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坚持的原则是 [ ] A.惩罚为主,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我国的司法保护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实行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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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对于被采取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对未成年犯进行。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