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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场所格言警句

时间:2020-08-16 21:57

公安部办案场所四个一律是指什么

即所有案件一律在办案区办理;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行采集信息;在办案区内工作对象一律有人看管;办案主要流程一律有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案有那些积极和要求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强执法监督,特制定本规范。

  二、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应当将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区域实行分区设置和管理。

  独立建设且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作相应分区。

  三、各功能区入口和各功能室门口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功能标示牌,实行隔离的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进入的标示牌。

  四、各功能区、室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

  五、接待区主要用于接受报警求助、对外办理证照、行政审批,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等。

  信访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可以设置在接待区,但应当相对独立。

  六、接待区的设置应当方便群众,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

  七、民警办公室、会议室,以及用于存放档案、物证、警械、武器的功能室等应当集中设置在办公区。

  八、办案区主要用于讯问、询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等。

  有候问室、醒酒室、缉毒检查及医疗救助室的,应当设置在办案区。

  公安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位于同一地点,或者临近的执法办案部门,可以统一设置共同的办案区。

  九、公安机关收缴的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专门场所,不得存放在接待区、办公区、办案区或者生活区内。

  十、办案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并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

候问室、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辨认室、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室,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

  十一、办案区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并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保存袋和存放柜。

楼道门窗及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的窗户等应当安装牢固的防护栏网等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和传递物品的设施;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应当避免有凸出的硬棱角、悬挂支点及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十二、讯问室、询问室应当具备通风等基本条件,室内用电应当采用低压电源;墙面、门窗应当作隔音和防撞处理。

  候问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要求。

  十三、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应当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专用座椅。

座椅应当牢固并且有安全防护装置,椅脚安全固定于地面,座椅与墙壁及工作台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十四、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安装可覆盖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录像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

  讯问室应当安装用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

有条件的地方,询问室也应当安装用于对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

  接待区、办案区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与警务督察部门网上督察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十五、各地公安机关及各部门、警种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警种实际,制定具体设置标准。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用房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颁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符合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功能齐全、安全保密和经济实用、简朴庄重的要求。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符合设施齐全、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的要求。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按功能和用途分别设置为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办案用房及生活用房。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应按照“对内对外分开、办公办案分开、工作生活分开”的原则,对应设置在服务、办公、办案、生活区域。

  服务、办公、办案、生活区域应相对独立。

值班民警负责公安派出所内部的办公秩序,外来人员需经过值班人员许可才能进入办公区域。

  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要实行物理隔离。

未经办案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办案区域。

  办案区域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六条 提倡在公安派出所用房走廊及院落设置能反映派出所精神面貌的文化长廊。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使用本规范标准名称。

除武器警械室外,应在房门醒目位置安装该房标准名称的标示牌。

  标示牌式样、规格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或县(市、区)公安(分)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公安派出所用房的设置、管理。

除本规范规定功能用房外,公安派出所不得设立其他业务用房。

如确需设立的,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报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批准,可以设立。

  第二章 服务用房  第九条 服务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要的房屋。

包括:综合服务厅、接待室、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室、等候室。

  接待室、等候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  第十条 服务用房应设在临街或内部比较靠外的区域,以方便群众出入。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厅应配备桌椅、纸笔、饮用水等必要设施。

有必要的,可设置排队叫号设备。

  第十二条 综合服务厅内显著位置应悬挂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警务公开栏。

  户口办理规定、消防管理等其他行政许可以及各地自行出台、有办理时效性的对外服务内容应采取制作办事指南小册子或小卡片的方式向群众公开。

  有条件的派出所可采取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行警务公开。

  第十三条 在派出所门前或院落内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宣传栏,公布预警信息、防范常识和办事结果告示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综合服务厅应设置意见薄,派出所门口应悬挂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防范等职能所需要的房屋。

包括:会议室、所长办公室、教导员办公室、副所长办公室、民警办公室、110处警室、值班室、备勤室、武器警械室、现场勘验室、档案室、监控室、纠纷调处室、心理疏导室、党员活动室、荣誉室。

  现场勘验室、值班室、备勤室、监控室、心理疏导室、党员活动室、荣誉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或与其他办公用房合并设置。

  实行所领导与民警集中办公的,所领导、民警办公室不再单设,应在房门醒目位置安装“办公区”标示牌。

  第十六条 110处警室、值班室应设在办公区域入口处,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领导及民警办公室应设立标明姓名、职务、岗位、警号及照片的标示桌牌。

  第十八条 监控室负责对辖区重点部位和派出所院落、综合服务厅、值班室、110处警室、等候室及办案区域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武器警械库的设置、使用应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装财[2000]480号)。

  第二十条 档案室应当设置专用库房,并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四章 办案用房  第二十一条 办案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打击职能所需要的房屋。

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询问室、讯问室、候问室、案情分析室、醒酒室、辨认室、物证保管室、信息采集室。

  人身安全检查室、醒酒室、辨认室、候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是楼房的,办案区域应集中设在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

派出所办公用房是平房的,办案区域应集中设在平房院落靠里的位置。

  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应配备金属探测仪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询问室用于询问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采用“约谈式”桌椅摆放形式,体现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平等的法律关系。

  讯问室用于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采用“审讯式”桌椅摆放形式,应配备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审讯台及能够约束犯罪嫌疑人的椅子。

讯问必须在讯问室进行。

  询问室、讯问室必须安装监控设施。

被询问人、被讯问人身后墙壁上应安装能清晰、准确显示年、月、日及时刻、温(湿)度的电子表。

询问、讯问、羁押环节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有条件的,监控信号要接入公安专网,随时接受上级领导以及督察、治安、法制等部门的监督。

  询问室、讯问室内墙上应悬挂包含被询问人、被讯问人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询问室制度》、《讯问室制度》。

  第二十五条 醒酒室应配备约束带或者警绳,依法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或处在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六条 辨认室应设置被辨认人看不到辨认人的单向视觉设施,有条件的可安装单向镜,确保辨认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物证保管室应建立物证入室、出室登记制度,设置必要的存放、保质设施,确保物证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对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时由民警值班、看管和巡查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置候问室。

  候问室的使用应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75号令)规定。

  第五章 生活用房  第二十九条 生活用房是指设在公安派出所内,供民警食宿、训练、学习所需要的房屋。

包括:民警宿舍、食堂、卫生间、警体训练室、阅览室、洗浴室、洗衣室。

  民警宿舍、洗衣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三十条 阅览室应配有报刊、杂志、图书,并及时更新。

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阅览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直属公安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边防派出所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异地民警来我地办案不通过我地派出所违法吗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法〔2013〕1102号)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办案区内办案,严禁违反规定在办案区以外的地方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  可见,异地民警办案要与当地公安部门按程序规定取得联系,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派出所民警出警办案不公 偏向着一方 像是认识或被买通似得 这时可以打电话向县级的什么部门投诉他

1、对于办案中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可以向检察院投诉、举报。

没有任何证据,只是主观猜测,相关部门不受理该投诉。

  2、民警在办案中,对待当事人应当人人平等,不得偏坦一方。

但是,既然发生纠纷,各方都会有对也有错,不能以民警对事实的分析或者处理对自己不利为由怀疑民警的公正性。

  3、另外,对于民事纠纷,民警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区别,求高人指点

第五十二条 询法嫌,可违法嫌疑人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十七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

  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52条是一般规定,在列举的地点均可以询问违法嫌疑人;但57条是结合53----56条做出的规定,违法嫌疑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对嫌疑人询问只能在办案场所内进行。

这里的办案场所是特指,即询问室、侯问室等(也就是场所建设所指的办案场所)。

报案人进办案场所是否要进行安全检查

你好,报案人进办案现场需要进行安全检查,为了防止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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