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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诗词名句900句简析 因为贴不下请参看 古代诗词名句900句简析 1.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 ○唐·贺知章《咏柳》:“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
~。
” 2.湖上小桃三百树,一齐弹泪过清明 弹泪:清明前后多雨,桃花瓣上颗颗雨滴似泪珠满挂。
○清·郭《积雨》 3.满眼游丝兼落絮,红杏开时,一霎清明雨 ○南唐·冯延巳《蝶恋花》 4.东风夜放花千树 花千树:指元宵夜晚,彩灯用竹竿挑出半空,远近高低,灿烂绚丽,好像千树花发。
○宋·辛弃疾《青玉案·元夕》:“~。
更吹落、星如雨。
宝马雕车香满路。
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
” 5.天之于物,春生秋实 生:生长,实:结实。
○宋·欧阳修《秋声赋》 6.野芳发而幽香,佳木秀而繁阴,风霜高洁,水落而石出者,山间之四时也: ○宋·欧阳修《醉翁亭记》 7.以鸟鸣春,以雷鸣夏,以虫鸣秋,以风鸣冬 ○唐·韩愈《送孟东野序》 8.冬无愆阳,夏无伏阴,春无凄风,秋无苦雨 愆qi1n阳:过于温暖。
伏阴:夏寒。
凄风:寒风。
苦雨:久下不停的雨。
○《左传·昭公四年》 9.惨惨寒日没,北风卷蓬根 ○唐·戎昱《塞下曲》 10.大漠沙如雪,燕山月似钩 ○唐·李贺《马诗二十三首》 11.莫言塞北无春到,总有春来何处知 ○唐·李益《度破讷沙二首》:“眼见风来沙旋移,经年不省草生时。
~。
” 12.穷荒绝漠鸟不飞,万碛千山梦犹懒 碛q@?:本指水中乱石,后引申为沙漠。
梦犹懒:沙漠过于荒凉,梦中都不愿见到。
○唐·岑参《与独孤渐道别长句兼呈严八侍御》 13.笛中闻《折柳》,春色未曾看 《折柳》:笛曲有《折杨柳》。
两句意谓北地无柳可折,只能从乐声中听折柳调,因而也没有春天的景色可看。
○唐·李白《塞下曲六首》 14.野云万里无城郭,雨雪纷纷连大漠 ○唐·李颀《古从军行》 15.沙平连白雪,蓬卷入黄云 蓬:蓬草。
○唐·王维《送张判官赴河西》 16.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 大漠:广大无边的沙漠。
孤烟:烽火与狼烟。
大漠无边,远看烽烟格外直,故云“孤烟直”。
○唐·王维《使至塞上》 17.昨夜江南春雨足,桃花瘦了鳜鱼肥 鳜gu@鱼:亦叫桂鱼,一种名贵的淡水鱼。
○清·孙原湘《观钓者》 18. 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 蓝:像蓝靛的颜色。
○唐·白居易《忆江南》 19.江南可采莲,莲叶何田田 田田:莲叶茂密的样子。
○汉·乐府古辞《江南》 20.青山不老,绿水长存 ○《三国演义》第六十回 21山高自有客行路,水深自有渡船人 ○《西游记》第七十四回 22.三万里河东入海,五千仞岳上摩天 河:指黄河。
三万里:极言黄河之长。
五千仞岳:指西岳华山。
五千仞,极言华山之高。
○宋·陆游《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
遗民泪尽胡尘里,南望王师又一年。
” 23.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鹭洲 三山:在金陵城西南长江边上,三峰排列,南北相连,故名三山。
半落青天外:形容其远,看不清楚。
二水句: 《太平御览》卷六九引山谦之《丹阳记》说:白鹭洲在江宁县西大江中;据史正志《二水亭记》载,秦淮河横贯金陵城中,由金陵城西流入长江,白鹭洲横截于其间。
○唐·李白《登金陵凤凰台》 24.非必丝与竹,山水有清音 丝竹:弦乐器和箫笛之类,泛指音乐。
○晋·左思《招隐二首》 25.山不厌高,海不厌深 两句取《管子·形势》“海不辞水,故能成其大;山不辞土石,故能成其高”之义。
○三国魏·曹操《短歌行:》“~。
周公吐哺,天下归心。
” 26.乾坤浮一气,今古浸双丸 乾坤句:大海似把天地一切融为一气。
双丸句:太阳、月亮映于大海之中,似双丸浸在水内。
○清·张照《观海》 27.无边天作岸,有力浪攻山 无边:水一望无边。
○清·赵翼《渡太湖登马迹山》 28.千里嘉陵江水色,含烟带月碧于蓝 ○唐·李商隐《望喜驿别嘉陵江水二绝》 29.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洲古渡头,吴山点点 汴biàn水:通济渠东段。
泗水:出山东泗水县。
汴水、泗水都流入淮河。
瓜洲:在大运河入长江处。
○唐·白居易《长相思》 30.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 连海平:长江下游,江面宽阔,与海相连,江潮高涨,江海不分。
共潮生:明月似乎是从海潮中涌出。
○唐·张若虚《春江花月花》 31.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 源:水之源。
流:水的下流。
○《荀子·君道》 32.山青灭远树,水绿无寒烟 灭:分辨不清,意为只见一片葱绿色。
○唐·李白《秋登巴陵望洞庭》 33.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天行:大自然的一切变化。
常:常规,一定的规律。
为:因为,由于。
○《荀子·天论》:“~。
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
” 34.天地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 ○战国鲁·尸佼《尸子》 35.天高地迥,觉宇宙之无穷 迥jiǒng:远。
○唐·王勃《秋日登洪府滕王阁饯别序》 36.誉天地之大,褒日月之明 誉:夸赞。
褒:宣扬。
○唐·柳宗元《道州文宣王庙碑》 37.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 杂然:形容正气充满宇宙的样子。
赋体现于。
流形:万物形体。
○宋·文天祥《正气歌》:“~;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
” 38.暮霭生深树,斜阳下小楼 暮霭ǎi:傍晚的云气。
○唐·杜牧《题扬州禅智寺》 39.欲归还小立,为爱夕阳红 小立:暂立片刻。
○宋·陆游《东村》 40.山虚风落石,楼静月侵门 ○唐·杜甫《西阁夜》 41.斫却月中桂,清光应更多 斫zhuǎ?却:砍去, ○唐·杜甫《一百五日夜对月》 42.万影皆因月,千声各为秋 千声:秋夜野外自然界的各种声音。
○唐·刘方平《秋夜泛舟》 43.天下三分明月夜,二分无赖是扬州 无赖:即无奈。
诗人本因见明月而思念意中人,但又不能见,故有抱怨明月之意。
两句写天下明月共有三分,而扬州独得其二。
○唐·徐凝《忆扬州》:“萧娘脸薄难胜泪,桃叶眉长易觉愁。
~。
” 44.梨花院落溶溶月,柳絮池塘淡淡 溶溶:形容月色柔和温润。
○宋·晏殊《寓意》 45.月白风清,如此良夜何 意谓月色皎洁,微风清凉,这么好的夜晚怎么度过呢
宋·苏轼《后赤壁赋》 46.暮雨不来春又去,花满地,月朦胧 ○宋·贺铸《江城子》 47.冰轮斜辗镜天长,江练隐寒光 冰轮:形容皎洁的满月。
镜天:如镜的圆天。
意谓圆月斜转,仿佛把明净的圆天辗长了,像一匹白练铺在江面上,隐映着一片寒光。
○宋·陈亮《一丛花》 48.寒砧万户月如水,塞雁一声霜满天 寒砧zhēn:寒夜捣衣声。
砧:捣衣石。
○元·萨都剌《题扬州驿》 49. 月色溶溶夜,花阴寂寂春 溶溶:月光荡漾的样子。
寂寂:寂寞冷落。
○金·董解元《西厢记诸宫调》卷一 50.日往月来,星移斗换 斗:北斗星。
○明·冯梦龙《古今小说·明悟禅师赶五戒》 51.磊落星月高,苍茫云雾浮 磊落:错落众多。
○唐·杜甫《发秦州》 52.疾雷不及掩耳,疾霆不暇掩目 不暇xiá:来不及。
霆tíng:雷。
○《淮南子·兵略训》 53.叶低知露密,崖断识云重 ○南朝齐·谢《移病还园示亲属》 54.不觉碧山暮,秋云暗几重 ○唐·李白《听蜀僧弹琴》 55.零落残云片,风吹挂竹溪 ○唐·李白《晓晴》 56. 天上浮云似白衣,斯须改变如苍狗 斯须:一会儿。
苍狗:黑狗。
○唐·杜甫《可叹》 57.晴云似絮惹低空,紫陌微微弄袖风 ○唐·杜牧《长安杂题长句六首》 58.微雨池塘见,好风襟袖知 ○唐·杜牧《江上逢友人》 59.山雨欲来风满楼 ○唐·许浑《咸阳城东楼》:“溪云初 起日沉阁,~。
” 60.无限旱苗枯欲尽,悠悠闲处作奇峰 意谓禾苗因天气久旱而快要枯尽了,但天上的云却悠闲地变幻作奇峰异秀,毫无雨意。
○唐·来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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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
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致使执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 6、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标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执行人其他损失; 7、执行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 8、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文书的; 9、涉嫌渎职犯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
◆调解监督 重点监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
◆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
主要适用于: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此类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 2、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3、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4、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可根据民行检察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诉,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含有“公”字的成语、名言、俚语、俗语等。
与“匹配的四字成语214【报冰公事】旧场指清苦的差使。
冰公事】公事:公务。
指旧时官场中清苦的差使。
【不公不法】不公平待人,不遵守法律。
形容为非作歹,仗势欺人的行为。
【秉公办理】秉:掌握,主持。
公:公法。
根据公道办事。
【秉公办事】秉持公正之心做事,公事公办。
【八公草木】将八公山的草木视为敌人。
形容心情极为紧张和恐惧。
【秉公灭私】主持公道,灭除私念。
【秉公任直】持心公正,处事正直。
【秉公无私】秉公:主持公道。
指做事公道不掺杂私念。
【背公徇私】公:正直无;徇:曲从。
违背正道,营私舞弊。
【背公循私】公:正直无;循:曲从。
违背正道,营私舞弊。
【背公向私】指损公肥私,违法求利。
【背公营私】指损公肥私,违法求利。
亦作“背公向私”。
【苞苴公行】苞苴:蒲包,指赠送的礼物,引申为贿赂。
指公开行贿。
【白衣公卿】古时指进士。
唐代人极看重进士,宰相多由进士出身,故推重进士为白衣卿相,是说虽是白衣之士,但享有卿相的资望。
【城北徐公】原指战国时期齐国姓徐的美男子。
后作美男子的代称。
【出公忘私】出于公心忘掉私情。
【持论公允】立论公正,不偏袒。
【出以公心】指考虑事情以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对簿公堂】簿:文状、起诉书之类;对簿:受审问;公堂:旧指官吏审理案件的地方。
在法庭上受审问。
【对薄公堂】在法庭上受审问。
【大动公惯】形容公众愤然而出,主持正义。
【点滴归公】指公家的钱财一点一滴都归还公家,丝毫不浪费或私用。
【大公无私】指办事公正,没有私心。
现多指从集体利益出发,毫无个人打算。
【丁公凿井】比喻传来传去而失真。
【大公至正】至:最;正:公正。
完全秉公办理,毫不偏心。
【砥节奉公】磨砺名节,奉行公事。
【砥节守公】砥:磨刀石;节:节操。
磨砺名节,奉行公事。
【登明选公】登:升,推举;明:明察;选:选拔;公:公正。
选拔和推荐明察而公正的人才。
【待诏公车】待:等待;诏:诏命,皇帝发出的命令;公车:汉代以公家车马递送应举的人,后举人被称为公车。
在公车官署随时准备皇帝召唤。
【盗贼公行】指社会治安差,盗贼公开行窃,无所顾忌。
【奉公不阿】【奉公克己】指严以律己,一心为公。
【奉公如法】奉行公事,遵守法令。
【奉公守法】奉:奉行;公:公务。
奉公行事,遵守法令。
形容办事守规矩。
【奉公正己】奉行公事严格地约束自己。
【覆公折足】比喻不胜重任,败坏公事。
【复公折足】比喻不胜重任,败坏公事。
【废私立公】指去私为公。
【割臂盟公】割臂:刺破胳臂;盟:盟约。
原指春秋战国时鲁庄公与孟任割破胳臂,订下婚约。
后泛指用割破手臂立誓宁约(指男女秘订婚约)。
【公不离婆】老公不离开老婆。
形容关系密切。
【公报私仇】假借公事报私人的仇恨。
【公报私雠】假借公事报私人的仇恨。
同“公报私仇”。
【公才公望】才:才识;望:名望。
才识名望可称公辅的地位。
【公车上书】公车:汉代官署名,后也代指举人进京应试。
原指入京请愿或上书言事,也特指入京会试的人上书言事。
【公道大明】公道:公正的原则道理,即正义。
公正的道理得到发扬。
比喻正义得到伸张。
【公道合理】指处理事情公正符合情理。
同“公平合理”。
【公道难明】公道:公正的原则道理,即正义。
公正的道理难以得到伸张。
【公尔忘私】一心为公而忘却私事。
【公而忘私】为了公事而不考虑私事,为了集体利益而不考虑个人得失。
【公耳忘私】一心为公而忘却私事。
同“公尔忘私”。
【公公道道】不偏不倚的、公平合理的事情。
【公规密谏】指多方劝谏。
公,公开;密,私下。
【公公婆婆】公公与婆婆,丈夫的父亲和母亲。
【郭公夏五】《春秋》一书中,“郭公”下未记事,“夏五”后缺“月”字。
比喻文字脱漏。
【衮衮诸公】衮衮:相继不绝。
旧指身居高位而无所作为的官僚们。
【公侯干城】公、侯:古时爵位;干:盾;城:城池;干城:比喻捍卫。
指为公侯抵御外侮的武将。
【公侯勋卫】公爵、侯爵、勋臣、宿卫。
泛指名门贵族。
【公买公卖】公家向民间购买物品,公平交易,不使百姓吃亏。
【公门桃李】公:对人的尊称。
尊称某人引进的后辈、栽培的学生。
【公门有公】公:公侯。
旧时指公侯之家出公侯。
【公明正大】公正无私,光明磊落。
【公平合理】指处理事情公正符合情理。
【公平交易】公平合理的买卖。
【公平无私】办事公平,没有私心。
【公平正直】公道平等,不偏袒,不营私。
【公私分明】公家的与私人的界限十分清楚。
【公事公办】公事按公事的原则办,不讲私人情面。
【公是公非】公认的是非。
【公私兼顾】既照顾到公家的利益,也照顾到私人的利益。
【公私兼济】既照顾到公家的利益,也照顾到私人的利益。
【公私交困】公家私人均陷困境。
【公私两便】便:便利,方便。
对公家和私人都便利。
【公私两济】指对公家私人都有好处。
【公私两利】指对公家私人都有好处。
同“公私两济”。
【公私猬集】猬集:象刺猬的硬刺那样聚在一起,比喻事情繁多。
公事和私事繁多。
【公听并观】多方面听取意见和观察事物。
【公行无忌】公:公开;行:做;忌:顾忌。
公开做坏事,没有顾忌。
【公冶非罪】形容无辜蒙冤或入狱。
【高阳公子】高阳:地名,在今河南杞县。
用以指嗜酒而放荡不羁的人。
【公正不阿】公平正直而不曲意迎合。
【公子哥儿】指富贵人家只讲吃喝玩乐,不务正业的子弟。
【公正廉洁】指廉洁奉公,不循私情。
【公正廉明】公平正直,廉洁严明。
【公忠体国】指尽忠为国。
【公诸同好】公:公开;诸:之于;同好:爱好相同的人。
指把自己所收藏的珍爱的东西拿出来,使有相同爱好的人都能欣赏。
【公正无私】办事公正,没有私心。
【公子王孙】旧时贵族、官僚的子弟。
【公正严明】公平正直,廉洁严明。
【公诸于世】公:公开;诸:“之于”的合音;世:世上。
把事情的内容向世人公开。
【公之于众】公:公开;之:代指事物的内容;于:向;众:大众。
把事情真相向大家公布。
【黄公好谦】指人过分谦虚。
【黄公酒垆】垆:酒肆放置酒坛的土台子,借指酒店,酒馆。
又见到了黄公开的那个酒馆。
比喻人见景物,而哀伤旧友,或作为伤逝忆旧之辞。
【化公为私】指以不法手段侵吞公物。
【贿货公行】指公开行贿受赂。
同“贿赂公行”。
【货贿公行】指公开行贿受赂。
同“贿赂公行”。
【花花公子】指衣着华丽,只会吃喝玩乐,不务正业的、有钱有势人家的女弟。
【获隽公车】汉代曾以公家车马送应举的人,后以公车指入京应试的人。
“获隽公车”为会试得中的意思。
【货赂公行】赂:贿赂;公行:公开。
公开用金钱、财物收买别人进行不正当的活动。
【贿赂公行】贿赂:因请托而私赠财物;公行:公开做。
指公开行贿受赂。
【奖拔公心】奖:劝勉,夸奖;拔:选拔,提升。
奖励和提拔出于公心。
【涓滴归公】涓滴:小水点,比喻细微的东西。
形容属于公家的财物全部缴公,不占为私有。
【讬公报私】借公事报私怨。
【急公好施】指热心公益,乐于施舍。
【急公好义】急:急于。
热心公益,见义勇为。
【急公近利】近:眼前的。
急于求成,贪图眼前的成效和利益。
【假公济私】假:借;济:帮助。
假借公家的名义,谋取私人的利益。
【景公求雨】祈求龙王降雨的迷信活动。
比喻统治者体恤民情,顺应民意。
【讬公行私】犹言假公济私。
【借公行私】借公事的名义谋取私利。
【假公营私】假借公家的名义,谋取私人的利益。
同“假公济私”。
【洁己从公】保持自身廉洁,一心奉行公事。
同“洁己奉公”。
【洁己奉公】保持自身廉洁,一心奉行公事。
【金母木公】金:五行之一,西方属金;木:五行之一,东方属木。
指仙人东王公和西王母。
比喻年高有才德的人。
【激起公愤】激发了公众共同的愤慨。
【金衣公子】黄鹂的别称,也叫黄莺。
【开诚布公】开诚:敞开胸怀,显示诚意。
指以诚心待人,坦白无私。
【克己奉公】克己:约束自己;奉公:以公事为重。
克制自己的私心,一心为公。
【名公大笔】名家的大手笔。
【木公金母】即仙人东王公和西王母。
后用于祝寿,比喻庆寿之主人夫妇。
【名公巨卿】指有名望的权贵。
亦作“名公钜卿”。
【名公钜卿】指有名望的权贵。
同“名公巨卿”。
【名公巨人】指有名望的显要人物。
亦作“名公钜人”。
【名公钜人】指有名望的显要人物。
同“名公巨人”。
【孟公投辖】孟公:西汉陈遵的字;辖:安在车轴末端的挡铁。
原指陈遵强留客人陪他饮酒。
后形容喜酒好客,情真意笃。
【卖公营私】指出卖公众利益以谋求个人私利。
【明公正道】犹言正式;公开;堂堂正正。
同“明公正气”。
【明公正气】犹言正式;公开;堂堂正正。
【明公正义】犹言正式;公开;堂堂正正。
同“明公正气”。
【梦见周公】周公:西周初着名政治家,孔子心目中的理想人物。
原为孔子哀叹自己体衰年老的辞句。
后多作为瞌睡的代称。
【买卖公平】买或卖公平合理,互不相欺。
【名卿钜公】名公巨卿。
指有名望的权贵。
【名卿巨公】有名声的权贵。
【灭私奉公】灭:消灭。
消灭私念,一心为公。
【明信公子】印章的别名。
【力疾从公】力疾:带病坚持;从公:从事公务。
形容克服病痛,坚持工作。
【廉洁奉公】廉洁:清白;奉公:奉行公事。
廉洁不贪,忠诚履行公职,一心为公。
【廉明公正】廉明:清廉,不贪污受贿。
不贪污受贿,清明公正。
【例行公事】按照惯例办理的公事。
现在多指刻板的形式主义的工作。
【殴公骂婆】殴:殴打。
指泼妇殴打辱骂公婆。
【平步公卿】指轻而易举地取得了很高的官位。
【翩翩公子】旧时对风流而有文采的富贵子弟的誉称。
【凭虚公子】凭:依托。
比喻假设的人或事。
【欺公罔法】欺骗公众,无视法律。
【弃公营私】丢弃公益,谋求私利。
【七相五公】所举皆汉代公卿,后泛指众多的文武大臣。
【守法奉公】守:遵守。
遵守法令,奉行公事。
【山公倒载】山公,指晋·山简。
山简性嗜酒,镇守襄阳,常游高阳池,饮辄大醉。
其指醉酒后躺倒在车上。
形容烂醉不醒。
【损公肥私】损害公家的利益而使私人获利。
【三公九卿】三公:古时辅助国君的最高官员;九卿:古时中央政府的九个高级官员。
指官位很高的人。
【山公启事】晋山涛为吏部尚书,凡选用人才,亲作评论,然后公奏,时称“山公启事”。
比喻公开选拔人才。
【生公说法】生公:晋末高僧竺道生,世称生公。
竺道生解说佛法,能使顽石点头。
比喻精通者亲自来讲解,必能透彻说理而使人感化。
【啬己奉公】啬:节俭。
自己节俭,尽力办好公共的事业。
【舍己为公】为公共的利益而舍弃个人的利益。
【三鹿郡公】三鹿:合起来是“麤”(粗)字。
形容人的粗心大意。
【私设公堂】私:私下,暗地里;公堂:旧指官吏审理案件的地方。
指私下非法地设置审讯室。
【四世三公】世:父子相继;三公:执掌朝政的大臣。
指世代官居高位。
【夙夜在公】从早到晚,勤于公务。
【三旨相公】用来讽刺庸禄低能的大官。
【推诚布公】指以诚心待人,坦白无私。
【托公报私】借公事报私怨。
【天公地道】形容十分公平合理。
【托公行私】犹言假公济私。
假借公家的名义,谋取私人的利益。
【退食自公】减膳以示节俭。
指操守廉洁。
【天下为公】原意是天下是公众的,天子之位,传贤而不传子,后成为一种美好社会的政治理想。
【无肠公子】指螃蟹。
【王公大人】国君重臣。
后泛指高官贵人。
【王公贵戚】泛指皇亲国戚。
【王公贵人】泛指达官贵人。
【未了公案】公案:案件,问题。
没有解决的案件或事情。
【万世公论】指历代的公正之论。
【万乘公相】乘:四匹马拉的车;万乘:指帝王。
指辅佐帝王的公卿宰相。
【王孙公子】旧时贵族、官僚的子弟。
【文章钜公】文章大家。
形容文才出众。
同“文章巨公”。
【文章巨公】巨:大。
文章大家。
形容文才出众。
【枵腹从公】枵腹:空腹,肚饥。
指饿着肚子办公家的事。
形容一心为公。
【先公后私】先以公事为重,然后考虑私事。
【徇公灭私】指尽忠于国家民众之事而弃置个人私利。
【徇公忘己】祥见:徇公灭私【徇私废公】祥见:徇私舞弊【洗手奉公】比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同“洗手奉职”。
【循私废公】曲从私情,不顾公理。
【夏五郭公】《春秋》一书中,“夏五”后缺“月”字,“郭公”下未记事。
比喻文字脱漏。
【一秉大公】指言论行事全秉公心。
【一秉至公】秉:掌握、主持;至:极、最。
办事一切都出于公心。
形容大公无私。
【忧国奉公】心怀国家,努力做好工作。
【叶公好龙】叶公:春秋时楚国贵族,名子高,封于叶(古邑名,今河南叶县)。
比喻口头上说爱好某事物,实际上并不真爱好。
【因公假私】借公务谋取私利。
【以公灭私】指出以公心而去掉个人的私情或恩怨。
【忧公如家】担忧公事,就像担忧家事一样上心。
【一国三公】公:古代诸侯国君的通称。
一个国家有三个主持政事的人。
比喻事权不统一,使人不知道听谁的话好。
【忧公无私】一心忧劳国事,不顾及私利。
【忧公忘私】关心公益,不顾私利。
【因公行私】借公务谋取私利。
同“因公假私”。
【愚公移山】比喻坚持不懈地改造自然和坚定不移地进行斗争。
【羊公之鹤】羊公:指晋朝征南大将军羊祜。
原指羊公不舞之鹤。
现比喻名不副实。
【以私废公】由于私情而废弃公务。
【以私害公】指因私情而损害公道或公德。
【游闲公子】指游手好闲的富家子弟。
【一心为公】一心:专心,全心全意。
专心一意为公益着想。
【自报公议】自己报名或报出自认的情况,由群众讨论评议。
【折臂三公】晋代的羊枯,曾坠马折断手臂,官至三公。
指贵官堕马【执法不公】拒绝公正,在实施法律中的不公正。
【周公吐哺】后用为在位者礼贤下士之典实。
【至公无私】非常公正,不存私心。
【至公无我】至:极,最;公:无私。
公正到极点,丝毫没有私心【正明公道】指正大光明。
【直入公堂】比喻言行直截了当,不绕弯子。
【坐无车公】坐:通“座”,坐席;车公:晋人车胤。
比喻宴会时没有嘉宾。
【坐无公车】比喻宴会时没有嘉宾。
【专心向公】一心为公,不谋私利。
【振缨公朝】缨:古代帽子上系在颔下的带子;公朝:在朝廷上做事。
整理好头冠,入朝处理政事。
【自有公论】指事情的是非曲直公众自然会有评论。
【正直公平】指正直而又公道,不偏袒。
其他39条:【不痴不聋,不成姑公】姑公:婆婆和公公。
不装傻装聋,就难当婆婆公公。
形容长辈要宽宏大量。
【八公山上,草木皆兵】八公山:在安徽淮西市西。
将八公山上的草木,都当作是士兵。
形容极度惊恐,疑神疑鬼。
【不喑不聋,不成姑公】姑公:婆婆,公公。
指作为一家之主,对下辈的过失要能装糊涂。
【丑媳妇免不得见公姑】公姑:公婆。
比喻害怕见人而不得不见人。
【丑媳妇少不得见公婆】比喻害怕见人而不得不见人。
【丑媳妇总得见公婆】比喻隐藏不住,总要露相。
【公道自在人心】公道:公正的道理;自:当然,自然。
公正的道理自然存在于众人的心里。
指群众对事情的是非曲直知道的清楚明白。
【公道总在人心】公道:公正的道理。
公正的道理自然存在于众人心里。
【国耳忘家,公耳忘私】为了公事而忘记私事,为了国事而忘记家事。
形容一心为公为国。
【国尔忘家,公尔忘私】为了公事而忘记私事,为了国事而忘记家事。
形容一心为公为国。
【国耳忘家,公尔忘私】为了国家忘了自己的家,为了公事忘了私事。
形容一心为国为公。
【公耳忘私,国耳忘家】为了公事而忘记私事,为了国事而忘记家事。
形容一心为公为国。
【公而忘私,国而忘家】为了公事而忘记私事,为了国事而忘记家事。
形容一心为公为国。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公说的有公公的道理,婆婆说的有婆婆的道理。
比喻双方争执,各说自己有理。
【公生明,偏生暗】公:公平;明·明亮;偏:不公正;暗:昏暗,不明事理。
公正就耳聪目明,偏私就昏暗愚昧。
【公修公德,婆修婆德】指修德属个人,不得兼代。
【公有公理,婆有婆理】公:称丈夫的父亲。
比喻双方争执,各说自己有理。
【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形容钱能通神,不管办什么事,都必须用金钱打点贿赂才能办成。
【获隽公交车】汉代曾以公家车马送应举的人。
后以公车指入京应试举人。
“获隽公车”为会试得中的意思。
【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比喻心甘情愿地上当。
【老虎借猪,相公借书】相公:旧指读书人。
比喻东西正合自己的心愿,到手后就据为己有。
也比喻各有各的爱好。
【私仇不及公】及:达到。
不因私人的仇怨而害及到公家之事。
【是非自有公论】事情的是非曲直,公众自会作出恰当的评判。
【生公说法,顽石点头】shēnggōngshuōfǎ,wánshídiǎntóu【天公不作美】天公:老天爷;作美:成全。
老天爷不成全。
形容事情很不顺利。
【天公不做美】天不成全美事。
多指要进行的事情因刮风下雨而受到了影响。
【太公钓鱼,愿者上钩】太公:指周初的吕尚,即姜子牙。
比喻心甘情愿地上当。
【铁公鸡】比喻极其吝啬的人。
【文抄公】指那些剽窃别人作品的人。
【亡是公】亡:即无。
指不存在的人或物。
【王阳在位,贡公弹冠】王:汉代王吉;贡:贡禹;弹冠:拂去冠上的灰尘。
比喻好朋友进退相随,取舍一致。
也指一人得官,同类相庆。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项庄席间舞剑,企图刺杀刘邦。
比喻说话和行动的真实意图别有所指。
【项庄舞剑,志在沛公】比喻说话和行动的真实意图别有所指。
同“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项庄之剑,志在沛公】比喻说话和行动的真实意图别有所指。
同“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羊公鹤】比喻名不副实。
【勇于私斗,怯于公愤】私:私利;怯:畏缩。
为了争取个人私利很勇敢,为了大家的利益在行动上则畏缩不前。
【一字入公门】事情一旦告到官府,有案为凭,就无法挽回。
告诫人们诉讼应慎重。
【张公吃酒李公颠】后有移花接木或顶缸之义。
同“张公吃酒李公醉”。
【张公吃酒李公醉】比喻由于误会而代人受过。
检察机关科长竞争上岗演讲稿
尊敬察长、各位评亲爱的同志们: 大家好 在这春暖花开、春意盎然,大家以盼綦江升区的美丽时刻,迎来了我院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我衷心的感谢院党组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同时也感谢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支持。
竞争是一种本能,竞争是一种精神,竞争更能提振精气神。
科长不仅仅是一个工作职位,更是一分责任和义务的代名词。
科长作为院党组决策的传达者和执行者,要处处事事维护党组威信,维护集体利益,维护干部职工的利益。
科长是一座架桥,他是架通上下级的心灵之桥;科长是一面旗,他敢于在工作和其他方面喊“向我看齐”;科长是一盆火,他不断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科长是人民的公仆,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只有准确把握“科长”这一角色,才能在这一位置上有所作为而有所不为。
我现任民行科副科长,竞争民行科科长,我的竞争优势有: 第一、忠于党,热爱检察事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多年来,我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弘扬“忠诚廉明、守护正义”的重庆检察精神,多次被评为院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会会员。
第二、竞争民行科科长,我有一定的民行检察工作经验,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认认真真、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秉公办案,赢得了申诉人的信任和支持。
一年多来,我先后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件,立案件 件,不立案 件,提请抗诉 件,建议再审检察建议 件,获得法院改判 件,其余案件正办理中。
2010年,民行检察工作目标考核,在全科同志的艰苦努力下,从2009年的第38名跃升到第18名,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特别是在办理“綦腾公司系列”案件中,检察长同志,亲自指挥,主持申诉人与被申诉的和解工作,在分院民行处的支持下,最终以抗诉促成当事人和解,创造了抗诉检察工作的“綦腾”模式,这是一条成功的经验,值得继承和发杨。
第三、多岗位锻炼,有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
自1986年在东溪化工厂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綦江县卫生局、丁山镇人民政府、检察院、公安局工作。
在党组织的关心和培养下,先后担任担任过机电设备科副科长,镇长助理,丁山湖旅游管理所所长,监所科副科长、控申科副科长、民行科副科长,机关第四党支部副书记,院工会组织委员.在检察院担任副职已经7年了。
在担任副职期间,全力协助科长工作,当好参谋,充分发挥助手的作用,全面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2009年,控申工作取得全市目标考核第一名的佳绩。
在这些不同岗位工作,我总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一步一个脚印走到今天,走向明天。
第四、热爱学习,有比较全面的综合知识和从事检察工作法律专业知识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崖苦作舟。
我从重庆市轻工校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中专毕业以来,先后完成了经济管理大专学业、政法专业本科学业、法学专业本科学业2008年,还参加了重庆市首届政法干警现代经济知识的短期培训。
特别感到心慰的是,2007年,在我42岁的时候,通过了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使我基本掌握了从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开展民事检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此外,在检察工作,积极钻研、勤于思考,不断总结提高,有较强写作和调研能力。
如2010年,本人负责,民行科全体干警参加,高质量的完成了院党组的安排支持起诉问题调研科题。
《关于基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困惑和分析》调研文章,在检察机关服务城乡统筹研讨会征文中获得三等奖。
金无赤足、人无完人,虽然我上面谈到一些优势,但也还存许多缺点,在今后的工作一定努力改正。
假如今天我将竞争上民行科科长职务,本人的工作思路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推进民行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全面完成院党组安排的各项任务。
当前的首要工作目标是:坚定不移、不折不扣、不移余力,坚决完成院党组确定的2011年民行工作目标考核进入全市前十五名的任务。
主要的工作措施是: 首先,重点抓、抓重点 尽管民行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但工作重点是市院的目标考核任务。
因此,要针对市院目标考核调整的实际情况,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办理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案件主要业务中,因为建抗案件占整个目标考核的70%。
在工作方法上,要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积极主动争取院党组的支持,按照去年“骑腾公司系列案件”的模式,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力争“东贸公司系列案”成功办理,就一定能够完成院党组下达的任务。
其次,整体推进,不遗漏其他考核目标。
在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的同时,要树立整体推进不遗漏的工作思路,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要在监督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上有所突破,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公益诉讼和社会管理创新上创造亮点,积极编写案例,争取零的突破,同时加强与职侦部门的联系,积极移送职侦线索。
第三、加强联系,争取支持,广辟案源 要加强与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部门的联系,特别是本院的检察联络室、律师事务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与沟通,广辟案源,寻找民事检察工作新的亮点。
尤其要加强与法院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和改判率。
第四、整合人力资源,创新管理方法。
要向职侦局学习,要彻底改变过去单打独斗的办案模式,实行集中办案的模式,让有经验的老同志把脉,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年轻的同志办理法律文书的撰写,网上办案的操作等工作,这样集中力量办理建抗案件,争取在建抗案件数量上有重大突破。
最后,要坚持一岗双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好队伍,严格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从严治警,常抓不懈,保证队伍不出问题。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古人说:“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
”竞争上岗,有上有下,无论上、下,我都将以这句话自勉,一如既往地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最后,我想以伟大的科学家阿基米德名言结束本人的这次演讲:“假如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起整个地球”,假如今天你们给我一个机会,明天,我将为你们创造一个奇迹。
律师的操守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律师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
集中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见附件: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如何做职业打假人
2015年9月1日新的广告法上线,天猫东苦逼的卖家们为修改违禁词忙活。
生活不容易时候如果又碰上职业的打假人该怎么办。
如果遇到打假,工商肯定会取证,如果无法证明是对的,那么即将接受处罚。
下面举例子来分享应对打假人妙招。
方法\\\/步骤比如,打假人要投诉产品在京东的的描述是“宇宙最薄机身”,工商肯定要京东证明怎么是最薄的,这时候直接给京东发一份免责函,告诉京东,有事背,是免责的。
工商开始和面对面,要给工商材料,这时候拖着不给,打假人会催促工商,工商又来催,就不给搪塞,这样过了3个月,部分打假人就放弃了。
如果打假人等不下去投诉工商,工商就会给期限,肯定是拿不出证据,这时候就认栽,这时候工商给开发单,要求复议。
要求复议是90天内,就可以拖,到时间了,工商催,说在准备材料,然后拖个3-6个月,有一部分打假人又放弃了。
复议完了,肯定又又认栽,然后要求刑侦诉讼,这个时间是30-90天不等,等到最后期限要求诉讼,去法院叫50元诉讼,可以取证3个月。
一般法院对这个无厘头诉讼是不理的,可以拖着。
因为诉讼了,工商是免责的,打假人告不了工商。
法院一直压着案子,最后大多是不了了之。
也有几率取证,又3个月开庭,然后判挂,3个月,要求2审,然后1234重复。
要记住,这期间是和工商诉讼,不是和打假人,认罚没事,工商会出公示。
而且这个时间过去都1-2年了,打假人早忘记了。
就算没忘记,也没精力和周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