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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默格言故事刊发代号

时间:2020-01-03 21:27

弱弱的问一句“前方吃紧,后方紧吃”是谁的名言

民国记者张友鸢在《新民报》刊发了一则国民党官员生活腐化的新闻,标题“前方吃紧,后方紧吃”。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用“良苦用心”造句

如何在法治新常态下探索、实践出法治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纵深开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是当前摆在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现实问题。

为此,笔者就余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从中探寻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一)高位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比较完善我县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坚持高位推动,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四套班子分管和联系的副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普法教育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职责,各司其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落实到位,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完善考评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纳入了综治考核体系,把普法“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

精心打造了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员、法制副校长和法律服务团等四支普法队伍,形成了一支由人民调解员、村“两委”干部、老教师、老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组成的庞大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队伍,覆盖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形成。

(二)分类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初步显现我县坚持以“法律六进”为载体,以普法重点对象为突破口,分类推进,整体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

在领导干部层面,建立健全了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科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刚性学习和考试内容。

进一步增强了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和维护稳定的能力。

在农村群众层面,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了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建成了一批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路和法治文化苑,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内涵和途径。

在学校学生层面,全面建立和完善了法制副校长聘任制度,为全县34所中、小学校选聘了40名法制副校长,明确要求每名法制副校长为学校师生上法制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2堂(次)。

同时,把法治教育内容纳入学校文化学习课程,逐步形成了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在企业管理及务工人员层面,定期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者深入企业和工厂,为广大的经营管理和务工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服务,有效提升了管理人员依法经营和务工人员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了浓厚的企业法治文化;组建了县工商联(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为全县各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帮助预防和规避法律风险和漏洞,为企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突出特色,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纷呈近年来,我县以创建法治余江、平安余江为目标,结合县情和群众群众法律需求,积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和载体,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迈上新水平,2014年被评为“全国‘六五’普法中期工作先进县”称号。

全方位打造法治文化阵地,在县城精心打造了一条百米法制宣传长廊,各乡(镇)30米以上法制宣传栏普遍建成;依托县廉政文化主题公园,增添法治名言警句、古今中外法治故事宣传碑、法治雕塑和法治人物长廊,打造了集廉政、法治、休闲于一体的法治文化公园;以农村普遍建成的农民书屋为平台,积极介入、指导农民书屋设立法律图书角,强化各类法律书籍的管理和分类,法律书屋工程建设逐步推进;在《余江报》开辟法治宣传专栏,搭建普法短信平台,宣传和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亮点和特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采取“试点先行、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原则,在全县树立 “法治余江”建设示范点60个,覆盖乡镇、机关单位、学校、企业、村、社区等8钟不同类型单位,培育出了一批叫得响、立得住、推得开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创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创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1个,命名表彰第一批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6个,依法治县和民主法治创建工作初见成效。

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今年已是“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回首近30年来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然而,问题也是仍然存在的,有长期以来沿袭的共性老问题,有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有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无论是什么问题,都是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

(一)思想认识上还有偏差历经30余年遗留下来的“重经济建设、轻法治教育”的惯性思维没有得到根本转变。

少数领导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缺乏自觉性,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30来年,普及的法律法规已经够了,没有必要再开展下去了,再搞也是过形式,不会有什么效果;还有的学法、用法意识不强,这在普法考试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代考、替考现象普遍存在,考试纪律观念淡化;少数基层干部甚至存在错误思想倾向,认为群众学习的法律知识已经够多的了,如果学的太多,反而不利于基层工作的展开,群众工作将会越来越难做,所以送法、送政策的积极性不高,更多是敷衍了事。

(二)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总体上来讲,在县级层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保障机制还是比较健全完善的,但是具体到各乡镇、机关单位和部门,各种各样的问题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必要的保障机制和措施普遍缺乏。

比如:有的普法经费落实不到位,印发法治宣传材料都没有钱;有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具体工作无人做;有的印发文件了事,不检查、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和深入发展。

另外,法治宣传教育考评机制还不够科学,往往是以开了多少会、开展了多少活动、做了多少资料为依据,对于形式与效果是否能达到有机统一,效能最大化的问题考虑欠缺。

同时,在年度综治考评总分中所占分值过小,难以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

(三)宣传模式还比较陈旧当前我江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式还比较落后,主要采取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传统媒介,必要的法治宣传设施配备还不够齐全,现代化和新型的宣传方式运用还不够广泛。

在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学习上,主要是学习省、市编印的普法读本,其中多为法治理论知识,条条框框,空洞单调无味,不便于记忆、理解,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来看,很多人甚至连“六五”普法普及哪些法律都不清楚,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少之又少;在农民工、外来务工和流动人员等特殊群众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宣传方式,盲点和死角多,因不学法、不懂法而发生上访、群体性事件的案例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队伍力量还比较薄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是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由于其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所以真正具体从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只有县司法局法宣股工作人员,人员偏少,力量单薄,其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等职能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深陷“小马拉大车”的尴尬处境。

另外,从乡镇来看,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点多、面广,承担该项任务的基层司法所普遍面临人员不足,在11个基层司法所中,仍然有4个1人所,7个2人所,而且兼职过多,任务重、压力大,因此往往是疲于奔波、穷于应付,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从机关机关单位和部门来看,虽然大部分都有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但是基本没有专门从事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工作的人员,而且人员变动频繁,工作没有连续性,甚至少部分连分管领导和联络员都没有,遇到检查就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应付了事。

从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来看,村(居)委干部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体,但由于基层事务繁琐,而且人数不多,精力有限,再加上自身法律素质不高,所以大部分基层干部都不愿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就是开展也只是过形式、走过场,收效甚微。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几点建议(一)转变工作理念,主动适应法治宣传教育新形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由“法制”置换为 “法治”的这一重要表述,经历了3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标志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从法律知识普及向培育法治信仰迈进,法治宣传教育不仅要对法律体系和法律知识进行宣传,还要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教育实践进行宣传,更要加强对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

因此,传统的上街咨询、发放材料、设立展板等过于陈旧的“老三样”宣传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法治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要转变工作理念,在深刻理解法治宣传教育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和使命,注重以人为本,从维护好、保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拓展到全县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创造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 更好地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机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败,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普法工作者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努力适应法治建设新常态。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二是要健全普法责任机制,扎实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以案释法制度。

三是要明确纳入“一把手”工程,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和人员落实到位。

四是要强化考核评估机制,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年度个人考核内容,对普法考试连续两年未达到合格以上的不得提拔重用;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公务员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普遍提升,现有的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展的瓶颈。

因此必须要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推陈出新,打造精品、树立品牌,探索出一条适合县情实际的特色发展路子。

一是要积极拓展新型载体。

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是当前群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可以在这些新型媒介上开辟法制宣传专栏,办成系列、办出特色,把单向式的灌输过程变为互动式的融合过程。

比如:在《余江报》开辟法治专栏,定期刊发全县各地、各单位、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动态;在余江电视台开办法治讲座栏目,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教育警示;开通普法手机短信平台,定期编撰法治小信息向全县广大手机用户发送,等等。

二是要巩固深化基础阵地。

发挥好法治宣传栏、橱窗、LED显示屏、法治文化公园和法律图书角等传统型基础阵地作用,营造出浓厚的法治氛围;创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把法治纳入文化教育的必修课成,形成青少年法治教育长效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点总体规划,在各新农村建设点普遍建立法治文化路、法治文化墙,寓法治宣传教育于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

三是要注重群众法律需求。

在坚持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的同时,积极深入基层一线,注重听取群众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和了解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落实“菜单式普法”模式,群众需要什么法律就宣传什么法律,做到有的放矢,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把着力推进法治余江创建工作作为深化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径,积极构建法治余江的综合评价体系,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治环境、法治意识和民生保障等内容纳入考核内容,开展“法治单位”、“法治乡镇”、“法治村(社区)”、“法治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法治细胞”创建,加快法治余江建设进程。

(四)坚持固本强基,持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工作难度大。

因此必须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壮大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为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一是要打造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比如普法讲师团、普法联络元队伍、法制副校长队伍、法律服务团,等等,充分发挥这些人员的专业法律优势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法律讲座和法治培训等活动,把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运用参透到经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是要提升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意识,创造性地把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执法司法和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全面占领法治宣传阵地,引导法治舆论导向,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亲和力、感染力和渗透力。

三是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善执法、司法环境,传递社会法治正能量,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自觉做到学法、守法、用法。

有所敬畏——周国平

周国平的东西真的很好  特别是你遇到困境或孤单的时候读读,比较有启迪  人的高贵在于灵魂  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尔有一句名言:“人是一支有思想的芦苇。

”他的意思是说,人的生命像芦苇一样脆弱,宇宙间任何东西都能致人于死地,可是,即使如此,人依然比宇宙间任何东西高贵得多,因为人有一颗能思想的灵魂。

我们当然不能否认肉身生活的必要,但是,人的高贵却在于他有灵魂生活。

作为肉身的人,人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唯有作为灵魂的人,由于内心世界的巨大差异,人才分出了高贵和平庸,乃至高贵和卑鄙。

两千多年前,罗马军队攻进了希腊的一座城市,他们发现一个老人正蹲在沙地上专心研究一个图形。

他就是古代最著名的物理学家阿基米德。

他很快便死在了军队的剑下,当剑朝他劈来时,他只说了一句话:“不要踩坏我的圆

”在他看来,他画在地上的那个图形是比他的生命更加宝贵的。

更早的时候,征服了欧亚大陆的亚历山大大帝视察希腊的另一座城市,遇到正躺在地上晒太阳的哲学家第欧根尼,便问他:“我能替你做些什么

”得到的回答是:“不要挡住我的阳光

”在他看来,面对他在阳光下的沉思,亚历山大大帝的赫赫战功显得无足轻重,这两则传为千古美谈的小故事表明了古希腊优秀人物对于灵魂生活的珍爱,他们爱思想胜于爱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把灵魂生活看得比任何外在的事物包括显赫的权势更加高贵。

   珍惜内在的精神财富甚于外在的物质财富,这是古往今来一切贤哲的共同特点。

英国作家王尔德到美国旅行,入境时,海关官员问他有什么东西要报关,他回答:“除了我的才华,什么也没有。

”使他引以自豪的是,他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但他拥有不能用钱来估量的艺术才华。

正是这位骄傲的作家在他的一部作品中告诉我们:“世间再没有比人的灵魂更宝贵的东西,任何东西都不能跟它相比。

”  其实,无需举这些名人的事例,我们不妨稍微留心观察周围的现象。

我常常发现,在平庸的背景下,哪怕是一点不起眼的灵魂生活的迹象,也会闪放出一种很动人的光彩。

 有一回,我乘车旅行。

列车飞驰,车厢里闹哄哄的,旅客们在聊天、打牌、吃零食。

一个少女躲在车厢的一角,全神贯注地读着一本书。

她读得那么专心,还不时地往随身携带的一个小本子上记些什么,好像完全没有听见周围嘈杂的人声。

望着她仿佛沐浴在一片光辉中的安静的侧影,我心中充满感动,想起了自己的少年时代,那时候我也和她一样,不管置身于多么混乱的环境,只要拿起一本好书,就会忘记一切。

如今我自己已经是一个作家,出过好几本书了,可是我却羡慕这个埋头读书的少女,无限缅怀已经远逝的有着同样纯正追求的我的青春岁月。

 每当北京举办世界名画展览时,便有许多默默无闻的青年画家节衣缩食,自筹旅费,从全国各地风尘仆仆来到首都,在名画前流连忘返。

我站在展厅里,望着这一张张热忱仰望的年轻的面孔,心中也会充满感动。

我对自己说:有着纯正追求的青春岁月的确是人生最美好的岁月。

 若干年过去了,我还会常常不由自主地想起列车上那个少女和展厅里的那些青年,揣摩他们现在不知怎样了。

据我观察,人在年轻时多半是富于理想的,随着年龄增长就容易变得越来越实际。

由于生存斗争的压力和物质利益的诱惑,大家都把眼光和精力投向外部世界,不再关注自己的内心世界。

其结果是灵魂日益萎缩和空虚,只剩下了一个世界上忙碌不止的躯体。

对于一个人来说,没有比这更可悲的事情了。

我暗暗祝愿他们仍然保持着纯正的追求,没有走上这条可悲的路。

  第一重要的是做人  人活在世上,除吃睡之外,不外乎做事情和与人交往,它们构成了生活的主要内容。

做事情,包括为谋生需要而做的,即所谓本职业务,也包括出于兴趣、爱好、志向、野心、使命感等等而做的,即所谓事业。

与人交往,包括同事、邻里、朋友关系以及一般所谓的公共关系,也包括由性和血缘所联结的爱情、婚姻、家庭等关系。

这两者都是人的看得见的行为,并且都有一个是否成功的问题,而其成功与否也都是看得见的。

如果你在这两方面都顺利,譬如说,一方面事业兴旺,功成名就,另一方面婚姻美满,朋友众多,就可以说你在社会上是成功的,甚至可以说你的生活是幸福的。

在别人眼里,你便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幸运儿。

如果相反,你在自己和别人心目中就都会是一个倒霉蛋。

这么说来,做事和交人的成功似乎应该是衡量生活质量的主要标准了。

  然而,在看得见的行为之外,还有一种看不见的东西,依我之见。

那是比做事和交人更重要的,是人生第一重要的东西,这就是做人。

当然,实际上做人并不是做事和交人之外的一个独立的行为,而是蕴涵在两者之中的,是透过做事和交人体现出来的一种总体的生活态度。

  就做人与做事的关系来说,做人主要并不表现于做的什么事和做了多少事,例如是做学问还是做生意,学问或者生意做得多大,而是表现在做事的方式和态度上。

一个人无论做学问还是做生意,无论做得大还是做得小。

他做人都可能做得很好,也都可能做得很坏,关键就看他是怎么做事的。

学界有些人很贬薄别人下海经商,而因为自己仍在做学问就摆出一副大义凛然的气势。

其实呢,无论商人还是学者中都有君子,也都有小人,实在不可一概而论。

有些所谓的学者,在学术上没有自己真正的追求和建树,一味赶时髦,抢风头.惟利是图,骨子里比一般商人更是一个币侩。

  从一个人如何与人交往,尤能见出他的做人。

这倒不在于人缘好不好,朋友多不多,各种人际关系是否和睦。

人缘好可能是因为性格随和,也可能是因为做人圆滑,本身不能说明问题。

在与人交往上,孔子最强调一个“信”字,我认为是对的。

待人是否诚实无欺,最能反映一个人的人品是否光明磊落。

一个人哪怕朋友遍天下,只要他对其中一个朋友有背信弃义的行径,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他是否真爱朋友,因为一旦他认为必要,他同样会背叛其他的朋友。

“与朋友交而不信”,只能得逞一时之私欲,却是做人的大失败。

  做事和交人是否顺利,包括地位、财产、名声方面的遭际,也包括爱情、婚姻、家庭方面的遭际,往往受制于外在的因素,非自己所能支配,所以不应该成为人生的主要目标。

一个人当然不应该把非自己所能支配的东西当作人生的主要目标。

一个人真正能支配的惟有对这一切外存遭际的态度,简言之,就是如何做人。

人生在世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幸福或不幸,而是不论幸福还是不幸都保持做人的正直和尊严。

我确实认为,做人比事业和爱情都更重要。

不管你在名利场和情场上多么春风得意,如果你做人失败了,你的人生就在总体上失败了。

最重要的不是在世人心目中占据什么位置,和谁一起过日子,而是你自已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面对苦难  人生在世,免不了要遭受苦难。

所谓苦难,是指那种造成了巨大痛苦的事件和境遇。

它包括个人不能抗拒的天灾人祸,例如遭遇乱世或灾荒,患危及生命的重病乃至绝症,挚爱的亲人死亡。

也包括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挫折,例如失恋,婚姻破裂,事业失败。

有些人即使在这两方面运气都好,未尝吃大苦,却也无法避免那个一切人迟早要承受的苦难——死亡。

因此,如何面对苦难,便是摆在每个人面前的重大人生课题。

  我们总是想,今天如此,明天也会如此,生活将照常进行下去。

  然而,事实上迟早会有意外事件发生,打断我们业已习惯的生活,总有一天我们的列车会突然翻出轨道。

  “天有不测风云”——不测风云乃天之本性,“人有旦夕祸福”——旦夕祸福是无所不包的人生的题中应有之义,任何人不可心存侥幸,把自己独独看作例外。

  人生在世,总会遭受不同程度的苦难,世上并无绝对的幸运儿。

所以,不论谁想从苦难中获得启迪,该是不愁缺乏必要的机会和材料的。

世态炎凉,好运不过尔尔。

那种一交好运就得意忘形的浅薄者,我很怀疑苦难能否使他们变得深刻一些。

  我一向声称一个人无须历尽苦难就可以体悟人生的悲凉,现在我知道,苦难者的体悟毕竟是有着完全不同的分量的。

  人生的本质决非享乐,而是苦难,是要在无情宇宙的一个小小角落里奏响生命的凯歌。

  一种西方的哲学教导我们趋乐避苦。

一种东方的宗教教导我们摆脱苦与乐的轮回。

可是,真正热爱人生的人把痛苦和快乐一齐接受下来。

  幸福的反面是灾祸,而非痛苦。

痛苦中可以交织着幸福,但灾祸绝无幸福可言。

另一方面,痛苦的解除未必就是幸福,也可能是无聊。

可是,当我们从一个灾祸中脱身出来的时候,我们差不多是幸福的了。

  “大难不死,必有后福。

”其实,“大难不死”即福,何需乎后福

大家帮我搞点有关电信的文章 自数3000字以上谢谢了

今年北京的冬天让人感觉不到丝毫的寒意,围绕中国电信的产业改革前途的讨论却远比天气转暖的速度来得更加急迫。

1月8日下午,一个级别甚高的电信改革高级研讨会,在没有通知首都新闻界的情况下,悄悄地召开了。

  说它高级,单看主持人——体改办副主任李剑阁和信产部副部长周德强,与会的20人中包括了信产部、联通公司、广电总局的代表,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计划发展委的官员,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还邀请了美国美林集团、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的投资银行家,社抖院经济所的张平博士作为王小强的代表、北大教授周其仁也作为学术界代表而出席。

(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  会议围绕着中国电信产业改革的深层走向进行了实质性探讨。

经贸委官员鲜明地提出了加强政府监管的思路,由于预见到当前阶段的电信改革方案不可避免地将具有浓厚的垄断色彩,加强政府监管将成为保护民族产业,加快与国际接轨的头等大事;以主张彻底地开放竞争而闻名的周其仁教授在会上明确提出了“以开放促竞争”的,总体思路;张平博士则在完成对珠江三角洲、粤港两地信息服务业充分调查之后,系统而又有新意地提出了“加快珠三角对香港开放以迎拉未来WTO 挑战” 的观点;广电局方宏一博士则大力倡议筹组“中国数据网络特区”——在全国五大城市中实现电信网和有线电视网的互联互通。

  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与激烈地争论中结束。

  耐人寻味的是,就在一天以前,北京南城的一座普通招待所里,体改办与美林集团刚刚联手举办了“当前国际电信业重组方案及发展情况研讨会”,美林的投资专家从世界电信业兼并重组的大趋势出发,从资本运营与产业重整的理论高度评价了即将到来的中国电信业改革方案。

每个与会者仿佛都体会到电信产业变革的紧迫距世界只有咫尺之遥。

  山雨欲来风满楼

  果然,春节刚过,人们就从不同渠道得到中国电信改革方案“尘埃落地”消息。

虽然不管从哪个角度评价,这个新鲜出炉的方案仍带有浓厚的保护垄断的味道,甚至始终都没公开一张未来中国电信市场对外彻底开放的时间表,但此后的变化却给人以目不暇接之感:3月1日起电信资费开始全面调整,3月25 日朱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有关电信问题的讲话则更加振奋人心,5 月份初中美电信高层广州峰会上的成果则给了人们对电信改革以有力的信心……  让我们稍微放纵一下思维,回顾一下这两年围绕中国电信产业改革走过的坎饮坷坷。

  ’98大争论中国电信改革的焦点  1998年3月,以原体改委体改所副所长、 现粤海企业集团顾问上小强博上为首的“经济文化研究中心电信产业课题组”,提出《中国电讯产业的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包括1份主报告及若干分报告和案例研究)。

1998年5月中旬,《产业论坛》在京举办“中国电信产业发展战略研讨会”,包括原邮电部、广电部、国家计委、科委、体改委、中科院、社科院、清华大学等单位的官员学者,以及中信、AT&T等中外大型企业集团的信息主管,均以个人身份参加了这次非官方会议。

围绕着王小强的报告,与会者可以说既惊喜又狐疑,惊喜的是先于行业主管部门由学者提出了这样一个事关中国产业发展前途的战略性改革报告,狐疑的是大家自觉或不自觉地从各自部门利益出发品评这个有可能触及整个电信产业重组的重大课题。

真可谓“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

  1998下6月下旬, 以川国家广电局信息网络中心方宏一博士为首的“有线电视多媒体业务接入模式研究课题组”,发表《再论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一文,针对王文的主要观点提出了几乎完全相反的认识;1998年9月-11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中心周其仁教授撰写的《三网复合数网竞争》陆续发表。

一场论战就此产生。

  一次会议,三篇大作(每篇都洋洋数万言,谈论的问题则从中国的国情到国际竞争的未来),针对国内三网(电信、有线电视、计算机数据通信)合一问题,展开了这场既包含经济学层次、更囊括社会学层次的大争论。

各类社会传媒也多从不同角度积极参与——1998年6月底, 《三联生活周刊》以“封面故事”的显要位置刊发的《重新洗牌—— 一场关于中国电信产业的大争论》等一组文章;7月15日香港《大公报》发表署名刘峻的文章《中国电信业,出路何在

》;10月30日《北京青年报》发表主要反映周其仁观点的《逼问网络垄断》;到了1999年1 月份《中国青年报》冰点专栏更是以整版的篇幅推出《关于中国电讯产业发展战略的采访札记》,一时间名动京城。

  由于王小强组成的研究课题小组阵容齐整,并明确标明“本课题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提出,与高盛公司(亚洲)联合资助”,所以一时间人们对其研究报告的背景与利益趋向发出置疑,甚至有原邮电部授意出笼的说法。

以笔者的了解,一来这两家提出课题并给予资助的公司,正是1997年中国电信(香港)公司在香港和美国上市的全球融资协调人。

中国电信(香港)的走出大陆,恰好反映了中国电信产业加速与国际接轨,融入世界产业一体化趋势的重要表现,而高度关注中国电信内部的重组也正是这种变化趋势发展的必然,这一课题受到了当时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中金公司董事长(现广东省常务副省长)上歧山的高度重视也就不足为奇了;二来作为多年从事产业战略研究的学者,王小强80年代就以参与编辑《走向未来丛书》和一系列重大改革开放策略而名重一时,90年代留学剑桥更加深了其对西方现代经济的感性认识,他对中国钢铁工业、航空工业、彩电制遣业等战略重组的一系列真知灼见都引起企业界与学术界的注目。

王小强主张:开放电讯服务的企业化和市场化经营,但要把我国已形成规模的电信基础网(包括有线电视网)从经营性企业中独立出来,成为由政府控制的国家基础信息网,依托电视技术平台,直扑电信、电视与计算机“三网合一”的产业前沿。

虽然对报告的结论可以仁智互见,但其理论依据与可操作性都是极其鲜明的。

附带指出的是,在1998年9月22日,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在王文的逻辑基础上,也推出了《中国电信行业重组分析》(此文没有在大范围内公开)。

全文立足全球电信业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电信公司化的背景,从中国电信的重组目标、目标结构选择、中国电信的公司化、移动通信公司重组的其它考虑因素和资本市场估价共六大角度入手,配合德、英、日、美、墨电信改革的案例研究,系统填密地提出“整体重组、内部专业化运营”的思路。

报告似乎更侧重投资家的立场,认为“拥有网络是现代电信公司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绝对必要条件” ,所以不同意传输与电信业务分离;要“以转售的方式逐步放开市话和长话服务,在固话业务领域引入竞争”;由于数据互联网是未来电信的骨干业务,故不能从中国电信固网分离。

  方宏一则针对王小强国战略的“电信本位”用了绝大部分篇幅诉诸反垄断,强烈要求开放电信的竞争性经营,保持电信与广电两网并存,具体方略是在有线电视网扩容改造基础上,在有线电视网上发展Internet增值服务,特别是发展网上通信,并最终以光纤入户代替现有广电HFC(同轴电缆),最终达到三网结合的目的。

  周其仁教授则针对前两文继续维护电信垄断反对重复建设入手,系统论述了“ 中国电信的高社会垄断成本”的严重后果,提出了“三网复合,数网竞争”的思路。

作为职业经济学家,周其仁的分析既充满了学术锐气又饱含深度的人文关怀,从某种角度上讲由于超脱了部门利益之争,所以周文的出现颇受社会大众的欢迎。

但同时属名韩德强的最早见于互联网的文章《周其仁正中谁的下怀》,则强调电信开放必然是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他指出国家利益是首要的,“弱者的格言是团结”。

而在国家的一定保护下,如何苦练内功,增强竞争力,则是一个需要多方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显然,如何判断我国电信业在即将开放的条件下所面临的国际竞争环境,是各方对中国电信业改革具体看法产生分歧的重要因素。

  笔者无意介入这场中国电信产业发展战略的讨论,从某种角度上讲,正处于经济制度转型和社会转轨阵痛中的当今中国,遗留下来的战略讨论实在太多了,且非常有必要多重入手形成一整套的战略构架与要义。

90年代初期,广播电视业和通信业都想发展全业务网,以简单延伸的方式进入对方领域,但没有获得商业上的成功; 1994年互联网的成功商业化,提供了一种能够将不同类型网络进行无缝连接的有效方法,随着宽带IP技术的发展,在IP网上传输实时业务和多媒体信息成为可能,宽带IP网就成为三网融合的结合点。

通信业正在进行一场从电路交换转向包交换的体制革命,从1984年AT&T解体、英国电信法修改算起, 西方国家开始讨论基础电信网与增值业务的剥离,并着手实施电信市场的开放竞争与私有化进程,直到1996年美国正式完成对1934年电信法的根本性修改,期间则伴随着90年代后期以来电信恐龙们惊心动魄的兼并重组。

在这样的技术与产业背景下,正视中国与发达国家发展三网的巨大差距,肯定众多跨国公司决不会轻易放过巨大的中国信息技术市场之后,中国电信产业应该遵循哪一种路线和策略来达到建设中国“三网复合”并发展IT产业,不但是技术问题更是体制的革命。

  可以预言的是,技术进步、需求与制度之间的互动性增强;互联网的国际件将兼容性、网络的外部性、以及技术进步的路径锁定效应椎向极致,为此从电信产业的开放竞争、电信设备商的重组,必然带来全球性ISP/ICP商的重组,整个IT产业部在面临着一个难得的机遇、一场深刻的变革。

  ’99暖春从雾里看花到云开雾散  如果说1998年夏秋,中国电信业的发展战略还属于学界和业界精英讨论的热门话题,那么到了1999年春天,它已经成了广大公众兴昧盎然的话题——据《财经》杂志报道,今年3月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对1290 位消费者进行的抽样调查发现,62%的对中国电信业的改革表示欢迎,72%认为中国电信业还需步入改革,破除垄断,引入竞争;还有70%的被调查者表示为“政企合一不利于引进资金、技术”而担忧。

  民心所向,民愿难违,各种社会力量暗暗汇聚成一股洪流,有力地推动着中国电信事业的改革加速向前、向前……  从某种意义上讲,1998年3月31日信息产业部的挂牌,就明确标志着中国电  ★信息产业部成立之初,主要着眼于政企分开和“中国电信”的公司化改造,但此改革设计被最高决策层拒绝,于是从1998年6 月份起着手进行重组电信行业、切开“中国电信”的方案设计;  ★信息产业部专家专程去美国考察,1984年美国政府分解独家垄断的AT&T 采取的是“横竖结、合横切为主”的指导方针,而1996年美国新电信法公布后,专做国际长途业务的AT&T想方设法企图再次切入美国本地电话市场,但结果是屡遭“小贝尔”的“揉挫”而一愁莫展,历时2年一无所获,最后不得不在1998年8月转向与 AT&T结盟,试探走有线电视进入用户家庭的接入道路。

显然未来信息高速公路需要全程全网,美国人走过的弯路我们没必然要再重复,于是信息产业部一开始就树立了中国电信的“竖切”原则;  ★虽然这套竖切方案始终在信息产业部居于主导地位(由于主要由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彩提出,而被人戏称为“刘彩方案”),但同时也仍然提出了其它方案,包括了按地域“横切”以及“交叉切”的观点。

最著名的“横切”模式即“南北中国方案”,以长江为界划分成两大系统,“交叉切”的提法来自“奇偶方案”即按电话号码尾数之奇偶,将业务分成两大公司;  ★中金公司的《重组分析》报告,无疑为信息产业部的方案设计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

作为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中金的电信小组从1996年底就开始系统跟踪与研究世界电信业的变革趋势,1997年完成中国电信(香港)融资任务后就深入考察中国电信业重组的现状与前景。

在报告的“中国电信重组的目标结构” 一节中共设计了五种方案,其中对方案四与五评价甚高,其区别只是在建设立国家电信控股公司还是直属信息产业部上各有侧重和取舍,而最后出台的“刘彩方案” 相当程度地接受了中金投资银行家们的建议;  ★虽然在去冬今春这场电信改革讨论过程中,各个渠道发生的故事给人们以扑溯迷离、雾里看花感觉,尽管不能排除部分黑箱操作的可能性,但信息产业部始终把所握着改革进程的主动权与宏观掌控力,而最高决策层也表现了对此事的高度关注。

据说从去年夏天到今年春节前,相关的总理办公会就召开了四次。

在1998年11 月3日的第二次会议上,“切开”做法已达成普遍共识, 但争论的焦点是如何切和第一步切多少,特别是针对目前潜力最大、增长速度最快的移动电话公司的处理,令决策者难以下决心。

为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属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受命另行提出改革方案。

中咨公司的方案最终未知其详,据说其中有长话与市话分离的内容,这与信息产业部观点截然相对——信息产业部的“普遍服务义务继续需要长话补贴”和“保持网络完整性”两大理由,否定了在一定时间内将长话、市话分家;但中咨公司强调的加强“联通”的建议则有了实质性进展——信息产业部副部长杨贤足出任联通新董事长、 原中国电信数据局局长刘韵洁出任联通总工程师, 进入 1999年后联通得到的优惠政策与投资力度,特别是在开展互联网与数  ★在第四次总理办公会上,国务院终于敲定了“中国电信”的重组方案,这一天是1999年2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九,而方案的框架与10 天前吴基传部长答记者问如出一辙;  紧接着中国电信改革就驶入车道。

  1999年3月1日,信息产业部公布了期待已匀的邮电资费调整方案。

互联网资费、固定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长话费等近10个项目都大幅降低;在一些大城市的电信营业厅出现了人们等装第二部电话、上网、购买手机的热潮,这对时下中国内需匾乏的市场可谓是一道风景。

  1999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长威廉·戴利率领庞大代表团到达广州,在中美电信高层会上就中国政府考虑发展美国CDMA制式移动电话达成协议。

此项协议将会使美国、加拿大几家著名的CDMA制式移动通信系统的设备制造商获得至少上亿美元的商机。

同时从上海传来更令人欣喜的消息,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上海信息产业发展公司和美国AT&T 公司已经鉴署了关于在浦东地区合资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协议,这将是中国通信运营业引进外资的首个试点。

几乎同时,互联网上忽然传出一家名为hardcout的美国上市公司欲以8000万美元全盘收购国内著名的商业ISP 公司瀛海威时空的消息,虽然瀛海威很快就声明此消息的子须乌有,然而仍然引起业界的轩然大波。

一方面是hardcout股价的迅速飙升,另一方面是中外投资者纷纷铺测此举是否意味着外商进入电信运营特别是ISP业务的禁令即将打破

而这一系列变革都发生在朱总理即将踏上访美之路前,但更加耐人寻味的是吴部长在中美广州峰会上对记者发表的公开长篇讲话,其继续推动中国电信产业改革的信念与稳健渐进的心态一览无余。

  宽带IP网挑战中国电信  1999年2月11日,也就是在中国电信改革方案批准出台的前3大,国务院专门就 “中国高速互联网络示范工程”召开有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几大部委有关人员参加的总理办公会,会上正式同意了这个简称为宽带IP项目,仅仅在1 个月之后,国家计委便正式批准实施该顺目。

  高速互联网工程所要建立的是基十互联网新技术的下一代通信网络,被称做宽带IP网的这一新生事物能够为用户提供速度成倍提高,但价格成倍降低,传统电信网络根本无法比拟的互联网、电话、电视等服务。

此项目由中科院牵头,加上广电局、铁道部、上海市,共出资3个亿, 主婆利用高速广电总局和铁道部的光缆网,将联通15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其中京、津、石家庄段将在1999年下半年预备启动。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对方宏一战略最好的奖励,宽带IP网不仅仅是一个示范工程,更深邃的意义在于它更是一种权利,一片光明而广阔的前景。

作为宽带IP网的积极倡导者,中科院声学所的侯强研究员一语道破高速互联网之于传统电信的要害所在:现代通信体制是面向连接型的,它不能很好地满足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将各种网络互联成无缝大网的要求,非连接型的互联网商业化的巨大成功将对现代通信体制产生强烈冲击。

学者尹鸣对侯自强这一技术话语的解释更为直白:电信业的核心任务是传输信息,电信领域的技术革新必然导致体制变革。

一方面,原来的电话公司已不可能继续以独家灯式提供所有业务的满足各种需求,心然导致电信业务的开放和全社会的参与;另一方面,传输网络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各种业务和经营者的公共资源,被全社会所共享。

因此,电信技术的革命不但已经使传输网络与电信业务必然合一的根据不复存在,而且使础除垄断促进竞争成为80年代以来世界电信发展的基本态势。

“高速互联”或许真的能为中国电信改革突破窠臼,因为在1998华盛夏,业界广泛传言要建立全国性有线电视骨干网的建议被最高决策层否定,因为这一次,这件事不是交给中国电信去做。

  上海人在这场与时间赛跑,与国际接轨的争夺中凸显出精明与果敢

  万里长征刚迈出第一步  1999年的早春对中国的信息产业界可谓是风起云涌、充满无穷变化。

  长风破浪会有时  进入1999年以来,虽然美国的经济增长已明显趋缓,但网络经济依然“凯歌行进。

”  4月7日,Yahoo公司公布了一季度的财务报告,市值突破410亿美元,其净利润高达1640万美元,首次超过作为工业时代标志的波音公司市值,其实,不仅 Yahoo 如此,一大批与网络相关的世界级明星企业和超级富豪脱颖而出,Amazon、Aol 、 ebay、eTrade、Qwest等新一代网络服务与通讯公司的崛起, 使得无数声名显赫的传统大公司黯然失色。

目前,AOL、Yahoo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4000万以上,日均访问量超亿人次。

专家预计,用户规模达到8000万到1亿的“超级IT 巨人”可望在年内脱颖而出。

据统计,目前在信息产业领域,硬件业的平均利润是5%, 软件业为 10%,而信息服务业为15%,有人据此断言,IT业将成为本世纪末“财富雨水”最多的一个新兴产业。

网络经济已不再是学者专家理论研究的话题,或者是个别奇迹公司的火箭式飞升,它正逐步从根本上影响着传统工业的产业结构与价值走向。

全球网络服务巨头加快了合纵连横,大规模兼并重组,开始重新洗牌,其规模之大、频次之高前所未有。

目前AOL、Yohoo、MSN“三足鼎立”的格局依然出现。

一个网络服务企业真正成长为“巨人”的时代已呼之欲出。

  据4月份最新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球互联网用户已经突破1.8亿,比上同期翻了一番。

其中今年第一季度新增网民0.33亿,专家据此预计,今年全球互联网用户规模将再攀新高,达到用户将接近4亿,相当于美国人口总数的两倍,增长率为172 %,比去年高出72个百分点。

随着网民数量的增长,互联网开始在全球社会生活和公众舆论方面发挥巨人般的影响。

在最近北约空袭南联盟以及年初海湾战事的报道中,网络媒体异军突起,在“及时性”和“随时性”两方而超过传统媒体,数千万网民充分感受到了网络媒体的魅力,互联网让传统媒体显得黯然失色。

市场调查公司Jupiter Communications曾向2200名网友的调查显示,虽然广播电视还是一般大众收看新闻快报的主要来源,但遇到突发新闻事件,超过一半的网友会先上网查看最新消息。

而且,超过八成的网友认为,网络新闻与广播电视新闻一样值得信赖。

1999年世界电信日的主题就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不仅仅是网上购物,而是依托计算机系统开展的所有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全面推开,实际上给现代社会经济注入了一个全新的“神经系统”。

根据IDC公司的调查, 今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将再增长一倍,达680亿美元、接近去年的3倍,超过一个中等规模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

  近几年,美国的风险投资一直不断增长。

从这几年风险资金的流向来看,占第一位的总是信息技术产业,1998年占了全部风险投资的62%,达78亿美元。

1998年靠风险资金支持的新上市公司共77家,其中近1/3是互联网公司。

风险投资体制的引进,标志中国IT服务企业的商业生存环境正在加快向国际接轨,去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探索建立了“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或“科技发展基金”。

如北京市1998年以市财政市科委出资5000万元,由市创业中心直辖实施,依托地方金融机构(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上海市出资设立的“高科技成果转达化风险资金”,从1998年至2000年,市政府安排6亿元资金,按市场运作方式, 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深圳市筹集数亿资金,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

再比如具有实力的一些经济实休,共同集资组建风险投资公司,由北京首创集团、中投保等五家公司集资4亿元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等。

1999年3月份一家在国内业界不声不响(即使在深圳也知名度不高)的深圳中贸网公司(在美国注册公司名为INTERMOST),却抢了个先,悄悄在美国OTC股票市场上市。

  1999年5月18日,在深圳召开的“99中国风险投资及信息产业发展”研讨会上,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光大集团、深圳赛博韦尔软件产业集团组织的中国风险投资协会(筹委会)也已诞生,引进风险投资扶持IT企业快速成长的新机制正在探索过程中,可以预见一个借助风险投资推动IT产业高速发展的时代呼之欲出。

面临如此好的形势,中国企业可谓任重而道远。

  中国互联网发展大事记  ——1994年4月20日“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络”(NCFC)与美国  NSFnet实现直接联网。

从此我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有Internet的国家。

  ——1994年5月21日, 中国科学院计算饵机网络信息中心完成了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服务器的设置,改变了中国的CN顶级域名服务器一直放在国外的历史。

  ——1994年9月,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的建设启动。

  ——1994年10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启动。

  ——1995年1月,中国电信开始向社会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

  ——1995年10月,中国第一个民营互联网服务商瀛海威时空在北京开通。

  ——1996年1月,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 )全国骨干网建成并正式开通,全国范围的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络开始提供服务。

  ——1996年2月11日,国务院第19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169网)全面启动。

  ——1997年4月18日至21日,国务院在深圳召开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 将中国互联网列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网络建设的16字方针。

  ——1997年5月30日,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 1997 年 11 月,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发布了首次《中国 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后每半年公布一次,成为国内评价互联网发展的标准数据。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了由国务院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CHINANET实现了与中国其它三个互联网络的互连互通。

  —— 1998年7月,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骨干网二期工程启动。

  ——1999 年 1 月,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发布了第三次《中国 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1999年2月,中国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CNlSTEC)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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