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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员承诺格言

时间:2013-07-28 23:29

简述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监督/-而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安全生产的关系,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对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经济建设的健:展,是一切工作的保证。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往往喊在口头上,不抓落实。

有的单位为了抢速度、争效益,放松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队伍被它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更:得一丝一毫的松懈和侥幸,有句格言说的好“安削弱。

只包经济指标,没有安全指标,以包代管、以罚代教的现象严重。

有个别单位对事故隐患抱有侥幸心理,不闻不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只能流于形式;二是安全投入不足,设备陈旧,事故隐患得不到根本消除。

一些单位为完成经营指标,承揽施工项目,压低项目造价,并以资金短缺为由,削减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对在用安全防护设施不自长期警惕,事故出自瞬间麻痹”。

随着社会:断进步和经济快速

谁能给我一份好男儿的详细档案

呵呵,楼主,若是该公司是想终止合同的话,则你朋友有的赚啦

  理由1:我国新法明文规定,只有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合同才可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否则就是为法。

  理由2: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劳动着和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理由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理由4: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在劳动法中还有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需解除合同的需报工会批准后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否则公司就违背了法律,是要承担法律 责任对楼主的朋友进行经济赔偿的具体赔偿应该是2倍于每月的工资吧,呵呵真着样的话就有的赚了

  不过,从你所讲的情况很难看出是公司想终止试用期合同,其大意应是不如期给转正,想多来一一个月试用期,不过这也是违法的,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劳动法已经规定了就算三年以上或无限期合同其试用期也不能超出6个月,也就是说6个月过后就算该公司不给你朋友转正,法律也已经承认了其正式合同(劳务)关系,其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等都要按正式职工待遇标准来执行,而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和生活水平。

因此就算公司不给转正也没有用

  至于楼主的第二个问题,我准确的告诉楼主,只要公司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朋友离职并且你朋友也没有意思辞职的话,则仍得服从工作安排,否则就会给人把柄:也就是说不服从工作安排是要收到相应处罚的,情节严重的话包括开除的可能,那么被公司依法开除的话是得不到任何赔偿的,有时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如你朋友想就此提出辞职的话也可以,只要依法提前30天(因为试用期以过,视为正式合同员工,故不再存在提前3天的说法了)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申请就可以了,而且辞职后你朋友只要有足够的事实劳务关系的证据,就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提交申诉,到时法律会依法要求公司给你朋友2倍于当时的工资赔偿

具体请参考: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呵呵,虽然所不管怎么你朋友都有的赚,但一定要注意多个心眼,多掌握些证据能证明相关的劳务关系才有用的哦,法律注重的是证据

  好啦,就聊这么多了,但愿能帮的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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