酒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巡逻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巡逻器械,不得随意开启巡逻钟,应及时更换巡逻钟电泄和打卡纸。
注意维护保养,确保巡逻钟正常运转。
3、 夜值巡逻人员,每班次巡查打卡不得少于6次。
下班时认真张 贴、核算打卡时间记录,报领班复审。
4、 巡逻人员在巡查期间应与各岗位保持联系。
每次巡查时,应严格认真地对酒店各部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对巡逻期间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当班领班。
5、 巡逻人员下班时应对所用器械进行交接,需下一班处置况应作完善交接,并有领班监督实施 。
6、 巡逻人员应服从当值领班的统筹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巡逻路线和次数,改运巡逻路线时应作详细记录。
(三) 保安部各岗交接班制度 1、交班制度。
(1)由在岗班组领班提前30分钟叫班。
(2)交班人员要仔细检查所使用的警械器材,保持完好,交于接班人员。
(3)交班班组要认真将本班值勤情况和遗留问题交代清楚。
(4)交班领班和监控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2、接班制度。
(1) 接班班组听到叫班后,迅速按规定着装,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2) 接班人员必须在上岗前10分钟到部门办理签字。
(3) 接班领班要集合本班人员,召开班前会,分配值勤任务,并提出要求。
(4) 接班班组由领班整队带至值勤岗位,与上一班交接。
(5) 接班时,确认警械器材完好,了解上一班情况后,接班值勤。
(四)保安部警械使用管理制度 1、 保安人员配备警械要登记造岫,由带队人同统一监督。
并建立警械保管使用手续,做到防盗、防丢失,便于使用。
2、 各班配发的警械只供值勤时使用,非执勤或训练时不准个人携带。
3、 严格交接班手续。
严禁将警械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换岗时只换人不换警械。
对私自将警械转借他人或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警械丢失及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并赔偿全部损失。
4、 警械定期擦拭、保养,严格保管和领用手续。
5、 严格按警械使用规定使用警械,非特殊情况下不准使用电警棍。
对违反警械使用,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6、 班组交接时由当值领班监督检查,进行交接记录,确保警械完好。
(五)消防临近中心值班室管理制度 1、 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
值班期间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无关人员未经严禁入内。
2、 当消防系统和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设备部维修,保证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3、 消防系统发出报警信号时,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程序操作处理,并及时向领班或部门办公室报告。
并认真做好记录。
4、 在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内,要密切观察监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领班或相关部位的值班保安人员处理,同时做好录像记录,以便查询。
5、 其他各岗位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入监控值班室。
非专业人员或本室值班人员严禁乱动消防监控中心设备。
6、 值班人员要协同设备部做好消防、监控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故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7、 值班记录填写清楚、详细。
当班发现的问题,要在当班时及时处理。
对一时处理不了的,交下一班处理。
8、 定时清扫灰尘,保持室内和设备清洁卫生。
(六)酒店会客登记制度 1、 凡来店会客者,均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要会见人的姓名、部门,并填写会客登记单。
2、 岗位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查验证件,并要求会客者严格按照会客单要求填写会客登记单,经核实后,主动指引客人到会见地点。
3、 员工上班期间一律不得会客,值班人员应礼貌地向会客者进行解释,劝其离去。
如会客者有要事须会见员工,值班人员主动帮助进行联系,由会见员工进行接待。
4、 来店会客者,如与酒店有预约,可通过电话联系有关领导,经同意后,填写会客登记单并礼貌地向会客者说明“请接见者在签名处签字,会见后将会客单交于会客登记处”。
5、 来访者会见住店人应问清姓名、会见何人及事由,经电话与住店客人联系得到允许后,访可带到客人指定地点或楼层,并通知楼层服务员 ,加强监控。
否则,未经住店客人允许,一律不得让来访者进入楼层。
6、 外来推销人员,如没有与酒店预约,一般不予接待,如是酒店急需物品,可主动与供应部有关部门联系,经回复后,填写会客登记单在约定地点会见。
7、 会客完毕后,值班人员主动收回会客单,看是否有接见人签字,如没有签字,应礼貌地向会客者解释,让其返回签了,并特别留意离店客人所携带物品,防止酒店物品丢失。
8、 值班人员严禁精神病者进入酒店,并严防不法分子、图谋报复者混入酒店。
9、 晚上21:30以后来店会客者恕不接待。
(七)保安部请销假制度 1、 保安人员为应付突发事件发生,必须集中值勤、待命,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外出必须由领导批准。
2、 保安人员外出必须由领班逐级请假,对私自外出者,按酒店有关规定处理。
3、 下班后因事外出2小时的须向直接领导请假,外出4小时的须向主管请假,外出4小时以上的须向部门经理请假。
4、 晚间21:00以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
5、 保安人员休假3日内由部门经理视情况批假,超过3日以上的按酒店请销假制度执行。
(八)保安部卫生管理制度与规定 1、 个人卫生。
(1) 全体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酒店卫生管理制度。
(2) 保持个人卫生,按规定理发、修面、洗澡、洗衣、剪指甲。
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物。
(3) 每天起床后将个人床铺整理干部整齐。
2、 宿舍卫生。
(1) 各领班兼任宿舍管理员,对房间卫生负责监督管理。
(2) 每个宿舍设“卫生轮流值日表”,每日对房间内卫生进行清理。
(3) 每周日全室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包括门窗、床架、衣柜等,消除死角。
3、 岗位卫生。
(1) 监控室;值班员下班前,将室内卫生全面清扫干净。
物品摆放整齐,保持设备清洁。
下班后,将垃圾送到指定地点。
(2) 自动门岗亭:值班员交班前,要对岗亭及周围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持清洁。
(3) 自动门:每周三、六上午由中班全体人员对自动门进行全面擦拭、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设备部进行修理。
(4) 自行车崩岗亭:白班值班人员要做到保持自行车摆放整齐,并将卫生清扫干净。
各岗交班前将岗亭内卫生整理好,并保持环境卫生。
(5) 地下车库岗亭:值班人员交班前清理好岗亭内及岗区内的卫生。
(6) 部门办公室卫生区域:由值班人员每天及时清扫,保持卫生。
(九)保安部员工着装规定 1、 保安人员上岗期间,必须根据天气变化以班组为单位统一着装。
2、 着春秋装时,扎武装带,携橡皮警棍。
并配戴工号牌和“保安”袖标。
3、 着夏季短袖服装时不扎武装带,将短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
配戴工事情牌和“保安”袖标,携带橡皮警棍。
4、 因气候变化需要更换服装时,由班组领班向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着装。
5、 上岗保安人员严禁私着便装,或不同种类服装混穿。
实习生上岗期间,应穿着整齐并配戴“实习证牌”。
6、 上岗期间必须空酒店下发的工作皮鞋,严禁穿其他任何便鞋。
7、 冬季要统一着风衣。
戴白手套,穿棉皮鞋,警棍统一挂于右后侧。
对讲机不用时置于右前方腰际。
(十)保安部消防监控设备操作规定 1、 火灾报警设备报警操作规定。
当接到火灾信号时,按“消音”键,在最短时间内查出火警发生的部位,按“复原”键。
警报消除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1) 如果报警状态不再出现,再到现场看,是否有火灾参数。
如有火灾参数,例如有人向控测器吐烟等,属正常报警,要进行制止,并进行批评。
如没有火灾参数,属误报,可能控测器出现问题,应报设备部,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控测器的政党运行。
(2) 如果警报状态又重新出现,应再按一次“消音”键。
然后到现场查看。
如果有许多人抽烟或是由施工等情况而引起的,属政治报警。
如有火情,属正常报警,根据现场燃烧物质以及火情的大小采取措施:火情很小,可用来火器扑救;如火情较大,先把消防控制盘的“防误动作”开关从禁止打向允许,手动启动排烟机、送风机、送风阀、排烟阀和消防泵、喷淋泵以及切断火灾区域供电电源等一毓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盘可自动进行上述一系列动作),然后通过消防广播把客人从火灾区疏散到安全区。
2、 故障警报发出后的处理规定。
(1) 道德按“消音”键,看看能否自动复原,如能怎么复原,属正常故障报警。
(2) 不能自动复原,查出部位后,到现场查看,如无人动控测器,属控测器故障,应报设备部维修。
(3) 如出现不能自动复原、乱报号或不显号时,属于机身故障,监控人员应关机,经过一段时间看能否自动复原,再做检查。
3、 消防监控设备检查规定。
(1) 手动检查控测器的报警情况,每周一次。
(2) 检查供电备用电源、电泄,每两周一次。
(3) 火灾模拟试验每年一次,由设备部负责,值班员配合。
每季度在不同区域抽查控测器报警情况。
值班期间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认真处理报警信号。
(十一)自行车棚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1、 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酒店及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认真执行会客登记制度,监督出入厨房及员工餐厅区域人员情况,特别是外来送货人员,必须进行登记,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厨房部二楼。
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3、 维护工作区域及周围环境卫生,定时清扫,保持清洁。
自行车棚内的自行车要摆放整齐。
4、 严格招待有关制度,非本店自行车严禁在自行车棚内存放。
5、 夜间值班期间严禁睡岗,要时刻注意周围情况。
发现异常及时向部办或夜值领班报告。
6、 严格交接制度,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十二)“监控中心监视器”停机管理有关规定 监控中心的监控设备,如长期开机,不间断运行,设备极易损坏。
根据设备部弱电技术人员的要求,制定监控中心设备停机的时间及有关规定: 1、 停机时间确定。
根据酒店的客流情况安排停机。
2、 设备停机有关规定: (1) 每次停机时,监控值班人员必须通知当班领班,并报告部门办公室。
(2) 设备停机时必须交替停休,先将小显视器电源关闭。
楼层摄像机电源不关。
同时将大显视器调为自控巡检。
停机期间,录像机保持录像姿态。
(3) 两小时后再将大显视器停机休息。
同时监控员要巡看停机期间的录像。
如有情况及时上报。
(4) 监控录像机,应根据监控显示上的实际情况录像。
除夜班保持录像外,白班无特殊情况不用录像。
以保持设备的完好性能和正常运行。
(5) 停机期间,部门办公室及领班要重点巡视,重点检查,以防万一。
(十三)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1、 外来施工人员来店施工前,必须由用工部门审核后出具证明,到保安部办理临时出入证。
2、 办理临时出入证时每证需缴10元押金。
完成施工后到保安部办公室退证手续,退还押金。
如损坏每证赔偿5元。
3、 使用临时出入证不得超过所限时间。
如施工工作没完成。
还需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续用手续。
否则予以作废,不输退证手续。
4、 施工人员在店期间,需佩戴临时出入证,在指定区域工作。
不得随便进入与之无关的区域,要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无故不戴证或持伪证者,视情节,批评教育或处10—50元的罚款。
5、 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禁止流动吸烟,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乱拉电源、偷盗酒店物品等。
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50—5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 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
用工部门必须派专要监督管理。
7、 用工部门应承担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责任。
如因用工部门管理不善,给酒店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酒店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 凡外来施工人员带入酒店的工具、材料等物资,在离店时用工部门开具出门证明,经门卫检验方可放行。
临时施工人员登记表 施工单位: 序号 姓名 民族 来店施工时间 身份证号码 离店时间 性别 家庭住址 备注
求保安管理制度细则
保安管理制度措施为了管理好保伍了接受贵单位针对保安队伍服务的考核外,我公司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内部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制订奖惩条例,责权清晰,赏罚分明,要求管理人员需要对保安员工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客户单位的投诉及改进等问题进行跟踪反馈,从个人行为到工作职责都进行严格控制,保证不影响到你单位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
1、服务质量标准1)安全保卫工作和维持办公秩序的整体设想和应急预案应完备、实用;2)管理服务中突击性工作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且有计划性;3)管理服务质量目标需满足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满足贵单位规定的标准。
并且能够在管理中随时经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审核;4)我单位须对其在服务期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和交通事故负责,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符合《采购单位综合管理外包服务考核评估实施细则》要求。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考核管理办法(一)保安工作制度(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职尽责,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2)严格遵守公司和派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禁打人骂人,严禁滥用保安器械;(3)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保密规定,不准向外泄露所驻单位的秘密事项,未经允许不准随意进入所驻单位办公室,不准带外来人员进所驻单位参观;(4)工作中出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公司或客户主管领导处理,不准虚报、延报、瞒报;(5)队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准
假如在高铁上两乘客发生矛盾,乘务员该怎么办
找乘警一起去,先了解,不行就带到值班室解决。
求物业小区保安巡查制度
你可以去看心理医生 希望会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