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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格言

时间:2015-10-16 00:05

请问一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是什么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1.定义不同。

实体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

2.涵盖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3.主要功能不同。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参考资料见下文: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

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

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

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

  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

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该法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实体权利。

如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又如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由于现代立法往往在同一部法律中兼顾实体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与程序规则,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现实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已经出现了相互兼容的特点。

  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体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划分的意义上,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

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

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

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

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为,那么国家的管理必然会混乱不堪。

在法理学中,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责任是与职权相对应的概念,法律在规定权利和职权的同时,往往也对义务和责任做出相应规定。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

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

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倾向性态度不尽一致。

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则,以致于提出了诸如“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等著名法律格言,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者“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

这种传统的形成,是因为英国历史上实行令状制度。

令状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由私人申请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诉并以国王名义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状意味着他的诉权得到了法院确认。

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

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

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

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

  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或者称为“附带性规范”。

形成这种观念的理论前提是,社会拥有完美无缺的实体法,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即孟德斯鸠描绘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仅仅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的过程。

由 于法院在适用成文法过程中并没有遇到多大困难,法官通过他们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创造新的诉讼方法或诉权,确立与其相适应的实体权利,改变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条件的旧的实体规范,从而促成法律的不断发展。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无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像英国那样的令状制度,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亦无存在的客观基础。

  在我国,法理上一般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哲学上讲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样,一定的内容应当具有与它相适应的形式。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

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程序法与实体法密不可分,如影随形,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但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

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

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有谁知道行政法学的名言名句

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  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  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

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  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  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  27、什么是宪法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  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30、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3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3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3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3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8、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  39、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4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4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法] 《马布利选集》  42、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43、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约翰?罗尔斯:《政义论》  44、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45、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

——[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46、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47、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48、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  49、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5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德沃金  5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  52、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53、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  5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55、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  5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  57、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

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  5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为。

——弗卢梅  59、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60、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  61、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62、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6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64、法律,由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

法律格言,将精深的法理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

为此,站长特地挑选一些法律格言,与大家一起分享。

  6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66、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67、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68、造法易,执法难。

  69、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70、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7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7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3、胸怀造就法学家。

  7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7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6、法之理乃法之魂。

  77、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78、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79、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8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2、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3、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84、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8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86、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8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9、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9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1、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贝卡里亚  92、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哈里斯:《法哲学》  9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94、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中】《管子?法法》  9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中】《管子?七臣七主》  9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中】沈家本  97、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中】魏源  9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中】韩非子  9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00、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10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10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0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10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10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法谚  106、”米兰达”规则,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要告诉嫌疑人三句话: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可以聘请律师;三、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法在我心中的名人名言,谁有

【法在我心中】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管仲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

--沈家本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中。

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

--西塞罗法就是公意的宣告。

--卢梭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商鞅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

当它被忽视或被违反时,享有社会公许的特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反者威胁使用或实际使用人身的强制。

--霍贝尔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法是善良正义之术。

--塞尔苏斯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统治方式,我称之为法的秩序的统治方式。

--庞德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福勒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对人们的行为的任何规范性调整如果只与禁止和义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是有效的。

--雅唯茨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马克思立法者创制的是规范,法律科学表述的却是规则,前者是规定性的,后者是叙述性的。

--凯尔森法律原则是: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适用与比较特别和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者不能充分明确地解决的案件的一般规则。

--沃克

崔卓兰的成长历程

一、何为诚信诚信是什么

从道德范畴来讲,诚信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

可见,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诚恳、守信、有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

二、诚信:从传统走向现代诚,是先秦儒家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学和哲学概念,以后成为中国伦理思想史的重要范畴。

直到孔子时期,“诚”还未形成为理论概念。

孟子时不但已经形成为理论概念,而且位置十分重要。

他说:“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

”在这里,诚不但是天道本体的最高范畴,也是做人的规律和诀窍。

荀子发挥了“诚”的思想,指出它为“政事之本”。

他说;“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圣人为知矣,不诚则不能化万民;父子为亲矣,不诚则疏;君上为尊矣,不诚则卑,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

”在《礼记·中庸》里,“诚”成为礼的核心范畴和人生的最高境界:“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至诚如神,有了诚笃的品德和态度,就可以贯通多种仁义道德,成己成人,甚至能够尽人之性,尽物之性,赞天地只化育而与天地参,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大学》把“诚意”作为八条目之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诚”成为圣贤们体察天意,修身养性和治国平天下的重要环节。

宋代周敦颐进一步认为“诚”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

”把包括诚实在内的“诚”看作仁、义、礼、智、信这“五常”的基础和各种善行的开端。

程颐更为直截了当地说:“吾未见不诚而能为善也”其见解入木三分。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批判地继承了“诚”这个范畴,肯定诚实是社会公德中的一个重要规范。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诚实之主要的道德要求逐渐明晰为:忠诚、正直、老实。

忠诚的主旨是对祖国、对人民、对正义事业的忠诚。

当然,这种忠诚不是盲目和狭隘的“愚忠”,而是认同于崇高的理想,为实现理想而不懈追求和努力奋斗,从而表现出乐于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

正直,是指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坦率。

老实,则特指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信,也是中国伦理思想史的范畴。

“信”的含义与“诚”、“实”相近。

从字形上分析,信字从人从言,原指祭祀时对上天和先祖所说的诚实无欺之语。

隋国大夫季梁说:“忠于民而信于神”,“祝史正辞,信也。

”后来,由于私有经济和私有观念的发展,原有的纯朴的社会被逐渐破坏。

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得不订立誓约。

但誓约和诺言的遵守,仍然要靠天地鬼神的威慑力量维持。

春秋时期,经儒家的提倡,“信”始摆脱宗教色彩,成为纯粹的道德规范。

孔子认为,“信”是“仁”的体现,他要求人们“敬事而信”。

他说:“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孔子和孟子都将“信”作为朋友相交的重要原则,强调“朋友信之”,“朋友有信”。

而历代当权者大都将“信”作为维护秩序的重要工具。

《左传·文公4年》中说:“弃信而坏其主,在国必乱,在家必亡。

”《吕氏春秋·贵信》对社会生活中的信与不信之后果,作了淋漓尽致的剖析:“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会不宁。

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

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

交友不信,则离散忧怨,不能相亲。

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不贞。

夫可与为始,可与为终,可与尊通,可与卑穷者,其唯信乎

”汉代董仲舒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视为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

并对“信”作了较详尽的论述:“竭遇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信也”。

他认为“信”要求诚实,表里如一,言行一致。

朱熹提出“仁包五常”,把“信”看作是“仁”的作用和表现,主要是交友之道。

他说:“以实之谓信”,其说与孔子、孟子基本相同。

在儒家那里,诚与信往往是作为一个概念来使用的。

“信,诚也”,“诚”与“信”的意思十分接近。

由此看来,传统伦理将诚信作为人的一种基本品质,认为诚实是取信于人的良策,是处己立身,成就事业的基石。

总之,是一种个人生活的准则。

三、与诚信有关的故事1、曾子杀猪曾子的妻子到市场上去,她的儿子要跟着一起去,一边走,一边哭。

妈妈对他说:“你回去,等我回来以后,杀猪给你吃。

”妻子从市场回来了,曾子要捉猪来杀,他的妻子拦住他说:“那不过是跟小孩子说着玩的。

”曾子说:“决不可以跟小孩子说着玩。

小孩本来不懂事,要照父母的样子学,听父母的教导。

现在你骗他,就是教孩子骗人。

做妈妈的骗孩子,孩子不相信妈妈的话,那是不可能把孩子教好的。

”曾子于是把猪给杀了。

2、郭沫若与芭蕉花 郭沫若小时候很淘气,但是很孝顺。

有一次,他的妈妈得了一种“晕病”,郭沫若听说芭蕉花可以治这种病。

这种花卖得很贵,并且难得一开,于是他就和哥哥一起跑到一座花园内找这种花,恰好那座花园里的芭蕉开了一朵大黄花,郭沫若和哥哥把花偷偷地摘下来送给了妈妈。

妈妈虽然知道郭沫若这样做是孝顺她,可是儿子的行为很让他伤心。

从此,郭沫若再也不偷拿别人的东西了。

四、诚信的作用从哲学的意义上说,“诚信”既是一种世界观,又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无论对于社会抑或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国之本。

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主权也归于人民。

中国自古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明训,这些话至今仍然是至理名言。

但国家的领导者依靠什么去团结人民呢

靠的是明智的政策和精神信念,“诚信”就是取信于民、团结人民的人文精神和道德信念。

对于一个社会单位(如一个企业)、一项社会事业(如一个行业、一项职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业之本。

“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建立行业之间、单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互信、互利的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杠杆。

很难设想,一个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单位或企业,在现代法治社会会有长期立足之地。

一项社会事业也只有依靠诚信立业,才能顺利发展。

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

人生立于世间数十年,必须不断学习,以获得知识、增进知识,知识既是个人谋生的工具,也是个人为社会服务的工具。

但是,要真正做个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光靠“知识”工具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去指导,否则,知识也可能成为滋生罪恶的工具。

“诚信”精神就是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

个人以诚立身,就会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讲究信用,就能守法、受约、取信于人,就能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我们可以说,“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石;它不仅对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导正社会风俗、医治社会精神疾病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加强社会成员的个人道德涵养,提升全民族的文明素质,培养有知识、有作为、讲道德、守法纪的一代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它是立国、立业之本,也是个人安身立命的精神法宝。

五、如何恪守诚信我们青少年要做到恪守诚信,就要对自己讲的话承担责任和义务,言必有信,一诺千金。

答应他人的事,一定要做到。

同他人约定见面,一定要准时赴约。

上学或参加各种活动,一定要准时赶到。

要知道,许诺是非常慎重的行为,对不应办或办不到的事情,不能轻易许诺,一旦许诺,就要努力兑现。

如果我们失信于人,就等于贬低了自己。

如果我们在履行诺言过程中情况有变,以至无法兑现自己的诺言,就要向对方如实说明情况并表示歉意。

这与言而无信是完全不同两件事,所以说树立诚信要从点点滴滴做起。

我们要继承和发扬恪守诚信的传统美德,还要把“江湖义气”与恪守诚信区别开来,认清“江湖义气”的实质和危害,不被这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坏习俗所污染,做到恪守诚信。

文字[\\\/c]诚信,是做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又是治理国家必须遵守的规范,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系着社会秩序。

做人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尊严;经商同样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市场。

(一)诚信是支撑社会的道德的支点诚信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就是说讲诚信,是天下行为准则的关键。

在我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信是被视为治国平天下的条件和必须遵守的重要道德规范。

古代圣贤哲人对诚信有诸多阐述。

比如:孔子的“信则人任焉” “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民以诚而立”;孟子论诚信 “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荀子认为“养心莫善于诚”;墨子曰“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老子把诚信作为人生行为的重要准则:“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庄子也极重诚信 :“真者,精诚之至也。

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庄子把“本真”看做是精诚之极至,不精不诚,就不能感动人,这就把诚信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韩非子则认为“巧诈不如拙诚”。

总之,古代的圣贤哲人把诚信作为一项崇高的美德加以颂扬,生动显示了诚信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价值和地位。

从古到今,人们这么重视诚信原则,其原因就是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没有诚信,也就不可能有道德。

所以诚信是支撑社会的道德的支点。

(二)诚信是法律规范的道德诚信原则逐步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始自罗马法,后来被法制史中重要的民法所继承和发展,比如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如《瑞士民法典》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诚实信用也是我国现行法律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可见“诚实信用”是并非一般的道德准则。

在诚实信用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

因此,诚实信用又是支撑社会的法律的支点,是法律规范的道德。

(三)诚信是治国之计诚信为政,可以取信于民,从而政通人和。

倘若言而无信、掩人耳目、弄虚作假,社会就无从安定。

古有“欺君之罪”, “欺君”不仅是冒犯尊严,而且会误导决策,祸国殃民。

“欺民”亦不可,所以有“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说。

中国古代有商鞅立木树信的佳话,也有不讲诚信而自食恶果的烽火戏诸侯。

中国古代思想家更是把“诚信”作为统治天下的主要手段之一。

唐代魏征把诚信说成是“国之大纲”,可见“诚信”之重要。

当前党和国家提出的“以德治国”,是诚信为政的体现,也是对我国优秀政治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落实“以德治国”,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精神品质,是对优良传统的继承,也是时代的要求。

(四)诚信是行业立身之本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是人与人相互信任的基础。

讲信誉、守信用是我们对自身的一种约束和要求,也是外人对我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

如果一个从业人员不能诚实守信,那么他所代表的社会团体或是经济实体就得不到人们的信任,无法与社会进行经济交往,或是对社会缺乏号召力和响应力。

因此,诚实守信不仅是社会公德,而且也是任何一个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诚实守信作为职业道德,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其基本作用是树立良好的信誉,树立起值得他人信赖的行业形象。

它体现了社会承认一个行业在以往职业活动中的价值,从而影响到该行业在未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无信不立”,对一个行业来说,同样只有守信用、讲品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行业品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曾子杀猪 曾子是孔子的学生。

有一次,曾子的妻子准备去赶集,由于孩子哭闹不已,曾子妻许诺孩子回来后杀猪给他吃。

曾子妻从集市上回来后,曾子便捉猪来杀,妻子阻止说:“我不过是跟孩子闹着玩的。

”曾子说:“和孩子是不可说着玩的。

小孩子不懂事,凡事跟着父母学,听父母的教导。

现在你哄骗他,就是教孩子骗人啊”。

于是曾子把猪杀了。

曾子深深懂得,诚实守信,说话算话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若失言不杀猪,那么家中的猪保住了,但却在一个纯洁的孩子的心灵上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

韩信报恩 汉朝的开国功臣韩信,处幼时家里很贫穷,常常衣食无着,他跟着哥哥嫂嫂住在一起,靠吃剩饭剩菜过日子。

小韩信白天帮哥哥干活,晚上刻苦读书,刻薄的嫂嫂还是非常讨厌他读书,认为读书耗费了灯油,又没有用处。

于是韩信只好流落街头,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活。

有一位为别人当用人的老婆婆很同情他,支持他读书,还每天给他饭吃。

面对老婆婆的一片诚心,韩信很感激,他对老人说:“我长大了一定要报答你。

”老婆婆笑着说:“等你长大后我就入土了。

” 后来韩信成为著名的将领,被刘邦封为楚王,他仍然惦记着这位曾经给他帮助的老人。

他于是找到这位老人,将老人接到自己的宫殿里,像对待自己的母亲一样对待她。

中国古代诚信故事皇甫绩守信求责 皇甫绩是隋朝有名的大臣。

他三岁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母亲一个人难以维持家里的生活,就带着他回到娘家住。

外公见皇甫绩聪明伶俐,又没了父亲,怪可怜的,因此格外疼爱他。

外公叫韦孝宽,韦家是当地有名的大户人家,家里很富裕。

由于家里上学的孩子多,外公就请了个教书先生,办了个自家学堂,当时叫私塾。

皇甫绩;就和表兄弟们都在自家的学堂里上学。

外公是个很严厉的老人,尤其是对他的孙辈们,更是严加管教。

私塾开学的时候,就立下规矩,谁要是无故不完成作业,就按照家法重打二十大板。

有一天,上午上完课后,皇甫绩和他的几个表兄躲在一个已经废弃的小屋子里下棋。

一贪玩,不知不觉就到了下午上课的时间。

大家都忘记做教师上午留的作业。

第二天,这件事被外公知道了,他把几个孙子叫到书房里,狠狠地训斥了一顿。

然后按照规矩,每人重打二十大板。

外公看皇甫绩年龄最小,平时又很乖巧,再加上没有爸爸,不忍心打他。

于是,就把他叫到一边,慈祥地对他说:“你还小,这次我就不罚你了。

不过,以后不能再犯这样的错误。

不做功课,不学好本领,将来怎么能成大事

” 皇甫绩和表兄们相处得很好,小哥哥们都很爱护他。

看到小皇甫绩没有被罚,心里都很高兴。

可是,小皇甫绩心里很难过,他想:我和哥哥们犯了一样的错误,耽误了功课。

外公没有责罚我,这是心疼我。

可是我自己不能放纵自己,应该也按照私垫的规矩,被重打二十大板。

于是,皇甫绩就找到表兄们,求他们代外公责打自己二十大板。

表兄们一听,都扑哧一声笑了出来。

皇甫绩一本正经地说:“这是私塾里的规矩,我们都向外公保证过触犯规矩甘愿受罚,不然的话就不遵守诺言。

你们都按规矩受罚了,我也不能例外。

” 表兄们都被皇甫绩这种信守学堂的规矩,诚心改过的精神感动了。

于是,就拿出戒尺打了皇甫绩二十大板。

后来皇甫绩在朝廷里做了大官,但是这种从小养成的信守诺言、勇于承认错误的品德一直没有丢,这使得他在文武百官中享有很高的声望。

以真诚为骨 其实做文章也和做人一样,要以诚信为本。

一位老作家写道:“写文章以天地为心,以真诚为骨。

”他把真诚无散和为他写作的准则,他把自己内心的真实感受呈现在读者面前,但求无愧于读者,更无愧于自己的良心。

现在有些人为了赚稿费,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就弄虚作假,胡编乱造地写一些文章。

这其实是在欺骗读者,同时也是对自己的欺骗。

晏殊信誉的树立 北宋词人晏殊,素以诚实著称。

在他十四岁时,有人把他作为神童举荐给皇帝。

皇帝召见了他,并要他与一千多名进士同时参加考试。

结果晏殊发现考试是自己十天前刚练习过的,就如实向真宗报告,并请求改换其他题目。

宋真宗非常赞赏晏殊的诚实品质,便赐给他“同进士出身”。

晏殊当职时,正值天下太平。

于是,京城的大小官员便经常到郊外游玩或在城内的酒楼茶馆举行各种宴会。

晏殊家贫,无钱出去吃喝玩乐,只好在家里和兄弟们读写文章。

有一天,真宗提升晏殊为辅佐太子读书的东宫官。

大臣们惊讶异常,不明白真宗为何做出这样的决定。

真宗说:“近来群臣经常游玩饮宴,只有晏殊闭门读书,如此自重谨慎,正是东宫官合适的人选。

”晏殊谢恩后说:“我其实也是个喜欢游玩饮宴的人,只是家贫而已。

若我有钱,也早就参与宴游了。

”这两件事,使晏殊在群臣面前树立起了信誉,而宋真宗也更加信任他了。

立木为信与烽火戏诸候的对比 春秋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主持变法。

当时处于战争频繁、人心惶惶之际,为了树立威信,推进改革,商鞅下令在都城南门外立一根三丈长的木头,并当众许下诺言:谁能把这根木头搬到北门,赏金十两。

围观的人不相信如此轻而易举的事能得到如此高的赏赐,结果没人肯出手一试。

于是,商鞅将赏金提高到50金。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终于有人站起将木头扛到了北门。

商鞅立即赏了他五十金。

商鞅这一举动,在百姓心中树立起了威信,而商鞅接下来的变法就很快在秦国推广开了。

新法使秦国渐渐强盛,最终统一了中国。

而同样在商鞅“立木为信”的地方,在早它400年以前,却曾发生过一场令人啼笑皆非的“烽火戏诸侯”的闹剧。

周幽王有个宠妃叫褒姒,为博取她的一笑,周幽王下令在都城附近20多座烽火台上点起烽火——烽火是边关报警的信号,只有在外敌入侵需召诸侯来救援的时候才能点燃。

结果诸侯们见到烽火,率领兵将们匆匆赶到,弄明白这是君王为博妻一笑的花招后又愤然离去。

褒姒看到平日威仪赫赫的诸侯们手足无措的样子,终于开心一笑。

五年后,酉夷太戎大举攻周,幽王烽火再燃而诸侯未到——谁也不愿再上第二次当了。

结果幽王被逼自刎而褒姒也被俘虏。

一个“立木取信”,一诺千金;一个帝王无信,戏玩“狼来了”的游戏。

结果前者变法成功,国强势壮;后者自取其辱,身死国亡。

可见,“信”对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郁离子》中记载了一个因失信而丧生的故事 济阳有个商人过河时船沉了,他抓住一根大麻杆大声呼救。

有个渔夫闻声而致。

商人急忙喊:“我是济阳最大的富翁,你若能救我,给你100两金子”。

待被救上岸后,商人却翻脸不认帐了。

他只给了渔夫10两金子。

渔夫责怪他不守信,出尔反尔。

富翁说:“你一个打渔的,一生都挣不了几个钱,突然得十两金子还不满足吗

”淦夫只得怏怏而去。

不料想后来那富翁又一次在原地翻船了。

有人欲救,那个曾被他骗过的淦夫说:“他就是那个说话不算数的人

”于是商人淹死了。

商人两次翻船而遇同一淦夫是偶然的,但商人的不得好报却是在意料之中的。

因为一个人若不守信,便会失去别人对他的信任。

所以,一旦他处于困境,便没有人再愿意出手相救。

失信于人者,一旦遭难,只有坐以待毙。

季布“一诺千金”使他免遭祸殃 秦末有个叫季布的人,一向说话算数,信誉非常高,许多人都同他建立起了浓厚的友情。

当时甚至流传着这样的谚语:“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

” (这就是成语“一诺千斤”的由来)后来,他得罪了汉高祖刘邦,被悬赏捉拿。

结果他的旧日的朋友不仅不被重金所惑,而且冒着灭九族的危险来保护他,缍使他免遭祸殃。

一个人诚实有信,自然得道多助,能获得大家的尊重和友谊。

反过来,如果贪图一时的安逸或小便宜,而失信于朋友,表面上是得到了“实惠”。

但为了这点实惠他毁了自己的声誉而声誉相比于物质是重要得多的。

所以,失信于朋友,无异于失去了西瓜捡芝麻,得不偿失的。

李勉葬银 李勉是唐朝人,从小喜欢读书,并且注意按照书上的要求去做。

时间长了,就成了习惯,培养出了诚信儒雅的君子风度。

他虽然家境贫寒,但是从不贪取不义之财。

有一次,他出外学习,住在一家旅馆里。

正好遇到一个准备进京赶考的书生,也住在那里。

两人一见如故,于是经常在一起谈论古今,讨论学问,成了好朋友。

有一天,这位书生突然生病,卧床不起。

李勉连忙为他请来郎中,并且按照郎中的吩咐帮他煎药,照看着他按时服药。

一连好多天,李勉都细心照顾着病人的起居饮食等日常生活。

可是,那位书生的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一天天地恶化下去了。

看着日渐虚弱的朋友,李勉非常着急,经常到附近的百姓家里寻找民间药方,并且常常一个人跑到山上去挖药店里买不到的草药。

一天傍晚,李勉挖药回来,先到朋友的房间,看见书生气色似乎好了一些。

他心中一阵欢喜,关切地凑到床前问:“哥哥,感觉可好一些

” 书生说:“我想,我剩下的时间不多了,这可能是回光返照,临终前兄弟还有一事相求。

” 李勉连忙安慰道:“哥哥别胡思乱想,今天你的气色不是好多了么

只要静心休养,不久就会好的。

哥哥不必客气,有事请讲。

” 书生说:“把我床下的小木箱拿出来,帮我打开。

” 李勉按照吩咐做了。

书生指着里面一个包袱说:“这些日子,多亏你无微不至的照顾。

这是一百两银子,本是赶考用的盘缠,现在用不着了。

我死后,麻烦你用部分银子替我筹办棺木,将我安葬,其余的都奉送给你,算我的一点心意,请千万要收下,不然的话兄弟我到九泉之下也不会安宁的。

” 李勉为了使书生安心,只好答应收下银子。

第二天清晨,书生真的去世了。

李勉遵照他的遗愿,买来棺木,精心为他料理后事。

剩下了许多银子,李勉一点也没有动用,而是仔细包好,悄悄地坦在棺木下面。

不久,书生的家属接下李勉报丧的书信后赶到客栈。

他们移出棺木后,发现了陪葬的银子。

都很吃惊。

了解到银子的来历后,大家都被李勉的诚实守信不贪财的高尚品行所感动。

后来李勉在朝廷做了大官,他仍然廉洁自律,诚信自守,深受百姓的爱戴,在文武百官中也是德高望重。

梁国志教子 梁国志是清朝乾隆年间人,他从小就聪明好学。

可是他家里很穷,父亲想让他放弃学业,做些小生意来养家糊口。

梁国志为此苦苦哀求父亲,让他再读几年书。

街坊邻居见了,也觉得梁国志不读书太可惜了,就帮着说情,有的还愿意帮他出学费。

父亲也盼着将来儿子能有些出息,家里日子就好过了。

于是就答应让他继续学习。

村子里的乡亲们都是忠厚老实的人,心肠很好;虽然都不富裕,还是经常帮助贫困的梁家。

全村的人都盼望着梁国志将来能出息,好给他们村子争争光。

小国志知道,自己一定不能幸负乡亲们的期望,学习也就更加努力了。

由于梁国志从小就在这样一个和谐友好的环境下成长,他从小就形成了善良、诚实、正直的品格。

公元1741年,年仅十七岁的梁国志就中了举人;二十四岁那年,他又中了头名的状元。

梁国志在朝廷当了官以后,不忘家乡父老,经常用自己的俸银为乡亲们办事。

无论在哪里当官司,他都替老百姓着想,受到老百姓的好评。

梁国志不但学问高,人品好,而且还擅长书画,谁要是得到的书画作品,都当做宝贝收藏起来。

他的儿子受他的感染,很小的时候就对书画产生了兴趣,吵着让梁国志教他画画儿。

一天,儿子又拿着画笔来找父亲,还弄得满脸都是墨汁。

梁国志见了就想笑,帮儿子擦了擦脸,然后语重心长地对儿子说:“学作画之前,要先学会做人,没有人格的永远也不会成为优秀的书画家。

” 儿子抬起幼稚的小脸,很疑惑地问爸爸:“画画儿就画画儿呗,和做人有什么关系

” 梁国志说:“一个真正的画家,是用心在画,而不是用笔在画。

如果你是一个诚实、正直的君子,你的画也就会充满正气,让人一看就觉得充满灵气。

” 儿子眨眨眼睛,好像还不是很懂,于是梁国志就讲了宋朝有大奸臣秦桧的例子。

他说:“秦桧其实是一个很有才华的人,他的书法相当好,可他是历史上有名的奸臣,品行十分恶劣。

他死了以后,人们一听到他的名字就咬牙切齿地骂他,没有人愿意收藏他当时留下的书法作品,都认为留着他的字会带来灾难,他的作品不是被撕毁后仍到粪坑里就是让人用火烧掉。

他的字现在留下的已经很少了,人们讨厌他的字其实是讨厌他这个人。

” 儿子点点头,好像听明白。

梁国志又说:“诚信是做人的第一步,不说谎话、讲信用的人,才会挺起胸脯光明磊落地作人。

” 儿子听了,牢记父亲的教导,一生坚守诚信的品格,后来他真的成了当时很受人尊敬的著名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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