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格言 > 避免冤案的法律格言

避免冤案的法律格言

时间:2013-05-14 03:00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来看,如何避免冤案的产生

从具体操作机制层面上讲,则必须改变司法过程中各办案部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状态。

如今,在我国整个诉讼构架中,公、检、法三家确有成为事实上的“一家人”的倾向。

我觉得,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和检察两家走得近一些似乎是可以理解的(虽然宪法上同样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

因为总体而言,“警检一体化”是一种发展趋势,它们都代表着控方,整个侦查活动的目标也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最终服务于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指控。

但控辩双方与法院之间却应该形成一个完整、合理的诉讼结构,法院应该依法独立地进行裁判。

而现在,人们几乎都看到了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辩方的“弱者”地位。

因此,不断提高被告人及其辩护一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实际地位,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权威地行使刑事审判权,才是现今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当务之急。

  我们常说,法院裁决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其实,这必须从遵守法律的程序、证据和实体的规范开始做起。

经不起现行法律评判的案件,又怎么可能成为“铁案”并经受得住“历史的检验”呢

过去的“佘祥林案”和现今的“赵作海案”,以及更多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其背后大多存在明显的疑罪从有、内部协调和违背司法原则问题。

(此文是游伟教授在年前复旦大学召开的防止冤案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内容,根据会议现场录音整理。

中国法制史的“三刺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指定的是那三刺

作用是什么

这个问题问得幼稚,你知道中国有很多冤案

你知道个屁,哪一国都有冤案,就现在的技术来说,不管是什么体制,不管是谁当家做主,冤案错案都是不可避免的。

你不可能让全国几百万警察都是圣贤君子,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还有很多冤案不一定就是故意造成的,一般的公安民警没有那个能力,很多人都说警察为了破案率,为了立功,急功近利。

有一点,但不是主要的。

如果照破案立功的话,刑警大队的人,个个应该提拔。

主力侦查员个个得是局长。

刑讯逼供,不能全赖警察,主要是执法对象实在是不配合,正义是需要成本的,在嫌疑人完全不配合的情况下,,只靠警察自己调查,耗时持久,花费巨大。

一般的地方公安局都没有那么充裕 人力物力。

但是工作不能不做,案子还是要破的。

所谓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

没有线索就得从嫌疑人嘴里敲,哪个罪犯是谦谦君子

逮到就说

那就只能用让他痛苦的方法,逼他说。

事实证明,确实简单有效,虽然履有判断错误,造成屈打成招的。

当然绝大多数也不是路上随便抓一人就刑讯逼供的,毕竟有风险,谁知道他是什么,有关系啊。

一般都是有很大嫌疑的才会下手。

至于那些事后翻案,说是冤案的,其实也不一定就是冤案。

只不过是聘请律师,从当时办案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入手,进行的质疑,一旦坐实,当时的证据链就会被否定,从而变成冤案。

也就是说,翻过来的冤案,只需要证明当时办案程序不合法就可以。

也就是说,警察明知道这个 是罪犯,但没有证据,如果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是不可以作为证据的,那么这个人就会无罪释放,然后媒体渲染,夺目的标题。

如果警察懒一点,没有证据就算了 ,那么这个人连牢狱之灾都不会有,只要够聪明就能逍遥法外

急求“赵作海冤案”的800字法律评论

当然不行了,还要调查相关办案人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渎职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过失,即某些应当掌握的证据没有掌握,办案工作马虎大意等等;二是故意,即明知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犯罪或明知嫌疑人没犯罪而将之定罪。

如果有以上两种情形,都属于渎职行为,应受刑法相应规定的处罚。

不过应当指出,冤案的发生不一定就是由于办案人的渎职行为造成的。

实践中确实有那种案子,整个办案过程没有任何错误,但就是把无辜的人判刑了。

因为司法程序调查得出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总是有差距的,这是人的认识能力问题,无法避免。

如果办案人没有渎职行为的话,那即使有冤案也不应处罚办案人。

但这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事情发生了总要有人承担责任,否则被害人家属也不能接受。

韩信写过什么诗吗

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强化错案追究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办事。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