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什么病要上报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和控制工作; (三)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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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法39条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十九条的内容为: 第三十九条 机构发现甲类传染,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甲类类、丙类三类,共40种。
甲类传染指:鼠疫、霍乱。
城市6小时内,农村12小时内上报防疫站。
《新法定,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处理。
乙类传染病是指: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甲类、乙类、丙类三类。
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已将手足口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对此类传染病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哪些方面教育
第一章总则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通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